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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7.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国家元首设置,地域不同、文化与政治各异,对国家元首的称谓也各有不同。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的国王、日本的天皇、摩纳哥的大公、文莱的苏丹等;在共和制的国家中,一般称为总统、主席,如美国、俄罗斯的总统,中国的主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的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元首。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其地位要低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职位一度被取消,1982年 《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彭真同志在1982年4月22日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和1982年11月26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是必要的,也是比较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的。”

现行 《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国家主席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其法律地位低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国家主席不能领导国家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责任。但是作为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是国家对外的最高代表。1982年宪法原本规定国家主席可连选连任,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二、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的最高代表,这一点并无疑议,至于国家元首对内的职权,由宪法做出列举规定:

(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人事提名与任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外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荣典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