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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7.3 第三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现行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与领导体制

根据1982年 《宪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委员会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现行宪法下的国务院与在此之前的国务院相比,国务院系统内部组织和行政机构有以下几处变化:第一,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减少副总理人数,设国务委员,现行宪法肯定了国务委员的设置。国务委员职位相当于副总理,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专门工作或专项任务。第二,增设审计署。现行 《宪法》第91条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实行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任职届数限制,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三、国务院的职权

现行 《宪法》第89条列举了国务院的18项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七项职权:

(一)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措施和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权

国务院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通常在学理上称之为“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不属于国家立法权,而是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目的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宪法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抵触,否则无效。

(二)提出议案权

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国务院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不属于其制定行政法规范围的事项,应以提出议案的形式,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委会制定法律。

(三)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的范围,其监督的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对它们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进行监督。

(四)领导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权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五)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六)重大问题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