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一国的法律体系通常是由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形成的。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它们各自的法律体系必然各具特色,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有本质的不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特征,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
第二,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体系并不相同,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体系、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也不完全相同。之所以有这些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国情的差异。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基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及历史传统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也不能照搬外国模式。
第三,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律体系也要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一定阶段所称 “法律体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
二、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门,亦即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有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部门法的名称是一致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认为是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宪法》,也可以认为是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宪法部门。还有 《刑法》,可以是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刑法》,也可以被认为是刑法部门。同时,这些部门法中的法律规范除了存在于上述同名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之外,还存在于其他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宪法部门中的规范,除了存在于宪法典当中之外,还存在于 《选举法》、《国籍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以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等九个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 《宪法》是1982年颁布施行的。这部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正确主张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1982年 《宪法》实施以后,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新的经验,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对宪法作了五次修改,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相关法是与 《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 《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选举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国籍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赔偿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皆属宪法相关部门法。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由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行政法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活动的范围一致。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大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横跨各个行政法领域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等。特别行政法又称部门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治安、民政、国家安全、统计、邮政、海关、人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单列为一个法律部门。有的国家把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称为 “经济行政法”,有的国家则把经济法归入民法商法范围。我国国内对经济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曾经有过争论。不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之一。经济法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审计、物价、统计、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切实的保障。社会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严厉。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类的法律主要是以 《刑法》为轴心的法律规范,还有此后的10个刑法修正案,以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制定了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 《引渡法》,作为对 《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此外,我国还制定了 《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八)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是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资源法对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建设美丽中国,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我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有效的环境资源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文件和规范: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包括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法律,包括《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其他特别环境资源立法,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
(九)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军事法律部门的形成,对于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和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依法治军、依法强军,推动国防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有效的军事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文件和规范:《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等。
【小结】
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国家立法机构设置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立法的体制属于 “一元多级”。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立法要遵循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规范性文件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等九个法律部门。
【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2.如何理解立法的特征?
3.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周旺生.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李林.立法权:概念、性质与特征.清华法治论衡:第1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立法何为?——对 《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书屋.2008 (6).
5.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