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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11.3 三、注入新的因素
三、注入新的因素

随着穆斯林的入主,一些新的因素注入了,印度传统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社会文化发生了激烈的变革。从最高统治者的名称一直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用语,或多或少都能看到新因素的存在。

苏丹,意为“王中王”,是伊斯兰教地方领袖的称号,由哈里发分封,代哈里发管理地方行政。1055年塞尔柱人进入巴格达,13世纪蒙古人又一次征服了这一古城,因此伊斯兰教中央事实上已不存在,哈里发只剩下空名。德里的苏丹在印度实际上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政教合一的最高统治者,他也是军队的统帅和法律的最高代表。因此,德里苏丹政权是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

德里的中央政府由苏丹主持,有“四大支柱”协助,他们是首相、内务大臣、军队最高指挥官和大法官。首相监管国家各部门的运作,重点监督征集岁入、检查账目和管理开支。内务大臣负责民政管理,是首相最得力的协助者。各部门的高级官员一般由苏丹委派。还有一些官员地位不高,但职责重要,如会计长,负责管理收入账目;审计长,审查国家的开支,等等。

军队最高指挥官掌管着两类军队及其装备的登录簿册。一类是常备军,包括王室卫队、首都禁卫军等;另一类是各封地征集兵员组成的军队,因为封邑主必须承担提供军队的职责。军队由不同民族的士兵组成,有突厥人、阿拉伯人、蒙古人、波斯人、非洲人和印度人,而地方上的募军大都是印度人。军队的主要兵种是步兵、骑兵和象兵,还有众多的弓箭手。战斗编制是借鉴蒙古人的体制,以五十、一百、五百、一千人或骑为单位组织起来。

大法官负责处理国家的法律书信往来,处理法院与省级官员间的关系。他是苏丹的首席法律顾问,协助苏丹作出最高裁决。大法官有他的代理人派驻在王国各部分,行使地方的司法职责以及反馈当地信息。法律以《古兰经》的训谕为依据,由乌尔玛(伊斯兰教的神学工作者)帮助解释。刑法十分严厉,经常使用酷刑和暴力逼供。法律在实际执行中,不得不实行双重标准。伊斯兰法律只在都城和穆斯林人口集聚的城镇中有效。农村继续执行旧的法律,非穆斯林保持着自己的司法制度。起初双重法律产生一些冲突,最后政府作出让步,只要非伊斯兰教法规不危及国家,它就可以在非穆斯林中使用。例如,印度妇女的“萨蒂”问题,即丈夫死后,妻子坐在火柴堆上焚身殉夫,依照伊斯兰教基本法“沙利亚”,自杀是非法的,焚身殉夫当然是自杀行为,但这对印度教妇女是允许的。

苏丹直接控制德里周围、各要塞以及各要塞的常备军可攻击的范围。边远地区划为省份,数目为20至25个,派遣省督管理。各省的行政管理是朝廷各行政部门的翻版。省督的权力受到两个因素制约:距离首都的远近,以及朝廷中的人事关系。

除了行政机构的新因素外,德里苏丹时期的统治集团本身,有了一种全新的变更。就民族而言,它以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为主,还包括波斯人、阿富汗人、阿拉伯人、埃及人等,可以说是一个军事集团。从人数来看,奴隶王朝创立时,外来穆斯林不超过1万人。由于蒙古人切断了自阿富汗和西亚大规模移民印度的可能性,陆上仅有招来的小批的同族人,而每年海上只带来少数贸易商,他们一般定居在西海岸各港口,加上穆斯林在印度出生的子孙,总的增量毕竟有限。到16世纪,外来的穆斯林总数不超过5万人。事实上他们与印度教徒、与印度下层民众的接触不多。随着与印度人不断通婚,本地化成为趋势。

在印度逐渐形成的穆斯林社会,大致可分成三大部分:贵族集团、城镇市民及少量的农耕者。真正对政治发挥影响的是那些贵族。贵族集团可分为两类,一类占据着军队和行政官员的位置,另一类则拥有宗教特权,他们都是苏丹政权依靠的力量。那些执掌世俗权的官员被描绘成“佩剑者”,把持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军政大权,操纵着国家机器的日常运转并享受着由此带来的利益。那些神职权贵是“挥笔者”,为新立法、新事物、新风气提供神谕的依据,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声音。苏丹不得不厚待这些宗教贵族,经常授予他们官位,大规模兴建清真寺,不断以田地和实物捐赠宗教事业等。

贵族集团除了是既得利益者外,他们还有不稳定的一面。因为贵族集团不是由同一民族组成,并且没有什么健全的组织,很难指望他们能够同心同德。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从未间断过,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与苏丹的亲疏,使得非同族人常常貌合神离。德里苏丹建立帝国的野心未能实现,国家政权的最终瓦解,各地诸侯纷纷独立,贵族集团的离心力显然是重要原因。

外来的穆斯林大都选择生活在城镇中,为中世纪的印度城镇注入了新的因素。他们与众多的印度人比邻而居,这必然引起一些变化,或激烈的、或平和的、或潜移默化转变的。对非穆斯林强行征收“杰齐亚”即人头税,这在开始时是雷打不动,甚至是故意夸张的,因为除了宗教的因素外,它还强调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差距。这新的因素又连锁引起了另一种变化。印度市民和匠人只要改宗伊斯兰教后,就可以停交“杰齐亚”。因此,城镇中手工业者的改宗还是经常发生的。有趣的是,苏丹们一度不太热心于鼓励大规模的改宗,因为日益增加的改宗会导致岁入的损失。

印度工匠是按行业种姓组织起来的,种姓间的区别就自然而然地在改宗伊斯兰教的工匠中保持着,种姓制度平和地渗入了穆斯林。随着时间推移,工匠们的职业世袭制度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中都延续下去了。

德里苏丹时期城镇再度繁荣起来。首先,王室、贵族及作为统治者的众多穆斯林都居住在城市,他们尽情追求物质享受,有时故意大讲排场,以体现征服者的荣耀。这使得城市需求大幅增加,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其次,穆斯林的占领与统一,客观上使北印度被纳入了更大范围的贸易市场,与中亚、与海外的联系密切了。商人们消除了以前小邦林立的隔离状态,重又建成了贸易网络。许多技术占优势的城镇,成了为出口、为交换而生产的基地。例如,古查拉特和孟加拉的各城镇大量生产棉织品、丝绸、拉绒、缎子等,坎贝就以棉织品的数量、质量及廉价而声名鹊起。再者,当时每个城镇都有一个交易市场并且定期举行集市。届时,各贸易商、批发商做着大宗生意;随着大篷车一起来的流动商既做买卖,也搞运输;小贩、货郎带着驮载货物的牲口挨家挨户出售及收购货物。有些远道而来的商人,甚至利用城镇上的小客栈作为临时商店。

史学家伊本·巴图塔描述了各省城的繁荣,更把德里形容为穆斯林世界中最豪华的城市。苏丹及宫廷的存在,交易兴旺的商业社会,更由于许多国家工场的设置,这些都为德里的繁荣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据记载,德里有个丝织工场雇用的织工多达四千余人。

德里朝廷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城市间的相互联系,发展了运输体系和邮政服务。道路形成网络并改修成了石头路面,普通的交通工具是牛车,贵族用马车。沿路设有固定驿站,提供客栈、商店。邮政服务有两种,快的是马拉的邮车,更普遍的是步行投递。几乎每个村落都可以提供马匹和投递员的替换。步行投递员携带一根棒,棒上附着铃,铃声旨在穿越森林时吓走野兽,到村落时宣告邮政服务的到来。这种亲近的形式在印度农村中一直延续到19世纪。

德里苏丹时期,印度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尽管在伊斯兰教统治薄弱的地区,农村公社依然存在,但在北印度比较发达的中心区域,新的土地关系即伊斯兰教的土地制度出现了。

苏丹授地给他的官员以代替薪俸,这种授地称为“伊克塔”。授地的大小由一个村落到一个省不等,授地并不是授予土地本身,而是授予土地的税收。因此,“伊克塔”并不是世袭财产,授地是否延续要视苏丹的意愿而定。“伊克塔”持有者,有的每年向苏丹交纳一笔固定年金,余下的土地收入抵作薪俸,这类授地往往较小;有的以岁入中固定的一份作为薪俸,余下的呈交给苏丹,这类授地一般较大。“伊克塔”持有者还需从他获得的份额中,维持一支军队,随时供苏丹调遣,马和步兵是有定额的,士兵往往征募而来。“卡尔萨”意为“山庄”,是王室领地,雇当地人耕种,收入供苏丹宫廷使用,直接由财政部门管理。“姆尔克”类似“赏赐地”,一般由苏丹赠赐给清真寺,也有一小部分是赐予个人的。这后一部分成为私有地,数量有限,但历史影响值得注意,因为后来出现的土地买卖记载与这部分私有土地有关。总之,德里苏丹时期的土地制度是伊斯兰教土地国有制与印度土地公有制两者的结合。应该指出,新垦的土地一般归国家所有。

穆斯林入主北印度,在文化上的冲击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持久。由于文化演变的进程是缓慢的,由表及里的,主要的叙述留待莫卧儿帝国这一章。但文字语言的冲击则明显在前期就反映出来。穆斯林把波斯语及阿拉伯语带到了印度,替代梵语成了官方用语。穆斯林贵族一般通行波斯语,因此波斯的文字和语言成为文学和宫廷用语。阿拉伯文则为《古兰经》和文告等的正式用语。由于波斯语不是一种大众都熟悉的语言,为了更好沟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新的语种形成了,这就是乌尔都语。“乌尔都”的字义是“军队”,乌尔都语以波斯字母的音来拼写德里-密拉特地区的方言克里·波利语,使用印度语言的句法,并从波斯语和阿拉伯语中借用大量词汇,从而形成新语言。乌尔都语形成后盛行于德里及德里以西地区,并成为今天巴基斯坦的官方用语。德里以东仍盛行印地语。印地语实际上与乌尔都语同出一源,但它是用梵语天城体字母书写当地的方言,并吸收大量的梵语词汇。印地语最初的发展应归功于拉其普特宫廷中的吟唱诗人,他们在创作历史叙事诗如《普利色毗罗阇传》、《毗沙拉德瓦传》等诗篇中,慢慢地使早期印地语规范,并流传开来。今日,印地语成了印度共和国的官方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