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情感主义以及对它的批评
本章概要
1.情感主义者的学说以及它们的论证
情感主义论题;从证实主义对其所做的论证,摩尔的不可定义性断言,评价性判断的行动导向特质
2.情感主义,唯我主义,以及伦理分歧
由道德分歧和争论带来的挑战
3.对情感主义的批评
评价性蕴涵的问题
需要用评价性/混合性/经验性三分法来代替评价性/非评价性二分法
为解释不表达信念且不能为真或为假的句子表面上的蕴涵关系带来的问题
情感主义者的行为谬误(performative fallacy)
为什么不可能通过说明简单的评价性语句一般被用来做的言语行为——命令,推荐,赞扬,责备——来赋予评价性语词以意义
情感主义的修订版概念
将情感主义从一个关于我们的评价性语词真正意味着什么的错误的描述性理论,转化成一个关于我们应该如何使用它们的规范性建议
4.情感主义的历史遗产
元伦理学里的两个要求;情感主义对元伦理学的长远影响
情感主义、很多种评价性判断和对语言的评价性使用丧失了哲学敏感性
情感主义对规范伦理学作为一个反思性哲学研究领域这一观念的影响
情感主义者的学说以及论证
情感主义价值理论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著名哲学理论。尽管它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部分,却也是在概念上可以从后者分离的。它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部分,这是因为,它的几个主要思想都是由意义的证实标准所支持的。它能够跟逻辑实证主义分离,这是因为它有其他一些支持的源泉。结果是,在经典的证实主义失败了之后,它却能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生存下来。我们将要考察的两个最重要的情感主义者,一个是A. J.艾耶尔,他在《语言、真理和逻辑》的第六章里表述了他的观点。另一个是查尔斯·史蒂文森(Charles L. Stevenson),他在一篇讨论文章《伦理词项的情感意义》(1)里表述了他的观点。
我们从艾耶尔的四个中心断言开始。(2)
E1.没有什么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等价于一个非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2.没有什么非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蕴涵一个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3.没有什么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蕴涵一个非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4.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它们并不陈述事实。相反,它们的意义完全是情感性的。
有三条论证思路使得艾耶尔和其他实证主义者达到这些结论。第一个是证实主义的。因为伦理以及其他评价性判断似乎不能在任何合理的意义上由日常的经验观察来证实,实证主义者认为它们是认知上无意义的。从而,它们被认作为不能表达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陈述,或者跟这样的陈述有任何逻辑关系。这样,如果它们有任何功能的话,那么似乎它们的功能必然是非认知的,或者说情感的。
情感主义的第二个论证思路起源于摩尔。情感主义者接受摩尔对伦理自然主义的批评。在摩尔看来,核心的评价性观念——好——是不能定义的。从而,好这个词不能代表任何复杂的性质。而且,摩尔也不认为它能表达任何简单的、其呈现或不呈现能够由观察来决定的自然性质。情感主义者接受所有这些说法,并且同意摩尔关于好不表达任何自然性质的观点。然而,尽管摩尔总结到,它必须代表一个非自然的性质,实证主义者却拒绝这一点。他们认为这个关于“非自然性质”的观点,比一个神秘的“我们知道它不是什么”好不到哪去。他们由此总结到,好并不表达任何性质。它的功能,在他们看来,必定不是做出陈述或者描述事实,而是表达情感。
对情感主义的第三个论证思路,是基于评价性语言的行为导向的特质。这是史蒂文森非常强调的。情感主义者认为,真诚地判断什么东西是好的或对的,就是对它具有一个正面的情感态度,且该态度能够为行动提供动力。判断一个行为是对的,就是认识到履行这一行为的一个正面的动力。情感主义者认为,当我们说好或对这样的词语时,其中一部分意思是,如果一个人对于x是无所谓的,或者对于x没有什么正面的感情,那么就不能真诚地判断x是好的或者对的。我们可以将这个观点总结成,如果一个人真诚地判断x是好的或者是对的,那么x就不能使一个人无动于衷。
这个关于评价性概念的行动导向特质的观念,相应于情感主义的这一理论,即把某个东西称为好的或者对的,就是表达了一个人对于它的正面的态度。它也被用来作为一个辩论的武器,以反对很多关于“好”或“对”的描述性理论。情感主义者指出,一个人可能真诚地判断一个行为是这样的:(i)它产生了最大量的幸福,(ii)它促进了人类的生存,(iii)被大多数人所认可,或者(iv)是上帝希望我们所做的,而对该行为没有任何正面的感觉,或者看不到任何做它的动力。因为,根据情感主义者的观点,一个人不可能真诚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好的或者对的,却没有这样的正面的感觉,或者看不到这样的动力。判断一个行为是好的或者对的,跟判断它满足于上述(i)—(iv)中所描述的一项是不同的。这意味着,好和对跟下面这些并非意味着同样的事情:产生最大量的幸福的行为,促进了人类的生存的行为,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行为,是上帝希望我们做的行为。因为伦理理论通常被认为是关于评价性词汇的理论,情感主义者认为,以这种方式,他们就能够驳斥大多数与之抗衡的关于这些评价性观念的描述性理论。(3)
情感主义,唯我主义,以及伦理分歧
然而,仍然至少还有一个关于评价性词汇的描述性理论,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驳斥。这就是一个唯我主义理论(egoistic theory)。根据(元)伦理唯我主义,一个评价性的断言,诸如讲真话是对的,跟一个相应的关于该说话者喜好的断言意味着相同的事,比如,我更愿意人们讲真话。因为这是不一致的,即真诚地做出关于一个人的喜好的断言,然后接着说,但是我对于讲真话无动于衷,我对此完全无所谓,从而,唯我主义作为一个价值理论,跟实证主义者关于评价性判断是情感性的、行动导向的观点是相容的。
然而,唯我主义跟情感主义并不相容。根据唯我主义,评价性断言是关于一个人的喜好的心理断言。既然它们可能是真的或者假的,唯我主义认为,评价性断言也是可以为真或者为假的。这跟情感主义者的下述论断相矛盾,即评价性断言并不陈述事实,从而不能为真或为假。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我们可以看到,情感主义者的这一原则,即评价性的判断总是关于感情和动机的表达,假如它为真的话,如何可以被用来反驳伦理学中的很多描述主义的理论。然而,即使这个原则是真的,它也不能被用来反驳唯我主义。为了反驳后者,情感主义者必须找到其他的论证。
史蒂文森在“伦理词项的情感意义”中做了这一论证,他用了摩尔关于分歧的论证的一个版本来反驳唯我主义(4)。想象下面这个A和B之间的对话。
A:打击恐怖主义者是对的。
B:不对。打击恐怖主义者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努力理解他们。
根据唯我主义,这个对话等同于:
A':我更情愿我们打击恐怖主义者。
B':不对。我更情愿我们不打击恐怖主义者。我们应该努力理解他们。
这样来分析这个对话似乎是错的。根据唯我主义者的分析,B的回应是很奇怪的。说“不对”,似乎表明了他的意图是要反对A所说的话。但是,如果唯我主义者是正确的话,那么他根本不是在做这样的事。相反,他做出了一个陈述以描述他自己的感受,而这是跟对A的陈述的唯我主义分析完全相容的。(5)
很难不同意摩尔和史蒂文森的这一观点,即唯我主义者关于A和B之间分歧的分析不是那么的尽如人意。然而,我们可能想知道,情感主义者是否能够做得比这更好。当然,如果他的分析只是着重每个说话者的情感,那么很难看出,他如何成功地解释两者之间的分歧。然而,对于情感主义者来说,这里还有比简单地表达原始情感多一些的东西。根据史蒂文森的观点,很多对评价性语言的使用更好是被分析成说话者所做的推荐,而不是一个为真或为假的陈述。根据这一观点,A和B之间原初的对话可以被分析成如下形式:
A*:让我们来支持打击恐怖主义者。
B*:相反,让我们不要支持对他们的打击。让我们改为试图来理解他们。
当这个对话被这样来分析的话,我们有的就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的陈述,而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推荐。两个陈述相互矛盾,当一个为真将在概念上或者必然地排除另一个为真。两个推荐相互冲突,当做出一个的时候,将在概念上或者必然地排除做另一个推荐。在情感主义者看来,这个对话所表达的分歧是后一种。这并不是明确的信念上的分歧,而是史蒂文森称为的趣味上的分歧。
那么,一个趣味上的分歧如何得到解决呢?根据情感主义者的观点,很多趣味上的分歧之所以产生,并不是因为人们有着根本不同的价值或喜好,而是因为,他们关于事实有着不同信念。解决这些评价性分歧的方法,是就相关的事实达成一致。例如,A和B之间的分歧,可能是由一个关于下列事实的基础性分歧导致的:(i)导致恐怖主义者进行恐怖活动的原因,(ii)他们的终极目标或者动机,(iii)击败恐怖主义者以及他们的同盟军的前景、代价,(iv)通过迅捷、猛烈的军事行动使将来的恐怖主义得到震慑的可能性,以及(v)限制军事行动,并与恐怖主义者妥协,这对于鼓励其他人为推广其政治立场而进行同样的暴力袭击的可能性。所有这些事实性问题,都可以在原则上,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来论证和研究。从而,为解决评价性的分歧,情感主义确实为理性的辩论开辟了空间。
然而,这种诉诸理性来解决评价性分歧的办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奏效,即这种分歧确实是基于关于事实性问题的不同信念。如果A和B有着根本不同的价值观念——对于某种行为、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根本性的事务有着根本不同的喜好——那么情感主义将认为,不可能有任何理性的办法来解决这些分歧。让我们来看一个小小的例子。假设A认为惩罚,甚至是处死那些谋杀了成千上万无辜者的人是有价值的,不仅仅是因为这样做会震慑其他人,而且还因为我们的正义感要求这样做。假设另一方面,B讨厌报复以及任何形式的暴力,并且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赞成报复性暴力或者死刑。如果A和B如此不同的态度不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性信念,那么情感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关于这些评价性分歧的理性解决办法是在概念上不可能的。
这里,意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即情感主义者并不是做出一个心理学或社会学的断言。例如,他们并不是说,A和B可能永远不会就死刑达成一致。他们也不是说,唉,就人类本性而言,我们永远不能指望人们在他们极为看重的事情上变得理性。情感主义者的观点远远不止这些。它是说,在我们所描述的那种情况下,当A说对大屠杀的刽子手执行死刑是对的,而B说这是不对的,这里不存在事实性的问题,并没有什么真正的信念来区分这两派。他们并不在信念上有什么分歧,从而,在什么是可以进行推理的东西上也没有分歧。他们之间的不同完全是趣味上的不同。
对情感主义的批评
在解释了情感主义是什么以及情感主义者为什么相信它为真之后,我现在开始讨论对它的批评。
关于评价性蕴涵(evaluative entailments)的问题
我们先来回顾艾耶尔和其他的情感主义者的三个断言。
E1.没有什么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等价于一个非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2.没有什么非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蕴涵一个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3.没有什么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蕴涵一个非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这里的关键是,这些论题都是用一种相互排斥的二分法来表述的。每个陈述都要么是评价性的,要么是非评价性的。记住这一点,然后考虑下面的句子:
1.你偷了那个钱。
2.你偷那个钱是错的。
3.偷钱是错的。
这里,(3)明显是评价性的,而(1)明显是非评价性的。但是(2)怎么办?它看起来是评价性的。但是注意,(2)蕴涵(1),而后者是非评价性的,这从而与E3相矛盾。
艾耶尔在他的《语言、真理和逻辑》的第107页讨论了这些例子。
一个伦理词项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性内容并不增加什么。这样,如果我对某人说:“你偷了那个钱,是做错了”,比起我只说“你偷钱”来,我并没有多说出任何东西。加上“这样做是错了”,并不对“你偷钱”做出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明我在道德上不赞成这种行为。这就好比我用一种特别憎恶的声调说“你偷钱”,或者写这个句子的时候加上一些特殊的惊叹号。那个声调或惊叹号,对那个句子的实际意义并没有增加任何东西。它只是用来表明在说这句话时所伴随的说话者的某种情感。
这里艾耶尔说的一点似乎是,(1)和(2)有着同样的字面内容或意义。但是这意味着,它们是逻辑上等价的,从而跟E1相矛盾。
为了使得艾耶尔免于这个问题,我们可能建议,实际上,(2)是一个复杂的句子,它包含了一个评价性的部分,以及一个经验性的部分。在这种观点下,(2)的逻辑形式类似于这样:
2'.你偷了那个钱,而偷钱是不对的(或者在那时是不对的)。
这里,左边的合取支是一个经验性的句子,而右边的合取支是一个纯粹的评价性的句子。这个组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是怎样的呢?我们并不想把它叫做评价性的,因为它蕴涵了左边的合取支,而后者是经验的。我们也不把它叫做经验的,因为它蕴涵了右边的合取支,而后者是评价性的。相反,我们只是说,(2)以及(2’)是混合性的句子。从而,结果是,我们认识到有三类句子,评价性的、经验性的以及混合性的。
我们从而可以重新表述E1—E3:
E1'.没有什么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等价于一个经验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2'.没有什么经验性的判断(句子/陈述)蕴涵一个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E3'.没有什么评价性的判断(句子/陈述)蕴涵一个经验性的判断(句子/陈述)。
在这三个论题之外,情感主义者还应该被认为是继续坚持,评价性的句子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它们并不表达事实。相反,它们的意义完全是非认知的,或者说是情感的。
到目前为止都很好。既然例子(2)不再被包括在修改过的论题内,它也不再是对它们的反例。然而,我们还是没有走出困境。根据对蕴涵的标准定义,跟某一事物处于这种关系的东西是能够为真或为假的——比如说,陈述,命题,或者用来做出陈述或表达命题的句子。我们并没有说,一次欢呼,一声呻吟,一个微笑,一个感叹——喔!——或者甚至是一个命令,能够蕴涵什么东西,它们当然不蕴涵一个陈述。
记住这一点,再来看(2)蕴涵(1)这个观点。这可能看起来是没有问题的,鉴于这个事实,即(2)是一个具有(2')那种逻辑形式的混合句。但是,(2')应该怎样理解呢?既然它的右边合取支是评价性的,那么似乎,根据一些著名的情感主义者的分析,(2')应该被理解成(2'')
2''.你偷了那个钱,不要偷钱!
然而,这样说真的有意义吗,(2'')作为一个整体,是能够具有一个真值的东西?如果不是的话,那么情感主义者就不能认为(2)具有一个真值,从而不能承认这个似乎很明显的事实,即(2)蕴涵(1)。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这个反驳表述得更强。(3)是一个单纯评价性句子的例子,根据情感主义者,它应该是具有(3')这样的逻辑形式。
3'.不要偷钱!
然而,在理论分析之前,似乎这是显然的,(3)蕴涵这样的条件句,其前件是句子(1),而其后件是句子(2)。换句话说,(3)偷钱是错的蕴涵了这个句子:如果你偷了那个钱,那么你偷钱是错的。但是人们关于(2)所说的东西是有一个真值的,情感主义者必须断定,(3)是不能为真或为假的。从而,不清楚情感主义者怎样可以照顾到我们这一强烈的前理论的确信,即通过(3)蕴涵了由(1)作为前件(2)作为后件的条件句这一事实,显示了(3)是能够有真正的蕴涵关系的。
这对于情感主义者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过也许并不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评价性的句子确实跟其他一些种类的句子有某种逻辑关系。情感主义者不能通过诉诸传统的逻辑蕴涵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他们必须试图用其他方式来解释它。这要求两点。第一,情感主义者需要更为明确甚至精确地说明,关于语言的评价性使用是如何被理解的。它们是感叹,是等价于律令性的语言,还是其他一些行为——比如,命令或者推荐?第二,有了精确且清晰的分析之后,情感主义者还需要刻画评价性句子所涉及的、与逻辑蕴涵不同但是与之类似的逻辑关系。朝着这个方向的一些努力——比如,试图发展出一套关于律令的逻辑——已经由原初的情感主义者的后继者们去做了(6)。这些努力在怎样的程度上是成功的,或者它们并未取得成功,我们在这里将不做考虑。
情感主义者的行为谬误(Perfomative Fallacy)
这将我们带到了情感主义者的另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情感主义被作为一个理论提出来,是为了解释诸如好、坏、对、错、正义、不正义、应该、必须等等评价性词汇的意思。这个理论试图通过明确表述一些简单的句子的意义,来阐述这些词汇的意义,这些句子中,我们有意识地把什么东西叫做好的、坏的、对的、错的、正义的、非正义的,等等——比如(4)中这样的句子。
4a.这本书是好的。
b.偷窃是错的。
c.政府是非正义的。
情感主义者用说话者在说它们的时候所做的那种言语行为来分析这些句子的意义。这些言语行为中,重要的是那些给出命令、发出要求,以及做出推荐的。所以,根据情感主义者,这一句子——偷窃是错的,或者,我们不应该偷窃,其意义被认为大致是,不要偷窃!类似的,那是好的,其意义也被认为跟这样的要求是一样的——让我们支持x,或者我推荐x。其中我所说的话——我推荐x,并不被认为是试图描述一个推荐x的行为,而是做出推荐这个行为本身。
这就是情感主义者的观点架构。然而,在这整个分析上有一些根本性的错误。如果一个人所做的是给出一个关于评价性的语词、短语和句子的意义,那么他就不能将自己限制在一个一定范围的语言环境中。特别是,他不能将自己限制在被用来表达推荐、命令之类的行为的简单句这里。相反,一个关于评价性表达的意义的理论,必须适用于所有这些表达可能在其中出现的不同的句子。
据我所知,对情感主义的这一点的第一个批评,是大卫·罗斯爵士(Sir W. David Ross)在他出版于1939年的《伦理学基础》一书中提出来的。
这个理论,即所有包含“对”或者“好”这个谓词的判断都是命令,很明显没有什么合理性。唯一能够被合理地认为是命令的道德判断是这样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你应该去做什么什么。”一个命令是试图将某人引导到以一种说话者所希望的方式来做出行为,要么是仅仅通过权威性的或者语气坚决的语言,要么是加上这样的暗示,即如果不照做的话就会受到惩罚。无疑,“你应该做什么什么”这样的语词,可能被用来作为引导一个人以某种方式做出行为的手段。但是,如果我们公平地对待“对”和“好”的意义的话,我们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些说话方式,如,“他应该做什么什么”;“你应该是做了什么什么”;“要是什么什么是事实的话,那么你就应该是做了什么什么”;“要是什么什么是事实,那么你应该做什么什么”;“我应该做什么什么”。这里关于义务的判断要么是指向第三个人而不是对着其说话的那个人,要么是对过去,要么是对一个过去未能被满足的条件,要么是仅仅作为一个可能的将来,要么是说话者自己。将这样的判断描述为命令,没有什么合理性。然而,显而易见,“应该”在这些情况中都意味着相同的东西。并且,如果在这里的某些情形中它不表达一个命令的话,那么它在任何情形中都不是这样。如果这句话“你应该做什么什么”,可以被用作为引导其对象做出某一特定行为的方式,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表面上的陈述不是真正的陈述,而是一个命令。使得它的意义跟真正的“做什么什么”分开来的东西,是一个人试图为其对象提出建议,给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做出行为的理由,即,它是对的。这个试图引导那个对象以某种特定方式做出行为的尝试,跟这个行为是正确的这个想法是可分离的,并且前者一刻也不能被认作是“你应该做什么什么”这些字的意义。(7)
后来,这个观点由其他人进一步发展了——最重要的是彼特·盖奇和约翰·塞尔。下面这个对情感主义的批评是对这一论证思路的一个展开。(8)
从这些哲学家得来的线索,我们认识到,在为评价性的字词和语句给出意义的时候,我们不能限制在类似(4a—c)这样的、被用来做推荐、命令之类的行为的简单句子上。相反,我们关于评价性表达的意义理论,必须适用于所有不同种类的其可能出现的句子——包括像句子(5)。
5a.老布什应该在1991年就了结了萨达姆·侯赛因。
b.我想知道我是否应该更努力地工作。
c.如果西方式的民主是正义的,那么它们将得到其民众的拥护。
d.比尔希望那个电热毯是好的。
很难用律令、命令或者推荐来分析这些句子。显然,它们跟(6)中这些古怪的句子并不意味着同样的事情。
6a.老布什,听好了,1991年就干掉萨达姆·侯赛因!
老布什,我命令你在1991年干掉萨达姆·侯赛因。
老布什,我推荐你在1991年干掉萨达姆·侯赛因。
老布什,请在1991年干掉萨达姆·侯赛因。
b.我想知道是否:更努力地工作!
我想知道我是否命令自己更努力地工作。
我想知道我是否推荐自己更努力地工作。
c.如果:支持西方式民主,它们将得到其民众的拥护。
如果我命令你支持西方式民主,那么它们将得到其民众的拥护。
如果我推荐西方式民主,那么它们将得到其民众的拥护。
d.比尔希望:我推荐那个电热毯!
比尔希望我推荐那个电热毯。
比尔希望他推荐那个电热毯。
比尔希望:购买那个电热毯,如果你正要买一个的话!
一般性的结论不只限于这些滑稽古怪的例子。评价性表达在很多种类的句子中都出现。任何关于这些词的意义的理论,都必须解释它们对它们所处的所有那些句子的意思所做的贡献。情感主义的问题是,只有很小一部分包含评价性表达的句子可以被合理地分析成包含了律令、命令,推荐,以及诸如此类等等。
其结果是,当评价性表达出现在诸如(5)这样的句子中时,情感主义者未能给出它们的意义,这超出了说话者使用评价性语句做出直接的推荐,或者表达清楚的命令的限制范围。甚至有理由相信,这个失败意味着,即使是像(4)中的那些简单的评价性句子,情感主义也没有正确地给出其意义。毕竟,认为从一种语言环境到另一种语言环境,评价性表达改变了它们的意义,这似乎并不合理。例如,当我们考虑条件句(5c),似乎很显然,它被认为在某种形式上是描述性的。为了达到这一点,作为其前件的评价性从句——西方式民主是正义的,也必须被认为是描述性的——而不是一个律令,或者是一个用来做出推荐的句子。我们可能不会说,西方式的民主是正义的这个句子,当它单独被使用的时候,有一个纯粹的评价性意义——仅仅就是做出命令或者推荐,而当它出现在一个条件句的前件中时(或者是作为一个诸如相信、希望或者想知道这样的命题态度谓词的补足语的时候),就具有一个不同的、描述性的意义。因为如果它确实按照这种方式改变了它的意义,那么像(7)这样的推理将只是一个偷换概念,而不是我们承认的有效的演绎推理。
7a.西方式的民主是正义的。
b.如果西方式的民主是正义的,那么它们将得到其民众的拥护。
c.因此,西方式的民主将得到其民众的拥护。
这里的教训是,评价性表达不具有情感主义理论所认为的那种关于评价性语言所具有的意义。这并不意味着,当情感主义者注意到,评价性语词经常在像(4)中的那些简单句中被用来做出推荐、发出命令或者敦促听者做出某种行为,他们是错的。这些句子确实是经常被用于这些方式。但是,这些句子的意义并不是通过说明这种它们通常被用来做的行为而被给出的。也许一个类比可以帮助我们看到这一点。如果我在一封推荐信中说,某个学生是聪颖的,那么我做了一个言语行为,即赞赏或推荐这个学生。但是那并不表明,聪颖这个词具有特殊的、非描述性的、行为化的意义。它所表明的是,赞赏和推荐这样的词是以这种方式来理解的,说一个学生具有诸如“聪颖”这种我们希望学生所具有的特质,这是赞赏或推荐她(9)。同样地,说一个东西是好的,经常是推荐它,但是这并不表明,好这个词具有一些特殊的行动性意义。相反,它表明了,推荐这个词是这样来理解的,推荐某个东西的一个方式是说它好。
在这种联系下,值得注意的是,英语中的一些词确实具有非描述、行动性的意义,可以通过表述它们被用来做的言语行为来刻画。这些词有:你好,我也是,请,以及是的。理解你好这个词,就是理解说“你好”是向某人进行问候。理解我也是就是知道,说它意味着对先前的一个陈述表示赞同。理解是的这个词,粗略地说,就是理解用它来回应像你觉得舒服吗这样的问题时,是给出一个正面的回应,它在这种情况下就等价于说你是舒服的。理解请这个词,就是理解,当它被加在一个特定语法结构的句子之前时,这表明,你的话语被用来表达一个有礼貌的请求。因为这些词语的意义是通过它们被用来做的言语行为给出的,它们在其中能够有意义地出现的句子范围是非常受限制的。
例如,我们通常不说这样的句子:我相信你好;如果你好,那么一个人是友好的。我怀疑是否我也是;如果我也是,那么就没什么可争辩的;山姆不同意马克所说的“你能把胡椒递过来吗”;我想知道是否是的;或者,如果是的,那么有一个素数。在某些情形下,我们可以对上面这些句子强加上一个可以理解的阐释。比如在下面的对话中:A问2是一个素数吗?B回答如果是的话,那么有一个素数。然而,即使是这里,这个回应也应更适当地被表达成:如果这个答案是“是的”,那么有一个素数。
那个一般性的论点,我认为还是成立的。因为这些特殊的词具有非描述性的、行为性的意义,这样的意义是通过说明它们所用来表达的言语行为而给出的,从而它们能够有意义地出现的地方是严格受到限制的。如果评价性词项是跟非描述的、行为性的词类似的话,我们应该预期它们可以有意义地出现的范围也是严格受到限制的。既然评价性的词汇并没有这样受到限制,那么它们并不具有情感主义者所归属给它们的意义。
情感主义的修订版概念
如果这个推理思路是正确的话,那么情感主义必须被拒绝,假定它被认为是一个关于评价性词汇在日常语言中真正意味着什么的描述性理论。然而可能,它可以由另一种方式得到理解。假设一个情感主义者坚持,我们对于评价性语言的日常使用是混淆的、误导的。一方面,我们用各种各样包含评价性词项的简单句来给出命令、做出推荐以及一般性地来引导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在更为广泛的句子类别中以一种非常不同的、准描述的方式使用评价性词项——就好像它们代表了事物可能具有或缺乏的性质。这样,或许可以坚持,我们对于评价性词汇的日常使用既预设了它们表示对象所具有的性质,同时也承认:一个对象具有这些性质中的这个或那个,这一点无可避免地是有吸引力的或者给人以动力的或者是行动导向的。
但是,情感主义者可能会说,这是不一致的——没有什么性质是内在就其本质来说以这种方式具有吸引力的和行动导向的。一个采取这一观点的情感主义者,将拒绝接受我们日常的评价性词汇,而是将它们认为是混淆的、不适当的,最终来说不能应用于任何东西。(10)他可能会提出将这些词汇都替换成那些依据情感主义的理论真正起作用的评价性词汇。一个采取这一观点的情感主义者将是一个修订主义者,他不是致力于描述我们现有的评价性语言,而是用一些他们争辩说更为可取的东西来替代它们。当然,我们可能会想知道,这是否真的更为实际,或更为可取。我们可能也想知道,是什么使得一个采取这一观点的哲学家认为世界会跟随他的引领。
情感主义的历史遗产
在讨论支持和反对情感主义的论证的过程中,我们隐含地提出了两个一般性的要求,它们是任何一个关于评价性语言和评价性判断的理论都应该满足的。
R1.这个理论必须解释理由、反省和逻辑在评价性事项中的角色。
R2.这个理论必须解释评价性语言的使用以及评价性判断的做出是如何跟动机、承诺以及行动联系起来的。
这两个要求之间的张力是构造一个关于评价性语言和评价性判断的适当理论所面临的一个中心难题。标准的描述性理论将评价性语言作为一类特殊的陈述事实的语言而将评价性判断作为关于一类特定领域内的事实的一种特殊的信念和知识,倾向于强调R1,而对R2感到为难。与之相反,情感主义强调了R2,而对R1感到为难。
原初的情感主义理论是被对它的反驳决定性地击败了,对此少有怀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关于广泛意义上的价值的非认知主义也随着情感主义而消逝了。正如我们将在第二卷所看到的,一个重要的非认知主义流派,作为被称为英国哲学日常语言学派(ordinary language school)的一部分,盛行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尽管它也充满了严重的问题,然而这个想法,即评价性语言有一些特殊之处,以及将它们跟日常的事实陈述的话语和知识区分开,这直至今天还是道德哲学中的一股强力。在这一方面,情感主义的历史遗产仍然存在。
另一个起初引起强烈反响,但是所幸并未持续长久的历史影响是在分析哲学传统中关于评价性问题的哲学思想极端的狭隘化。这种狭隘的一个方面是将关注点限制在一组非常有限的评价性词汇上——好,坏,对,错,应该,以及少数其他一些词汇——对于它们,一种将其还原为少数几种情感和喜好的分析(曾经)似乎是可能的。在情感主义出现之后的二十多年内,关于价值的哲学讨论都太过经常地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它们忽视了用来表达判断的评价性语言的丰富的、微妙的特质。一个评价性词汇的小样本包括:公平的,正义的,非正义的,义务的,可允许的,有价值的,值得称赞的,应该责备的,可辩护的,可责备的,可原谅的,粗鲁的,有礼貌的,不体贴的,英雄的,有勇气的,智慧的,审慎的,优雅的,邋遢的,怠惰的,美丽的,庄严的,美好的,吸引人的,迷人的,丑陋的。当一个人开始感受到我们的评价性语言丰富多彩的时候,他自然就会问,同类分析是否对所有的评价性表达都同样适用。不管长远来看情感主义是否会被认为是有着重要的洞见,其最坏的一个短期历史影响是,鼓励哲学家们忽视评价性词汇的丰富多样性。幸运的是,现在分析哲学家们对此有了更为广泛的认识,道德哲学需要——并且令人高兴的是,现在也正在具备——一个跟不同类别的评价性词汇所覆盖的领域相对应的概念网络。这种网络可能与一个本质上非认知主义的关于评价性语言的分析相容,也可能不相容。然而,为了提供这样的网络,我们必须做更多的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声称所有的评价性判断都是情感的。
情感主义的另一个短期的,但历史上重要的影响,是以牺牲规范伦理学为代价而提升了元伦理学。情感主义并不是这样一个观点,说我们应该接受什么样的评价性判断,而是一个这样的学说,它指出当一个人接受这样的判断的时候,他是在做什么。从而,关于情感主义的争议并不是一个伦理学内部的争议,而是关于伦理学自身本质的争议。简要地说,情感主义是一个元伦理学论题。当然,采取一个元伦理学的立场并不免除一个人做出伦理判断,以及在相互竞争的伦理原则中进行取舍的需要。关于这些原则以及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的方法的研究,被称为规范伦理学。因为即使是情感主义者也要做出伦理决定、解决道德争端,所以一个人大概会认为,哲学家对规范伦理学的兴趣会经久不衰,即使是在情感主义的时代。然而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相反,对于情感主义的执着,使得很多哲学家倾向于不那么积极地研究规范伦理学。这方面最明显的标志之一是史蒂文森的一篇非常有影响力的文章,《伦理词项的情感意义》(“The Emotive Meaning of Ethical Terms”)。他大概可以说是他的时代最为突出的情感主义者了。在论证了包含“好”这个词的句子的意义主要是情感化的而非描述性的之后,史蒂文森用下面的段落结束他的文章。
我可能会再加上,如果“x是好的”本质上是做出一个建议,它很难说是哲学家们被要求做出的一个陈述,相比于其他人而言。在这个程度上,伦理学用伦理词项进行谓述,而不是解释它们的意义,它不再是一个反思性的研究。伦理性陈述是社交工具。它们在一个合作性团体中被使用,在其中,我们相互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于他人。哲学家们就跟其他人一样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不占一个主要的部分。(11)
这里,史蒂文森似乎是建议,
(i)道德哲学家的工作是决定伦理词项的意义,并且
(ii)如果这些意义是情感性的,那么关于说明什么是对错好坏的道德原则的表述和评价,就不是一个反思性工作,也不是适合于哲学研究的主题。
简单说来,史蒂文森似乎是说,如果情感主义是正确的,那么就没有作为一个反思性事业的规范伦理学这样的东西。
然而,很难看出为什么应该如此。也许对于最简单的情感主义来说这是真的,在其中陈述性地说出伦理句子跟表达原始情感没有什么两样,并没有什么可以理解的成分。然而,对于大多数情感主义的复杂版本(或者一般的非认知主义)来说则并非如此,或至少不是明显如此。根据它们,说什么东西是好的,保留了其本质化的吸引力或驱动力。正如我强调过的,我们所有人,不论是不是情感主义者,都在做道德选择。在做这些选择的时候,我们通常诉诸这样的道德原则,它们是基于我们觉得确信且全心全意信赖的承诺。然而,我们也遇到我们的原则互相冲突的情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给出一个清楚的结果。在这些情形中,我们需要从熟悉的东西外推到不熟悉的东西。我们要找到一种方式来修改或扩展我们已经接受了的、覆盖了很多我们觉得很清楚的情况的原则,以使得它们为我们现在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形提供清楚而一致的指导。即使到最后,我们最基本的伦理原则被表明是部分地基于对于其不存在什么理性论证的个人兴趣和喜好,这一点还是很清楚的:理由、论证以及反思在表述、测试、修改以及扩展这些原则中起到一个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推理恰恰是在规范伦理学领域的,从而规范伦理学是高度反思性的,有很多值得哲学家去做的工作,不管它们在元伦理学上是不是非认知主义者。
更为明显地看到这一点的方法是关注这些问题:我应该做什么?我应该怎样生活?以及,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伦理原则?而不是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伦理原则是我能够表明任何一个理性的行动者都必须采纳的,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兴趣或喜好?史蒂文森可能思考过,不管什么形式的情感主义,其为真都使得伦理原则不能被表明是跟每一个理性的行动者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即使这是真的,认为它将使得规范伦理学不再是一项哲学家们可以富有成果地进行的反思性事业,这就是秉持了一个太过于限制的关于规范伦理学的概念了。遗憾的是,史蒂文森绝不是坚持这一观念的唯一一位情感主义者,或者受情感主义激发的哲学家。
不过,即使在情感主义的年代,还是有其他人坚持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做启发性工作。他们其中之一就是伟大的反情感主义者和反后果主义者,大卫·罗斯爵士。我们将在下一章考察他的工作。
(1) Charles L. Stevenson, “The Emotive Meaning of Ethical Terms”, Mind 46 (1937).
(2) 实证主义者,尤其是艾耶尔,在用句子、陈述以及判断的时候,倾向于较为随意而不加辨别——说它们的“意义”,它们的“蕴涵”,或者其所缺乏的。为了达到对文本一个合理的忠实程度,在报告其观点的大部分时候,我将沿袭这一不尽如人意的倾向,除非精确的重新表述是绝对必要的。
(3) 这个论证最多表明了,好和对跟任何一个这样的描述性语词D并不是严格地同义的:D没有将一个与动机的内在联系作为它的意义的一个部分。就它自身而言,这个结论是相当弱的,并且跟摩尔的下述论断可以直接类比,即“好”不能被描述性地定义。为了使得情感主义的结论效力更强,我们需要摩尔的那些关于同义性、定义、分析性、逻辑后果以及蕴涵的错误的假设。尽管这些假设是实证主义者乐意采取的——合乎他们关于模态性的一维观念——它们却不能被非认知主义者所采用,如果非认知主义和它的实证主义的渊源被切断的话。
(4) 参见第本书四章。
(5) 艾耶尔(在《语言、真理和逻辑》的第110页)关于摩尔的论证采取了一个稍微不同的观点。史蒂文森承认,有一个关于分歧的直观的意义,据此A和B显然具有分歧。这一意义是由摩尔的论证所表明而没有被唯我主义所捕捉到的。根据史蒂文森的观点,这种分歧的意义——他对其进行了表述且称之为一个趣味上的分歧——并不是摩尔对其所认为的,即一个关于事实的分歧。另一方面,艾耶尔为摩尔反对唯我主义的论证不仅加入了这一假设,即在A和B之间有一些真正的分歧,而且还有这个假设,即这一分歧是事实性的。从而,艾耶尔认为,摩尔的论证包含了一个错误的假设。在使用上面这个论证的时候,我区分了这两个假设,并认为这个论证只包含了第一个假设。
(6) 参见R. M. 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and Freedom and Reas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哈尔的学说将在第二卷中讨论。
(7) Sir W. David Ross,Foundations of Ethics(Oxford:Clarendon Press, 1939),第33—34页。
(8) 出于一些原因,罗斯原初的反驳似乎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或者是对这一争论有什么影响。很久以后,在“Ascriptivism”,(Philosophical Review,69 [1960]),彼特·盖奇修改并详细论述了该反驳(而没有提到罗斯),他针对的是五十年代的牛津的日常语言学派。在后来,约翰·塞尔在“Meaning and Speech Acts”(Philosophical Review,71 [1962])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个论证,但是既没有提及盖奇,也没有提及罗斯。不过,塞尔确实引述了保尔·乔夫(Paul ziff)的Semantic Analysi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0),第227节以及接下来,其中有一个类似的论证。
(9) 另外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危险的。说什么东西或者什么人是危险的,通常是对别人做出警告。不过,它仍然是一个描述性词项。
(10) John Mackie采取了与之类似的观点,但是并不是一个修订主义者,参见Ethics(Singapore:Pelican Books, 1977)。
(11) 在艾耶尔的Logical Positivism第281页,粗体是作者加的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