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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分析哲学史.1,分析的开端
1.12.2 第十三章 关于意义的经验主义标准的兴起与衰落

第十三章 关于意义的经验主义标准的兴起与衰落

本章概要

1.关于意义的经验主义标准背后的想法以及它们的哲学意义

2.观察陈述

界定一集合的问题;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和关于物质对象的陈述;理论陈述与观察陈述之间的区分

3.用强的可证实性来表述有意义性的经验主义标准的努力

基于决定性的可证实性和决定性的可证伪性的尝试;为什么它们失败了

4.用弱的可证实性来表述有意义性的经验主义标准的尝试

一个经验陈述是有意义的,如果观察对于决定它之为真还是为假是相关的;为什么这个想法太过弱化了;亨佩尔和邱奇的反驳

5.经验有意义性作为对一种经验主义语言的可翻译性

卡尔纳普、亨佩尔以及趋向整体证实主义;“倾向性语词”和理论语词

6.实证主义未能成功为证实性辩护的教训

趋向语言整体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证实主义和摩尔主义方法论

关于意义的经验主义标准背后的想法以及它们的哲学意义

正如我们在上一章里看到的,实证主义者认为分析句表达了必然真理,仅仅通过理解以及对表达它们的句子的意义进行反思,就可以先天地知道这样的真理。一个句子被认为是矛盾的,当且仅当它是分析地为假——即,当且仅当它的否定是分析的。所有其他有意义的句子都是综合的,或者说是经验的。关于意义的经验标准针对的是最后一类句子。

在这一标准背后的指导性想法大概可以被表述如下:

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的基础

一个非分析的、非矛盾的句子S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S跟一些陈述具有关系R,而这些陈述的真假可以由简单的观察而直接决定。

实证主义者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这个原则中的关系R提供一个精确的定义。显然,在一开始,像艾耶尔这样的实证主义者对于这样的任务最终会有多么困难并没有什么概念。他们很自信,认为自己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洞见,它将使哲学发生根本的改变,并且最终为其提供坚实的基础。在他们看来,过去的哲学困惑的根源,以及在这一学科中缺乏更为重要的进步的原因是,哲学家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即所有有意义的陈述都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矛盾的,要么是经验上可证实的。很多传统哲学的陈述——尤其是伦理学与形而上学——恰恰没有落入这些范畴(实证主义者正是这样认为的)。

形而上学陈述不是分析的,因为它们之为真或为假,被认为是比约定或语言的问题更为复杂的。既然它们声称是关于世界的,它们的真或假就必须通过它们是否正确地描述了世界而得到决定。然而,这些陈述常常被认为既是必然的,又是可以独立于经验而可知的。在这种意义上,通常的经验观察对于确定它们的真假来说是不必要的。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这两种特征的结合是不可能的。任何声称关于世界的有意义的陈述,都必须既是偶然为真的,也能够由经验来证实或证伪。既然形而上学陈述没有通过这一测试,实证主义者就拒斥它们,认为它们是无意义的。这样做的同时,他们也拒斥了它们的否定。例如,宣布上帝存在是认知上无意义的,他们并不由此而承认了上帝不存在。相反,他们坚持,如果上帝存在是无意义的,那么上帝不存在也是没有意义的。在实证主义者看来,根本没有什么真正的、需要处理的形而上学问题。

相同的观点也适用于传统上所认为的伦理学。通常,伦理学中最一般、最根本性的论断被认为是必然的(从而是先天可知的),如果它们为真的话;但是,它们同样被认为不是分析的,因为接受它们为真似乎要求比如何使用语词更多的知识。尽管它们传统上被认作描述性陈述,能够为真或为假,它们同时也被理解成在指导我们的行为这一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实证主义者坚持,没有什么陈述可以同时既是必然的(或先天的),又是非分析的;没有什么陈述可以同时既是陈述事实性的描述,又是指导行动的箴言。从而,他们坚持,伦理学句子在这一意义上是认知上无意义的,即它们并没有被用来做出陈述或表达真正的信念。我们最多可以说,它们是伪装了的律令,被用来提供建议或给出命令。

实证主义者拒绝整个传统哲学的探究领域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认为所有的传统哲学都是错的。他们认为,其中的一些还是成功地起到了语言澄清的重要作用。例如,休谟关于因果性作为恒常联结的分析,洛克关于所有知识都是源于经验的观念,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他将算术还原为逻辑、他的逻辑构造的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试图为有意义性划界的努力,所有这些都得到实证主义者的肯定。他们并不认为他们是完全从头开始了一个崭新的哲学。不过,他们确实认为他们所做的贡献,即关于意义的经验性标准,是将来所有哲学进步的基石。

在本章里面,我们将要考察实证主义者为这一标准做出一个可被接受的表述所做的尝试。他们的第一个尝试是基于强证实strong verification)这个观念之上的。这一观念是,一个经验陈述——即非分析的、非矛盾的陈述——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之为真或为假,原则上可以仅仅通过对真的观察性陈述进行演绎推理而确立。在表明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它将一些明显有意义的句子错误地刻画成是没有意义的——之后,我们将讨论实证主义者后来所基于的另一条不同的途径,即弱证实weak verification),来构建一个意义标准的尝试。根据这一途径,一个经验陈述S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观察陈述在这种意义上在决定S的真假的过程中是相关的,即观察陈述是由S以及一个理论中的其他陈述所逻辑地蕴涵的,而这一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做出经验性的预测。在表明了这样的刻画过于宽松——它将很多无意义的句子刻画成有意义的——之后,我们将考察实证主义者为避免强证实性和弱证实性的问题所做的最后一个尝试。在表明这一尝试也有着严重的问题之后,我们将在最后讨论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主义失败的原因。

观察陈述

试图将证实主义背后的想法转变成一个关于意义的精确标准的第一步,是刻画出观察陈述这个类别。历史上,这是一个争议焦点,不同的实证主义者在不同的阶段对其有着不同的刻画。一个核心的争议是,观察性陈述应该被认为是关于一个人的感觉材料的陈述(从而一个人对它不可能发生错误),还是说,关于可感知的、中等大小的物理对象的正常(可错)陈述,应该被认为是观察性的。

就像几个早期的实证主义者一样,艾耶尔自己起先是被上面的第一个、更为极端的经验主义选项所吸引。在《语言、真理和逻辑》中,他将感觉材料认作为感知的对象,并混合了罗素早期在《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中的错误,声称不仅(i)物质对象是我们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1),而且(ii)其他人也是我们通过物质对象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关于他心的陈述可以分析成关于其他物体行为的陈述)(2)——从而,他自己认为(iii)物质对象和其他人都是我们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我们可能会问,是谁的感觉材料?尽管艾耶尔没有明确地提出并回答这个问题,但唯一一个他能够避免循环的出路是,坚持物质对象以及其他人是从他自己的感觉材料中逻辑地构造出来的。从而,这导致的学说是,一个人所做的任何看似关于物质对象和其他人的陈述(以及他所拥有的任何这样的思想),实际上是关于一个人自己的感觉材料的陈述(或思想),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东西——即,它们是关于一个人所正在经验到的、曾经经验到的或将要经验到的感觉材料的,如果各种(唯我论式的刻画出来的)条件都得到满足的话。这只能被认为是一个归谬论证。

走出这个死胡同的办法是,放弃这样的观点,即认为物质对象是从我们的感觉材料中逻辑地构造出来的(3)。但是,如果物质对象被认为是不同于感觉材料的,而只有关于后者的陈述才被认为是观察性的,那么实证主义者从一开始就将面临关于物质对象的陈述所带来的困难。既然这些陈述并未被任何一个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的有限集合所蕴涵,那么它们就不再被认为是可被强证实的,而这样的话,经验主义者关于意义的标准将在它取得进展之前就受到威胁。在三十年代的大部分时期,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困难困扰着实证主义者,他们之间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论(4)。然而,这些争论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退了。当试图表述一个经验主义者的意义标准所内在的真正问题开始被意识到的时候,下面这点变得很明显:如何定义非观察陈述和观察陈述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它们被认为是有经验意义的,这一点所面临的根本困难都将仍然存在,无论我们怎样刻画观察陈述。

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将采取一种相当宽松和非正式的方式来刻画观察陈述。(5)

观察陈述

一个观察陈述是这样的一个陈述,它可以被用来记录一些可能的观察的结果。这些陈述断定了,被提到的那些特定的可观察对象具有或缺乏一定的可观察特征——例如,这本书在这张桌子上那个黑板不是绿色的这个杯子是空的而那个玻璃杯是满的

在那些可能重要的问题中,我们越过了这些问题,是对谁可观察的?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观察的?显然,通常的、不带偏见的、由正常的人所做出的观察的例子,将被认为是可以在观察陈述中被记录的可能的观察。然而,包含了由放大镜、双筒望远镜、望远镜、显微镜、无线电望远镜、电子显微镜、以及类似的东西所做出的观察,它们是否应该被视为观察,我们将仍然为此而困惑。当然,实证主义者希望将这些方面排除在观察陈述之外,即,如果对它们的证实将既要求感觉经验,也要求用来解释那些经验的实质性的理论假设。但是,什么应该被认为是实质性的理论假设,这点大家可以争议,就像对下面这些议题也可以进行争议:是否有一个单一的原则性方式,从而可以在观察和理论之间一劳永逸地做出区分。或者相反,是否有许多不同的、语境敏感的方式,出于不同的科学或哲学的目的,从而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之间做出区分。这些都是严重的问题,它们需要得到回答,如果可能就意义的证实标准找到一个可被接受的版本,并且这一版本除了关于观察的担忧之外就没有其他问题的话。然而,为了对这一标准做出一个适当的表述,任何一个版本的尝试都面临着难以逾越的困难,不论怎样精确地定义观察陈述。既然考察这些困难将是我们的核心问题,我们将暂且跨过这一点,姑且认为在观察性断言和非观察性断言之间,似乎有一些原则性的区分,而不必过于担心如何或者在哪里精确地划出这道界限。

用强证实性来表述有意义性的经验主义标准的努力

我们从定义决定性的可证实性conclusive verifiability)和决定性的可证伪性conclusive falsifiability)开始。

决定性的可证实性

一个陈述S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当且仅当,有一个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O,从而O逻辑地蕴涵S。

决定性的可证伪性

一个陈述S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当且仅当,有一个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O,从而O逻辑地蕴涵S的否定。

注意,决定性地可证实的陈述并非一定为真的,而决定性地可证伪的陈述也不是一定为假的。一个决定性地可证实的陈述是这样的一个陈述,即原则上,它可能通过这些事实被决定性地表明为真:它可以从一个观察性陈述的集合O中逻辑地推出,而O中这些观察性陈述是可以一并为真的。类似的观点也适用于决定性的可证伪性。一个决定性地可证伪的陈述是这样的一个陈述,即原则上,它可能通过这些事实被决定性地表明为假:它的否定可以从一个观察性陈述的集合O中逻辑地推出,而O中这些观察性陈述是可以一并为真的。集合O是一致的,这一要求意味着,确保O中的成员都为真是可能的(6)。O是有限的这一要求,意味着它保证了在原则上,为了表明它的所有成员都是真的,我们可能进行这样的观察。

基于决定性的可证实性和决定性的可证伪性,我们现在考虑两个对经验性意义的表述——关于非分析、非矛盾的陈述的意义。

第一个尝试

一个非分析、非矛盾的句子S是有经验性意义的,当且仅当,S表达了一个可决定性地被证实的陈述。

第二个尝试

一个非分析、非矛盾的句子S是有经验性意义的,当且仅当,S表达了一个可决定性地被证伪的陈述。

这两个尝试因为下面的事实而终归失败:

事实1:全称概括(以及存在概括的否定)不是决定性地可被证实的。

(i)所有不受外力推动的运动着的物体,将做匀速直线运动。

(ii)所有固体受热膨胀。

(iii)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

这些例子具有(iv)这种形式。

(iv)x(Ax→Bx)所有的A都是B。

尽管这些句子都显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所表达的陈述却不能从一个观察性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中逻辑地推得,或者,事实上,不能通过任何由An,Bn,……,这样的陈述构成的一致的集合中推得,不管其大小是多大。既然像(iv)这样形式的句子是跟(v)这种形式的句子等价的,那么对于存在概括的否定也是一样的。

(v)~x(Ax &~Bx)并非有一些是A的东西不是B。

事实2:全称概括(以及存在概括的否定)是可决定性地证伪的。

(iv)这种形式的一个例子的否定,具有(vi)这种形式。

(vi)~x(Ax→Bx)并非所有A都是B。

具有这种形式的句子是跟具有(vii)这种形式的句子逻辑等价的。

(vii)x(Ax &~Bx)至少有一个A不是B。

如果A和B表达了可观察的特征,那么(vi)和(vii)都被观察句的集合(viii)逻辑地蕴涵。

(viii)An,~Bn

从而,相应的具有(iv)形式的全称概括,以及存在概括的否定(具有(v)形式的),都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

事实3:存在概括(以及全称概括的否定)不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

一个陈述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当且仅当,它的否定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既然存在概括(vii)的否定(v),不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那么,存在概括(vii)不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类似的,既然全称概括(iv)不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那么,它的否定(vi),也不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

从这些事实可以得出,尝试1和尝试2都将很大一类明显有意义的句子排除在外了。尝试1错误地将很多有意义的全称概括,以及很多有意义的存在概括的否定刻画成是无意义的。而尝试2则错误地将很多有意义的存在概括,以及很多有意义的全称概括的否定刻画成无意义的。另外,两者都将某些句子刻画成有意义的,而否认其否定也是有意义的。这一结果跟这样两个实证主义者所广泛坚持的原则相冲突。

P1.一个句子是(认知地)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表达了一个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陈述。

P2.~S是真的(假的)当且仅当,S是假的(真的)。

基于这些理由,我们必须拒绝尝试1和尝试2。

这使得我们转向第三个对意义的可证实原则进行表述的尝试。

尝试3

一个非分析的、非矛盾的句子S是有经验意义的,当且仅当,S表达了一个要么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要么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陈述。

当A和B代表可观察的特征的时候,这个表述处理了全称概括,所有的A都是B,因为它们表达了决定性地可证伪的陈述,同时,它也处理了存在概括,至少有一个A是B,因为它们表达了决定性地可证伪的陈述。这样,通过尝试3,两种类型的概括都被正确地刻画成是有意义的。然而,这里至少还有三个其他问题没有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混合性的概括——同时包括了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的句子。下面的(3)和(4)给出了两个例子。

(3)对于每种物质,都有一个溶剂。x(Sx→y Dxy)

(4)每个男人都有一个爱他的女人。x(Mx→x(Wy&Lyx))

既然这些是全称概括,那么它们不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所以,如果它们是有意义的,那么,根据尝试3,它们必须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为了使得(3)为假,在(3-Ia)中给出的它的例示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假的;或者,等同地,(3-Ib)中至少有一个必须是真的。(7)(这里我们假设了,我们能够为每一个对象赋予一个名字,并且这个列表可能是无限的。)

3-Ia.Sa→y Day,Sb→y Dby,Sc→y Dcy,…

3-Ib.Sa &y~Day,Sb &y~Dby,Sc &y~Dcy,…

但是,既然(3-Ib)中的每一个合取都有一个合取支是全称概括,那么这些合取中没有一个是被任何一个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所逻辑蕴涵的。并且,既然(3-Ib)中的每一个合取与其他的合取在逻辑上都是独立的,那么,没有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可以逻辑上蕴涵,至少有一个这些合取的二元对为真,或者至少有一个这些合取的三元组为真,或者甚至在(3-Ib)这整个列表上,至少有一项是真的。从而,没有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逻辑地蕴涵(3-Ia)中的陈述至少有一个是假的。我们甚至可以将这一点表达得更强一些,注意到这样的事实,既然没有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逻辑地蕴涵(3)的任何一个例示是假的,没有这样的集合推演逻辑地蕴涵(3)是假的——这意味着,(3)不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既然(3)也不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尝试3将认为句子(3)是无意义的,尽管它显然是有意义的(8)。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句子(4)。

尝试3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其他一些种类的概括,例如,由(5)和(6)所例示的概括。

5.在宇宙中有比B更多的A。

6.大多数A是B。

很明显,没有由(7)所例示的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可以逻辑地蕴涵(5)和(6)。

7.Aa,Ab,Ac,… Bn,Bo,Bp,…

为了得到这样的蕴涵,我们需要对(7)加入一些断言,它们相当于是说,这里列举的A和B就是所有的(9)。但是,这样的陈述在实证主义者看来并不是观察陈述。这样,像(5)和(6)这样的句子做出的陈述就不能被认为是决定性地可证实的。类似的推理也可以被用来显示它们也不是决定性地可证伪的。既然这样的陈述很明显是有意义的,那就意味着尝试3错误地将有意义的陈述刻画成没有意义的。

尝试3的第三个困难同样困扰着实证主义者基于他们称之为强的可证实性strong verifiability)来表述的有经验意义的标准的所有尝试。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些尝试背后的基本想法是,能够使用简单的感觉性观察来绝对地、决定性地确立一个非观察性的陈述为真或为假。基于这一想法的意义标准坚持,一个非分析、非矛盾的句子是有意义的,只有当它的真或假能够从一个观察性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中逻辑地推演得到。但是,这太过于苛刻了——是如此之苛刻,以至于事实上它将自然科学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排除在外。

例如,考虑(8)

8.这个表面是由电子撞击过的。

提出原子理论的科学家们并不直接观察电子。他们也没有从一个观察陈述的有限一致集合开始,然后根据他们的逻辑课本从那个集合中推出(8)。注意,诉诸简单的枚举归纳,以及演绎,并不能完成这件事。我们并不是从观察开始,然后再从它们进行演绎或者归纳出(8)。相反,科学家们是假设了电子的存在,以此解释并预测可观察的事件。

粗略地说,这一过程是这样运作的:像(8)这样的陈述,以及一个科学理论中其他的陈述(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一些描述实验条件的真观察陈述),蕴涵进一步的观察陈述作为它们的结果。如果所有这些观察性的结果都是真的,那么这个理论在那个程度上就是被证实了。如果某些被表明是错误的,那么这个理论在某些方面是不正确的,从而必须被修正。实证主义者引入了弱的可证实性weak verifiability)这个词来刻画像(8)这样的理论假设与观察性事件之间的关系,这些事件可能证实或者否证假设,以及它们作为其一个部分的理论。这样的陈述如何被认定为真或为假呢?就它们自己而言,(8)并非逻辑地蕴涵任何观察性陈述。要得到观察性的结果,我们必须将(8)和一个理论中的其他一些陈述结合起来。像艾耶尔这样的实证主义者,认为(8)是有经验意义的,因为它,加上其他一些陈述,使得我们可以做出经验性的预测,而这些预测在缺乏它们的情况下就无法做出。从而,他们需要一个新的关于意义的证实性标准的表述,从而可以捕捉到这一想法。

用弱的可证实性来表述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的尝试

新的尝试反应了一个与先前不同的策略。它的想法是,使得一个经验性句子有意义的,并不是它表达了一个我们通过一些观察的集合所可能做出的、可以被证明为真或证明为假的陈述。相反,它的想法是,一个句子是经验性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表达了这样一个陈述:经验性的观察对于确定它的真或假是相关的。像艾耶尔这样的实证主义者认为,如果一个陈述S是在一个经验性的、从中可以推出观察性预测的理论T中,且如果S被从T中移除的话我们就不能推出那样的预测,那么这些观察性预测的真将支持这一假设,即S是真的(即使它并非决定性地确立了S),而这些观察性预测的假将倾向于证明S是真的这一假说为假(即使它并没有决定性地否证S)。既然实证主义者将以这种方式被证实或否证的科学假说认作有意义的经验句子的典型,他们需要一个意义的标准,使得依据那个标准,这样的句子被认为是有意义的。

这里是艾耶尔在他的《语言、真理和逻辑》的第一章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

相应地,我们回到关于可证实性的弱的意义上。我们说,对任何假定的事实性陈述,我们所必须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有没有什么观察使它的真或假在逻辑上是确定的”而只是“有没有什么观察与关于它的真或假的决定相关”。仅当对第二个问题做出否定的答复时,我们才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所考察的这个陈述是没有意义的。

为了进一步表明我们的观点,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它。让我们把记录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为经验命题。那么,我们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性命题的特征不是指,它应该等价于一个经验命题,或者等价于任何有限数目的经验命题,而只是说,一些经验命题可能从这个事实性命题与一些其他前提的合取中被推导出来,而不是单独地从那些其他的前提中被推导出来。(10)

这从而给出了尝试4。

尝试4

一个非分析的、非矛盾的句子S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S就它本身,或者与一些其他前提P,Q,R,…,的合取,逻辑地蕴涵某个观察性陈述O,并且P,Q,R,…,并不单独地蕴涵O。

注意,如果O是被P,Q,R,…,单独地蕴涵的,那么S将在这个蕴涵中不起任何作用,从而,将无法表明S跟经验有任何联系。这就是加上最后这个限定性从句的理由。艾耶尔的想法是,一个在对观察进行解释或做出预测中起到一定作用的陈述,必须是有意义的。他显然认为,传统的形而上学陈述不能通过这一测试,从而,他的新的表述将这样的陈述认作是无意义的。

然而,正如他在《语言、真理和逻辑》的第二版的前言中所表明的,他后来改变了自己的想法,并且意识到尝试4是太过于宽松了。

关于这个标准,我(在第一版的第一章中)说它“似乎是足够宽松的”。然而事实上,它是太宽松了,因为它承认任何陈述都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给定任一陈述S和一个观察陈述O,O从S以及“如果S,那么O”中推演可得,但不能单独从“如果S,那么O”中推演出来。这样,陈述“至高无上者是懒惰的”和陈述“如果至高无上者是懒惰的,那么这是白的”联合起来,可以推出观察性陈述“这是白的”,而“这是白的”并不从这两个前提中的任何一个单独地推演出来。就它们自己而言,这两个前提都满足我的意义标准。并且,对于任何其他用来代替“至高无上者是懒惰的”这样没有意义的陈述,这都适用,只要这个陈述具有陈述句的语法形式。然而,像这样一种如此宽松的意义标准,显然是不能接受的。(11)

这个问题是,在一个人测试任何句子S的有意义性的时候,尝试4并没有对他可以诉诸的补充性前提P,Q,R,做出任何限制。出于这个原因,艾耶尔总结道,它没有能将任何东西排除在外。既然任何句子S总能够跟补充性的前提(S→O)一起而蕴涵O,艾耶尔总结道,任何句子S都总是能被刻画成有意义的。这是对的,只要(S→O)并不自身蕴涵O即可。但是,我们可以总是假设这一点吗?是否对于任何句子S,我们总是可以找到一个补充性的前提(S→O),且它自身不蕴涵O,从而它能被用来在尝试4中得出S是有意义的这样的结论?

在给出他的论证的时候,艾耶尔只是认为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是的。并且对于任何意图或目的,都是这样的。一个对此更为精确的表述是,对于任何非分析的陈述S,我们可以找到一个观察陈述O,以及一个补充性的前提(S→O),从而,O可以从S和(S→O)中逻辑地推演出,而且不是从那个补充性的前提中单独地得到。为了表明这一点,考虑这样一对相互冲突的观察陈述:

O1.灯开着。

O2.灯没有开着(即,灯关着)。

O1和O2的合取是不一致的。假设现在(S→O1)和(S→O2)分别逻辑地蕴涵O1和O2。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S v O1)和(~S v O2)将分别蕴涵O1和O2(12)。但是,那将意味着,~S逻辑地蕴涵O1和O2(13)。既然这两个句子是不一致的,这只有当~S是一个矛盾句而S是一个分析句的时候才能实现。从而,对于任何非分析的陈述S,要么S通过尝试4被判断成有意义的,是因为O1是由S和(S→O1)所蕴涵的,而不是由(S→O1)所单独蕴涵;要么S通过尝试4被判断成有意义的,是因为O2是由S和(S→O2)所蕴涵的,而不是由(S→O2)单独地蕴涵。既然分析句自动就是有意义的,那么这意味着,尝试4导致了一个荒谬的结果,即所有的句子都是有意义的。

尽管艾耶尔在他的书的第二版前言中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他仍然认为尝试4背后的想法大体上是正确的。在他看来,尝试4的问题是,在测试任意一个句子S是否有意义的时候,它对于我们可以诉诸什么样的补充性原则,没有做出任何限制。特别是,这个问题似乎在于,这个被选择来和任意一个句子S在一起的补充性前提(S→O),它自己不能被表明是有意义的,在确立那个被测试的句子S的有意义性之外。这似乎要求对尝试4进行修改,对于所使用的补充性前提,把它们限制在那些已经被确认是有意义的句子之内,先于将它们用于对其他句子的有效性的测试。

想到这一点,艾耶尔提出了尝试5作为其意义标准的最终版本(14)

尝试5

S是直接可证实的,当且仅当,(a)S是一个观察陈述;或者(b)S自身,或者与一个或多个观察陈述P,Q,R,…的合取,逻辑地蕴涵了一个不是由P,Q,R,…单独地蕴涵的观察陈述。

S是间接可证实的,当且仅当,(a) S自身,或者与其他前提P,Q,R,…的合取,逻辑地蕴涵了一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D,并且D不是由P,Q,R,…单独地蕴涵的;并且(b)其他的前提P,Q,R,…,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直接可证实的,要么可单独被表明是间接可证实的

一个非分析的、非矛盾的句子S是经验地有意义的,当且仅当,S表达了一个陈述,它要么是直接可证实的,要么是间接可证实的。(分析句和矛盾句也同样被认为是有意义的。)

为了理解这个意义的标准,我们必须看到,间接可证实性的定义是分阶段来工作的。在它的第一个阶段,我们选择了一个句子,并且对其进行测试,看是否可能将它和一些直接可证实的(或者分析)陈述P、Q、R等等一起,蕴涵一个其他不能由P,Q,R,等等所蕴涵的直接可证实的陈述。任何一个通过了这一测试的句子,我们将称之为第一阶段间接可证实的陈述。在第二阶段,我们选择一个新的句子S,它在第一阶段既不是直接可证实的,也不是间接可证实的。我们对S进行测试,将它和一些陈述P、Q、R等等一起,P、Q、R等等这些陈述要么是直接可证实的,要么是第一阶段间接可证实的,要么是分析的,看是否可能得到这样的结果,S和P、Q,R等等一起蕴涵了一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且该陈述不能由P、Q、R等等直接蕴涵。任何通过了这一测试的句子被称为第二阶段间接可证实的陈述。我们重复这一过程,到达第三阶段。使用在第二阶段被表明为间接可证实的句子作为补充性前提,从而达到第三阶段间接可证实的陈述。这个过程可以被无限地重复下去。如果一个句子在任何一个阶段通过了间接可证实性的测试,那么它将被认为是间接可证实的,从而是有意义的。然而,一个句子可被认为是有意义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得出它和其他一些句子的逻辑后果,而那些句子的有意义性已经根据这一标准被单独地表明了。因此,艾耶尔认为他完全避免了导致尝试4失败的问题。

为了表明这个方案如何工作,以及确立一些关于它的基本事实,我们将考察一些简单的例子。为了这一目的,我们令O1aO2a为观察陈述,且二者并不彼此蕴涵。(这里a是在两个陈述中都出现的一个单称词项,而O1xO2x是两个式子,它们是通过将这两个陈述中的a用变量“x”替代后得到的。)这样,通过直接可证实性定义中的(b)从句,(1)和(2)都是直接可证实的。

(1)(O1a →O2a)例如,如果我将这本书放开,它将落下去。

(2)x(O1x →O2x)例如,如果我丢开任何一本书,那么它将掉下去。

如果O3是这样的陈述,它跟O1a的合取逻辑地独立于O2a,那么(3)将也是直接可证实的。

3.(O3x(O1x →O2x))例如,如果我打开开关,那么每个灯将打开。注意(3)是具有(4)这种形式的。

4.(O→ D.V.)

很容易表明,当O是任何一个观察陈述,且D.V.是任何直接可证实的陈述的时候,跟形式(4)相对应的句子将总被刻画成是有意义的。证明:(4)加上O逻辑地蕴涵D.V.。如果O就它自己不是逻辑地蕴涵D.V.,那么(4)是间接地可证实的。如果O逻辑地蕴涵D.V.,那么(4)是一个重言式(逻辑地为真的),从而是分析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4)都被刻画成是有意义的。

我们还可以表明,一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的否定也总是被刻画成有意义的。证明:令D.V.为任何直接可证实的陈述,令O为任何观察陈述,其否定是一个没有被D.V.逻辑地蕴涵的观察陈述——即,O和~O都是观察陈述,并且D.V.并不蕴涵~O。(对于任何直接可证实的陈述D.V.,永远有这样的一个陈述O。直接可证实的陈述是非矛盾的。从而,如果S和~S是观察陈述,那么它们中至少有一个将不会被D.V.所蕴涵。无论是它们中的哪个,都可以在下面的论证中起到~O的作用。)我们刚刚确立了,(4)(OD.V.)总是要么是间接可证实的,要么是分析的。~D.V.加上(4)逻辑地蕴涵观察陈述~O。既然(基于假设)~O不是由D.V.单独地蕴涵的,那么~O不是由(~OvD.V.)所蕴涵的。(任何被一个析取所蕴涵的东西都被其中任何一个析取支所蕴涵。)既然(~OvD.V.)逻辑地等价于(4),这意味着~O不是由(4)单独蕴涵的。这样,~D.V.是间接可证实的,从而被刻画成是有意义的。

对于这个论证,这是一个好的结果。一般来说,如果我们将S刻画为有意义的,那么我们想要将~S刻画成是有意义的。我们刚才所表明的是,当S是直接可证实的陈述时,艾耶尔的最后一个标准——尝试5——做到了这一点。然而,基于三个问题,这一标准仍然被表明是不适当的。一个由卡尔·亨佩尔提出,一个由阿隆佐·邱奇提出,另一个是由邱奇所激发的。(15)

首先是亨佩尔的问题。令S为任何一个非分析的、有意义的真句子,令N为一个被假定为无意义的句子。接下来,考虑这两者的合取,(S&N)。由尝试5给出的意义标准,会认为这个合取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S是直接或间接可证实的,从而这个合取也将如此。然而,艾耶尔同时认为,任何一个(认知地)有意义的句子是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那么,他必须认为这个合取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这两个选项中的任何一个都是有问题的。如果它是真的,那么N也必须是真的,因为它是由(S&N)这个真句子所蕴涵的。然而,一个无意义的句子是不能为真的。另一方面,假设这个合取是假的。在那种情况下,它的否定,~(S&N)将是真的,而这样的话,~N必须是真的,因为它是由真句子S和~(S&N)所蕴涵的。这样,~N必须是有意义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基于假设,N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对尝试5中的合取以及辅助性的原则P1和P2的归谬论证。

P1.一个句子是(认知地)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表达了一个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陈述。

P2.~S是真的(假的),当且仅当,S是假的(真的)。

亨佩尔的问题是不是对尝试5的决定性反驳,取决于这一方案的支持者是否有明确的办法来拒绝P1或P2,或者同时拒绝两者。可以想象,艾耶尔可能会放弃P1。即,他可能会认为(S&N)是有意义的,因为它蕴涵了一些有意义的东西,但是否认它有一个真值,因为它包含了N,而N是缺乏真值的。然而,这样的处理是否可行,尚有待讨论,因为单单是邱奇的问题就足以否定尝试5。

在他对《语言、真理和逻辑》的第二版的评论中,邱奇表明,艾耶尔的最后这个意义的证实性标准——尝试5——具有这样的结果:对于任意一个句子S,要么S、要么它的否定是有意义的。为表明艾耶尔的标准将每个句子都认为是有意义的,邱奇的论证可以很容易地强化成下面的形式(16)。这是他的论证:

S1.令P、Q、R为观察句,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逻辑地蕴涵其他一个。

S2.令S为任何一个句子。

S3.令(a)为这个句子:(~P&Q) v (R&~S)

S4.R是由(a)和P逻辑地蕴涵的。既然(基于假设)R不是由P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a)是直接可证实的。

S5.Q是由(a)和S逻辑地蕴涵的。

S6.如果Q不是由(a)单独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间接可证实的,从而是有意义的。

S7.如果Q是由(a)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Q也是由它的右边的析取支(b) (R&~S)所逻辑地蕴涵的。如果(b)确实逻辑地蕴涵Q,那么它与~S和R的结合逻辑地蕴涵一个观察句Q,而Q不是由R单独逻辑地蕴涵的——在那种情况下,~S是直接可证实的。从而,如果Q是由(a)单独地逻辑的蕴涵的,那么~S是直接可证实的。

S8.我们已经在关于尝试5的讨论中表明了,一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的否定总是间接可证实的,从而是有意义的。从而,如果~S是直接可证实的,那么~S和S都是有意义的。

S9.从S7和S8可以得到,如果Q是由(a)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有意义的。

S10.从S6和S9可以得到,如果Q要么是由、要么不是由(a)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有意义的。

S11.既然Q总是要么由(a)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要么不是由(a)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从而得到,不管我们选择什么样的S,艾耶尔的最终标准都会将S刻画成是有意义的。

尝试5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邱奇的原始论证的一个变种,而将其用一种更加显而易见的方式来表达。回顾尝试4中所具有的导致尝试5的问题。我们看到,对于任何一个非分析的句子S,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观察陈述O,从而,S和(S→O)的结合逻辑地蕴涵O,尽管(S→O)自身并不逻辑地蕴涵O。根据尝试4,就可以认为S是有意义的了。这个问题对尝试5可以用几乎一模一样的方式再次产生出来。特别是,我们可以表明,对于任何非分析句S,我们可以找到一对观察句O和R,从而,S和( (S v R)→O)的结合逻辑地蕴涵O,并且,要么(i)S被认为是有意义的,因为( (S v R)→O)自身并不蕴涵O,要么(ii)S被认为是有意义的,因为( (S v R)→O)对O的蕴涵保证了~S是直接可证实的。实际上,尝试5中所有比尝试4多出来的复杂条件都可以被认为是无效的,只要我们用( (S v R)→O)作为支持性的前提,而不是(S→O)。

下面是证明。

S1.让S是任何一个句子。

S2.让R和~R是不相容的观察句,它们任何一个都不逻辑地蕴涵观察句O。

S3.S和((SvR)→O)的结合逻辑地蕴涵O。

S4.这个条件句((SvR)→O)是直接可证实的,因为它和R的结合逻辑地蕴涵观察句O,而O不是由R单独地蕴涵的。

S5.从S3和S4可以得到,如果O不是由((SvR)→O)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有意义的。

S6.如果O是由((SvR)→O)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O是由~(SvR )vO逻辑地蕴涵的(它逻辑地等价于((SvR)→O))。在这种情况下,O由~(SvR)逻辑地蕴涵,从而,由(~S&~R)逻辑地蕴涵(它逻辑地等价于~(SvR ))。但是,那样意味着~S是直接可证实的,因为它,连同观察句~R,逻辑地蕴涵观察句O,而O不是由~R单独地蕴涵的。这样,如果O是由((SvR)→O)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直接可证实的。

S7.我们已经表明了,在我们关于尝试5的讨论中,一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的否定也总是间接可证实的,从而是有意义的。从而,如果~S是直接可证实的,那么~S和S都是有意义的。

S8.从S6和S7可以得到,如果O是由((SvR)→O)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有意义的。

S9.从S5和S8得到,如果O要么是由、要么不是由((SvR)→O)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那么S是有意义的。

S10.既然不管我们怎样选择S,都总是得到,要么O是,要么O不是由((SvR)→O)单独地逻辑地蕴涵的,从而得到,艾耶尔的最后一个标准,尝试5,都会将S刻画为有意义的。

无论如何,艾耶尔的最后一个表述的失败意味着,用强证实性或者是弱证实性来表述经验主义者的意义标准的尝试,走到了尽头。也有一些其他的尝试,试图重新表述艾耶尔的标准,从而使其免于像刚才所提到的那些反驳。然而,它们无一取得了成功。要么是将明显有意义的科学中的句子错误地划分为无意义的,要么是将明显无意义的句子划分为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形下,这一点似乎很明显:我们需要另外一条路径。

经验有意义性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语言的可翻译性

直到四十年代后期(在邱奇的评论出现之后),还是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实证主义者的原初想法中还是有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的,即把经验性的意义和经验观察以某种方式联系起来。卡尔·亨佩尔,作为对意义的证实性标准的一般性表述最主要的批评者之一,就属于这些哲学家中的一员。在他发表于1950年的文章,《意义的经验主义标准》中,他将实证主义者的失败归结为,他们试图基于强证实性或者弱证实性来为他们的标准寻找成功的表述。他由此考虑了一个不同的途径,被称之为意义的可翻译性标准the translatability criterion of meaning)。

意义的可翻译性标准

一个句子是经验性的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能够被翻译到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中去——即,当且仅当,它能够被翻译成罗素的《数学原理》的逻辑语言的一个版本,其中唯一被允许的谓词是那些表达可观察的特征的,以及那些可完全用表达这样特征的谓词加上罗素的逻辑语言中的真值连接词和量词来定义的。

这个意义的标准,以及其他他所讨论的,都不是亨佩尔所原创的。每一个都可以在其他实证主义者的著作中明确或者隐含地发现。翻译标准来自于鲁道夫·卡尔纳普1936年的文章《可检测性与意义》(17)

尽管亨佩尔自己并没有支持这个标准,但他确实引述了它的四个优点。第一,它对全称概括和存在概括做了明确的限定。既然罗素的逻辑语言包括了两种量词,那么包含它们的句子并非原则上被排除在有意义的领域之外,像它们被基于决定性的可证实性和决定性的可证伪性的标准被排除在外那样。第二,亨佩尔非常合理地假设,像绝对者the absolute是完美的这样的句子,是不能被翻译到经验主义者的语言中来的。从而,这个新的标准并没有,像艾耶尔后来的那个标准那样,将意义归属给所有的句子。第三,既然绝对者是完美的这样的句子不能被翻译到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中去,那么也不存在包含它的有意义的合取或析取。第四,可翻译性标准具有这样的结果,如果S是有意义的,那么它的否定也是有意义的——因为如果S的翻译是P,那么对S的否定的翻译将是~P。

除了看到可翻译标准的这些优点之外,亨佩尔也看到了它的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个涉及他所称为的倾向性词汇disposition terms),他将之刻画为“那些反应了一个或多个的对象在一个特定条件下做出一种确定的反应的倾向”(18)。他列举这种词汇的例子有:温度,充好了电的,磁性的,聪颖的,以及电阻。这个列表在某些方面让人觉得奇怪,也是有争议的。倾向性词汇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易碎的,意思是说在被撞击了之后倾向于破裂。然而,似乎很难表明亨佩尔的例子温度,其意思是倾向于v,不论用什么来替代“v”。不过,亨佩尔所考虑的是很清楚的。考虑这种形式的陈述:x的温度是90华氏度。亨佩尔并不认为它是简单的观察陈述——大概是因为通常的、不借助于任何特殊仪器或测量设备、没有经由任何包含了非观察性词项的背景理论作为媒介的观察,是不足以确定它为真的。从而,他认为,它可以被翻译进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只有当二元关系谓词x的温度=y能够完全用纯粹观察性的词汇来定义。

看到这一点,考虑下面的尝试性定义:

D1.对于任何对象x和任何数字y,x的温度=y华氏度,当且仅当,x跟一个温度计所接触,并且温度计在它的刻度上读出y华氏度。

D2.对于任何对象x和任何数字y,x的温度=y华氏度,当且仅当,(x跟一个温度计接触→温度计在它的刻度上读出y华氏度)。

很明显,D1作为一个定义是不适当的,因为它错误地将任何不跟一个温度计接触的物体认为是没有任何温度的。D2同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它错误地刻画了,任何物体如果不跟一个温度计接触的话,就具有任何一个温度。(在D2右边的条件句是一个实质蕴涵,从而逻辑地等价于,要么x不跟一个温度计相接触,要么它与之接触的温度计在它的刻度上读出y华氏度。)亨佩尔注意到,如果我们允许使用如下面的D3这样的反事实条件句的话,那么在表述一个定义的时候更可能成功。

D3.对于任何对象x和任何数字y,x的温度=y华氏度,当且仅当,(如果这是事实的话:x跟一个温度计接触,那么这也将是事实:温度计在它的刻度上读出y华氏度)。

然而,因为反事实条件句并非真值函项的,而且它们也不是罗素的逻辑语言的一个部分,从而任何D3可以翻译进的语言都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这样,D3对于意义的可翻译性标准的支持者来说并不能提供什么帮助。

当然,有人可能建议,这一标准可以变得更为宽松,通过将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的原初定义扩展到包括反事实条件句,从而允许像D3那样的定义。亨佩尔考虑了这个可能性,并且说道:“这个建议将对定义倾向性语词的问题提供一个解答,如果不是因为这个事实的话,即目前似乎没有任何关于反事实条件句的精确意义的完全令人满意的解释。(19)尽管这个关于缺乏令人满意的对反事实条件句的意义解释的评论,在亨佩尔写这句话的那个年代是真的,但它并不是一直如此。在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早期,很多哲学家,其中最著名的包括罗伯特·斯塔尔纳克(20)和大卫·刘易斯(21),修改了由鲁道夫·卡尔纳普(22)、索尔·克里普克(23)、理查德·蒙太古(24)以及其他人所发展的可能世界语义学。粗略地说,这个想法是,如果A是事实的话,那么B也将是事实,当它在一个可能的世界状态w中被评价的时候是真的,当且仅当,在所有A为真的可能世界状态中,B在那些跟w最为相似的世界状态中也是真的。不那么形式化地说,如果A是事实的话,那么B将也是事实是真的,正好是当,在为了使得A为真而对现实世界进行最小改动的那个世界状态中,B也为真。这个方法现在被广泛地接受了,并且在发展反事实条件的系统化逻辑的过程中被证明是富有成果的。

既然这一发展使得亨佩尔的批评过时了,自然有人可能会问,允许经验主义者的语言中包含D3那样的定义,是否能解决可翻译标准所面临的像温度这样的观念带来的问题。有两个理由认为不能。第一,从可能世界语义学而来的、用以解释反事实条件句的语义学方法,包含了在对那个标准的实证主义支持者们看来可疑的因素。世界的可能状态这个观念——正如在可能世界框架中所使用的那样——最自然地被理解成包括了可能性的形而上学观念,而它不能被还原为,或者被解释成单纯的关于可能性、必然性、分析性的语言学观念。从而,允许用它来刻画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将很自然地被实证主义者认为是在一个关于意义的标准中,引入了非常实质性的形而上学成分,而该标准原初是设计来将形而上学排除在有意义的范围之外的。将这个情况推之极端,给出反事实条件句逻辑的语义学发展,不能自然地挽救逻辑实证主义者,因为这些发展是基于这样的预设,即实证主义者关于意义的理论大体而言是错误的,其中关于可能性的理论尤其如此。

认为像D3那样的定义不能解决像温度这样的词汇对意义的可翻译性标准提出的问题,其第二个原因是更为平淡的。如果像这样的定义是非循环的,那么它们将不能包含所有的情形,从而不能作为定义。为了表明这一点,记住这一点就够了,即一些东西的温度是非常高的。比如,太阳的温度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如果一个温度计去测量它的话,将会被熔化,或者爆炸,从而不能给出任何读数。然而太阳还是有一个温度的。既然D3不允许这样,从而不是一个适当的定义。

假如有人反对这个批评,说,只有当我们将这个定义中的温度计一词意味日常的、我们都熟悉的温度计,D3才是不正确的,那怎么办?当然,他还可以接着说,我们可以想象有这样的温度计,它在太阳表面依然不会熔化或者爆炸,如果我们这样来理解D3中的温度计这个词,认为它指的是这些想象的温度计,那么这个反例就消除了。好吧,让我们认为D3中的温度计包括这些虽然不存在但是可以想象的测量设备。那么,温度计将意味着什么呢?我想,一个自然的想法是,用温度计这个词,我们意味着,一个用来精确地测量温度的设备(不管它是如何构造的)。如果这是我们所意味的,那么可能这是真的:如果n是太阳的温度,并且一个温度计——即,一个能在其读数上精确读出n的设备——被放在太阳上,那么这个设备将在它的读数上读出n。但是,使得D3为真的代价是,用一个之前已经理解了关于温度的观念来定义温度计,而不是反过来。如果那是我们理解D3的方式,那么它就不是关于温度的定义,我们就还是没有成功地将关于温度的陈述翻译到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语言中去。这样,这个关于意义的可翻译性标准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亨佩尔提到的关于这个标准的第二个缺陷,包含了他称为理论构造theoretical constructs)的东西,它的例子包括这样的词汇:电子,重力势能,以及电场。就亨佩尔所定义的经验主义者的语言,其中唯一能够允许的谓词是观察性谓词,以及可以用观察性谓词加上罗素的逻辑手段来定义的谓词。亨佩尔提到,诸如是一个电子这样的谓词,既不是观察性谓词,也不是可以严格地由观察性词项来定义的谓词。因为这意味着这样的谓词将被排除在经验主义者的语言之外,从而意义的可翻译性标准错误地将关于电子以及其他理论实体的陈述刻画成无意义的。

亨佩尔对这个问题的反应是很重要的。他认为这表明,经验主义者必须把关于他们的意义标准的关注,从单个的句子转移到整个句子体系。根据他的看法,使得关于理论实体的句子有意义的,是因为它们处于一个由假说和观察性陈述所组成的系统中,而这一系统可以做出可检测的预测。这些预测是由这个系统的所有不同的方面一起作用的结果。其结果是,如果给出一组由一个理论系统所做出的观察性预测,一般地,我们不能将每个预测跟这个系统中的每个被孤立出来的假设一一对应。亨佩尔提出,这是一个关键性的事实,从而使得单独地定义理论词汇是不可能的。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即对于任何包含理论词项的陈述S,我们可以独立出一组通过S单独地做出的预测,并且,如果这些预测就是S对这一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做出的预测所做的所有贡献,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地用这些预测来定义S。然而,S与这个系统中的其他句子相互依赖,使得这不可能。从而,我们需要寻求的,不是每个单个的陈述被孤立着看的时候它的经验内容,而是每个陈述在一个一体化的系统中的作用,而这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经验内容。

实证主义者未能成功为证实主义辩护的教训

经验主义者的意义标准遗留下了些什么呢?实际上,它发展成这个断言,一个非分析、非矛盾的句子是有意义的,当它在某个能够做出观察性预测的系统中具有一个功能性角色。关于这个想法,有很多是模糊和有待解决的。什么才算是一个理论系统?什么是这个系统中的经验意义或内容?单个的句子在这样的系统中必须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才能从它对这个整体的意义的贡献来说被算作是有意义的?是否只有被实际地使用的系统才能对一个句子赋予意义,或者是否能说,一个句子是有意义的,因为可以设想它可以在某个仅仅只是可能的系统中起到一个适当的作用?亨佩尔并未认真地考虑过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更不要说回答了。不过,从对单个句子的强调,转移到对整个系统或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强调,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里关键的想法是,这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观察性的后果。从而,如果意义仍然是由这样的结果来分析的,那么意义自然的单元——即有意义性的经验主义标准所适用的东西——将是整个的理论系统,而不是单个被考虑的句子。

这个向语言整体主义linguistic holism)的迈进,是对关于单个句子的意义证实理论的表述的失败尝试的两个主要回应之一。这个回应的首要支持者就是威拉德·冯·奥曼·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我们将在这一卷的最后讨论他的哲学。蒯因哲学背后的主要思想是,意义确实是可以由观察性结果基础上的证实来解释的,但是,因为这些结果不能由单个的句子单独地被得出,而必须从整个理论或概念系统中推出,从而这样的理论和概念系统才是意义的首要承载者,或者说是其内容。历史上另一个对证实主义的失败的主要回应,则是反对意义能够由证实性来理解或者分析这一想法,并试图找到其他理解意义的方式。跟随后期维特根斯坦,很多在后实证主义时期的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John L. Austin),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彼特·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理查德·哈尔(Richard M. Hare),以及其他一些人——都试图通过表达式在日常语言被使用的很多不同的方式来解释意义,并从这一途径中得出不同的哲学教训。我们将在第二卷中考察这些思想的发展。

在我们离开这个未能成功表述一个可接受的关于意义的经验主义标准的尝试的历史之前,还有另一个要从实证主义者的失败中得出的哲学教训。这一教训在广义上可以被看作是具有摩尔主义精神的。在讨论摩尔对怀疑论的反驳的时候,我们讨论了他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观点。假设我们考虑这样一个一般性的哲学理论,为了使得一个东西被认为是知识,它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无论这个理论一开始看来是多么吸引人,当抽象地考虑它本身的时候,跟我们的大多数关于知道什么和不知道什么所做出的自信的常识性判断比起来,它并不能得到比这更为稳固的支持了。从而,如果能够表明,一个关于知识的一般性哲学理论,与大多数我们日常认为我们所知道的东西相冲突的话,那么这个哲学理论——而不是常识性判断——必须被认为是错误的。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哲学的其他领域,其中包括意义理论。尽管实证主义者有一个初看起来诱人的,也看似有理的关于经验性意义必须是什么的理论,对这个理论的不同版本的表述不断地与我们的大多数确信的、前理论的、关于意义的判断相冲突,这个事实应该很正确地被认为是表明了,这个关于意义的哲学理论是错误的,而不是反过来。

这个一般性的结论超越了这个由逻辑实证主义者所发展的特定的理论。任何一个我们可能构造出来的意义理论,任何一个具有如下形式的理论,

S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

都必须回应——至少在一个相当大的程度上——我们日常的、前哲学的关于什么是有意义、什么是没有意义的判断。这一点是真的,无论这个理论的目标是仅仅描述我们日常的关于意义的概念,还是至少部分是修改性的,即它试图修改或完善我们的日常概念,通过处理它面临的障碍和有问题的因素,从而解决理论问题。意义的证实理论在动机上被认为是修改性的。实证主义者认为这是他们理论的一个优点,他们并不是完全忠于日常人们做出的每一个关于意义的确信的判断。我们所看到的是,即使是以这些实质性的概念重组为目标的理论家,也不能太过于偏离我们日常的、前哲学的判断。在修改主义的路上走得越远,其理论就变得越加不合理。直至到某一点,这种不合理性盖过了这个理论原初的诱人之处。这并不是说,关于我们的日常判断,以及我们日常的、前哲学的概念的修改,都是无法得到辩护的。在某些情形下,它们是能够得到辩护的。然而,这确实是说,我们日常的、前哲学的判断,对大多数哲学上有很好的出发点的理论也具有实质性的约束。


(1)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第63—68页。

(2)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第128—132页。在第130页,艾耶尔说道:“有意识的人和无意识的机器之间的区别,就转化成不同类型的可知觉行为之间的区别。当我做出如下断定的时候——即一个看起来是有意识的对象,其实并不是一个真正有意识的东西,而仅是一个假人或机器——我所能提出的唯一根据是,它不能通过一种用来决定是否具有意识的经验性测试。如果我知道,一个对象的行为方式,完全符合一个有意识的东西按照定义所必须表现出的行为方式,那么我就知道,这个对象是真正有意识的。……因为,当我断定一个对象是有意识的,我仅仅是断定,对于任何可以设想的测试,这个对象都将做出那种反映有意识性的经验表象。”

(3) 一个人不能说,物质对象是从他自己的感觉材料中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因为那样,他就承认了以下这种关于意义的错误的学说,即,当一个人说“屋子里有一张桌子”的时候,而另一个处于同样情形中的人说,“不,屋子里没有桌子”,而这两个说话者没有互相矛盾。一个人也不能说,物质对象是从每个人的感觉材料中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因为那样他就承诺了,知道任何一个关于物质对象的陈述之为真,这要求在先的、关于他人的感觉经验的知识——很显然我们并没有这样的知识。参见第七章在对罗素关于逻辑构造的观点的批评中关于这些论点的讨论。

(4) 就这个争论中的一个例示性的立场,参见Otto Neurath,“Protocol Sentences”,Erkenntnis,3(1932—1933);Moritz Schlick,“The Foundation of Knowledge”,Erkenntnis,4(1934);A. J. Ayer,“Verification and Experienc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37(1936—1967),所有这些都收在艾耶尔这本有用的文集里面,Logical Positivism(New York:Free Press, 1959)。同时参见艾耶尔在该卷的导言的第三部分。

(5) 这个关于观察陈述的定义,允许具有不同逻辑形式的句子成为观察陈述——比如,简单的原子句,否定、合取,甚至是(在一些特殊的例子中)全称概括。在接下来,当我把观察陈述和全称概括对比的时候,是指观察陈述和本身不是观察陈述的全称概括对比。

(6) 这里,实证主义者将逻辑的一致性和我们关于可能性的日常观念等同了。尽管这种等同现在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在那个时候它却是习惯性的做法。这里我们将忽略这一问题。

(7) 为了使得Sa →y Day为假,就是使Sa &y Day为真,~y Day逻辑地等价于yDay

(8) 注意,我们这里依赖于一种摩尔主义的对这些句子的有意义性(以及它们在科学中的普遍性)的确信,它盖过了我们对任何可能与之相冲突的关于意义的哲学论题的确信。实证主义者值得称赞的是,当像这种有问题的情况被指出来的时候,他们常常是照着这样做的。

(9) 我们还要包含这样的断言,即断定这些所提到的对象的非同一性。

(10)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第38—39页。

(11) 第11—12页。艾耶尔将这一段中的观点归功于Isaiah Berlin,“Verifiability in Principl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39。

(12) 因为(A→B)逻辑等价于A v B)

(13) 一个析取支蕴涵任何它作为其一部分的析取。从而,它蕴涵所有该析取所蕴涵的东西。

(14) 参见第二版的第13页。

(15) Carl Hempel, “The Empiricist Criterion of Meaning”,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 4 (1950), reprinted in Logical Positivism, A. J. Ayer (New York: Free Press), 1959. Alonzo Church, “Review of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Second Edition”,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4 (1949): 52—53.

(16) 这里对邱奇的论证的强化的是,在第8步,它隐含地使用了一个他并没有使用的假设——即,至少有一些观察句,这些句子的否定也是观察句。如果就一个观察句,我们意味着其为真或为假可以由简单的观察而确定,那么这个假设似乎是无害的——想一下,这是红的以及并非这是红的

(17) Rudolf Carnap, “Testability and Meaning”, Philosophy of Science, 3, 4 (1936—1937).

(18) 在Logical Positivism的重印版本的第119页中。

(19) Logical Positivisn, p.120.

(20) Robert Stalnaker, “A Theory of Conditionals”, Studies in Logical Theory,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Monograph Series, no. 2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8); and “Indicative Conditionals”, Philosophia, 5, (1975).

(21) David Lewis, Counterfactual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22) Rudolf Carnap, 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7).

(23) Saul Kripke, “A Completeness Theorem in Modal Logic”,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24: 1 (1959); “Semantical Analysis of Modal Logic”, Zeitschrift für Mathematische Logik und Grundlagen der Mathematik, 9 (1963); “Semantical Considerations on Modal Logic”, Acta Philosophica Fennica, 16 (1963).

(24) Richard Montague, Formal Philosophy: Selected Papers of Richard Montague(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