第二节 其他国家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一、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也可视为专门的警察机关。目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履行职权所依照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 《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恐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一)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职权。根据 《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二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情报工作,《国家情报法》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享受通行便利,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以及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等职权。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执法职权,《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此外,根据 《反恐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国家安全机关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根据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监狱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根据 《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的人民警察是监狱的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职权。管理监狱即实施狱政管理,包括:对罪犯服刑改造场所的监管;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对脱逃罪犯的及时抓获;戒具和武器的使用;对罪犯通信、会见等活动的检查以及对违规信件的扣留;对罪犯日常生活的组织管理;对罪犯的奖惩;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等。执行刑罚包括:收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意见和建议;释放刑满人员。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包括:法制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组织劳动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权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按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以下职责: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妨害司法秩序、扰乱或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相应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约束、强行带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置措施,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根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201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予以了细化,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拘传;(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四)参与搜查;(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控制、制止、强行带离现场、约束性保护、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置方式。2015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小结】
警察职权由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组成:一是警察职责,二是警察权力。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包括监管被行政拘留、被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参加联合国警察维和行动等。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盘问、检查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刑事强制措施权;紧急处置权等。
【思考题】
1.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有哪些发展变化?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如何理解人民警察的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延伸阅读】
1.张彩凤.警察与法律——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法律理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卢建军.警察职权的界定与配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3.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法律科学,2002 (1).
4.孙卫华.从理论到实践:警察法修改的基本问题—— 《人民警察法》修改座谈会综述.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6).
5.高文英.转型时期警察行政职权配置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