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形式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国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内在和外在的特征和形式。经济基础、阶级结构、文化制度等是国家内在特征的反映,而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标志等则是外在特征的反映。在外在表现形态中,由于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联系最为密切,政权组织形式也成为国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态。为了有效实现统治,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地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由此可见,政权组织形式不仅是国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与国家密不可分的一种社会现象。
第二,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简单组合,而是由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逻辑严密的系统体制。一方面,在形式选择上,它要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民族特点、历史传统等相适应,体现为君主制、共和制或其他体制,以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另一方面,在内容构成上,它涉及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各机关能够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相互协调地行使国家权力。例如,政权组织形式至少要解决设立哪些国家机关、按照什么原则设立机关、机关之间如何进行权力配置、如何有效行使权力、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只有原则明确、结构严密、程序合理、能够实际运作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保障国家权力按照统治者的预期目标去实施。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匹配。因此,国家的性质不同,统治的目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就有所不同。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政权组织形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当然,国家性质并不是决定政权组织形式的唯一因素,而是决定性因素或者主要因素。第二,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国家性质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应国家性质时,容易引起动乱或革命,发生政权更迭,甚至改变国家性质。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权组织形式作出不同的分类。分类的目的主要是对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发现优劣,从而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选择理想的政权组织形式。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从历史发展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立宪君主制,一类是共和制。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类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在现代国家中已不占主流。当今世界实行立宪君主制的只有英国、比利时、瑞典、荷兰和日本等少数国家。共和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权组织形式的主流。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上看,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的统治形式上也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意大利、德国等是实行议会制的典型国家,其主要特征是: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第二,总统制。总统制是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其主要特征是: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掌握军事、内政和外交大权;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出;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除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定罪外,无权罢免总统;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二者均是对总统职权的制约。
第三,半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其主要特征是:首先,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同时政府还设有总理。其次,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就这一点来说,它具有内阁制的特点。最后,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赦免和外交等一般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在无总理副署的情况下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发布总统咨文、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权力。
第四,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瑞士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征是:首先,瑞士联邦的最高行政机关为瑞士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七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当选委员的人选不一定是议员,如果议员当选,则必须放弃议员资格。其次,联邦委员会采用合议制,政府的一切决定均由委员合议作出。委员会的各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并为行政各部部长。再次,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由联邦议会从七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除担任联邦主席、在礼仪上代表国家外,地位与其他委员相同。最后,委员会实际上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无权解散联邦议会,当联邦议会否决委员会的某一提案时,并非对委员会的不信任,委员会不必辞职。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917年,苏俄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苏联的影响下,东欧、亚洲相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宪法。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一般采取民主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是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无产阶级在长期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政体形式:
第一,公社制。公社制是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其特点是公社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废除旧式国家机器,实行直接选举,公社管理人员对选民负责并可随时撤换。巴黎公社是 “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这种 ‘一定的’形式”,是按照议行合一精神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苏维埃制。苏维埃制是俄国劳动人民在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制度的社会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按照苏维埃制,最高苏维埃实行两院制,它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最高苏维埃设立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苏维埃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1931~1937年的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各根据地、各部分红军的中枢指挥作用,也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建设以及后来新中国政权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大批领导骨干和组织管理人才。
第三,人民代表会议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政权组形式 (中国为 “人民代表大会”,越南、老挝为 “国会”,朝鲜为 “人民会议”,古巴为“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这种制度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其他社会主义建设力量作为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人民权力的完整和统一。
(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1.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而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行。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现行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建立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之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并运行的。
(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现行 《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特征。民主选举的实质就是把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由他们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因此,各级人大代表都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积极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3)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现行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该条规定集中体现了人大与 “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其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同时,人大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人大产生的 “一府一委两院”,使其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一府一委两院”对人大是一种从属关系,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大的意志行事。《宪法》第92条、第110条、第126条、第133条和第13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现行 《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适当的职权分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地方又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从而统筹兼顾。此外,国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主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应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等方面都直接反应了这一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表现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文化经济事业等。但对广大人民来说,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这才是最大的民主。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权利才会得到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决定国家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创造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在整个政治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我们建立了一系列政治制度,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政治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涵盖了政治生活的主要方面,支配着其他制度,其他制度直接或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调整和规范。
3.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适合中国实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人民有权通过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组织形式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文教、卫生、科研组织,实现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有权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从而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根据现行 《宪法》第3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虽然存在着立法、监察、行政、审判、检察等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并各自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但国家机关活动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不搞 “三权分立”,确保人民的权力不可分割。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一切重大决策都是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时它又以国家统一意志的方式得到实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民主与集中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既不能片面强调民主,也不能过于强调集中,而应做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由于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权力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各级人大真正代表人民,支持和监督它所选出的各级政府,从而使政府植根于民主。同时使各级政府形成有效的工作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尊重并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在组织机构上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状况和政权建设经验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 “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相互拆台,而是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不仅充分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且极大提高了国家代议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在组织机构上,除乡 (包括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便于经常开会讨论问题,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决定了我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必须服从整体,地方必须服从中央。根据这个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为依据,地方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的总政策和总任务,实现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不一,因此必须考虑地区特点,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即凡属地方性的重大事务,都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创建的这种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够保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给予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权,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之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形式都是实现国家统治权力的途径,它们在不同的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关系,即职权划分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在政权体系的纵向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的横向方面,即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这两种形式是实现国家政权职能不可缺少的表现形式
近现代国家主要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其主要特征是;第一,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第二,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第三,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通过宪法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第四,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实行单一制。
2.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 (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其主要特征是:第一,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第二,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第三,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第四,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特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印度、瑞士、俄罗斯、巴西等国实行联邦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政权后,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先要考虑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内的民族关系,所以在一般条件下,无产阶级应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即单一制国家,列宁曾指出:“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
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确定这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根据的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具体国情、多民族国家的特点以及我国的社会性质。
第一,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我国就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之后虽有过几次短暂的割据和分裂,但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从未实际出现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曾有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地区性国家政权的历史,但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都以中国封建正统自居,把中华各民族纳入其封建版图。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统一理念深入人心。至今延续的这一悠久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只有国家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第二,我国各民族人民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从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来看,我国56个民族中,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在分族聚居的同时,又与其他兄弟民族主要是汉族相互杂居,即形成 “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在长期的密切交往中互通有无建立了相互帮助、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经过历史上多次大的民族融合,我国形成了以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构成了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民族基础。在各民族的交往史中和睦相处、友好往来是主流。特别是近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为建立新中国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逐渐形成并付诸实践。
第三,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保障。历经数千年,我国各民族在人口迁徙、通婚、互通贸易的过程中,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为抵御外侮,摆脱帝国主义压迫,同仇敌忾、前仆后继、奋勇杀敌,终于实现国家独立和各民族的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时至今日,国际敌对势力仍在千方百计地挑拨我国民族关系,离间民族团结,收买和培植少数民族中的敌对分子,阴谋制造分裂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团结、坚决抵制各种颠覆、破坏和侵略活动,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保卫各族人民的革命成果。建立并维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四,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我国各民族之间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结成了休戚与共、互助合作的紧密联系,在发展中各有优势、互补共济。总体而言,汉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域广阔、资源富集、地理位置重要、民族文化别具特色,在很多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采取单一制国家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各自优势,使之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总之,我国历史发展和民族关系的现实情况,为我国各族人民提供了建立单一制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国家地方机关进行管理。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结构形式在地理上的表现。一般按照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等原则划分行政区划。
依照 《宪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据此,我国的行政区划理论上是三级制,即省 (自治区、直辖市)、县 (自治县、县级市)、乡 (民族乡、镇)。实践中,很多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镇的,属于四级制。
《宪法》第31条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等级,是我国新的行政区划形式。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香港成为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澳门成为我国第二个特别行政区。
三、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一般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作为国际交往中的国家识别标志,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自己的国家象征。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甚至反映了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
(一)国旗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式样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现行 《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我国国旗为红色,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左上方缀五颗黄色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黄色五角星象征在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五星中,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宽的3/10,居左;四颗小五角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1/10,环绕于大五角星的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形式上显得紧凑、美观。旗杆套为白色,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根据 《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国歌
各国一般都有国歌,有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府以法令形式公布,有的是约定俗成并由国家加以认可。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以及国际交往等仪式时,通常以奏唱国歌的形式表达爱国之情。我国的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是1933年拍摄的电影 《风云儿女》的主题歌,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这首歌曲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歌词简洁、有力,乐曲雄壮、坚决,充满爱国激情,体现了中华民族勇敢、坚强、团结和充满必胜信念的斗争精神。
2004年修改宪法之前,有关国歌的规定均在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中,没有在宪法中专门规定。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 《宪法》第四章的章名 “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的内容。将国歌正式写入 《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保持忧患意识,使全体公民居安思危、奋发有为。
(三)国徽
我国的国徽呈圆形,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谷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色及垂线为红色,金、红两色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中国传统色彩。天安门图案象征中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反帝反封建的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五颗星则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大团结。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国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刑法》中也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行为进行了专条规定。
(四)首都
首都,又称国都、首府、首要城市或行政首都。我国古代又称首都为京城、京师。首都通常是一国政府所在地和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中心,是各类国家级机关集中驻扎地,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城市。我国的首都是北京。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1954年 《宪法》确认了这个决议,但将 “国都”改称 “首都”,后来的三部宪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北京最早称为 “蓟”,民国时期称 “北平”,迄今已有三千余年的建城史和八百五十余年的建都史。北京是一座历史名城和文化古都,是一座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是我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重要发源地。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成就。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首都北京将更加繁荣、富于活力。
【小结】
国家性质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思考题】
1.如何认识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2.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思考。
3.如何在宪法框架内更好地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4.我国为什么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5.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有哪些?
6.如何理解我国单一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特征?
【延伸阅读】
1.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2.[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梁琴,钟德涛.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5.[英]艾伦·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谢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梅荣正主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