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为了实现国家统一,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反分裂国家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与政权的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现行 《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国《宪法》规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主体广泛,具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国家机关和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最为关键,对整个宪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遵守法律两种具体的义务情形,其中遵守宪法的义务具有根本性。遵守宪法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遵守宪法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规范与准则;二是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法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秩序;三是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指我国现行的宪法典,还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价值体系。
遵守法律义务也是遵守宪法义务的要求之一。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享有并取得合法权利的前提。遵守法律也要求每个公民珍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实现长治久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现行 《宪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还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这些都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的具体化,是公民在不同的社会领城中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也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 《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祖国安全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维护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和尊严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祖国利益是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祖国利益通常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公民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现行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根据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 《国防法》)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受权利的基础与条件。因此,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我国现行 《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此外,由于征税实际上是种国家统治权的行使,因此外国人在我国拥有财产时,也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另一方面义务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此外,纳税义务还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及租税平等、公平原则等密切相关。
六、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是同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宪法所确认的;其余三项与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义务是在现行 《宪法》第49条第1款 “婚烟、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之后的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小结】
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 “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七种类型: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思考题】
1.如何理解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2.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3.如何理解平等权与合理差别的关系?
【延伸阅读】
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