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
本章概要
1.构造一种广泛的哲学体系的目的
2.理想语言,以及语言和世界间的平行关系
语言简单物和形而上学简单物
罗素关于设定在逻辑专名和形而上学简单物之间有一种平行关系的基础是有问题的
原子句和分子句,以及对应于它们的事实
一般句和一般事实
非外延句(Nonextensional sentences)和事实
3.罗素所想象的体系
构造一种广泛的哲学体系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谈论了罗素哲学中的三个主要因素——他的摹状词理论、将算术还原为逻辑和他的逻辑构造原则。在最后一个因素中,他的还原主义技术被扩展到关于外部世界知识的问题。在1918年,他在对一种广泛的哲学体系的概述中将这些因素归拢在了一起。他在伦敦所做的八场系列讲座中呈现了这套体系,这些讲座后来以《逻辑原子主义哲学》(1)为题出版。与我们已经考察过的早期著作——这些著作旨在解决某些特定的哲学问题(本体论承诺和否定存在句问题,对数学的辩护和对我们数学知识的解释,以及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知识所引起的问题)——不同,《逻辑原子主义哲学》没有攻击和试图解决任何特定的、为人熟知的哲学问题或问题簇。相反,它描绘了这样一种野心勃勃的哲学体系的轮廓:该体系在语言和世界间设定了一种完全的平行关系,这种平行关系允许我们使用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技巧,来揭示实在的终极结构。在此之前,罗素已经提供了一种以零散方式出现的逻辑和语言分析——以在不同的哲学问题出现时,提供解决它们的方法。现在,他试图发展出一个体系性的框架,以进行一般性的哲学研究。在这种体系里,哲学仅仅是逻辑和语言分析。该体系和核心,是一种关于语言以及语言和世界之间关系的理论。
罗素的学生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在同时做了关于类似体系的工作。尽管维氏和罗素的工作大多是相互独立的(至少在维氏结束自己1912和1913年在剑桥的五个学期之后),但他们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方。罗素——以他特有的才智上的大方和感谢其他人贡献的热情——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开篇处说,他受到维氏观点的极大影响。他补充道(那是在1918年),自1914年8月起他就没有机会与维氏交流,所以他对维氏一些观点的发展是独立进行的。(维氏在奥匈帝国军队中度过了一战岁月。)我的计划是,在本章中概述罗素的体系,然后在第三部分转向维氏在《逻辑哲学论》——该书最早于1921年以德文出版,在下一年被译为英文(2)——中所呈现的、逻辑原子主义伟大的经典体系。在那里,我将以比较罗素的原子主义版本与《逻辑哲学论》所发展的那个体系为开始,并介绍罗素所做的、将我们带得距离维氏观点更接近的那些修订。这种呈现事物的方法,并不声称忠于两个体系自身如何发展的历史。至少从1914年以后,维氏的工作就是独立的。尽管他当然以各种方式受到罗素早期著作的影响,但他并没有通过如下方法来达到自己的体系:与罗素的体系一同开始,然后修改某些特定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推进的方式有着自身的好处。除了突出两种观点的异同之处,这条途径还有如下好处:它以一种相对容易理解的立场——罗素的立场——为起点,并按照可理解的步骤走向维氏的立场——这种立场可远不是那么容易理解的。
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版本,始于一种逻辑上完美的语言的构想,这种构想将会是描绘实在的理想工具。有了这种语言,哲学家的核心工作就将以如下方式来处理哲学问题:将表达了哲学问题的自然语言句子,转变成逻辑上完美的语言中的句子,在这些句子中,哲学问题要么被解决,要么被消解掉并被表明是伪问题。然而,在这些可以完成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解这种逻辑语言。这种逻辑上完美的语言是什么?从本质上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就是用这种语言来呈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和将算术还原为逻辑。但是,有一些新的调节和补充,以避免妨害我们对这种语言的检查。
理想语言,以及语言和世界间的平行关系
语言简单物和形而上学简单物
这种语言中最简单的句子被称作原子句。每个这样的句子,都由一个跟随着一个或更多逻辑专名的谓词构成——例如,Ra(a是红的),或Lab(a在b的左边)。这些谓词应该代表共相——即抽象性质和关系。这些名称应当代表组成宇宙的基本原子或形而上学简单对象。请注意其中的平行关系。语言上的简单因素——谓词和逻辑专名——被认为代表了实在的最基本的成分——共相和形而上学简单对象。为什么这种平行关系应当存在,是什么辩护了我们对它存在的信念?对这些基本问题,罗素只能给出并不十分具有说服力的部分回答。
当然,即使不是不可避免的,像罗素那样假定存在着语言的简单要素——即这样的表达式:它们的意义只在于它们所代表的东西,而与其他表达式的意义无关——也是很自然的。但即使承认这一点,为什么人们必须假定如下内容呢:(a)所有对象都可以分解为形而上学简单物——即不能被拆解为更简单成分的基本殊体;或者(b)如果存在这样的简单物,那么它们且只有它们可以被逻辑专名命名?当然,罗素可以依靠《亲知知识和描述知识》中的认识论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只有我们可以考虑的命题,以及由此只有我们可以拥有的思想,才是我们以一种排除了重要错误的方式、直接亲知到的东西的成分。这条原则的一个推论是,关于如下二者我们是不会出错的:我们用一项表达式意指什么,或我们由此用一个真正的逻辑专名意指什么。如我们在第五章中看到的那样,这种观点与罗素的如下规定——逻辑专名的意义是它的指称——一同导向如下结论:在一个人的语言中被逻辑专名命名的对象,只有他自己的感觉材料、他自己的观念和他自己。尽管不是不可避免的,但罗素如何可以将这些事物当作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简单的,这或许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我们已经遇到了麻烦。第一,如我们在第五章结尾处看到的那样,这些认识论结论威胁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在某些核心情况下的运用,比如乔治四世关于司各特是否是《威弗利》作者的询问。这其中的言下之意是,如果摹状词理论可以完成罗素预想用它所做的所有工作,那么《亲知知识和描述知识》中的认识论原则可能就需要修改。第二,罗素的认识论限制自身并没有排除如下的可能性:可能存在很多我们不能通过领会适用于它们的描述而思考它们的对象,即使它们不能是我们思想的成分或逻辑专名的指称,因为在罗素认识论特许的意义上,我们并不直接亲知到它们。因此,如下可能性仍然保持着开放性:实在可能含有这样一个领域内的对象,它们与被逻辑专名命名的形而上学简单物无关,其自身在形而上学意义上并不是简单的,而且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它们可能并不由形而上学简单物组成。
真正的物理对象恰恰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人们可能想知道,从罗素主义的视角看,人们如何可以了解或有理由相信这种对象的存在。如我们在第七章中看到的那样,罗素试图通过维护这条原则——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来回避上述问题。如果他的维护成功,那么物理对象从本质上说就会被消除并被感觉材料代替。这种结果会通过将这样一类对象——它们既不是自身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简单的,又不可以先天地被知道是由形而上学简单物组成的——排除在考虑之外,来增加他新兴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的融贯性和合理性。但是,像我们所见的那样,罗素对自己逻辑构造原则的维护并不成功,而且这条原则自身是站不住脚的。结果,逻辑原子主义的核心信条,即在语言中的简单表达式——逻辑专名——和形而上学简单对象之间设定一种系统的平行关系,只能被当作一种未经证实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假设。
事后看来,这就是它呈献给我们的样子。对罗素和他的同侪来说,却不是这样。既然假定了自己的早期观点在本质上的正确性,他理所当然地把自己逻辑原子主义哲学所设定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基本的平行关系,自然而然地当作一幅融贯和一致图景下的进化的下一步。这是自然的一步;但它脱身而出的基础却已经出纰漏了。
原子和分子句,以及对应于它们的事实
不过,在这个体系中还是有很多有趣的、在历史上富于启发性的地方。追寻着语言和世界间的平行关系,我们从语言上的简单表达式和实在中形而上学简单成分之间的相关性,走向简单句——或曰“原子句”——和其对应的事实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同已经指出的那样,一个原子句由一个跟随着一个或更多逻辑专名的谓词构成;谓词代表共相——一种抽象性质或关系——名称则代表形而上学简单物。这种句子应当只在如下情况下为真:它与一个原子事实对应,该原子事实被罗素认为是一种复合实体,由被谓词标示的共相和被专名命名的对象构成。例如,句子Ra应当只在如下情况下为真:在世界中有一个实际存在的事实,该事实由对象a的之为红色(the object a's being red)构成,而句子Lab应当只在如下情况下为真:在世界中有一个实际存在的事实,该事实由对象a之具有在对象b之左侧这种关系(the object a's bearing the relation to-the-left-of to the object b)构成。
这种理想语言也包含这样的句子:它们通过将真值函项算子运用于更简单的句子之上而得出。例如,如果S是该语言中的一个句子,那么S的否定~S就也是其中的一个句子;如果S和R是该语言中的句子,那么它们的合取式(S&R)(3)、析取式(S v R)、以S为前件以R为后件的条件式(S→R)以及充分必要条件式(S↔R),就都是其中的句子。罗素把它们称作分子句。关于这些陈述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说些什么呢?在原子句的情况下,罗素接受如下版本的符合论真理观(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一个为真的原子句对应于一个原子事实。那么,我们现在必须问,世界中是否存在与为真的合取句相对应的合取事实,与为真的析取句对应的析取事实,与为真的否定句对应的否定事实,等等?合取、析取和否定以某种方式在“世界之中”吗?
与人们最初可能想象的相比,罗素对此问题的回答要更复杂一些。在合取的情况下他坚称,(S&R)只在如下情况下为真:它既对应于使得S为真的事实,也对应于使得R为真的事实。在此,我们无需任何复杂的合取事实,因为与两个构成性事实的相符,已经足以解释合取式的真。因此,“&”并不代表世界中的任何东西。类似的观点也适用于析取。(R v S)只在如下情况下为真:存在一个使得R为真的事实,或者存在一个使得S为真的事实。我们无需任何对应于为真的析取式的析取事实,因为任何析取式的真,都可以被看作是它与相关的一个或两个构成性事实相符合的结果。像“&”“v”这样的东西都不代表世界中的任何东西。
但是,罗素认为,否定则是另一回事。一条似乎被他当作是显而易见的原则是这样的:
符合论原则(the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对任何一个为真的句子S来说,都存在一个这样的事实的集合F:S与该集合中一个或更多成员的符合,对S的真负责。
尽管这条原则与合取、析取事实的缺失相容,但可以论证,它需要否定事实。假定~S为真。那么它的真不可能是由于与一个使得S为真的事实的相符,因为不存在这样一个事实。那么它可以对应于其他什么事实呢?除了承认否定事实外,罗素看不到其他合理的选择了。~S为真,是因为它对应于这样一个事实:在其中一种被“~”所标示的抽象成分,和一个被句子S所表现的非语言复合物结合在一起。这样一来,我们就被导向如下一条惊人的结论:否定符号代表世界中的某物。
罗素意识到,这听上去似乎是很奇怪的。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第三讲关于否定事实的讨论中,他说道:
当我在哈佛就这个主题做演讲时,我论证说存在着否定事实,而这几乎引起骚乱;听众们完全不会允许否定事实的存在。但我仍然倾向于认为它们存在。(4)
他这样想的理由似乎在于他对符合论原则的承诺。如果这条原则被接受,那么他的论证——除了承认存在否定事实之外没有其他很好的选择了——就很有说服力了。同样具有说服力的是他如下的论证:在逻辑上完美的语言中,没有其他为真的分子句再需要分子事实了。
一般句和一般事实
这把我们带向这种一般句或含量词的句子,即至少有一个A是B和所有A都是B——也就是说,∃x(Ax & Bx),∀x(Ax→Bx)。罗素认为,必须存在着与这种真句子相对应的一般事实。他在如下段落中给出了自己这样想的理由:
我们有这种命题:所有人都是有死的和一些人是希腊人。但你不仅拥有这些命题,还有这些事实,而当然,这些事实正是你返回关于世界的清单时所到达的地方:除了我已经在先前的讲座中讨论过的特殊事实之外,还存在着一般事实和存在事实,也就是说,不仅有那种命题,而且还有那种事实。这是一种需要认清的重要观点。你不能通过从特殊事实进行推导而达到一般事实,无论特殊事实有多少……例如,请设想你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证明所有人都是有死的,那么你应当通过完全归纳来进行,并说出A是一个有死的人、B是一个有死的人、C是一个有死的人,等等,直到结束。你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个命题,除非你知道自己应当在哪里结束。也就是说,为了通过这条途径达到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个一般命题,你必须已经拥有了所有人都已经被我枚举过了这个一般性命题。你不能仅仅通过从特殊命题进行推导而达到一个一般命题。你的前提总是至少会包含一个一般命题。(5)
这段话暗示了几个要点。在上述引文之后紧接着进行的讨论中,罗素得出了关于知识的结论。将我们确实知道一些一般性的真理视作理所当然的,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必定存在着关于一般命题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基础不是出自非一般性命题的逻辑的、演绎的推理。这条结论反过来依赖于如下基本的逻辑观点:没有一种全称概括∀x (Ax→Bx)是任何句子集合I的逻辑后承,其中这些句子——x是一个是B的A,y是一个是B的A,z是一个是B的A……——是这种概括的示例。无论这个集合I可以有多么大——即使对每一个A所真正符合的实际事物x而言(而且除此之外不涉及其他事物),恰好都包含这样一个句子,n是一个是B的A,其中n指涉x——存在更多为A所符合的东西,在逻辑上还是可能的。既然B或许不符合其中的某些事物这一点在逻辑上是可能的,那么在全称概括∀x(Ax⊃ Bx)为假的同时,I中的所有句子都为真,在逻辑上就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全称概括不是单独句子组成的集合I的逻辑后承。
与这种逻辑观点相应的是一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观点。假设对每一个A所实际符合的事物x而言(而且除此之外不涉及其他事物),在I中都存在一个句子,n是一个也是B的A,其中n指涉x。进一步假设所有这些句子都为真,而且与它们相应的是一个由事实组成的集合FI。如我们所见的那样,如果存在更多为A所符合的东西在逻辑上是可能的,那么认为可以存在比实际上更多的A符合的东西,就是很自然的了。假设B可以不适合其中的某些事物,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存在这样一种世界的可能状态——一种宇宙可以是如此这般的方式——在其中FI中的所有事实都仍然存在和通行,而所有的A都是B非真,且无法对应于任何事实。
罗素用这种可能性表明,一定存在着不可被还原为诸特殊事实的一般事实。假如我们把下面这条推论加到他的符合论原则上的话,这个结论就说得通了。
符合论原则的推论
只有当F中的成员在没有S为真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时,与F中成员的符合才对S的真负责。
有了所有这些,人们就不得不同原子和否定事实一道,设定一般事实。(6)
非外延句和事实
还有另一种罗素所需要的事实——非外延,或像它们有时被称作的那样,内涵事实(intensional facts)。就这一点,我们会提及两种句子——命题态度归属句和反事实条件句。
命题态度归属句
x相信/知道/期待/希望S……
反事实条件句
如果情况是S的话,那么情况就会是R(If it were the case that S,then it would be the case that R.)。
这些句子与我们早先看过的真值函项复合句有一些共同之处。像那些句子一样,它们包含完整的句子作为自己的成分。但是,它们与真值函项句有如下不同:这些句子的真或假,不由它们句子性成分的真值决定。
我们可以通过注意涉及替换的特定的基本结论来看看这一点。如果我们从一个像(A v B)这样的真值函项句开始,并将A替换为任意一个与A具有相同真值的句子C——也就是任意一个在A为真的时候为真、在A为假的时候为假的句子——然后得出的句子(C v B)总是与原初句子的真值相一致——也就是说,在(A v B)为真的情况下它恰好为真,而在(A v B)为假的情况下它恰好为假。非外延(即内涵)句则不符合这种情况。例如,如果(1a)为真,并且我们将2+2=4替换为任意一个真句子S,那么(1b)并不一定为真。
1a.约翰相信2+2=4。
b.约翰相信S。
相信其中某个句子为真的人并不必然相信其全部为真;一个人是否相信某事,并不依赖于该事物的真值。因此,信念句不是其补语从句的真值函项,也不要指望依据与这些从句相应的事实来解释它们的真。出于这种理由,罗素需要一种新的事实的范畴,它一般性地对应于为真的信念句和为真的命题态度归属句。我不会呈现罗素对这些句子的分析,以及与它们相应的事实。这尽管是很有意思的,但也是很复杂的。罗素自己曾对它持怀疑态度,而且从未真正完成他的思路。出于我们的目的考虑,注意到这些句子需要的某种特殊的记述,这就足够了。
罗素的理想语言中所需要的另一种内涵句,是像(2)这样的反事实条件句。
2.如果情况是我扔掉这根粉笔的话,那么情况就会是这根粉笔掉在了地板上。
巧合的是,(2)中用斜体(7)标示的从句都是假的——我并没有扔掉粉笔,而它也没有掉到地板上。不过,整个反事实条件句则是真的。但请注意,如果将我扔掉这根粉笔替换为另一个假句子,那么整个复合句就可能变成假的,就像(3)中的情况那样。
3.如果情况是我把这根粉笔放在自己的口袋里的话,那么情况就会是这根粉笔掉在了地板上。
因此,反事实条件句不是一种真值函项。由此,罗素有理由把某些对应于反事实条件句的独特的内涵事实包括进来。
这是我的主张,尽管他并没有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提及反事实条件句或事实。相反,在这些讲座里的某处,他已经贬低了对一些相近概念所做的评论——必然性、可能性和不可能性——这表明他可能根本不想在他的逻辑上完美的语言中赞同反事实条件句。(8)不过,我在我们关于罗素主义理想语言的图景中将其囊括进来,其中的原因很简单:我没有看出,在没有这些句子的情况下,罗素如何可能坚持自己关于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的原则。如我们在第八章看到的那样,根据此原则,像我看见一张桌子这样的陈述,要被分析为一组关于感觉材料的定言和假言陈述。既然这些假言陈述应当告诉我们,如果要满足各种条件,我们会需要怎样的感觉材料,那么它们一定是反事实条件句。因此,只要罗素想坚持他关于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的原则,他就需要这类句子和与它们相应的事实。
罗素所想象的体系
这就完成了我们对罗素的讨论。显然,他对逻辑原子主义基本原则的概述,只不过是一种想象的哲学体系的未加渲染的轮廓。在他所预想的这种体系中,一种逻辑上完美语言的发展,会为哲学家提供一种描画实在的理想工具。使用了这种工具,哲学家的工作就是:依据这种理想语言来解释自然语言里那些在哲学上重要的部分,以此来解决或消解哲学问题。实际上,哲学家会向我们展示如何将自然语言转变成理想语言。
罗素自己并未更近一步地采取这个版本。他从未在自己所概述框架的严格的限定下系统地工作过;而且人们猜想,他也不可能这样工作。那颗提供给我们这些东西——摹状词理论,逻辑和语法形式的区分,从算术到逻辑的逻辑主义还原,以及类型理论——的有力的、富于创造性而又焦躁不安的心灵,并不十分适合辩护任何受到限制的、哲学上的正统观念——甚至是他自己制造的观念。但是,他粗略概述的逻辑原子主义的这种版本,注定要由他以前的学生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来给出一种更宏大、更引人入胜和更有力的细化——维氏的《逻辑哲学论》呈现了二十世纪最一致、最富于雄心壮志和最令人着迷的哲学体系。我们在第三部分将转向这种体系。(9)
关于第二部分的拓展阅读
讨论的主要一手文献
Russell, Bertrand. 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Philosophy. London: Allen & Unwin, and New York: Macmillan, 1919; reprinted New York: Dover, 1993.
——. “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and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1 (1910—1911); reprinted in N.Salmon and S. Soames, eds., Propositions and Attitud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 “On Denoting.” Mind 14 (1905); reprinted in R. C. Marsh, ed., Logic and Knowledge(New York: Capricorn Books, 1956).
——.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14; reprinte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 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 La Salle, IL: Open Court, 1985;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The Monist, 1918.
补充性的一手文献
Hempel, Carl. “On the Nature of Mathematical Truth.” American Mathematical Monthly 52 (1945): 543—556; reprinted in P. Benacerraf and H. Putnam, eds., The 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 2nd e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Moore, G. E. “External and Internal Rel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19—1920, reprinted in G. E. Moore, Philosophical Studies(Totowa, NJ: Littlefield and Adams, 1968).
Russell, Bertrand. “The Regressive Method of Discovering the Premises of Mathematics,” 1905. In Russell,Essays in Analysis, edited by Douglas Lackey (New York: George Braziller, 1973).
进一步阅读的材料
Nathan Salmon, “Existence.” In J. Tomberlin, ed.,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vol. 1: Metaphysics(Atascadero, CA: Ridgeview, 1987).
——. “Nonexistence.” Noûs 32 (1998).
(1) Bertrand Russell, 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La Salle, IL: Open Court, 1985);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The Monist, 1918.
(2) Ludwig 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translated by C. K. Ogden (Mineola,NY:Dover, 1999);originally published in English in 1922 by Routledge。另一个有用的译本来自Pears和McGuinness(London:Routledge, 1974)。
(3) 译者注:原作中该式子由两个逗号隔开,没有使用括号,为了翻译的方便和一致而在译文中直接改为括号。
(4) P. 74。
(5) P. 101。
(6) 尽管罗素对此没有给出清晰的论证,但他还是主张,存在着与
x(Ax & Bx)这样的存在概括(existential generalizations)相对应的存在事实(existence facts)。人们可能通过如下步骤论证这一点(将符合论原则及其推论当作是理所当然的),首先,为与~
x(Cx & Dx)这样的真句子相应的否定事实的存在提供论证。(对这一点的论证,与对相应于为真的全称概括的事实的论证相并列。)接下来,人们可能注意到,这些事实一定由“~”所标示的东西加上被
x(Cx & Dx)所呈现的某些非语言的复合物组成。但这样一来,人们可能会坚称,如果这些复合物无论如何必定存在,那么它们或许可以算作在
x(Cx & Dx)为真的情况下的那些事实。无需多言,这种论证是非常成问题的,而且不清楚罗素是否会,或可以,接受它。因此,他关于存在着存在事实的断言的基础究竟何在,这是不清楚的。当然,他可以简单地将
x(Cx & Dx)定义为~
x~(Cx & Dx),并把“存在事实”确定为与前者相对应,而将“否定事实”确定为与后者相对应。
(7) 译者注:原文为斜体标示。
(8) 第96—97页。罗素关于这种观点的所谓的怀疑论,对于一个所读的教科书中掺杂着关于何谓可能何谓不可能、何谓可以何谓不可以的主张的人而言,是非常不同寻常的。在第96页他主张,必然性是如他所说的“总是为真”的命题函项所具有的性质,偶然性是“有时为真”的命题函项具有的性质,而不可能性则是“从不为真”的命题函项具有的性质。他接着说:“很多错误的哲学都产生自对命题函项和命题的混淆。一般的传统哲学中有大量这类的错误,这种哲学的问题只是在于,将仅仅适用于命题函项的谓词归属于命题之上,甚至更糟的是,有时将仅仅适用于命题函项的谓词归属于个体之上。必然、可能和不可能的事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在所有传统哲学中这形成了一种‘模态’的趋势,将必然、可能和不可能作为命题的属性进行讨论,而实际上它们是命题函项的属性。命题只能为真或为假。”其实,如果一个人读读罗素文本的话就会发现,他不断地在这些模态概念大致传统的意义上使用它们,而与他在此正式赋予它们的意义不同。
(9) 杰夫·斯皮克斯对本章以及其后章节的谋篇布局和所涵盖的一些主题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我向他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