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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4.2 第二节 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法律的指导思想,是支撑法律的内在精神指引,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和灵魂。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法律的骨架,是一部法律指导思想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连同其他宪法规范共同构建了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规则体系。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说:“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罗盘在于指导航向,表达价值,而非像蓝图一般详细的步骤拆解。如果说宪法是国家前进的罗盘,则宪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是这只罗盘的 “芯片”。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的产物,因而世界各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表明指导思想,有的国家在宪法典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指导思想的内容,但无论是否直截了当阐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离不开内在的思想指引。1787年美国宪法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1987年修订后的韩国宪法,以 “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朝鲜民族的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爱来巩固朝鲜民族的团结;打破所有的社会陋习和不义;以自律和调和为根底,更加牢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使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所有领域内各人的机会均等化,并能够发挥最高能力;使得完成相应于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决心通过致力于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和永久的世界和平和人类共同繁荣,永远确保我们和子孙们的安全、自由和幸福”为指导思想。伊朗宪法第2条则阐明了其以伊斯兰教教义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 《宪法》在序言部分明确阐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坚持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思想原则和理论基础。

二、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时所遵循的理论依据或基本标准;是调整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法则,是贯穿于立宪、行宪和守宪始终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受国家性质、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制约,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宪法基本原则都可能不尽相同。我国现行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如下: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的执政和领导地位,是在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革命实践中历史形成的,也是人民群众选择的结果。我国现行 《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句,于2018年修宪时首次由宪法序言转入宪法正文,这是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强化和拓展。至少有三个方面重大意义:一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二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第一条具有统领意义,党的领导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表明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全面内涵。三是体现了党的领导时代性。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次修改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强。

2018年8月24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方法行使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加快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是宪法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从坚持集权专制出发,主张君主主权,但坚决反对 “君权神授”;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出发,提出议会主权,反对君主主权;卢梭则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是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的、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因此,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既不可分割,也不可转让,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人民来掌握。他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又说:“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时,以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列宁也指出民主共和国制的本质就是 “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

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也叫 “人民主权原则”,我国现行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贯穿于我国宪法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等;更包括广泛而平等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等。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追求。人权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因素的集合体。同时,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这位被称之为自由主义奠基人的思想家,总结修正和概括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天赋人权的理论体系:第一,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第二,人权的基点是个人,个人人权高于一切;第三,人权是超阶级的,人人皆有;第四,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平等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第五,按照社会契约,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人民可以收回国家最高权力。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不断巩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既非天赋,也不是源于谁的恩赐,而是经过斗争争取来的。中国的人权观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创新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在宪法中直接使用 “人权”概念。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并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阐明中国人权观的基本立场,即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随后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载入 “人权”概念,阐明:“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在具体人权内容上,不仅包括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包括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权利,更包括集体权利;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实现一切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国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同时也反对借人权干涉一国主权。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国际社会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开放、包容的精神,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意愿,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现行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宪法条文表明,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贯穿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所谓民主集中制,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民主是专制的对称,1945年7月,黄炎培到延安考察后与毛泽东对谈,说 “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广泛的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致胜法宝,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又离不开集中的指导。集中不是少数人的独断,而是用民主方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

民主与集中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五)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一般称为 “分权原则”或 “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则称为 “权力制衡原则”。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认为:“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 “人之间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近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则在继承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人的学说基础上,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孟德斯鸠则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不仅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他看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汉密尔顿认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使而是人,否则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我国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

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现行《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7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103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国家机关依其性质和职责分掌不同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工作。

(六)法治原则

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有神治、德治、礼治、人治、法治等。神治作为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君权神授为基础,经历了多神主义、一神主义等阶段,其主要借助图腾、巫术、宗教来实现。当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和掌控能力不断发展,当宗教逐渐式微,单纯靠神来治理已经变得不太靠得住。德治、礼治固然强调教化的重要性,但其治理的根本,在于建立在道德自律及人性善的基础之上,但是道德的束缚只能对于君子有效,相对于社会的普罗大众,德化的力量显然力不从心。人治有优于法治的长处,因为法律终究要靠人来推动与落实,恰可以弥补法律的保守与滞后,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但人治的最大问题在于,一旦没有外界的权力监督与束缚,统治便成了目的,“胸怀利器,杀心自启”。正如英国思想史学者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相比较而言,惟有法治才是现代人类社会首选的治理方式。

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动态社会治理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有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将宪法序言中的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