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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2.3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一、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涉及内容内涵丰富,仅就法的目的价值而言,教材中所介绍的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这些不同的价值准则之间发生冲突不可避免,这对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带来了难题。法的价值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的目的价值层面,也可能发生在法的形式价值层面,其中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是主要的同时也是难以解决的冲突。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法的价值的内在冲突

法的每一种价值都有其独立性,由于每一种价值追求的目标不同,实现该价值的路径和要求也不相同,导致这些价值的内在冲突,如秩序价值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自由价值强调的是法律主体的个性追求,自由和秩序的属性决定了必然冲突。

(二)法的价值主体的多元

法的价值主体多元,不同主体对于法的价值的需求不同,他们对于法的价值的评价也不相同,从而导致法的价值冲突。例如,法律承担着社会资源二次分配的功能,为了保障穷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穷人希望能够多征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富人则认为自己的财富来自劳动或投资,不愿意多缴税。

(三)社会条件的变化性

法律的内容是由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实施也离不开具体的环境,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立法的价值追去也必须发生改变,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的实施所追求的价值也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古人云:“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在和平时期,法的价值应以保护自由为先,而在紧急状态下,法的价值应以维护安全为先。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

(一)价值位阶

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高的价值优先于位阶低的价值。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要衡量其中涉及到的某种价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的价值,根据其位阶确定何者优先。该标准的优点在于能够明显确定优先执行何种价值,缺陷在于对于法的价值位阶高低,法理学界难以形成一致的观点。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实现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法律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自由、平等及其他价值就很难得到保障。但是,秩序价值并非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即法的秩序应当是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的秩序。当秩序违反人类的公平正义准则时,就必须坚持法的正义价值优先,而不是秩序价值优先。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但由于正义观念的多元,如果人们以不符合正义观为由不服从法律,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护。拉德布鲁赫对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法的安定性原则高于合正义性,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2)当法律违反正义的程度已经达到无法忍受的状态,该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不过是权力的运作而已。(3)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有意否定正义的核心原则——平等原则时,即符合第二项标准。”

例如,我国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法律规范的规定,当位阶较高的价值,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位阶较低的价值,如某些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存较大的利益。

(二)个案平衡

个案平衡指在位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考虑个案中涉及的主体之间的需求和利益,对于具体价值确定何者优先。如自由和平等在法的价值位阶中属于同一位阶,在某一案件中自由和平等发生冲突,则不能统一确定自由优先或者平等优先,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需要损害较低位阶或者较小的一种价值时,应当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例如,在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对公民的自由予以限制,但是应当将对公民的自由限制控制在尽可能少的范围内、最短的时间内。

例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在国家生存遇到威胁时,安全价值高于公民个人的自由价值,因此可以对公民的自由予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违背平等原则,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如生命权不得予以克减。

【小结】

法的价值体系由法的目标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体系构成。法的具体价值包括秩序、正义、效率、自由、平等、人权等。由于法的价值的内在冲突、法的价值主体的多元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性,法的价值存在冲突,应依据价值位阶、个案平衡和比例原则加以解决。

【思考题】

1.正常时期和紧急状态下,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有什么区别?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法的价值有什么影响?

3.针对“洞穴奇案”,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延伸阅读】

1.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4).

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