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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7.1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形式,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的工具,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必须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不用法律调整,如恋爱关系,没有调整恋爱关系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恋爱法律关系。所以,非经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虽然需要法律调整,但因为种种原因,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在该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一类社会关系也不是法律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之一,法律关系涵盖范围小于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适用法律调整,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领域不宜用法律调整,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等。可见,法律关系只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类社会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适用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但法律关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该社会关系本身。例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形成的特定法律上的关系。这既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即法律关系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二)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相当于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所以法律关系本身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这一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破坏法律关系,就违背国家意志。

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冷冰冰的 “规定”。法律关系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与消灭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符合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需要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产生,如合同法律关系。

总之,法律关系不仅体现国家意志,在某些场合下也体现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是一种体现特定意志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大多数法律都是关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这些规定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主体,对于特定主体来说,在满足相应法律规范所设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或承担该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具体主体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都以其他主体为指向对象。所以,特定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与其他主体发生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是特定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规定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中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部分的内容,是法律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二)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也称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纵向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方处于支配地位,另一方处于服从地位,如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法律关系也称平权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如合同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关系等。

(三)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又称 “复合法律关系”或 “复杂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逻辑关联,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也称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它们可以依法定或主体的约定而产生。如人身权或财产权法律关系因法定原因独立存在,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也称从法律关系,是指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它自身无法独立存在,必须依附在其他法律关系之上。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即第二性法律关系。

(五)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是具体的,而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它以 “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人是张三,义务人就是除张三之外的所有人。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它以 “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债权人作为债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是具体的债务人,不是除债权人之外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