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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7.6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制宪史上首次见于1982年宪法。《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 (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 (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肋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沦决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具有公约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二、居民委员会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根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可以是本居住地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下属委员会,而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凡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是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杜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作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