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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7.4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中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应该做出明确规定。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设专章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率。1954年 《宪法》虽没有设专章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问题,但在 “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规定由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 《宪法》对以党代政的情况做了改变,规定设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军队是中国共产党一手创设的人民武装,军队姓党,这一点不能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军事的实际中心在党内。1982年 《宪法》颁布以后,为了理顺国家机关的关系,设立了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是一套班子。现行 《宪法》第93、94条是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专门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又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既然是委员会制,所以重大问题的决定必然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另一方面,中央军事委员会既然实行主席负责制,故主席在委员会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军委主席没有规定任期限制。在党和国家领导人换届过渡时也会出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主席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一致的现象。2018年修宪,取消了国家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使党的总书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与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保持一致,实现党的最高领导权与国家元首、军事最高领导权 “三位一体”。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