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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3.2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我国第一部 《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这两个根本法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和根本性转变,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此后还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由于新中国是在经历长期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 “左”的错误,对法制建设不重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治思想抬头,家长制盛行,导致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秩序混乱。特别是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机关被废除,人民群众基本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大批群众、学者和领导干部遭到迫害,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给我国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依法治国的提出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吸取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作出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针对当时法律紧缺的局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一天通过了7部法律 (著名的 “一日七法”),包括 《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次提出要实行 “社会主义法治”。1982年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宪法》,并提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9年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 《宪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起点。党的十五大还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三、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语义上已经接近 “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认了 “法治中国”的概念,并鲜明提出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至此,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现了从 “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转换。中共十九大进一步把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转换为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时把治国理政意义上的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升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