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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21.5 五、世俗主义
五、世俗主义

新印度在政治革命、经济革命、社会革命和外交革命诸战线上齐头并进。大刀阔斧进行社会改革,这是尼赫鲁政府心仪已久的,其心目中的最大目标是追求现代化。这不仅在物质方面要赶上西方世界的水平,而且在社会体制方面也应有大的飞跃。推行世俗化政策就是社会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世俗主义倡导政治和宗教分离,倡导宗教平等、民族平等、种姓平等以及男女平等。

政治和宗教分离,各宗教平等,人民信仰自由,这些明显带有西方式“自由、平等”痕迹的观念,也是尼赫鲁决心要贯彻实施的,使之成为同胞们基本的权利。1947年,在新宪法起草以前,尼赫鲁主持制订了《目标决议》,成为指导起草宪法的大纲,决议提出宗教平等,信仰自由,对“少数教派提供充分保护”。1949年《印度宪法》宣称:“不分宗教、种族、阶级、性别与出生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尼赫鲁重申:“政府保护所有的宗教和文化,并向它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创造宽容与合作的氛围。”印度共和国成立时,穆斯林人口约占总人口3.47亿的13%,其中一半以上居住在克什米尔地区、北方邦、西孟加拉、比哈尔邦和喀拉拉邦。印度穆斯林没有全国性的政治组织,只有一些政见不一的地区性政党、社团。印度政府奉行世俗主义政策,穆斯林享有社会政治生活的各种权利,他们通过全民普选制,许多人被选入人民院和联邦院。联邦政府中一直有穆斯林担当部长。锡克教徒在独立初期的状况也大抵如此,印度政府尽量发挥锡克教徒尚武的长处,国防部长由锡克教徒担任,锡克人在军队中也大展身手。因此50年代前期,各教派之间的冲突事件较少发生。

50年代后期、60年代初,教派之间的纷争又有抬头之势。在语言问题上,北方邦和比哈尔邦众多穆斯林和穆斯林组织,要求给乌尔都语以官方语言的地位,但遭到了政府的拒绝。其次,如印度教大会、人民同盟等一些印度教的偏激政党以及一些狂热分子,甚至攻击穆斯林为“第五纵队”,叫嚣要他们皈依印度教。锡克教的阿卡利党1960年起,多次要求组建一个讲旁遮普语的锡克教徒占多数的旁遮普邦,但在尼赫鲁执政时期,一直遭到拒绝。再者,在印占克什米尔区穆斯林与印度教徒不时发生一些冲突。在其他地区,穆斯林、印度教徒、锡克教徒彼此毁坏寺庙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应该指出,尽管这些带有宗教色彩的冲突屡屡出现,但印度政府在政治上坚持世俗主义政策和宗教平等的立场从未改变,并且确实做了许多补救工作。

民族平等或者各地区居住群体间的平等,也是世俗主义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0年代中期,语言邦或民族邦的组建,就是遵从各地区居住群体的意愿,从而对行政区划进行的一次大调整。按语言的区别建邦,可使同一语言的群体聚合在一起,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也使行政管理更为方便。

印度是一个多种族和多民族的国家,千百年来形成了各不相同的语言和区域文化。1961年普查时登录了1 652种语言,其中主要语言有18种,全国95%的人口使用这18种语言。印地语是第一大语言,但使用的人数也仅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英国征服印度时,随征服时间及统治的方便,以行省和土邦为单位进行划分,并不考虑语言的因素,结果同一语言区域被分割得支离破碎。

国大党考虑了历史的和语言的因素,也为了更方便推动民族自治运动,早在独立前就提出按语言划邦的意向。1920年国大党那格浦尔会议决定党的省一级组织按语言区域建立,并在第二年就付诸实行。1937年和1945年,国大党在选举宣言中,把建立语言行省列为未来施政纲领的一项内容。独立后,国大党政府本应顺理成章地实施语言邦政策,但此时却踌躇不前了。这是因为,最初实施行政区划时,主要是解决土邦的归属问题,邦界不宜变动太大。其二,印巴分治的创伤让国民沮丧,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此警惕地方主义成为一种共识。1948年12月,国大党任命尼赫鲁、帕特尔和西塔拉玛亚三巨头组成语言委员会,研究语言邦问题。结果尼赫鲁等认为,这项工作应至少十年后再实行。

但是,地方领导人及许多地区的民众,对于联邦政府的这种决定十分不满,并且迅速转变成群众运动,形成了地方与中央的对立。1949年南印度泰卢固语地区的人民首先行动起来。他们要求将马德拉斯邦按泰米尔语和泰卢固语分成两个邦。民众不断集会,示威游行。尼赫鲁担忧建语言邦会成为一种地方主义的政治表达,威胁中央的权威,就一直未予允诺。1952年12月25日,资深的国大党员、运动的领导人帕提·斯里拉姆卢为抗议政府对民众的要求置若罔闻,绝食58天而死。这导致该地区发生大规模的动乱。尼赫鲁政府被迫让步,次年1月同意建立泰卢固语的安得拉邦。此先例一开,其他地区纷纷提出建立语言邦的要求。

1953年12月,政府宣布组成以法扎尔·阿里法官为首的三人“邦重组委员会”,研究和制订建立语言邦方案。1956年人民院通过了委员会提呈的长达267页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宪法第七次修正案。根据该法,印度的行政区按主要语言分布,改组为14个邦和六个中央直辖区。14个邦为中央邦、拉贾斯坦、北方邦、比哈尔、西孟加拉、阿萨姆、安得拉、孟买、奥里萨、旁遮普、马德拉斯、喀拉拉、迈索尔和查谟-克什米尔。六个直辖区是德里、喜马偕尔、特里普拉、曼尼普尔、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米尼科伊岛。邦的疆界均按语言的分布作出了调整,各邦分别以通行的主要语言作为该邦的官方语言。但是,孟买邦和旁遮普邦的遗留问题仍悬而未决。

孟买邦北部的古吉拉特人和南部的马拉塔人,曾一再要求分别建邦,但是它们的要求未被接受,其症结在于究竟将繁华的孟买城划归谁。双方多次为争夺这一名城发生骚乱和流血冲突。联邦政府则表现得犹豫不决。1957年大选,国大党甚至为此付出代价,失去了若干人民院及邦立法会议的席位。在各方面的压力下,经过反复协商,1960年4月30日,国大党政府同意孟买邦正式分成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孟买城划作前者的首府。作为平衡或补偿,另建阿迈达巴德城为古吉拉特邦的都城,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孟买

旁遮普的问题更为复杂,语言、宗教等因素渗透其间。印巴分治及大迁徙后,外来人口大量涌入,锡克教徒仅占据全邦人口的35%。1920年成立、代表锡克教徒利益的阿卡利党,感到自身在旁遮普的优势地位受到了威胁,1949年2月该党领袖塔拉·辛格要求建立锡克人邦,并率众向新德里进军,遭到政府逮捕。但中央在压力下,宣布印地语和旁遮普语同为该邦的官方语言。1950年阿卡利党又提出以旁遮普语言为基础,建立旁遮普邦。由于说旁遮普语的主要是锡克人,因此这就等于锡克教徒单独建邦。居住在旁遮普东、南部的印度教徒针锋相对,要求建立联合周围地区的大旁遮普邦,增强印度教徒占优势的地位。1960年阿卡利党再次发动单独建邦运动。塔拉·辛格以绝食、以圣战不断向政府施压,使矛盾迅速激化。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包括塔拉·辛格在内的数以万计的示威者被捕入狱,运动暂时平息。旁遮普问题一直搁置到1966年才得到解决。是时,经英迪拉·甘地政府批准,成立了说旁遮普语的旁遮普邦,而印地语地区被划出,一部分成立哈里亚纳邦,一部分并入喜马偕尔邦。

在印度,有关全国官方语言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殖民地时期,英语是官方语言。独立后,民族的感情要求一种乡土语言代替英语成为官方语言。但在选择何种语言时,立宪会议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的表决结果是78比77,印地语以极微弱的优势被定为官方语言。同时,为了不让印度孤立于世界之外,并考虑到非印地语地区、尤其是南印度各邦的民意,宪法还规定英语仍作为官方语言,继续使用15年。由于印地语主要流行在北印度及中印度几个邦,使用者还不到全国人口的一半,因此宪法责成政府采取措施在全国逐步推广。1955年政府建立了20人的官方语言委员会,1958年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被印度议会相关机构接受。报告规定,1965年后印地语正式全面取代英语,因此建议政府在官方场合逐步倡导印地语,如文官考试可用英语和印地语为应试语言,英语的议会立法应配有印地语文本,地区的判决、法令等都应使用印地语。但是南方各邦的抵触还是十分强烈,出于对自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的考虑,他们宁愿以英语为官方语言。1958年1月,马德拉斯政府要求延长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时限。3月西孟加拉议会决定本邦不接受印地语为全国官方语言,继续使用英语。南印泰米尔语系各邦更是十分不满,它们对政府的有关决定置之不理。各邦群众纷纷集会、示威,抗议强行推广印地语的各种举措。鉴于各种压力和建立语言邦时的一些教训,尼赫鲁在1959年做出保证,关于英语延续为官方语言的问题,印地语区与非印地语区拥有同样的决定权,政府决不会强制执行。1963年5月,议会通过《官方语言法案》,宣布:鉴于印地语取代英语的条件尚未成熟,1965年1月26日以后,英语可继续作为官方语言使用,并撤销了印地语取代英语的确切时限。尼赫鲁政府作出了正确的和必要的让步,这暂时平息了非印地语地区人民的不满风波。

种姓平等或阶级平等,这亦是尼赫鲁政府世俗主义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独立后,印度政府在消除种姓压迫和种姓歧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其间显示出三个主要特点。1.政府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诸方面齐头并进,制定一系列消除种姓歧视的改革措施,显示了很大力度。2.不是针对一时、一地的情况,而是从近期到远期,进行系统规划,显示了一定的战略眼光和持久而坚毅的决心。3.不是将高级种姓从原有的较高水准拉下来或降下来,而是尽力扶持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以此减少不平等的差距,并且对原先社会地位越低者,扶持的力度越大。这样可以减少社会动荡,求得平稳发展,显示了社会改革的有的放矢的策略性。尽管消除种姓歧视和种姓压迫的工作至今还有种种值得检讨之处,但总的来说印度历届政府在这项工作上的决心和成果是十分显著的。

从政治方面看,印度政府首先从宪法上,然后通过不断立法,来推进种姓平等的改革。宪法的总序庄严宣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在许多条款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如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可以种姓为理由限制任何公民应有的权利,如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的出入,以及公共水池、浴场、道路等的使用。如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公职的聘用和任命方面,不得以种姓等理由排斥和歧视任何公民。如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以“贱民”为借口,剥夺他人权利的行为属于犯罪,应依法惩处。1955年政府颁布《犯罪法案》,明确指出,对原贱民的任何歧视行为都构成犯罪,需受法律制裁。以后又颁布《废除契约劳工法》、《民权保护法》等,从各方面消除由于种姓造成的不平等。

成人普选制使各阶级、各种姓的人们在政治地位上,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选举,而且他们以人数上的优势,成为选举中的重要力量,有时甚至是举足轻重的决定性力量。这令他们自尊心、自信心大增。

“保留制度”保证了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能平等参与和享受中央及地方各级的立法以及行政管理的政治权利。在制订宪法时,立宪会议就定下一个目标,要把保护少数教派和落后阶级的政治利益的条款写入宪法。《印度宪法》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它以法的形式规定,在人民院、在邦的立法会议,均为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保留一定数量的议席。同时规定,在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中为他们保留一定数量的公职,甚至保证他们的发展机会。例如,第一次大选和第二次大选时,大部分人民院选区都为单议员选区,即每一选区只选举一名议员。为保证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的成员能够当选,政府在他们的聚居地区设双议员选区,其中一席必须保留给他们。1952年,在人民院总共479个竞选席位中,为表列种姓保留了70个席位,1962年的488个总议席中,保留席位为76席。又如1955年“落后阶级委员会”建议为低级种姓保留25%至40%的政府职位。

《印度宪法》中的一些称呼值得注意,这表明议会和政府从政治上对贱民制度和种姓制度的否定。印度宪法废除“不可接触者”制度,这样“不可接触者”、“贱民”等称呼不能再用,否则带有侮辱性,被判定违法。印度政府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出发,以“表列种姓”成为原贱民的合法称谓,以示“贱民制度”不复存在。又如,宪法在涉及处于社会下层、生活在贫穷中的低级种姓时,有意识避开种姓制度范畴,称他们为“落后阶级”,为他们提供保护。以后印度政府也遵循此意,1953年任命一个“落后阶级委员会”,具体负责有关维护低级种姓利益的工作。

从经济方面来看,“向贫穷开战”是尼赫鲁政府的首要目标之一。在大社会的框架下,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群体,得到了政府有力的扶持。在农村,政府以赎买方式废除包税地主制,实行土地最高限额,改革租佃关系等,这一系列土地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是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为主的佃农和雇农。他们有的获得了土地,有的在政府的帮助下组成合作社,在经济地位和经济收益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其次,政府在每个“五年计划”中,专门拨出扶贫款,以使该群体的解困和持续发展有一定的保障。在第一、二、三个五年计划中,政府用于扶贫的款项分别为3亿卢比、7.94亿卢比和10亿卢比。再者,当社会对歧视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的陋习进行抨击时,这原先的弱势群体也开始冲破职业世袭的旧限制,他们自行抉择职业和经济活动,尝试向新的领域拓展,不少人还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他们的经济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有些人被聘为高级职员,有些人甚至成了企业主,雇佣高级种姓为职员。经济的实力地位与种姓逐渐脱节,经济发展使种姓制度的根本发生了动摇。

从社会方面看,印度政府大造舆论,营造一个反对种姓压迫、种姓歧视的社会环境。政府领导人在各种场合宣传“我们是一个整体”的思想,制宪会议主席普拉沙德在制订宪法时,多次说“许多印度人数百年来连基本的人权都被剥夺,现在要给予他们在平等条件下进行竞争的机会”,“必须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受害者予以优惠”,“采取在立法机构为低等种姓及表列部族保留名额等一些短期措施,但长期目的是促使弱势部分在进步的过程中,发展到与其他社会部分平起平坐”。尼赫鲁也说:“我们将消除阶级差异,我们将建立一个没有上等阶级和下等阶级的国家,一个妇女得到尊重的国家。”

由于种姓制度在印度根深蒂固,尼赫鲁政府当时若简单地以一法除之,必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政府在立法和制订政策中,对贱民制度坚决予以取缔,对种姓制度则不作公开取消的表态,而是大力弘扬民主和平等的思想。政府通过立法,利用舆论、媒体等宣传工具,为提高落后阶级的社会地位大声呐喊。换言之,政府有意识营造一个淡化及边缘化种姓制度的氛围。此外,政府还通过社会福利改革,为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获得平等地位,做了一些实事。如在教育方面,政府规定教育机会均等;对14岁以下的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又如1949年颁布“印度教徒婚姻认定法”,鼓励人们冲破种姓婚姻的限制,南印度有的邦政府还许诺,婆罗门种姓与表列种姓结婚满十年者,奖金表一块。

多少年来,低级种姓和表列种姓为了自身利益和平等的社会地位,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为印度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贡献。在政治上他们组织政党或加入政党,主动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成为一支受尊敬和受重视的力量。在社会活动方面,他们不再屈从于千百年来歧视他们的社会习惯势力,不再遵守歧视性的社会规范。他们在勇敢抗争中不断成长,出现了一批自己的社会活动家。例如,有印度“宪法之父”称呼的安姆倍德卡博士,出身于贱民阶层,他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完成学业,接着投身于贱民解放运动,成为表列种姓群体的领袖。他为了表示对传统势力不满,对社会长期歧视表列种姓不满,1956年10月,在那格浦尔率2 000余名表列种姓,集体皈依佛教。在他的表率作用下,短期内约350万表列种姓者纷纷投身佛门。这既体现了他们理直气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又表现出他们以宗教改宗的形式,对世俗社会陋习表示强烈抗议。这事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震动。

男女平等,这是世俗主义政策的另一个侧重点。印度宪法在基本人权的条款方面,虽然很少专门列出女权,但其使用的都是全概念,显然男女都包括在内。如,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印度公民不论宗教、种族、种姓和性别,一律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都享有被选入人民院和邦议会的权力;14岁以下学龄儿童享有免费义务教育等。以后,议会还通过一系列法案,来确保妇女的利益。如1954年《工厂法修正案》,禁止女工和童工上夜班。1955年《印度教徒婚姻法》,禁止童婚,允许妇女离婚,禁止一夫多妻。1956年颁布《印度教徒继承法》,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男女享有平等权利。1956年《印度教徒收养法》规定,男女在收养子女方面有同等权利,未婚女子、寡妇、离婚者都能收养。1956年还通过了《印度教寡妇再嫁法》;1961年颁布《禁止嫁妆法》;1972年公布《堕胎法案》,妇女获得自行决定堕胎的权利,等等。尽管这些法令在真正执行时,离原本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但妇女的地位至少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