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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21.4 四、印度的农村建设
四、印度的农村建设

印度独立之初,首先要解决的是3.6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印度落后的农业根本无法承担如此重任,因此改造农村、发展农业生产是当务之急。独立初期国大党发动“增产粮食运动”,它是依照英印政府的“增产粮食计划”而设定的,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同时国大党自治领政府立即着手改造农村封建的生产关系,确定了以制度改革为主的农业发展战略,其中土地改革是战略的核心。土地改革通过三个步骤完成,即废除包税地主制,规范租佃制,实行土地最高限额。

1948年国大党斋浦尔年会通过了“经济计划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废除包税地主的报告。同年12月,邦税务部长会议决定,各邦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自行制定废除包税地主制的立法。1949年7月以库马拉帕为首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制订的《国大党土改委员会报告》,对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报告强调,应取消国家和耕种者之间的各类中间人,实行耕者有其田,禁止转租土地,等等。各邦政府经过反复斟酌,先后制订法律,大约在“一五计划”时期付诸实施。

“包税地主制”或称“中间人地权制度”是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一种畸形地税制,它将包税与土地所有结合在一起。包税人,亦称柴明达尔,由他将某片田地上征收的地税上缴给政府,此时他也成了包税所辖田地的地主,形成了柴明达尔租佃制,这些土地上的农民就成了他的佃农。废除包税地主制的地区主要包括实行原柴明达尔制、马哈瓦尔制的部分地区和原土邦的大多数地区,约占总耕地面积的60%。

各邦有关废除包税地主制的法令有65个之多,但主要原则大同小异。如各种名目的承包地税的中间人一律取消,实际耕种的佃农直接向政府纳租税。中间人的地权除了“自耕地”可留下外,其余的土地包括耕地及荒地、森林、矿山、水利沟渠及渔牧场等,均有政府统一赎买。地价一般为土地年收入的若干倍,但各地区核定的倍数不尽相同,如北方邦的地价是年收入的8倍,中央邦是10倍,拉贾斯坦邦是7倍。赎买金有的支付现金,有的支付定期债券。佃农可根据核定的地价,购买所耕种的土地,可一次性付款,亦可分期付款,当然前一种付款方式更优惠。事实上,政府将佃农购买土地的现金中的五分之四,直接补偿给了原先承包地税的中间人。

在废除包税地主制的过程中,既得利益者不甘心失去地权,进行了一些抗争。由于“自耕地”可予以保留,他们在界定“自耕地”时,将分成农耕种的和雇工耕种的土地,与租佃的耕地区分开,均算作“自耕地”。他们使用各种手段,尽量拖延邦政府有关立法的实施,以便利用时间差,将原来租出的土地收回而变成“自耕地”。如北方邦1950年通过了《废除柴明达尔法和土改法》,但一直延期至1952年7月方才生效。有的包税地主以宪法保障私有财产的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以图阻挠土地改革进行。印度议会在195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1955年的第四修正案作了努力后,才使土地改革走上正轨。全印度赎买耕地面积总计约1.73亿英亩,占当时全国耕地3.6亿英亩的近一半,政府共支付赎买金约41.34亿卢比。原包税地主的佃农中,有2 000万户与政府建立了直接的租税关系,其中许多农户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了自己的土地。

几乎在废除包税地主制度的同时,以确保佃农利益为目的的租佃制度改革也在进行。租佃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地租、保障佃农的租佃权和鼓励佃农购买土地。在“一五计划”期间,联邦政府建议地租不得超过总产量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各邦的土改立法基本围绕这一定额制订,实际是从三分之一到六分之一不等。立法还规定禁止地主强迫佃农提供其他无偿服务,禁止增派杂税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地主征收的地租往往高于立法规定的数额,有的甚至定为二分之一的租额,加上佃农要负担生产费用,因此他们的实际所得有的还不到一半。

农民的租佃权十分重要,否则佃农在制订租税比率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1949年7月,土改委员会的报告提出“立即阻止逐佃”,并建议租佃农已连续耕种土地达六年的,应自动获得永佃权或对所耕土地的购买权。但地主为逃避和破坏法律的限制,常常对佃农的耕地不停更换,或以自耕名义夺佃,或逼佃户自愿“退佃”。1955年联邦土改小组针对出现的情况,建议各邦在制订改革租佃制的立法时,必须停止驱逐佃农,已被逐佃者应予以恢复,除非佃农不交纳地租或滥用土地资源。然而,这些政策在贯彻落实时,总是打了很大折扣。

佃农购买的土地,主要是国家在废除包税地主制后,通过赎买政策收回的土地。佃农直接从地主那儿购买土地的情况较为少见。当然也有例外,如西孟加拉的永佃户可以无偿获得土地所有权。

在废除包税地主制和规范租佃制基本完成后,土地大量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1954—1955年间,全印50%以上的土地掌握在10%的农户手中,25%的农户无立锥之地,另25%的农户仅有全印土地的1.2%。印度政府的土地改革重点适时转移到实行土地最高限额上来,以便将过于庞大的地主的剩余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穷农民。1949年国大党土改委员会提出了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1955年议会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授权邦政府可规定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并有权分配超额的土地。1959年1月,国大党通过“农业组织模式”的决议,责成各邦政府制订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立法,要求把超过额定的土地归村会管理,由其将无地农民组成合作社进行耕作。至1972年前,联邦政府没有一个统一的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标准。各邦的规定差异较大,如南方的喀拉拉邦的个人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根据土质的优劣,定为15至37.5英亩,西孟加拉为25英亩,中央邦为28至84英亩,旁遮普为60英亩,而迈索尔邦的弹性较大,为27至216英亩,安德拉邦更高达27至324英亩不等。

但在具体执行时,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会钻立法不严的空子。例如大地主把土地化整为零,分散在多人名下。又如,立法对种植园、果园、糖厂的甘蔗地、牧场等占地,均不列入最高限额内,所以大地主把农田临时改为果园、牧场等,以逃避最高限额。结果,政府最终征收到的土地与预计的征地数差距很大,据《国家农业委员会报告》事后对这一阶段的总结,各邦征收的土地加在一起才100万公顷,而印度当时拥有的净播种土地面积为1.41亿公顷,其比率仅为0.7%。况且这些剩余土地中,大部分还是不能继续耕种的弃田。因此,真正能分给无地农户的耕地所剩无几了。

以尼赫鲁为首的印度政府在独立后,以较大的气魄,对印度土地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这对印度的农村建设,有着深远意义。它埋葬了殖民统治色彩的地税制以及原土邦的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次土地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再分配,它破除了个人大土地持有,保障了租佃农的权利,为印度成为以小土地所有者为主的土地制度,打下了基础。

印度政府在破除旧制度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新制度的建设,例如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新的农村行政机构,甚至以新的理念、新的方式和新的技术,即以近代化的模式经营农业,使印度农业开始了脱胎换骨。

1949年7月,土改委员会报告中构设了农业四种经营方式,即联户合作耕种、集体农庄、家庭农场和国营农场。由此可见,农业合作社的方式已孕育其间,尤其在前两种经营方式中。按尼赫鲁的设想,是在保留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引导农户们互助合作,联合经营。1959年1月,国大党那格浦尔会议制订的“农业组织模式”决议,把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正式定为基本模式。农业合作社大体分为:信贷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前两种合作社办得较多。生产合作社主要有联合耕种社和集体耕种社两类,尽管时机尚未成熟,但也有一定发展,如政府把征收的超过核定限额的土地划归村会,由村会把无地农民组成合作耕种社。据统计,1959—1960年度各邦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达2 651个,其中联合耕种社为1 758个,集体耕种社为893个。

过去,包税地主对于包税区域,由承包租税权得到土地权、转而产生了行政权、司法权等政治上的统治权,他们把持着农村的各级机构,操纵着与农村相关的重要事项。土地改革后,以包税地主为中心的旧式管理体制破除了,那么设立新的管理机构就十分必要了。《印度宪法》第四十条给出了指导原则:“邦应采取措施组建潘查亚特(村会),并给予必要的权力和权威,使之发挥地方自治单位的作用。”1954年国大党潘查亚特委员会界定了村潘查亚特的职责:“应包括地方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司法的活动”,具体地说,包括诸如赋税征收、土地的管理与开发、制订生产计划、水利建设、灾荒救济以及社会治安、司法诉讼等事务。为使潘查亚特体制规范化,至1957年1月各邦先后制定了潘查亚特法,使村会的操作有章可循。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潘查亚特体制的结构,1956年政府决定在全印筹措建立县、区、村三级潘查亚特。从1959年10月起,印度农村逐步实行了三级体制,其中区一级的潘查亚特较为重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执掌更多的实权。三级潘查亚特体制是破旧立新的结果,也是农村行政体制的近代化,它在联邦政府与农村基层的联系方面,是不可缺少的纽带。

印度农村在土地改革和制度改革的同时,新的理念和新的经营方式产生了,为印度的农业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土地改革后,印度农村演化为地主、自耕农、租佃农和雇农四个阶层,土地私有权也确立了。其中自耕农人数最多,而租佃农的变数最大,并且人数越来越少,如租佃地的面积在总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比重,由1953—1954年度的20.33%,下降至1961—1962年度的10.69%。地主以及自耕农开始进行商品生产,以贴近市场的眼光和理念来谋划生产。他们增大投入,开办农场,大面积种植单一产品,使用新工艺、新机械,并且雇工经营,真正促使农业近代化并迅速向现代化迈进。

与此同时,尼赫鲁政府积极推行“乡村发展计划”,主要内容为:实现农村居民充分就业,科学知识引导生产,培训科技人员;建立信心,推广合作;兴办公益事业,如建设乡村道路、蓄水池,建立学校、社团中心,大搞公共卫生等。这项计划从1952年开始,力求十年内完成。乡村发展计划以区为发展单位,全国农村分为5 000多个区,每区由近100个村组成,约10万人。各区均有政府派的官员,负责制订和实施计划,建立合作社和村潘查亚特就是其中两项核心工作。到1965—1966年度,印度99.6%以上的农村地区都参与了乡村发展计划。

1960年以后,尼赫鲁政府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县,实行“强化农业县计划”。所谓“强化农业县”,即在最初选择的七个县中,集中使用诸如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机械等现代化技术,建成样板县,然后以点带面,不断推广。1964年后,又扩大强化地区,计划在全国20%—25%的农耕区实施。在政府一系列措施的激励下,印度农业发生了较大变化,也为以后“绿色革命”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