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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1.2 第二节 法律推理

第二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领域内的应用,是一种法律理性的推演和论证,强调的是法律的理性和推演、论证的逻辑性。在法律方法体系中,法律推理承载着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纠纷并为适用结果寻求正当性依据的功能。正如德国学者拉伦茨所言,在现代法学方法论中,法官如何依靠法律 (或者在没有清晰的法律的情况下)获得个案裁判上的正当性,始终是一个中心问题。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中心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在逻辑学中,“推理”通常对应两个英文单词,即 “inference”和 “reasoning”。一般认为,法律推理译自英文“legalreasoning”。一般来说,法律推理,是指主体从一个或者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上的法律推理可以理解为主体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推导和论证法律问题的活动,可以存在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学研究等领域。狭义上的法律推理特指司法推理,是特定主体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推导和论证其法律主张和法律决定理由的活动,只存在于司法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推理被认为是逻辑思维方式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法律推理需要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之上,但是法律推理和纯粹的逻辑推理存在很大不同:纯粹的逻辑推理只关注推理形式,与价值判断无关;法律推理既要关注推理形式,更要进行价值判断。

(二)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一种规范推理

在逻辑学中,命题中含有 “许可”“应当”“禁止”等模态连接词的推理形式称之为规范推理。法律推理以既定法律规范为前提,从既有法律规范推导出适用结果。因此,在法律推理中,法律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前提,而法律规范中含有的 “可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用语,表明法律推理是一种规范推理。

2.法律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在逻辑学中,当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具有蕴涵关系,即从 “真”前提不能必然而只能或然地推出 “真”结论的推理形式称之为或然性推理,如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回溯推理等。上述推理形式在法律推理中也存在,也是或然性推理。需要注意的是,在逻辑学中属于必然性推理的某些推理,如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却成为或然性推理。正如美国学者卡多佐指出的,“如同其他社会科学分支一样,法律结论的有效性必须经受可能性逻辑而非必然性逻辑的检验。”

3.法律推理是逻辑与经验的统一

任何推理都应当符合逻辑,法律推理也不例外。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要求,法律推理应当符合推理规则和逻辑规律。但在法律推理中,仅有逻辑是不够的,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 《普通法》中提到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推理绝不排斥经验判断和价值判断。

4.法律推理以获取正当性为目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目的就是为法律适用结果寻求正当性依据,既要考虑法律适用结果的合法性,又要考虑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从法律规范中寻求,合理性则涉及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推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在一般案件中,形式推理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也称三段论推理,是以包含一个共同项 (中项)的两个直言命题作为前提 (亦即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 (结论)的一种推理形式。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形式,其特点是特殊性结论蕴涵于一般性前提之中。运用这种推理从相关前提中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只要前提真实,推理不违反逻辑规则,结论就是可靠的。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为人熟知。因此,渴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三段论。由于法律推理承载着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纠纷并为适用结果寻求正当性依据的功能,演绎推理是最常见的法律推理形式。

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形式是:

大前提:如果P,那么Q;

小前提:出现条件P;

得出结论:Q。

与此相应,一个典型的法律演绎推理三段论是:

大前提: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62条)。

小前提:张三知道案件情况。

得出结论:张三有作证的义务。

在法律演绎推理中,大前提是既定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的事实,结论是法律适用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演绎推理处理法律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三段论推理中的小前提,亦即法律纠纷事实,而不是大前提。因此,发现事实的异同便成为法律推理的关键的一步。演绎推理的第二步是要选择和确定适用于事实的法律规范。在确立了大小前提之后,严格遵循推理规则,推导出法律适用结果。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由特定的事件、事实推导出一般的事件、事实的一种推理形式,是一种从特殊性前提推导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形式。传统上,根据前提涉及对象范围的不同,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归纳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其可靠程度依赖于归纳涉及对象的数量、范围以及差异程度。

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一般是在没有既定的法律规范情形下使用的推理,主要存在于判例法国家。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判例法国家,由于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纠纷,归纳推理对法律适用而言也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在判例法国家,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三个步骤:首先,提炼个案之间的相似之处;然后,总结先例中蕴含的相关规则;最后,将此相关规则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之中作出裁决。

3.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上的相似或相同而推导出它们在另外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或相同的一种推理形式,是一种从特殊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形式。

在法律推理中,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强调法律适用结果的一致性,以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可预见性,体现了平等对待的原则和对法律传统的尊重。这是判例法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推理形式。判例法的核心原则是遵循先例:曾经在一个适当的案件中得到裁决的法律论点或法律问题,不应在包含同样问题并属于同一管辖权的其他案件中重新加以考虑 (除非情况有某种变更,证明改变法律为正当)。通过遵循先例,寻求 “同样的事项同等对待”,寻求个案处理的公正与统一。正如卡多佐指出的,“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

但是,类比推理不能适用于法律所有领域,如在刑法领域就禁止运用类比推理,因为与是否使用类推方法相关的不确定性,被认为同那种明确告知潜在的罪犯以法律所允许者和禁止者的需要不相符合。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也称辨证推理,是指运用辩证逻辑进行的推理。实质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根据原则、价值、利益、政策等进行的综合权衡和选择,属于实践推理。黑格尔系统地建立了辩证逻辑体系:其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基本原则是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相统一;基本方法是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对于法律推理而言,实质推理主要用于解决疑难案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导致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第二,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第三,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第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小结】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思维方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其中的两种重要方法。狭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相关原则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用的必要说明。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由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构成。法律解释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等原则。狭义上的法律推理特指司法推理,是特定主体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推导和论证其法律主张和法律决定理由的活动,包括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实质推理。

【思考题】

1.按照绝对实证主义法学理论,法律解释被认为应当是绝对客观的,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而自由主义法学理论把法律解释看作一种 “法的创造”而非 “法的发现”,认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2.1840年萨维尼在 《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第四章中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其后学者又提出了其他许多的解释方法,目的是为了消除解释的主观任意,维护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这些解释方法在运用的具体顺序与效力上是否可以有一个清晰的区分?

3.尝试分析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以准确理解法律推理的功能。

【延伸阅读】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美]爱德华·H·列维.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5.陈金钊.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政治与法律.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