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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8.3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简称归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责任进行的判断、认定、归结、追究以及减缓或者免除的活动。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都是由特定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进行的。例如,在民事法律领域,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后,就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如果相关主体之间就民事法律责任能够协商解决,就无需特定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进行认定与归结。因此,概念中主体限定为特定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是在最终意义上使用的。另外,不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主体也不相同,这需要结合法定职权来判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由于法律责任的判断、认定、归结、追究以及减缓或者免除,与相关主体的利益紧密相关,所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理念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中的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形式以及减缓、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都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存在法律之外的责任种类、形式,也不允许任意减缓、免除法律责任;第二,具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主体、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以使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应当依据事先的法律规定进行,排除对责任主体不利的追溯。

(二)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是个体独立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中的体现。与古代社会不同,现代社会中的个体是独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上应当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任何主体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反对株连或者变相株连。需要注意的是,反对株连或者变相株连,不意味着不存在连带责任或者责任的替代转移。前者如 《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的,“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者如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因果联系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是逻辑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中的体现。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需要考虑主体的主观心理与外在的行为之间、外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法律需要确定因果联系的界限。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一个人不可能对其引起的所有伤害都承担法律责任,也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获得法律救济。这似乎不合情理,但世界万事万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法律必须在某处划一条界线。这是一种公共政策,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或者说一种方便。”

(四)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是公正观念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中的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律责任的性质与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相适应。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第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五)程序保障原则

程序保障原则是程序观念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中的体现,程序可以有效地约束公权力的运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进行,违反程序会导致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无效。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5-2】

2005年5月23日,杜××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 “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2005年6月1日,杜××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处罚。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认为,“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执法手段”。新交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拥有执法权,暗中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

6月13日,杜××就 “万元罚款单”一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向杜××发出了 《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为:“杜××:你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一案的起诉状,本院已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经审查,你的起诉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7月27日,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 《人民警察法》及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撤诉。

运用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分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