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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14.3 三、印度农村在掠夺中蜕变
三、印度农村在掠夺中蜕变

1757年征服之初,东印度公司就在孟加拉的占领地直接征收田赋。1765年公司从莫卧儿皇帝处取得了孟加拉的财政管理权,他们扩大了征税的区域,加大了榨取田赋的力度。1765—1777年间,公司实行五年、三年甚至一年为期的短期包税制。英国人不考虑原来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将包税权进行拍卖,谁出的钱多就包给谁,所以投机者竞出高价。由于包税人在土地上没有长远利益,因此对农民凶狠搜刮,如1770年印度大饥荒,饿死约1 000万人,孟加拉人口锐减三分之一,可是1771年的净税收甚至超过1768年。这种杀鸡取卵式的掠夺不可能持久。以后几年,就难以收到足够的田赋了,而无田地牵挂的包税人也常常捞到一笔钱后逃之夭夭。于是,1777—1786年间,殖民当局酝酿着田赋制度的改革,他们允许原来的柴明达尔(意为“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包税权。因此这十年可视为田赋制度的过渡时期。1786年以后,公司在征服土地上的田赋制度逐渐走上正规,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主要实施“固定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及“马哈尔瓦尔制”三种田赋制度。

“固定柴明达尔制”最先在孟加拉实施,它是一种永久性的田赋制度,就是确认包税的柴明达尔为土地所有者,田赋一经估定,永久不变。1776年四人参事会之一的弗朗西斯提出这一制度的初步建议,1786年新任总督康沃利斯指派参事会成员肖尔进行地权、地租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以便按公司董事会意图,推行“固定柴明达尔制”。1789年9月18日、11月25日、1790年2月10日新的田赋制度分别在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试行,为期十年。然而仅过了三年,1793年总督就宣布“固定柴明达尔制”正式实行。

肖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土地税制度的两条原则:保证政府税收;耕田者应受到保护。他又指出,要实现第一条原则,应有柴明达尔包税,因为他们是原土地、耕田及财产的所有者。这避免了过去包税者疯狂掠夺或完税前逃遁而难以追缴的弊病。至于第二条原则,尽管田赋的定额相当高,试验区1790—1791年的田赋总额是1765—1766年度的近两倍(该年度是公司取得征税权的第一年),但由于此定额是永久不变的,这给柴明达尔留下了余地,因为生产的发展以及开垦荒地等产生的效益,则留给包税人处理。1795年、1801—1807年这一制度又分别推行到贝拿勒斯和马德拉斯管区的北部各地。由于永久固定的田赋制度被认为对殖民当局的财政不利,以后实施的地区(主要在今北方邦西部)改为临时柴明达尔制,一般每五年重订田赋额度。

“莱特瓦尔制”主要实施于马德拉斯管区(除了北部大部分地区)和孟买管区。“莱特瓦尔”是阿拉伯文,意为“农民”,“莱特瓦尔制”就是以农民为征收田赋的对象。政府对农民的土地进行测量、定级、估税。田赋额度通常30年修订一次。农民只要按时足额向政府纳赋,就可永久占有及使用相应土地。

“莱特瓦尔制”1792—1808年首先试行于马德拉斯管区的一些地方。1808—1820年间对于是农民、还是村社为直接纳税者,产生过激烈争论。1820年5月省督宣布该田赋制在全区(除柴明达尔制实行的地区外)实施,农民与政府直接订约,耕种多少土地由农民自愿决定。相对试行期,正式实行的“莱特瓦尔制”在田赋税率上略有降低。1861年马德拉斯在全区进行一次新的土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1864年田赋税额再次降低,从净产量的三分之二,降为二分之一,时间仍是30年不变。1819年孟买省督艾尔芬斯顿将“莱特瓦尔制”引入孟买管区,经土地调查和核实田赋后,1835年正式在孟买管区实行,方式与马德拉斯管区基本相同。

“马哈尔”是印地语,意为“村庄”、“庄地”,“马哈尔瓦尔制”就是以村庄为单位制定田赋额度。村庄及其田地为农村公社集体共有的,由该公社为纳税者;庄地为封邑主占有的,该受封者为纳税人。两种纳税主体的税率不同,公社纳税者较之封邑主纳税人,其田赋税率要高出20%左右。纳税主体有土地所有权。1822年马哈尔瓦尔制在北印度中部一些省份正式实施。

一系列地税制的实行,除了英国殖民者获得较稳定并且相当高的田赋收入,部分柴明达尔从中渔利,印度农民遭受掠夺普遍贫穷外,它更对印度农业社会带来了强大冲击。从柴明达尔制来看,包税人在法律上成了地主,而世代耕作的农民被剥夺了土地占有权,他们有的成了佃户,有的举家出走,农民成分发生了变化。就“莱特瓦尔制”而言,在其实行的南印度和德干地区,原先农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深蒂固,现在以莱特瓦尔为纳税人,并在法律上承认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这就形成了土地的集体共有制(另一种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分有制,即土地各家占有,田赋各家分纳,但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和转让)向农民土地私有制的转化。还有,殖民政权在实行柴明达尔制时,有意识培养了一批新型地主。莫卧儿时期的收税员是世袭的,现在包税者能按时足额纳税就当下去,不然就撤换掉。于是出现了两种类型的地主,一种是柴明达尔本身;另一种是商人、高利贷者、官员,他们以钱拿下包税权,这些人往往是“不在地主”,即不居住在包税土地上,因此中间层次比较多,农民的负担更重。几十年后“不在地主”成为一股较大的力量,后来他们对印度大起义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总之,殖民政府一整套地税制的实施,对于中世纪传承下来的印度农村社会体制,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力,作为农业社会主体的农民遭受着莫明的掠夺,印度的农村社会正处于痛苦的转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