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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基础教程
1.17 第十四章 国家机构

第十四章 国家机构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代议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和工作制度。

教学难点:全国人大的机构建设、人大的监督权、我国国家元首的性质与职权、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机构改革、监察机关的性质。

习近平同志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国家权力的运行仰赖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我国现行 《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横向角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纵向角度,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