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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20.4 四、《印度宪法》
四、《印度宪法》

1946年12月6日,制宪会议成立,1947年印度自治领政府成立后,加快了制订宪法的步伐。8月29日成立了以法律部长、亦为贱民阶级领袖的安姆倍德卡为首的七人宪法起草委员会。1948年7月印度宪法草案初成,经过反复修改,1949年11月26日印度宪法第三稿在制宪会议上正式通过,由印度首任总统普拉沙德签字批准,定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印度有着封闭的种姓制度,人民信奉着彼此相对独立的九种以上的不同宗教,操着20种以上不同的语言,林立着500多个各自独立的大小邦国,要把他们纳入一个统一的、现代的民族国家里,修订这么一部宪法,其繁杂性是可想而知的。

《印度宪法》全文共395条,8附则,长达270页。1935年《印度政府法》对于新宪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印度宪法》正文中,约有半数条文是从1935年政府法移植来的,其中大多是原文照搬或略加修改。还有一些借鉴了英联邦的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法案。整部宪法基本上是西方模式的联邦制和议会民主制。

宪法规定,从1950年1月26日起,印度是主权的民主共和国,采用联邦制。全印行政区共划分为29个邦。这29个邦分为四类,A类邦9个,即原英属印度改制而来的9个省;B类邦9个,即保留的三大土邦(海德拉巴、查谟-克什米尔、迈索尔)和合并而成的5个土邦联区,再加上原直辖区现组建为邦的文底亚邦;C类邦10个,即原来的10个中央直辖区;D类邦1个,为安达曼与尼科巴群岛。为了对王公实行必要的抚慰,宪法规定原有王公可得到一笔年金,数额视其原来收入而定。王公原先享有的一些经济和礼仪的特权,予以保留。

安姆倍德卡,印度“宪法之父”

这不仅是全国行政区划的统一,而且是政治体制的统一。原先的印度自治领是民主体制和王朝体制共存,500多个归并的土邦遍布印度各地区,占印度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印度宪法把土邦调整进印度统一的行政体制中,实际上将王朝体制取消了,土邦自行制宪和内部自治的权力也同时自行消失。这样,原先的土邦与其他邦几乎一样了,在与中央的关系上,在内部结构上,都完全统一起来。1956年印度通过了邦重组案,打破了原先四类邦的划分,邦的边界也作了相当大的调整,土邦的痕迹更为淡漠了。1971年宪法第26次修正案,对原土邦王公的年金和特权的遗留问题作了处理。取消了对土邦王公的认同,也自然取消了他们的年金和特权。至此土邦归并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普拉沙德

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权属于联邦立法议会。立法议会由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的议席至多为250席,其中12席由总统提名,其余从各邦议会议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副总统是联邦院的当然议长。人民院共有500个民选议席,每75万人口产生一个议员,各邦按人口确定其名额,由公民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另有22席由普选产生或总统任命。除财政议案外,任何立法需经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始能生效。如果人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联邦院不同意,人民院可坚持原议案,在本院内复议通过后,直接送交总统批准。

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权名义上属于总统。总统由中央和各邦议会中普选产生的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由于印度实行的是英式内阁制,不是美式总统制,因此实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总理由总统任命,为使行政部门与立法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摩擦,总统往往指派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总理任期五年,可连任,并且没有届数限制。各部部长依总理的建议由总统任命。部长会议向人民院负责。

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是最高法院,它由首席法官和其他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任命,无任期限制,但规定年满65岁退休。最高法院负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审理中央与各邦之间、邦与邦之间的争执和诉讼;受理下一级法院判决后不服的上诉案。最高法院之下,在各邦设立高等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亦为终身制,年满60岁退休。再下,各邦可设立地方法院,法官由邦督任命。

邦政府体制与中央政府体制大致相同。但邦政府与邦议会按照邦的类别不同,有所区别。A类邦,设邦督一人,由总统任命,邦督下设首席部长一人。B类邦属原土邦合并而成,设行政首领一名,由原来王公担任。C类邦,每邦设一名高级行政专员,由总统任命,代表总统治理邦务。D类邦,因情况特殊,由总统按实际需要,任命一名行政专员治理。A、B类邦设有邦立法会议,议员民选产生。C类邦,由政府任命若干人士,参以民选代表,组成立法机构。

宪法在基本人权方面的规定,既有借鉴美国《独立宣言》的痕迹,也有针对印度社会弊病的改革。如“不分宗教、种族、阶级、性别与出生地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如,有关歧视贱民阶级的习俗一律禁止,并规定贱民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平等权利的保障。宪法还确立世俗主义为国策,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都可举行宗教仪式,不得破坏;宗教与政治脱离。宪法对于妇女权利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各项权利的条文内均声明不分男女,所有公民皆可享受。宪法还规定,联邦的官方语言为印地语,但“在本宪法实施十五年内,联邦官方场合仍继续使用英语”,等等。

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宪法规定,可以对宪法条文提出修正,但修正案必须有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总统批准,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