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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通史
1.6.5 五、种姓的演变
五、种姓的演变

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种姓制度初成;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后300年,种姓制度发生变化,尤其是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500年的社会剧变,导致种姓制度在三个方面产生变异。

“阇提”作为新的内容显现在种姓制度中。“阇提”的梵文原意为“出生”,此时转意为“世袭职业集团”。由于城镇大量涌现,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新的社会分工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四大种姓的粗线条划分已无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阇提”作为“亚种姓”的概念便适时而生。所谓亚种姓,大概而论是原四个种姓为大种姓概念,每一种姓有若干亚种姓包含在内。如吠舍种姓辖有若干“阇提”,某一“阇提”是世袭木匠家族组成,另一“阇提”是纺织世家,等等。从孔雀王朝后期编成的《摩奴法典》来看,它记有四大种姓所辖的45个“阇提”。

第二个新内容是“旃陀罗”的出现。“旃陀罗”即“贱民”或“不可接触者”。一开始,非雅利安人中有一族称“旃陀罗”,后扩大为贱民的总称。五河时期雅利安人主要碰到的是达萨人,当时将其纳入首陀罗。随着疆域拓展,碰到的土著更多,为了保持种姓的严密性,就以四大种姓之外的“旃陀罗”称之,他们处于社会最卑下的地位。旃陀罗的组成主要是土著居民,还有一些混合种姓所生的后代。

村社生活

最后,一种新的关系,即种姓制度与农村公社的关系初步固定下来。据《政事论》叙述,雅利安人进入五河流域分成部落时,形成了农村公社,它带有氏族性,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随着以职业世袭和内婚制为特征的种姓制度的形成,两者的关联越来越密切,种姓制度在农村公社中发挥了强大而持久的作用。欧洲教会有以教皇为首的总机构,而吠陀信仰没有总的领导机构,它以农村公社为单位发挥着宗教的作用。每一农村公社基本上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一整套种姓,以后“阇提”进入,往往一个村有十几个“阇提”。婆罗门专注于宗教、祭祀等活动,而其他的一些种姓,在行政管理、商业、手工业、农牧业等诸方面,各司其职。由此可见,农村公社成了基层的行政单位,而种姓制度保证了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性质,也提供了可靠而持久的劳动力。对国家而言,农村公社还是田赋、税收的单位,同时也是收税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