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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4.5 第五节 法的作用

第五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不同的法律体现了不同社会中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法对于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或者人民意志在发挥作用。法的作用体现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基础发挥的反作用。法的内容是由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是法律对于生产方式也有反作用,在法律符合生产方式要求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保护和促进生产方式。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根据法的作用是抽象还是具体分为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前者指法律规范通过确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法律关系中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其一般作用都是相同的。后者指各种具体历史类型的法在特定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如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其具体作用不相同。

(二)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根据法的作用范围分为法的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前者指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或者系统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作用,后者指法的组成部分或者子系统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作用。法的局部作用从属于法的整体作用。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是整体作用,中国民法的作用是局部作用。

(三)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根据法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和程度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前者指法律规范对其直接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作用,后者指法律规范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间接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发生的作用。例如,刑法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惩罚直接起到了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作用,间接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四)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评价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前者指法律所产生的体现一定的正面价值或应受肯定评价的作用,后者指法律所产生的体现负面价值或应受否定评价的作用。例如,正当防卫的法律规范对弘扬社会正气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牛津大学教授拉兹认为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前者是由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的规范属性决定的,具体包括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后者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保障实现的作用,具体包括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我国学者借鉴拉兹的理论,并做了一定发展,认为根据法律的作用对象和作用形式,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考察基点不同,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特征,社会作用基于法的本质和实效;其次,作用对象不同,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第三,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规范作用的实现条件是法律的公布,社会作用的实现条件是法律的实施。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存在紧密联系,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是规范作用的目的。

三、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的首要规范作用,其含义是法作为社会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的指引,法律对行为模式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式行事,没有选择的余地。例如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该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和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没有选择行为的余地。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选择的模式,人们可以自主选择行为方式。例如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为夫妻财产约定提供了三种模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夫妻财产归属。指引作用针对的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从该意义上讲,法律发挥的作用如同指南针。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其含义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的评价作用具有统一性、公开性和客观性等特征,其评价结果更加权威。评价作用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从该意义上讲,法律发挥的作用如同天平。

(三)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其含义是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估量相关主体之间怎样行为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后果,根据预判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法的预测作用建立的基础是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预测别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该条,外商在考虑是否在中国投资时,可以预测中国政府对其投资进行保护,一般不会采取征收行为,在中国政府依法征收的情形下,外商也会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由此外商可以做出决策在中国投资。预测作用针对的是人们交往中的相互行为,从该意义上讲,法律发挥的作用如同天气预报。

(四)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其含义是法通过自身的存在和实施,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影响,引导和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教育作用通过以下方式实施:一种是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或奖励,鼓励人们将来从事这种行为;一种是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在内的一般人起到警示作用。教育作用针对的是社会中的不特定多数人未来的行为,从该意义上讲,法律发挥的作用如同教科书。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其含义是法律依靠国家暴力机关保障自身实现并对有关社会主体产生强制和制裁。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也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就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强制作用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该意义上讲,法律发挥的作用如同利剑。

四、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法律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对社会管理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保护国家权力运行和权利归属

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运行,取决于能否处理好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国家权力运行和权利归属。国家必须依赖国家权力才能运行,法律也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才能得以实施,一个权力衰弱的国家会导致国家运行的无序。同时权力又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不好可能会损伤人民权利,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为了保护国家权力运行有序,法律必须恰当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国家权力方面,通过立法赋予国家机关权力解决权力的合法性,通过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分配形成对权力的制约,通过保护公民权利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在公民权利方面,国家必须合理划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将不属于国家权力行使的领域由公民保留,确定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内容,尤其是公民的所有权的范围。

(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

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和交往必须以安全的社会秩序为前提。如果人民生活在一个陷入暴力冲突的社会,连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为续,遑论发展生产力,提高生活水平。所以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首要作用就是禁止暴力,维护安全的社会秩序。首先,法律要维护基本的生活秩序。人民在社会中的生存需要解决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国家通过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通过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通过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保障人民的生存安全,通过医疗养老方面的法律保障人民的生活条件,通过惩治犯罪方面的法律保障人民的社区安全。其次,法律要维护人类交往的基本秩序。人在作为自然人的同时还是社会人,必须对外开展各种交往,法律通过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确立基本的家庭生活秩序,通过民事方面的法律确立人民的经济交往秩序,通过商事方面的法律确立商事主体的市场活动秩序,通过经济方面的法律确立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

(三)保障社会发展

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法律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发展。为此,法律必须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管理和服务作用,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首先,法律应当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通过立法规范国家对于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为公民的发展打下基础。其次,法律应当认可民事主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贡献,保护其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保护公民因发展获得的利益。第三,法律应当设定政府在社会发展方面的职责,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法律通过保障社会发展能够带给人民更多的机会、财富、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解决社会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主张和利益抵触导致纠纷和争端的发生不可避免,在原始社会人们通过私力救济以及个别情况下的部落复仇来解决纠纷。国家和法律产生后,随着国家司法机关的建立,司法成为最权威和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以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因而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司法以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为保障,因而具有相对的公平性;司法由特定的法律职业群体主持进行,因而具有相对的理智性;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于法律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和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的消耗性,现代社会中也允许司法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等,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基本上也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在个别情况下,现代社会也不排斥私力救济的行使,但是私力救济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过依照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将社会争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减少社会的内耗,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的局限性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进入法治社会后,由于法律调整范围的广泛和法律的权威,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必须对法律的作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即法律不是万能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的作用的局限一部分因素是由于法律自身与生俱来而又无法克服的特点,一部分是由于法律在实施当中要受到特定社会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制约。

(一)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规范并非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也不是所有的社会生活都适合法律调整,国家立法在选择法律调增对象时,只能选择最为重要且适合采用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对于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发挥作用,如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不能调整人们的思想;法律可以调整婚姻,而不能调整爱情等。同时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作用的发挥也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例如,政策、纪律、道德、宗教、习惯等从不同角度调整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法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二)法的滞后性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由其调整的事项都纳入其中,法律的内容不可避免存在缺陷和漏洞。同时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尽管立法者立法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往往超过立法者的想象,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存在着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滞后性。而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法律的频繁修改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律的内容往往赶不上社会生活的变迁,这就导致法律无法调整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现象。

(三)法的缺乏针对性

人类法治文明的一般规律是法律由针对个别行为的判例法发展成为针对一般行为的制定法。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一项法律规则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具有共性的某一类行为。但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行为在具有共性的同时,具体的法律行为千差万别、各具特色,法律规则在对其普遍适用时,难以全面照顾到个案的差别。为此,法律上设定了专门的制度,如法官在判处刑罚时,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权。尽管如此,由于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权威性和一定程度的僵化,在个案中仍可能出现个案的不公正,但是即便如此,除了依据法理可以引用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形,人们还必须严格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外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执法者和司法者,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职业队伍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对法律实施的效果起到很大影响。执法和司法是纯粹耗费经济资源的活动,国家必须保障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充分财政投入,满足他们的办案经费需求,才能使法律发挥作用。

【小结】

从内涵上看,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政权者的意志,并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根据法的定义,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为指导,我们认为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主要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思考题】

1.从法的词源上看,中国古代的 “灋”字体现了法的哪些天然特性?

2.从法的特征上看,法与道德有何不同?

3.统治阶级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有哪些问题是其需要特别注意的?

4.如何协调社会生活的变动性和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延伸阅读】

1.[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欧启明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6.

5.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上海:译林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