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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2.2 第二节 法的具体价值

第二节 法的具体价值

一、法的秩序价值

(一)秩序的含义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现象。秩序可以从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进行理解。静态意义的秩序指自然和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各自处于适当的位置,相互间形成有规则的关系。动态意义的秩序指自然和社会在其运动变化中存在着规律性和确定性。秩序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指自然世界的有序性和物质间相互关系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客观规律。社会秩序指人类社会中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有序状态,主要表现为社会规律。法的秩序价值所追求的是社会秩序,即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使人类社会中社会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达成有序状态。

(二)社会秩序观

历史上先后存在过四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该秩序观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其目的在于维护特权阶层的特权,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例如,古代希腊的柏拉图认为,城邦里的人分为三个等级: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和劳动者,这三个阶级的人分别是用金、银、铜铁等不同的材料制成的,每个人都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适合其天性的职务。我国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也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2.自由平等秩序观

该秩序观主要存在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以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其代表性人物是英国的约翰·密尔。他认为自由的核心有两个基本原则: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行动的自由;只有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3.社会本位秩序观

该秩序观主要存在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其目的在于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以促进平等的真正实现,减少人们之间的摩擦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代表性人物是美国的庞德,他认为秩序的标志是在人的 “合作本能”与 “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均衡状态。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秉承该观点,认为任何社会的秩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秩序能否维持取决于现行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阶级社会的秩序维护的都是统治阶级的秩序。

(三)法与秩序

秩序是法律要实现的基本价值之一,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律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已经超越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法律规范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法对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法律规范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使其在有序状态运行。如法律将商品交换秩序纳入调整范围,通过合同法保障商品的有序流通。二是当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时,法律通过法律制裁等方式,将法律责任追加于侵犯社会秩序的人或组织,使社会关系从无序状态回复到有序状态。

二、法的正义价值

(一)正义的含义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历史和现实中,正义没有一个统一接受的概念。

(二)正义观

1.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等同于守法。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为前提的。矫正正义即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律看待,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分配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矫正正义有时被称为交换正义,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

2.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

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正义,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个人正义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论、集会、良心、思想、人身、占有个人财产、不受专横地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差异原则,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

3.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在法律中具有特殊价值,它强调程序自身具有一些公认的品质。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使程序不再是实现法的实体目标的一种手段,使程序独立于实体法。根据程序正义理论,正义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去实现,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就不可能实现正义。程序正义的思想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后来在美国法中发展成为正当程序。

(三)法与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法律通过两方面的途径实现正义:第一,通过立法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通过立法,将社会利益和负担以权利、权力、义务的形式分配给具体的社会主体,实现分配上的正义;第二,通过法律实施保障正义的实现。通过执法和司法活动,肯定社会中的正义行为,惩戒社会中的非正义行为,补偿受损失的一方以恢复正义。

三、法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在法律上,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当法律主体拥有一项自由时,一方面,任何其他主体都不得强迫该法律主体从事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情;另一方面,该法律主体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他想做的事情。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二)法与自由

法律是用来保护自由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马克思也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对自由的保护,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来实现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诸种自由。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自由原则,如法国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二是规定法律上的自由权。1.公民个人自由如生命、健康、人格、人身等。例如,我国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政治自由。例如,我国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经济自由。例如,根据民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也限制自由。1.自由人不得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在法理上禁止自杀、自伤等行为,在法律上禁止行为人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的行为,如驾驶汽车时必须系安全带。2.行使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例如,我国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3.基于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而限制某些自由。

四、法的效率价值

(一)效率的含义

效率,是指从一个特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就是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社会,能够以同样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品。

法的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效率,主要指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如对于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的配置,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法律体系在进行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时,要考虑效率价值;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落实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时,要考虑效率价值;法律允许法律资源进行让渡和流通,即从低效率转向高效率。

(二)法与效率

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法律以权威性的方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1.法律确认和保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生产力的进步能够提高效率,而生产力进步离不开劳动者的积极性,法律通过尊重和保护人权,使公民感受到自己作为 “人”的价值,创造出更多发明。

2.法律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鼓励人们争取利益。追求利益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动力,法律激励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更大的物质利益。

3.法律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有效利用和交换财产。生产力的一大要素是劳动资料,法律通过对产权关系的确认保护人们对物的占有权,通过对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

4.确认和保护高效的经济运行模式,推动生产力发展。当代最高效的是市场经济模式,通过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由竞争,促使资源从低效率向高效率流转。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律通过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人们创造新技术,通过明晰科技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经济成本。法律通过构建高效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交易主体安全便捷的交易,减少交易成本。

五、法的人权价值

(一)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指一个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及人权概念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我国学者将人权划分为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种。应然人权指在道德意义上人应当享有的一切人权;法定人权指现行法律规范确认和认可的人权;实有人权指主体实际可以享有的人权。应然人权如果全部上升为法定人权,法定人权又全部变为实有人权,就是理想的人权状况。

(二)人权体系

人权概念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他们认为人权是天赋的,目的在于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西方天赋人权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在一些国家被法律化和规范化。在英国,1689年 《权利法案》宣告了请愿权、表达权、选举权和财产权等。在美国,1776年 《独立宣言》宣告人人享有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0年美国国会以宪法修正案形式通过 《权利法案》。在法国,1791年宪法把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固定下来。

二战以前,人权概念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战以后,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权概念及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还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都在第1条规定了人民自决权,这又一次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联合国宪章》为发展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发展权利宣言》,再次确认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一般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第一代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第二代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者的贡献;人民自决权和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是第三代人权,是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贡献。

(三)法与人权

人权是现代法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既包括国内法的保护,又包括国际法的保护。

1.人权的宪法保障

宪法的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人权,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人权的宪法保障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中处于首要的地位。我国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人权的立法保护

法律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实现人权和保护人权的程序,为人权的享有和保护提供了法定标准。

3.人权的行政保护

行政机关在法定人权成为实有人权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负有执行有关人权的法律的义务,同时在行政活动中,必须贯彻保护人权原则。

4.人权的司法保护

司法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可以解决私人主体间的人权纠纷,纠正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矫正侵犯人权的立法的重要途径。

5.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保护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根据国际法负有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的职责。

六、法的平等价值

(一)平等的含义

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 (人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具体言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格 (人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待遇平等。平等,就其发展形态而言,又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平等往往首先表现为某种平等的观念、思想,表现为平等的理想、要求或政治口号;其次,在这些观念或要求被普遍认可后,经国家认可上升为国家的某些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或表现为一项国家活动的原则;最后,平等的制度或原则被贯彻实行,成为现实的状态,即事实的平等。

(二)平等的形态

1.形式上的平等

即任何人,不论种族、民族、地域、年龄、性别、职业、财富、地位、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形式平等要求做到权利平等,反对身份特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2.机会平等

即获取成功的机会对每一个有能力的人平等开放。机会平等包括获取成功的机会的平等,即有同等能力的人都能够得到同等的机会展示其能力;发展能力机会平等,即有同等潜能的人能够得到同等的机会以开发其能力。

(三)法与平等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法律的重要品质。法律对平等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层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是普遍的平等;在宪法之下的各个具体法律制度领域,比如实体法的民法领域和各种程序法领域,平等也都是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原则。

2.法律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促进社会平等

由于公民先天因素和出身家庭的影响,公民在某些方面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法律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促进社会走向平等,如通过税收调节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提供基本的义务教育保障公民发展权的平等享有,通过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存。

3.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都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当其权益遭到侵犯时,法律对其平等地提供司法救济。对于个别公民因为财产状况不能聘请律师的,法律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任何公民,只要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不会因为一个公民的职务高低而对其有所优待,也不会因为一个公民先前的功劳而给其法外的特殊待遇。在社会主义中国,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都不要试图因自己的身份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律上的平等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上的平等,要转化为事实平等,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上的平等,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是有限的。从法律上实现平等,只是一个必要的途径,但不是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