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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8.7 七、种姓制度的确立
七、种姓制度的确立

种姓制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是初成时期,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后300年是演进时期,300年至700年是确立时期,直至在印度逐渐消亡,再无大的变化。

以《梨俱吠陀》第十卷的四大种姓与《大唐西域记》的记载对比:

《梨俱吠陀》与《大唐西域记》所列的前两个种姓变化不大,后两个种姓变化大。唐玄奘记载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以后的种姓制度差别不大,可见已基本确立。法显时期出现了旃陀罗,即“不可接触者”,《佛国记》记载,“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

至于种姓制度在印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人们作了大量努力,意图从根本上理解它,从理论上界定它。但至今难以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列出人们较赞赏的两种看法:印度学者古尔耶在《印度的种姓和阶级》中标出种姓的六大特点,(1)社会分隔;(2)种姓间的上下等级;(3)饮食与社交限制;(4)日常生活与宗教生活的限制;(5)种姓间的职业限制;(6)种姓间的婚姻限制。另一学者施里尼瓦斯则作了如下界定:“一个世袭的、内婚的、通常是地方性的集团,与世袭职业相联系并在等级制中占有一定地位。”简单归纳,其特点为:(1)种姓是与生俱有,非后世归依;(2)婚姻限制;(3)空间上的限制,即特定种姓居住在特定地域;(4)职业世袭;(5)种姓是分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