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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3.1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一、历史上的法治观

中西方学者在历史上都曾提出 “法治”,其中包含的法治观为现代法治理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以主张 “以法治国”的 “法治”著称,他们提出了推行 “法治”的理论和方法,其思想对封建社会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与儒家主张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 “礼治”形成了对立;法家主张 “不务德而务法”,与儒家主张 “以德服人”的 “德治”形成了对立;法家主张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与儒家主张 “为政在人”的“人治”形成了对立。为了推行 “法治”,法家提出具体方法:首先必须有法,立法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当时而立法”,立法必须考虑人性,“因人之情”,必须考虑实施可能,“毋强不能”;其次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法令必须具有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再次必须善于使用赏罚手段,实行 “信赏必罚”“厚赏重罚”“刑多赏少”和 “轻罪重罚”;最后必须 “法”“势”“术”相结合,前期法家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本”,三者结合。但是,法家主张的 “法治”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主张的 “法治”是不一样的,法家主张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并且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法律与君主的关系上,法律是为君主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君权的制度,因此其法治理论是君主集权的法治理论。

柏拉图晚年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方案,作为未来理想国的方案之一。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要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认为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为,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掺杂进私人情感,导致偏见和腐败。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的,群众比少数人统治更可能作出较好的判断,避免危及国家幸福。第三,法治蕴含着平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法律可以促进这些社会价值的实现。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建立后,法治观念成为占据支配地位的国家治理观念。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明确论述了法治的概念,并提出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排除专断、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卢梭从 “人民主权论”和 “社会契约论”出发,指出实行法治的国家必须是民主共和国,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具有至上的权威,统治者的权力来自法律并须依法行使。在德国,康德、费希特等思想家提出了 “法治国”概念,认为法治国的要素包括:公布一部法律,特别是成文宪法,通过权力分立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侵犯;法院独立;保证法定审判官制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等。

二、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是理解法制和法治关系的前提。法制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三种含义:一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董必武曾说:“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在人类法律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存在。二是依法办事的制度。其含义包括法律制度的设立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等在内的完整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在内,该意义上的法制是法的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法制与法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为法治确立制度前提,奠定制度基础,法治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法治是法制的深化,只有法治建立了,法制才能获得良好的立法环境和实施机制、实现条件。只有奠定法制的基础,进而实现法治的目标,才能建立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存在着重要区别:一是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含有法律至上的含义,强调法的统治;法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二是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法制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存在于整个法律社会。三是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法制可能约束权力,也可能为权力所左右。四是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含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法制既可能是善法,也可能是恶法。五是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和目标追求,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制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目标。

三、法治与人治

人治是最早出现的国家治理方式,其含义是政治领袖个别人或少数人拥有公权力,主要依靠其智慧,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治国方式和政治模式。“德治”“礼治”“人治”是儒家思想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主张“德治”“仁政”,进而强调统治者的个人作用,孔子提出了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等主张。但是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从法理学角度主张 “人治”,因而具有较大意义。第一,荀子提出 “有治人,无治法”。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荀子承认法律对于国家很重要,“法者,治之端也”,但法毕竟是人制定的,“君子者,治之原也”;第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第三,法律的内容可能有漏洞,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还需要人的灵活运用。“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的 “人治”观,并不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强调人是起决定作用的。

法治与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人治”“法治”争执的核心在于在治理国家中发挥决定作用的到底是 “人”还是 “法”。曾炳钧先生对于两者曾经做过对比:“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有几个特点:第一,法重经常,故其所规范者为常规,为众人之所能行,为可历时久而不改。国家立此常轨以为上下共守的准绳,顺乎此常轨者为国家所支持,逆乎此常轨者为国家所禁制。人可变,法不可变;法不敝,则政亦不敝。第二,法重齐一,拘束力是一般的,故无亲疏,无阶级,无贵贱,无贤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在国境之内,无地与人的差别,政令是划一的。第三,法重责任,故事有司,职有守,明是非,立权衡,执政者不得越权,或放弃职守,或随事立异以意为轻重,而一切归附于法。法治与人治的不同之点是:人治的标准可以是主观的而法治则是客观的;人治是人事关系高于一切,法治则纪纲明肃奉职守法高于一切;人治是 ‘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治则树之轨范,政务平流并进不系乎人之存废;人治首重得贤,法治虽不偏重人的因素而绝不妨碍贤者在位。故人治的长处不必即是法治的短处,而人治的短处却正是法治的长处。”

四、法治与德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历来是政治家、法学家关心的基本问题。儒家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我国封建社会确立的 “德主刑辅”政策恰当地处理好了两者的关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治理的需求,达到了治理国家的目的。

在当代中国,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者具有以下区别:一是两者的属性不同。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二是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依法治国适用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等法律活动中;以德治国适用于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领域。三是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同。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以德治国发挥着辅助作用。两者同时具有以下联系:一是在内容上相互渗透。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是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依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当代中国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概括为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是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必须确保内容科学、程序民主,并通过程序民主来保障内容科学。立法程序应当贯穿民主要求并严格执行,立法内容要符合客观规律与中国实际。

严格执法,是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运用法律处理相关事务,确保法律得到准确实施。

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做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既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司法工作的目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一体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而不得违反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新十六字方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或缺或者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