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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5.1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 “国体”,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毛泽东同志在 《新民主主义论》中曾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国家制度的内容和本质,决定国家形式的内容及作用方式,也必然通过国家形式表现其内在需要。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对于反映国家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国家性质问题,首先就应予以明确,可以说国家性质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是通过主权在民、共和、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等理念或原则表现出来。例如,根据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兰西为不可分、非宗教、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格言是 “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1993年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条规定,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第一部真实确认国家阶级属性的宪法是1918年的 《苏俄宪法》,该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我国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也都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迄今为止历史上共有四种不同的国家历史类型,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不同国家类型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性质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等不同因素,其中主要受三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是国家性质的主要决定因素。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国家政权的维系必须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并需适应其变化,即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最基本的决定因素。

3.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及观念的改进;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所获得的成果,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和谐社会构建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对国家性质和国家活动的方向,乃至整个国家政权的巩固、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现行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能够团结的阶级所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施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人民政权的实质,是我国的国体。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特殊表现形式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国家内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政权的通称,其核心要求是无产阶级 (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一切和工农联盟作为政权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为指导,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进行的创造,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宝库的巨大历史贡献。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种相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领导权来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独掌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它的政党来实现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权就是工人阶级经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实践表明,党的领导能够保证国家执行无产阶级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的意志,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从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工农两个阶级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论过去的民主革命、社会主义改造,还是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都需依靠两个阶级的力量。

第三,从政权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都以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抵御外来侵略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为其职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三个职能同时兼有,但当前的中心任务是组织现代化建设。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形式上两者亦有区别:一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存在极其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二是人民民主专政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人民民主专政无疑比无产阶级专政更适合我国国情,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跨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两个历史时期,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即工人阶级比重小,农民占绝对多数,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创建和发展国家政权。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有着更加广泛的政治基础。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国已经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五,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具有广泛性、适应性和开放性,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人民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

第六,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从而准确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民主与专政职能,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特征。

当前,国内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对于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1)工人阶级的领导。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在人数、素质、构成、分布等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正以崭新的形象和姿态代表着我国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范围和民主内涵不断扩充。我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工人阶级始终是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不可能取得成功。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更应当紧紧依靠和全面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

(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历史表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工农联盟,使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工农联盟也发展到了新的历史阶段。工人阶级团结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不仅进一步扩大工农联盟的范围,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对此,宪法从多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现行 《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其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不断夯实工农联盟的经济基础。再次,宪法通过为国家设定积极作为的义务来保护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内的所有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例如,现行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最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3)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新型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各项事业的权利。相比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类型的民主。新型专政,是指全体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依靠人民的积极主动参与、依靠发扬人民民主来实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群众根本政治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

(4)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战胜一切困难、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最广泛的团结。

我国统一战线经受了长期的历史考验,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范围和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阶级联盟,是革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阶级状况发生的变化,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适应这种变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新时期统一战线正式定名为 “爱国统一战线”。1982年 《宪法》序言对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主题,推动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上述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具体规定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主要包括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现行宪法将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入爱国统一战线,这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客观现实需要,是对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2018年对宪法进行修订时,将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适应了与时代发展同步、反应现实特色的要求。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

(一)政党制度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党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近代各国宪法对政党或政党制度直接作出明文规定的较少。有的国家政党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有的主要是依据政治宣言或宪法中关于公民结社自由或政治参与的规定。例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24条规定:“德国人民,其目的若不违背刑法,有组织社团及法团之权……社团得依民法规定,获得权利能力。此项权利能力之获得,不能因该社团为求达其政治上、社会上、宗教上的目的拒绝之。”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宪法开始对政党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直接或间接地作出规定。例如,1958年法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党派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的进行,各党派和团体可自由地组织和进行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当代国家的政治制度是通过政党活动来运行的,但由于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存在差异,各国的政党制度及其政党活动方式不尽相同。从形式上看,当代政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一党制。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合法政党的政党制度。一党制的核心,不是一党执政,而是只有一个合法政党。现代国家一党制的典型形式是亚非拉部分民族独立国家的一党制。

第二,两党制。两党制,是指两个主要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一种政党制度。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或在总统竞选中获胜的政党执掌政权,成为执政党;在竞选中失利的政党,成为反对党或在野党。需要指出的是,反对党并不是从根本上 “反对”政府,而往往以 “影子内阁”等形式监督和制约执政党的活动。两党制并不意味着社会政治生活中只有两个政党,而是指在众多政党中有两党居于垄断地位。例如,英国的两大政党保守党和工党、美国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等。

第三,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的政党制度。在多党制国家,在选举中获得议会多数席位从而组织政府或所推举的候选人当选为国家元首的政党 (或政党联盟)为执政党 (或执政联盟),失利的政党作为在野党,起监督政府和牵制执政党的作用。实行多党制的主要有西欧、北欧的多数国家和第三世界摆脱殖民统治的一些民族独立国家。

第四,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作为执政党,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这一种政党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和根本制度,同时与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和民族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各国不同的政党制度,体现了各国政治发展模式的多样性。

(二)我国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确认的执政党,还有八个参政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产物。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分子,他们有着反帝、爱国、民主的政治要求,是中国社会的进步力量。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建立了亲密的合作关系,为实现中国的和平、民主而共同奋斗。抗日战争胜利后,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反对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内战、独裁政策。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确立了在中国各种革命力量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在长期实战中自觉地、郑重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特别是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布了著名的 《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各民主党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实现了从同情和倾向中国共产党到公开表示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走新民主主义道路的根本转变。这一根本转变,充分体现了民主党派的历史进步性,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基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1954年的 《宪法》序言宣布:“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据中国阶级状况发生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从根本上解决了民主党派的发展前途问题,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1957年后特别是 “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间,这项基本政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据形势需要和任务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逐步明确了民主党派在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参政党地位。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在 《宪法》序言中增加了如下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中明确了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进一步对我国的政党制度予以明确。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奋斗的风雨征程,发展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新型政党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建设。

第一,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政党关系是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政治关系。有什么样的政党关系,取决于所实行的政党制度的性质和类型,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面貌。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以不同政治利益集团通过选举和竞争掌握权力为基本特点,这决定了其政党之间必然要为争取选民、上台执政而相互争权夺利、彼此排斥倾轧。实行一党制的国家大多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那种你上我下的权力争夺型政党关系,也不同于一党制那种权力垄断型政党关系,而是一种民主协商、肝胆相照的崭新的合作型政党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具有丰富的内容。一是中国共产党就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实行相互监督。二是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占有适当数量,依法履行职权。三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与民主党派联系,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四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人民政协参加国家重大事务的协商。五是中国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各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内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在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政党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和运作方式密切相关,与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联。在实行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的国家里,形成的政权运作方式使各政党轮流执政,只有执政党才能主导国家行政权力,在野党或反对党一般不能直接参与政府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在实行一党制的国家里,由于一党独揽国家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往往容易导致政治专治和体制僵化。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长期执政,这是由宪法确定的。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真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他们的民主监督,努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作为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参政党的地位和参政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第三,在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政党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反应、协调和整合利益诉求。实行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的国家,由于各党派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无论哪个政党上台执政,都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反应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都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最大政治共识。同时,在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通过制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措施,保障他们所联系群众的权益,并通过民主协商,最广泛的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愿望,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第四,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在西方两党制和多党制下,各政党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一般也会适当考虑普通民众的意愿,但归根到底是受垄断资本利益集团左右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合作、参与、协商为基本精神,以团结、民主、和谐为基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同题进行协商,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协商,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目标下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的统一,社会进步和国家稳定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益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益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与我们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密不可分。这一制度在促进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服从服务大局、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改造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号召,同全国人民一道,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推动各项社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重大战略基础工程、修改宪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开展考察调研,提出了真知灼见,其中许多被采纳、转化为政策措施,促进了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泛参加人大、政府、政协,同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并形成制度坚持下来,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鲜明特色。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许多省区市政府有党外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越来越多的党外干部还担任了各级政府部门正职,在各自领导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中国共产党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坚持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分协商,坚持在人民政协中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广泛协商。无论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领导人选的酝酿、重要会议及通过的文件决定、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的出台,中共中央都要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广集民智,广求良策。

第三,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局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政党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面临什么样的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始终同中国共产党保持政治方向一般、根本利益一致、奋斗目标一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形成了稳定的政党格局。特别是面对国际敌对势力把政党制度作为西化、分化我国的重要突破口,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加强对各自成员的思想政治引导,坚决抵御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不断巩固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同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代表和反映各自成员及所代表群众的意见、愿望、诉求,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革发展中利益关系的变化,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沟通思想,理顺情绪的工作,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了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土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具有广泛的联系和影响,是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始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团结联谊活动,加强同港澳委员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宣传中央对港澳的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方针政策,为促进港澳回归、保持港澳繁荣稳定作出重要贡献。他们积极开展对台湾人民的工作,大力开展反“独”促统活动,促进两岸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事业的伟大成就,介绍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独特优势,增强了海外同胞的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现行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指导地方委员会,上级地方委员会指导下级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期召开大会、各级政协委员被邀请列席人大全体会议的惯例,也就是通称的 “两会”。这种制度实践有利于人民政协进行充分和深入的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与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它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各党派团体协商产生。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方式上,政协也有别于人民代表大会,但两种民主形式是相辅相成的,都是宪法所确认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政协主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方面的政治职能。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以及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安排和机制程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制程序。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的制度安排和机制程序。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中国民主形式的必然选择。选举民主,是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实现两种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是在中国人民民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是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通过选举民主建立了新中国的政权。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选举民主以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继续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统一、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除人大的选举民主外,城乡基层自治中的选举民主也得到很大发展。同时,协商民主在人大、政府、政协、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基层民主、执政党的建设中也得到很好的发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日渐明确,并不断从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认识。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丰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重大人事安排前先进行协商,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的意见,然后进行投票选举,不搞西方式的排斥协商的纯粹票决的所谓竞选制选举。协商的过程是对问题加深认识的过程,是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没有充分讨论协商的过程,盲目使用投票来决断,不仅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协商民主也不能代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成果最后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有广泛性,又有包容性。

实践证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

三、我国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结构,即由法律的和政治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以国家经济基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制度,由宪法予以确认,属于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之一。

(一)经济制度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确认和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就成为其重要调整对象与内容。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虽然没有集中对经济制度作出规定,但通过保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等,已经实现了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功能。进入20世纪以后,为强化对经济制度的保护功能,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开始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对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在第五章对经济制度和公民的经济生活作出专门规定,1958年法国宪法第70条规定创设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并赋予其加强对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职责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把确立新经济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例如, 1918年苏俄宪法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对消灭剥削、废除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森林、矿产、企业、银行等收归国有作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部宪法也都对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 《宪法》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及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明显的过渡时期特点。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据绝对优势,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此后,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现行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体系。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也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没有占主体地位和发挥主导作用的公有制经济,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坚持把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我国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现行 《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历经数次修改,但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始终没有改变。

我国 《宪法》规定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面产生的。

1.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别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而是属于全社会的劳动者整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也就是国有经济。

现行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第一,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内,生产资料是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除生产资料以外,根据现行 《宪法》第9条现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根据现行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按照现行 《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应当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第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必须坚持,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灵活。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在根本上应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同样的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使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发展完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也有相应变化。现行 《宪法》在1982年颁布时使用的是 “国营经济”,而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 “国营经济”改为 “国有经济”,并且在宪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种修改,体现了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关系上的变化,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有制经济性质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活动,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有效使用。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具有共同属性,即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所有。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范围比较小,生产资料所有权只属于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所有,归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生产经营的成果在集体范围内分配。现行 《宪法》第8条、第17条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类型、经营体制、所有权范围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态。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农田水利设施。城镇集体所有制则广泛存在于城市工商业和乡镇工商业当中,是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这些集体所有制单位独立核算,生产资料归集体支配、使用,企业的劳动产品和收人全部归集体所有。

第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国的集体经济组织曾经普遍实行人民公社制度,采取基本生产资料集中管理和评工记分的分配方式。这种体制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不复存在,代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农户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使用土地进行生产。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家庭的分散经营结合起来,极大地推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先后通过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确立并完善了这一经营体制。

第三,集体经济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是指经济主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按照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一规定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权利上的差别。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活动的经营者是一致的,都是集体劳动组织的全体劳动者,这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同的。按照现行 《宪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必须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自主权,同时国家还负有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义务。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行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规定的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形成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结构,就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特定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就是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规定的 “分配制度”,是指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体中如何分割、配给的制度。

认识和理解宪法对于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规定,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历史阶段。这个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我国 《宪法》所规定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是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宪法规定的所有制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同时,国有企业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促进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的统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力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

(2)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现行 《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此外,根据宪法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可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体制创新提供借鉴。外资经济,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尊重中国主权,接受中国政府监督和监管的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形式存在的外资形式。

多种所有制的存和发展是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且呈现出多层次特点相适应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我国现阶段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资金不足、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生产力发展、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这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其对立起来,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分配制度,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唯一标准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基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劳动成为人们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实行按劳分配,可以排除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促使劳动者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按劳分配为主体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二是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决定着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社会的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可以归纳为各种物质生产条件与人的劳动两大类。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有以下方式:第一,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第二,以资本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资本所有者凭借投入的资本获得利润、利息、租金等的分配;第三,以管理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承包经营薪酬、年薪、津贴等;第四,以知识产权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第五,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指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允许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根到底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多层次和水平不高的状况是分配方式多样性的深层次原因。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整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现代化建设,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改革实践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对马克界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历史性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了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我回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现行 《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既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

第二,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表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志。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市场经济不应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因此,计划和市场同样是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存在复杂经济关系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更显著的优势和较高的效率。

第三,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训控。现行 《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补充,它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生产要素的配置到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正和高效,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要使国民经济在宏观上保持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不是万能的,有时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家的计划统筹、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财政资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不可或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他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也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宪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