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各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它对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守法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其行为受法律调整的所有人和组织。如此广泛的主体实施的活动,直接影响着法律实现的程度。第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需要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并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管理。也就是说,守法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果。第三,普遍守法是法得以实现的最深厚的根源所在。社会主体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来实现主体的利益要求,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为其他形式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减少了阻力,使法运行的渠道畅通,进程加快,成本降低,效益提高。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或哪些组织应当成为遵守法律的主体。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但从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守法主体的范围从实然的角度讲,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守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守法指向的内容也是很不相同的,守法主体的实然与应然呈不同的状态。例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成为守法中只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那部分主体,而奴隶和广大劳动者则成为守法中只承担义务和履行义务的那部分主体。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倡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才使守法所指向的内容即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逐渐合一,至少在法律上,所有的人既是守法中行使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即成为守法的主体。
我国奉行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 《宪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 《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守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其中首要的是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守法。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其他各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守法树立榜样。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其性质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时时处处自觉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守法,是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公民无论是在我国国内还是在我国国外,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对于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来说,则不仅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而且也应当遵守居住国的法律。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法规范,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和范围。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由于不同历史类型法的渊源不同,守法范围也不一样。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君主的命令属于守法的范围之列。在宗教法律文化中,宗教教规和教义是守法范围的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守法范围发展变化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教会法、法的原则等,都属于守法的范围。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每个有权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依法作出的,针对具体事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2.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有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具体地说,人们所行使的权利必须是法所授予的权利,即合法的权利;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守法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三种类型。
1.守法的最低状态
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在这种状态中,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往往把法看成是异己之物,是以消极的心理去守法,虽为守法主体,却不是法的主人,法并没有自我内化,其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具有强制性,是为了避罪远罚。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者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2.守法的中层状态
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状态中,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主体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基本肯定的,但并未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守法主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主人。
3.守法的高级状态
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守法,已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
三、守法的条件
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状态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般来说,对守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一)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个人又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科学技术的发展等。社会的性质及法律的类型等因素在守法的客观条件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同一社会形态里,政治和经济状况对守法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里侧重分析守法的法制条件。
守法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形式,与实施法的其他形式相互衔接,互为条件,其他形式实施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守法的程度。因此,要求社会主体守法,法自身必须具备可使公民遵守的条件。
1.高质量的立法
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律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律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影响。这就要求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必须要制造一整套完备的、体现各种法的价值要素的高质量的法律,以便守法主体依法办事。高质量的立法可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理解。从内容上看,高质量的立法应充分体现现代法的一些价值要求,诸如人权价值、民主价值、公平正义价值、法治价值等。另外,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符合实际,不要规定当前阶段人们不能实现的权利和无法履行的义务。从形式上看,高质量的立法应具备一些基本要求,即语言的明确性、法条的具体性、内容的易懂性、结构的合理性、体系的完善性等等。
2.要有法律实施的其他形式的同步完善、密切配合
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是法制条件中制约和影响人们守法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和司法形象,必能带动和促进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反之,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危机,进而远离法律。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律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二)守法的主观条件
1.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律制定出来后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而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因此,各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在法律意识中,占核心地位的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认识、态度、信仰、评价等,即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良好的法律意识即是对法律所形成的积极的价值观;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要求守法主体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守法主体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守法主体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自觉地、主动地去守法,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律意识薄弱的国家里,社会主体会很好地守法。在现代社会,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应是 “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和树立与现代精神相适应的一系列现代法意识,即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法律公平正义意识、民主自由人权意识、法治意识等。
2.良好的道德观念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光荣与耻辱等的观念。不同的道德观念会形成不同的是非、善恶标准,对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会有不同的评价,从而使人们实施不同的行为。所以,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也有重要影响。一个有良好道德观念的人,会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相反,一个道德观念低下的人,也可能出于对法律制裁的惧怕而守法,但这种守法行为极不稳定,随时可能向违法行为转化。因此,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也是守法的一个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