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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7.9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概述

审判机关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现代世界各国的审判权无一不由各国的法院行使,并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权的核心。在实行 “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并行的三大权力之一。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所以,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在于对国家法律的适用,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解决纠纷,维护良性的社会秩序。

法院具有被动性、普遍性、依法性、多级性等特点,各国的法院,如以法系为分类标准,便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院的区别;如以国家机构为标准,便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单一法院的区别;如以案件的性质分类,便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的区别;按审级的不同,可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还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代表政府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不独立设立检察机关而是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或归属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独立性。美国有其特点,它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西方各国的检察机关一般均与各级的法院平行,检察官的任命按国家颁布的规章办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业法官制。所有的法官在接受了法学教育以后便进入司法界,他们从最低的职位干起,然后被提升到较高的职位。在法官的职业生活中,他们有时当法官,有时作为检察官,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从有经验和声望的律师协会成员中挑选,他们很少从法院内部进行提升。各国采用最多的办法是由行政机构任命法官,还有人民选举法官,代表机关选举产生或由司法机关自己任命产生等。

二、我国的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现行 《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职权,系指法院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包括专有职权与特殊职权。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职权首先是其专有职权即审判职权,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同时,人民法院还拥有司法解释权、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二)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人民法院一届任期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四)人民法院的职权

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依法由其管辖的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对死刑案件的最终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审判解释,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

(五)审判机关的工作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三、我国的检察机关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机关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检察权的性质

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属性,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性,以正确适用法律为目的;另一方面,检察官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以及检察一体化体制突出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性。

(四)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与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