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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2.1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重要的课题,法的价值论是与法的本体论、方法论和社会论并重的法理学组成部分,一切有关法理学的争论最终都可以归结到法的价值争执。法的价值,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法作为一种客体,对于主体而言是有利益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同时法的价值又具有主观性,即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种法有不同的价值认知。

由于个体不同,每个人对于法有自己的价值评价和价值追求。但是法的价值并非单个人价值观的总和,而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的表达,这种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通过立法得以树立,通过执法和司法得以维护。当代中国法的价值的集中体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二、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法的目的价值体系、法的形式价值体系和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本教材所讨论的主要是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作用时能够保护或促进哪些价值。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对于人类生存最基本的价值,如正义、安全、秩序、自由、平等、民主、效率等,这些构成了法律追求的目标,可以称之为法的 “目的价值”“外在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是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法的形式价值和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法的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都会丧失其所维护的目的。因此在法的目的价值这一基础上,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统一起来。

法的目的价值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追求的价值不同。例如,在中国传统社会,“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是封建法律追求的价值,在当代中国,自由平等则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同时,由于人的需求多样性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法的目的价值也是多元的,法理学对法的目的价值的研究不可能详尽无遗。但按照一般的价值理念,正义、秩序、人权、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价值。

(二)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法既是实现法的目的价值的手段,同时法自身也有独立的价值。法的形式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好的品质和属性。例如,法律应当用语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逻辑严谨、结构合理等,可以称之为法的 “内在价值”“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是 “良法”在形式上必须具备的外在条件,为最终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必须重视法的形式价值。如果法律不具备优良的形式价值方面的品质,即便抱有良好的目的价值追求,也不可能实现。当然如果法律仅具有良好的形式价值,而其内容违背法的正当目的价值,该法也可能是 “恶法”。

法的形式价值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1.法的一般性,要求法律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或一般行为设定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反复适用。2.法的公开性,要求法律必须公布,使人们了解法的内容,从而遵守法律。3.明确性,要求法律的规定清晰而明确,从而有效指引人们的行为。4.稳定性,要求法律保持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从而稳定人们对法律的期待。5.法的体系性,要求一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完整、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对社会关系的全面和科学的调整。

(三)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是指在法的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进行评价。法的评价标准体系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一类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何种价值是正当的,是值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并在法的不同价值之间确定其位阶。一类是价值平衡问题,即在法的不同价值不能兼容时如何进行取舍。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以下评价标准:1.生产力标准。判断法律是否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2.人道主义标准。判断法律是否尊重人权和人格尊严,是否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3.现实主义标准。对法律的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法律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加以调整。4.历史主义标准。对历史上的法律进行评价时,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能套用现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