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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9 第十六章 警察职权

第十六章 警察职权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

教学难点: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的职责履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警察职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察组织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首先,警察职权是法定的职权。我国 《宪法》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职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立法方式授予的。法律在规定警察职权的同时,也就划定了其界限。其次,警察职权是以国家机关名义履行和行使的职权。《人民警察法》设 “职权”一章,其中既有以人民警察为规范主体的规定,又有以公安机关为规范主体的规定。但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的职务行为都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而非人民警察个人。同样,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都是代表所在机关履行职能。最后,警察职权包括警察职责和警察权力。警察职责是设定和行使警察权力的基础,警察权力是保障和履行警察职责的手段,二者都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警察职权既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定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等国家机关职权的共性特点,又具有内容广泛、特殊的强制性等个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