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逻辑构造和外部世界
本章概要
1.逻辑构造
A’s得自B’s的逻辑构造是什么意思
2.物理对象和感觉材料
罗素关于物理对象得自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的论证;对该论证的批评
3.关于他人之心的知识所提出的问题
这种知识何以破坏了罗素的观点,即物理对象得自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
逻辑构造
在我们关于罗素的讨论中,到目前为止已经考察了关于逻辑和语言分析的两种非常不同的例子——摹状词理论和将算术还原为逻辑。这二者主要的动机都是一种哲学上的考虑。摹状词理论使得罗素可以从自己之前对假定真实却并不存在的对象——比如圣诞老人和圆的方——的承诺中摆脱出来。将算术还原为逻辑则被看作是表明了如下事情:在集合之外,人们不需要设定任何柏拉图式的数学对象,以及我们的数学知识是如何可以被辩护和解释的。
罗素的想法是,将哲学作为逻辑和语言分析,而这种想法的下一步发展,涉及将他的方法用于摩尔关于外部世界的问题。在摩尔看来,我们知道存在物理对象,而这种知识所依赖的证据得自感知。但是摩尔发现,在这种证据和从中得出的知识之间存在着断裂。在可以被不同的人感知的意义上,我们所了解的物理对象是公共性的,在不被感知时可能仍然存在的意义上,它们是独立于我们的。而另一方面,摩尔认为,我们的感觉印象在概念上对我们而言是私人性的,而且只有在被感知时才存在。问题就在于解释怎样来填补这种断裂。
在《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1)中,罗素对这种工作提出了建议。他的主要想法可以被概括为这条口号: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尽管这听上去像是一条关于物理对象如何被构造或构成的原则,但实则不然。相反,这是一条关于某种特定句子意义的语言原则。根据这条原则,那些好像是关于物理对象的句子实际上是关于感觉材料的,而且除此之外与其他东西都无关。
在我们尝试阐明其中的意义前,最好先来看一些罗素心中所想的、关于这类分析的更为简单的典型情况。其中最简单的情形是关于“平均孩子”(the average child)的陈述。例如,请考虑句子(1)。
1.平均6到18岁的孩子有4.7个龋洞(The average child between the ages of 6 and 18 has had 4.7cavities.)。(2)
请只看该句子的语法结构,它似乎是关于某个人——平均6到18岁的孩子——的,而且它似乎说,这个孩子有4.7个龋洞。然而,我们都知道这不是该句子的真正含义。相反,它的意思大致是(2)这种样子。
2.6到18岁孩子的数量乘以4.7,等于他们所拥有的龋洞的数量。
句子(2)谈论的是个别孩子的龋洞,但并没有将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拿出来作为(6到18岁的)平均孩子,并将拥有4.7个龋洞这种属性归属给他。我们正在研究的那个时代的哲学家如此来表达这一点:平均孩子是个别孩子的逻辑构造。这其中的意思是,那些基于其语法结构而显得像是关于平均孩子的陈述,实际上是具有更复杂逻辑形式的、关于个别孩子的陈述。因此,如果我们将宇宙中所有的事物进行计数,那么就会数到每一个个别的孩子。而一旦我们数完了他们,也不会有另一个“平均孩子”仍然等待着被计数。
另一个被哲学家用于同样事情的不太显眼的例子,可以在关于民族国家的陈述里得到。
3.墨西哥使比索贬值。
根据其语法形式,在此我们拥有一个似乎是关于某个特定民族国家“墨西哥”的句子。但现在人们可以问,一个民族国家究竟是什么?可能的回答是,一个民族国家由一群生活在特定地域、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思维和行动的人组成,其中一些方式涉及对一组特定法律的遵循,包括那些组成了一个货币体系的法律。对一个民族国家来说,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吗?如果人们去计数宇宙中的实体,那么可能会数到人群、地域、物理对象,甚至思想、行为和法律。可是当历数了这些后,是否还有更多的实体——民族国家——有待于计数?有些哲学家可能说不;而其中的一些哲学家会进一步说,当我们谈论民族国家时,我们真正在谈论的只是人民、地域、物理对象,以及他们所思维和行动的各种复杂方式。例如,这些哲学家可能说,那些看似关于墨西哥的陈述,实则只是做出关于这组人群——他们生活在中美洲以北和格兰德河以南——的思想和行为的陈述的粗略和速记的方式。根据这种观点,每个在表面上是关于“墨西哥这个国家”的句子,实则都得自一组更复杂的、关于生活在某个特定地域人民的句子。采取这种立场的哲学家会说,民族国家就是人民和地域的逻辑构造。
当然,在那些“关于平均孩子的”句子和“关于民族国家”的句子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因为通常来说,一条关于平均孩子的陈述是对哪个或哪些关于个别孩子的陈述的速记,这是相对比较明显的,而这些陈述也多少具有明晰的分析。而对关于民族国家的陈述则显然不是这样。例如,没有人准备好去仅仅依据人民和地域,来提供一种对(3)和(4)这种句子应当具有的含义的精确分析。
4.墨西哥希望在拉丁美洲扮演领导角色。
依据关于人民和地点的陈述来分析关于民族国家的陈述,其含义远不是清楚的,尽管有这种事实,但很多哲学家一度还是觉得,民族国家必定是人民和地域的逻辑构造,因为除了人民和地域外,关于民族国家的陈述不可能是关于其他东西的。
物理对象和感觉材料
记住了这点,我们现在转向罗素的原则:“关于物理对象”的陈述实质上是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而且除此之外与其他东西都无关。根据他在《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中所提倡的这种观点,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因此,如果我们计数世界中的实体,那么会数到每一项个别的感觉材料和每一个感知者。但是,在数过这些之后,并不存在仍然有待计数的物理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使用一条物理对象陈述时,或者说“谈论物理对象”时,总是在说某种错误的东西。相反,这意味着,那些似乎被我们断言为是关于物理对象的真理,实质上是只不过是关于感觉材料的真理。
例如,假设我一边绕着一张桌子踱步一边说:“这里有一张桌子,它依据我所站位置的不同而呈现出略微不同的样子。”在罗素看来,我的陈述的真实意义或内容是什么呢?
从一个地方看去的桌子,与从另一个地方看去的桌子呈现出不同的样子。这是常识的语言,但这种语言已经假定了存在着一张被我们看见其表象的真实的桌子。让我们尝试仅仅依据可感对象来陈述所知的东西,而不夹杂任何的假设因素。我们发现,当我们绕着桌子踱步时,我们感知到一系列的逐步变化的可感对象。但是在说“绕着桌子踱步”时,我们仍然保留着这种假设:有一张与所有这些表象相关联的单独的桌子存在。我们应当说的是,当我们拥有那些使我们说自己在踱步的肌肉的和其他的感觉时,我们的视觉感觉在以一种连续的方式改变,以至于比如一块夺目的颜色斑点没有突然被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取代,而是被一种在颜色和形状上略微不同的、不知不觉中的渐变所取代。当我们将自己的心灵从具有不断变化表象的、永久存在的“事物”的假设中解放出来时,这就是我们通过经验而真正知道的东西。真正为人所知的是肌肉和其他身体感觉与视觉感觉变化之间的相互关联。(3)
在这段引文中,罗素奠定了那条引人注目原则的基础,但其方式却是模棱两可的。那条引人注目的原则是,物理对象是感觉经验的逻辑构造——也就是说,那些似乎是关于某物的陈述,应当被理解为完全是关于另一物的陈述。该原则的基础在于(i)对我们确实知道在感知的基础上“物理对象陈述”为真的确信,以及(ii)罗素之前概述过的观点,即我们在感知基础上知道,某种特定的感觉材料与其他种感觉材料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模棱两可之处在于,关于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逻辑构造的原则,是否应当是对在日常语言中关于物理对象的陈述真正意思的准确反映,或者这是否是作为哲学家的我们用这些陈述所应当意味的东西。罗素无可厚非地对做出关于日常意义如此强的和无限制的主张持谨慎态度。然而,他已经准备好去承认,在关于物理对象的日常句子制造出可以被我们知道为真的陈述的范围内而言,它们所制造出的不过就是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而这已经足够引人注目了。
那么,当我说自己知道(5)时,什么是关于我所知道的东西的分析呢?
5.我看见一张桌子。
这种分析的一部分当然是某种被(5a)所暗示的东西:
5a.我看见某种特定的“像-桌子”(table-like)的感觉材料(具有如此这般的形状和结构)。
显然,这过于模糊了。一种被视作“像-桌子”的视觉感觉材料应当是什么样子呢?然而,即使不说这种模糊性,(5a)也不能算是分析的全部。毕竟,我们必须区分梦见或想象一个人看见一张桌子或仅仅看见一张桌子的图像,与看见一张桌子。如果(5a)是(5)的全部意义,那么我们不可能可以做出这些区分。因此,对(5)的分析必须同样包括(5b)和(5c)所暗示的那些条款。
5b.如果我将要拥有那种被称作“走向这张桌子”的感觉——也就是说,如果我将要拥有那种被称作“走向”的“肌肉”感觉,而与此同时我具有一系列逐步变化和平稳增大的“像-桌子”的视觉感觉材料——那么,我最终将经验到那些关于压力和硬度的触觉感觉。
5c.如果我将要拥有那种被称作“绕着这张桌子踱步”的感觉,那么我的视觉感觉材料会以某种特定的连续方式逐步改变……
这还不是全部。笼统地讲,对每一种有助于证实(5)的感觉经验来说,罗素都会将一项表现可能经验的条款包括到对(5)的分析中去。因此,根据这种分析,在表面上看上去像是一条非常简单的、没有问题的关于英国人的陈述,会被处理为一种极为冗长和复杂的分析。
在进一步前进之前,让我们对我关于罗素看法——将(5)作为对物理对象陈述的分析——的阐述做一些评论。在给出我所做的分析时,我使用的东西被称作反事实条件句——即如果如此这般的事情发生,那么如此那般的事情就会发生这类的陈述。(5b)和(5c)是关于感觉材料的反事实陈述。在给出自己的分析时,罗素有时会使用在本质上与此相同的反事实句子。(4)然而,另一些时候他则谈论一种关于私人视角或观点的系统。每一个这种视角,都由一组表象或感觉材料组成——从本质上说,如果一个观察者采取了那种视角,那么他就会经验到那些表象。(注意反事实条件出现的位置。)因此,物理对象被说成是在不同视角下某些相似或相关的表象(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5)为了我们的目的考虑,这种构造的细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依据关于(5a)这样的定言陈述(categorical statements),加上(5b)和(5c)这样的关于感觉材料的反事实陈述而给出的关于物理对象陈述的分析,与如下关于物理对象陈述的分析,在所有本质的方面都是等同的:这种分析是依据在实际观察者们采取的视角下所发现的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加上在没有人实际上采取(至少在那个时刻)——但在某些特定条件被满足时,这些视角则可以被采取——的视角下所发现的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而给出的。既然这两种风格的分析是等同的,那么我会继续紧跟像(5a-5c)那样用明确的反事实语言所表述的分析。
应当强调的是,罗素从不认为他已经达到了对任何一条独特的物理对象陈述的完全的分析。他知道,无论可以指定多少项像(5a)(5b)和(5c)这样的条款,都仍然有更多的条款可以同样声称是对这些物理对象陈述的完全的分析。他同样知道,像(5a-5c)这样的条款,其自身是粗略和不详尽的。这些条款仍然在谈论“某种特定”的感觉材料,而没有澄清这些不同的种类究竟是什么。但是,这并没有阻止罗素或后来受他影响的哲学家。他们对物理对象陈述,采取了一种比我之前提到的关于民族国家的陈述极端得多的态度。在关于民族国家陈述的情况下,我们注意到,关于怎样将它们精确地转换为等同的、关于人民和地域的陈述,这是完全不清楚的。然而,一些哲学家感到,对民族国家的谈论一定可以以某种方式被还原为关于人民和地域的谈论,因为民族国家陈述不涉及任何其他的实体。在物理对象陈述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实际上,哪怕近似地将物理对象陈述转换为关于感觉材料的等同陈述,都是不可能的。不过,罗素却感觉到,关于物理对象的谈论一定可以还原为关于感觉材料的谈论。我们要理解其中的缘由。
以下段落对他进行这种分析的动力给出了很好的说明。
我认为可以做出这样一般性的规定:在物理学或常识可以证实的范围内而言,它们一定可以仅仅依据实际的感觉材料来加以解释。其中的原因很简单。证实总是在于一种人们所期待的感觉材料的出现……现在,如果一个人们所期待的感觉材料构成了一种证实,那么由此做出的断言一定是关于感觉材料的;或者,无论如何,如果由此做出的断言的一部分不是关于感觉材料的,那么只有其余的部分得到了证实。(6)
如果我们暂时忽略罗素最后做出的限制(他并未严肃地使用它),那么这段引文的内容可以被表述为如下原则。
6.证实总是在于感觉材料的出现。
7.如果感觉材料的出现构成了对一个陈述S的证实,那么S一定是关于感觉材料的。
(6)和(7)一起构成了一条著名哲学原则在历史上的先驱——“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Verifiability Criterion of Meaning)”——我们会在随后关于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中详加讨论。而现在,我们只关注罗素对这些想法的使用。
我认为,罗素的推理差不多可以被重构如下:从(6)和(7)可以得出,在关于常识以及物理学的一般陈述是可证实的范围内而言,它们一定是关于感觉材料的。既然我们知道这些陈述为真,那么它们一定是可证实的;确实,我们通过对它们的证实而知道了它们。因此,关于物理学和常识的陈述一定是关于感觉材料的。
我想,罗素就是这样达到他的结论的。但他的推理有说服力吗?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至少他的一个前提——即(7)——并不是显然正确的。为了看清这点,请考虑一条只比(7)更为一般化一点的前提。
8.如果x的出现证实了一条陈述S,那么S一定是关于属于x的东西的(S must be about x's)。
请暂时忘掉罗素的哲学,并转而考虑可以被用于测试(8)的特定事例。一种事例涉及物理学中的理论化陈述——比如,关于质子和电子这样的次原子粒子(subatomic particle)的陈述。我们并不直接观察到这些东西。相反,我们假定它们存在,因为它们允许我们解释自己观察到的多种多样的现象。我们所感兴趣的很多观察都被各种复杂的观测仪器记录下来。因此,对一些关于电子和质子的陈述来说,我们证实它们的方法就是从复杂的仪器中读取数据。但请注意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接受(8),那么就必定会得出如下结论:当我们做出关于像质子和电子这样的次原子粒子的陈述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谈论仪器读数。但这似乎并不是我们在谈论的东西,这项事实构成了反对(8)的初步证据。
或者请考虑另一个例子。假设我们试图弄清楚,在遥远的过去是否有某个特定的人x谋杀了另一个人y。假定x和y现在都已过世,而为了证实x谋杀了y这个假设,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查阅现存的历史记录。如果(8)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x谋杀了y这个断言本身是一条关于对这些历史记录所做观察的断言。但这似乎并不正确。上述假设似乎是关于x和y自身的;他们现在已经远去且无法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一事实,似乎与此无关。
这些考量会诱导人们去怀疑甚至拒斥原则(8),并转而认为,一个陈述是关于什么的,与人们在尝试证实它时所做的观察并不必然相同。但如果人们拒斥或怀疑(8),那么就也会拒斥或至少怀疑(7),因为(7)只不过是(8)的一种特例。既然(7)对罗素的论证至关重要,那么人们可能会开始怀疑它的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罗素的如下结论就会受到威胁:物理对象陈述,其实只不过是复杂的感觉材料陈述的缩写。
当然,像哲学中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这种论证可以朝另一方向运行。如果你像罗素那样确信(7)是正确的,那么你就同样会接受(8),以及如下两条必然推论:关于次原子粒子的陈述实际上是关于仪器读数和其他观察的复杂陈述的缩写,而关于过去的陈述实际上是关于我们对现存历史记录所做观察的陈述的缩写。我现在试图阐明的论点并非是:(7)是决然错误的(尽管我相信它肯定错了),而只是:这并非一条显而易见或自明的原则。因此,罗素不能合理地期待这样一种论证——对它的诉诸是令人信服的——除非他给出一个接受该论证的合适理由。
那么,罗素为何要接受这条前提呢?尽管他没有言明,但这可能与他关于知识如何出现的一般设想有关。这幅图景似乎包括如下内容:
(i)所有经验知识(即关于世界的知识)的基础在于感觉材料陈述——比如我现在看见一块圆形的红色斑点。这些是我们可以最确信的知识。假如我们拥有诸种正确的经验,那么对这些陈述的真理性的怀疑,是病态的。
(ii)所有其他的经验知识都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通过这些基本陈述而被构建起来并得到辩护的。两种主要的方式是演绎(deduction)和简单的枚举归纳(enumerative induction)(这个A是B,那个A是B,……所有的A都是B)。
请注意,从感觉材料陈述进行的归纳和演绎,会给人们留下的总是感觉材料陈述;因此,感觉材料陈述加上演绎、枚举归纳,对于传递出物理对象陈述而言,总是不够的。此外,我想罗素会承认,有构建经验知识的第三种方式——某种可以被我们称作假设方法(the method of hypothesis)的东西。这种方法由表述一条假设和从中(或许与进一步的观察性陈述一道)推导出结论构成。如果人们从中得出的观察性结论在足够多的情况下为真,那么我们会说,这条假设已经被确证。如果这种确证足够强和足够系统化,我们或许会以上述方式知道这条假设为真。
这种达到知识的方法为科学所熟知。但是,罗素暗中为它加上一条限制以约束其力量。他似乎已经想到,如果人们从这些假设中(或许与进一步的、独立的观察性断言一道)得出的观察性结论是感觉材料陈述,那么这条假设自身必定是一条感觉材料陈述。实际上,在此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是,这条假设仅仅是关于感觉材料的,在这种情况下罗素会说它是可证实的,并因此是知识的一个可能的对象;要么是,这条假设部分是关于感觉材料的,部分是关于其他东西的,在这种情况下罗素会坚称,这个关于其他东西的部分一定是不可证实和不可知的。
有了这条罗素主义的限制,很显然,假设方法可以提供的唯一知识,就是关于感觉材料的知识。既然罗素可能承认的这另一种获得经验知识的方式,只不过得自感觉材料陈述的归纳和演绎,那么他所承认的我们可以拥有的关于世界的知识,只能是关于感觉材料的知识。既然他同意摩尔的说法,即我们确实知道各种为真的物理对象陈述,那么他认为,物理对象陈述确实一定可以被分析为感觉材料陈述;而物理对象一定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
这种推理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在于如下断言:如果人们可以从一个假设H中推导(7)出关于可观察对象的观察性结论,那么H一定是关于这些可观察对象的。那么,什么样的推导观念可以辩护这种断言呢?好吧,人们可能想到一种作为符号逻辑的、纯粹形式系统中逻辑演绎的推导。根据这种推导观,如果P是一个包含某些非逻辑词汇的实质的、不矛盾的前提,而Q是一个只包含没有出现在P中的非逻辑词汇的实质的、不矛盾的结论——例如,如果Q由如下这种观察性谓词构成:这些谓词被用于日常感知经验基础上的可观察的对象,而P不包含任何这种谓词——那么如果不诉诸至少一些依据Q中的词汇对P中的词汇所下的定义的话,Q就不会是从P中推导而来的。
在此请考虑罗素的数学模型。我们可以从关于数字的断言中推导出关于集合的断言,因为数字可以依据集合而被定义。记住这种模型,人们可以认为,一个可以从中推导出观察性断言(O1⊃O2)的假设H,其自身必定要么包含O1和O2中的观察性词汇,要么包含可以依据这些观察性词汇而得到定义的词汇。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诚然如此,那么H可以真正地被说成是关于观察性对象的。
问题在于,这种推导观是非常狭隘的。摩尔在尝试建立他关于善的惊人断言时,错误地使用了分析性(analyticity)、蕴涵(entailment)和逻辑后承等概念;如我们在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所看到的那样,在这些概念间可能有一种概念上的关系,即使它们不能依据彼此而被定义。(8)由于这点,在如下意义上存在Q可以从P中推导出来的情况:如果P为真,那么Q必定为真,这是先天可知和显而易见的,即使P是非矛盾的、Q是偶然的、Q中的非逻辑词汇与P中的完全不同且P和Q没有被任何定义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推导观下,一个人们可以从中推导出观察性后承的假设H自身为什么必须包含观察性词汇?或必须在任何直接的意义上是关于可观察对象的?这些疑问都是没道理的。
在这一点之外,在罗素将可证实性的陈述限制为那些仅仅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背后的推理中,还有进一步的问题。一条假设,可能由一个陈述加上很多从句,甚至一组陈述构成。在这些情况下,可从该假设中推导出的观察性结论,经常可以仅仅通过诉诸该假设的很多甚至所有部分而得出,无论这些部分是从句还是独立的陈述。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说,当使用该假设的很多或所有部分来一起工作以蕴涵特定的观察性预言时——可能无法划分那些预言,并将每条预言分配到该假设中与其他部分相对的某个部分中去。在此种情况下,既然需要该假设的很多或所有部分来蕴涵那些预言,那么如果那些预言通过观察被发现为真,它们就可以被用作去确证或证实整个假设——或者至少,确证或证实所有共同导致了那些预言的观察性和非观察性的部分。因此,罗素的如下限制不能被支持:这种限制暗中假定,一条假设的观察性预言总是可以仅仅被追溯到它的观察性部分。以上两个问题破坏了他的如下论证:物理对象陈述——在它们可知的范围内而言——一定可以被分析为感觉材料陈述。
关于他人之心的知识所提出的问题
在写作《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时代,在罗素看来,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的观点,为如下问题提供了一种,甚至是唯一一种可能的答案:假定我们知道存在着物理对象,可这种知识是如何可能的?如果物理对象只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那么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就只不过是关于感觉材料的定言和假言陈述的知识。因为这种知识相对而言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所以罗素将他的观点视作一种对关涉到外部世界知识的哲学问题的解答。
然而,这种基本策略还面临一种罗素已经完全意识到的严重困难。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不仅包括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还包括关于他人的知识。但罗素并不希望说,他人仅仅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这样的说法将会断言,当我说你存在的时候,我真正所说的是某种关于我自己感觉材料的东西。值得称赞的是,足够明智的罗素并没有接受这种说法。
当我们看见自己的朋友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并听见他说话——我们在类似情况下也会这样说话,这种现象无疑可以在不假定如下情况下得到解释:他绝对不是被我看到的一系列形状和听到的一系列声音,但实际上说,没有人如此受到这种哲学的影响,以至于不太确定他的朋友感受到的疼痛与他自己会感受到的疼痛是否是同样的。(9)
在此,罗素表明,他不会试图依据关于他自己感觉材料的陈述来分析关于他人的陈述。但这样一来,他如何可以解释我们关于他人的知识?显而易见,关于物理对象的问题的答案在此并不适用。
罗素简要地考虑到一种传统的哲学论证——类比论证(the argument from analogy)。这种论证大致如下:(i)我注意到,在发生于我身上的事情和我所具有的经验之间,有一种相关性。例如,如果我用针刺自己的手指,就会感到疼痛。(ii)接下来我注意到,有其他一些与我身体类似的身体,而且一些发生于我身上的事情同样发生于其他那些身体上。(iii)当其他身体上的一根手指被针刺的时候,我没有感到疼痛。但既然我观察到我的身体和经验之间的相关性,我假定同样的相关性也适用于其他身体。(iv)由此我得出结论:当另一个身体上的手指被针刺时,这个事件伴随着其他人的一种疼痛的经验。但是,说其他人具有这种经验,就是说其他人或其他心灵(10)——正如我们可能说的那样——存在。(v)此外,我知道其他心灵存在,因为:我知道身体事件和心灵事件之间的相关性在关于我自身的情况下存有,而且我知道,在这种类比论证的基础上,这种相关性在其他人那里同样存有。
尽管罗素考虑了这种论证,但对它并不满意,而且他认为人们不应对它太重视。在此有两点困难之处值得注意。第一,这种论证至多是一种从单个案例中得出的归纳。人们发现一种相关性——涉及人身体的事件和人对疼痛感觉的事件之间的相关性——的示例。然后观察到成千上万个其他身体,并基于观察到的相关性而假定:同样的相关性适用于关于所有其他身体的情形。但这为什么比如下想法更合理呢:要么是,既然人们在涉及其他身体的情况下自己并没有感到疼痛,那么在那些情况下其实并不存在疼痛;要么是,既然人们无法知道在那些情况下是否存在着感觉到疼痛的其他心灵,那么人们根本没有基础去断定,那种相关性是否适用于那些情况?类比论证中没有任何东西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原初的难点是:人们如何知道存在着其他人?(11)既然上述问题只是该难点的另一种表达,那么这种论证也很难被认为是成功的。
在罗素计划的语境下,对该论证的第二条反驳是,在这种论证的一般形式下,它想当然地认为确实存在着物理对象——尤其是人类身体。但如果人们认为身体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那么类比论证就发生了匪夷所思的转变。我差不多可以理解这会是什么意思:在其他身体和他人的经验之间存在的相关性,与我的身体和我的经验之间存在的相关性是一样的——假定身体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不会被分析掉。但如果它们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是依据感觉材料而被加以分析的,那么这种论证就变得成问题了。如果所有身体都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那么它们一定是某个人的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既然在这个阶段的论证中,罗素试图证明其他心灵的存在,那么他就不能在对物理对象的分析中假定其他心灵。出于这种考虑,请想象我自己正在尝试使用罗素的论证。我们仅有的资源似乎就是将物理对象视作我的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但如此一来,类比论证就会要我说:存在于我的经验和我的特定感觉材料(即那些被用于分析关于我身体的陈述的感觉材料)之间的相关性,同样存在于其他心灵的经验和我的其他一些特定的感觉材料之间(即我用于分析关于其他身体的陈述的感觉材料)。这是很奇怪的。人们如何可能真正假定,我与我的感觉经验的联系在一起的方式,同其他心灵与我的感觉经验联系在一起的方式,是一样的?简言之,如果我将这条假定——确实存在着其他身体——从类比论证中排除,并试图使用这种原则——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来陈述它,那么该论证就比以前变得更加不可理喻了。
不管怎样,罗素并没有十分信任这条假定。
我认为,这条假定——其他人具有心灵——一定允许我们不从类比论证中得到任何有力的支持。同时,这条假设使大量事实系统化,且从未导致任何有理由被认为是错的结论。因此,没有什么说法可以反对它的真,而且有很好的理由把它当作一种有用的假设使用。一旦这一点被承认,我们就可以扩展通过证言得到的关于可感世界的知识,并被导向我们在自己假定的构造中设想的那种私人世界的体系。事实上,作为哲学家的我们无论试图怎么想,都不会不相信其他人的心灵,因此,关于我们的信念是否被辩护这个问题,只有思辨上的兴趣。而如果它得到了辩护,那么我们的知识大大超出我们在科学和常识中发现的私人材料,这一点就不存在进一步的原则性问题了。(12)
在这段话里罗素指出,我们需要接受如下主张:存在着作为“有用的假设”的他人。他的思考似乎沿着如下思路展开:我们开始于这个问题,即解释我们如何知道存在着物理对象和其他人。他承认,自己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或辩护我们关于他人的知识。但他似乎假定,如果我们承认其他人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解释和辩护自己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罗素的解释是,我们可以知道存在着物理对象,因为它们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而我们又可以了解感觉材料。罗素大概会说,这表现出进步。这种进步之处在于,我们已经解决了自己关于外部世界知识问题的一半——换言之,关于解释我们如何知晓物理对象的问题。尽管我们关于他人的知识没有被证明是位于坚固基础之上的,但解释一些拥有坚固基础的知识总比什么都解释不了要好。
这就是罗素看上去的想法。然而,这种立场不可能是正确的。相反,罗素在解释关于他人知识上的无力,破坏了他对物理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对一个简单的物理对象陈述的分析,来看到其中的缘由。
9.在教室里有一张桌子。
对该陈述的分析,不大可能仅仅依据我的感觉材料而给出。这可以通过如下事实表现出来:如果我断然地说出了(9),而你在此时此刻断然地说出了(10),
10.在教室里没有桌子。
那么你所说的与我所说的在逻辑上是不相容的;我所说的和你所说的共同为真,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你做出的陈述仅仅是关于你的感觉材料的,那么这种陈述与任何仅仅关于我感觉材料的陈述在逻辑上都不会是不相容的。因此,当我们说出(9)和(10)这样的句子时各自所做的陈述,不能都被分析为仅仅是关于我们自己私人感觉经验的陈述。而如果它们不能都以这种方式进行分析,那么当然就都不能被这样分析。
我认为,罗素在暗中认识到了这点。然而,他是否认识到这对他立场的影响,却并不清楚。我们所看到的是,如果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那么它们一定是每个人的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根据这种观点,(9)可以被分析为一系列由(9a)和(9b)所表明的那种陈述。
9a.任何“在这间教室里”并(在此时)“站在正确的地方”观看的人,都会具有如此这般种类的视觉感觉材料。
9b.任何“走进这间教室”并“沿着一个特定的方向”前进的人,最终都会具有关于硬度和压力的触觉感觉。
但无可置疑的是,如果罗素不能解释我们如何知道其他人的存在,那么他就不能解释,我们如何应当知道,在所有可想象的偶然事件中,所有其他人的感觉经验会是什么样子。因此,将物理对象分析为每个人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并不会解决人们计划用它去解决的问题。这不会解释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
如果有可能的话,这种分析使问题变得更糟。至少我可以确定,在哲学之外的日常生活中,我确实知道有物理对象存在。但我完全没有对如下事情感到确定:我知道在所有可想象的情况下,其他所有人的私人感觉经验会是什么样子。尝试依据关于他人感觉经验的被断言的知识,来分析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这并不是将一种复杂的知识还原为某种更简单、更易解释的知识。相反,这是将一个哲学问题替换为一个更复杂的哲学问题。既然这不是一种有希望的策略,那么最合理的选择是:拒绝将物理对象分析为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
这至少是我的看法。罗素和他的一些后继者并不这样看待这件事。尽管物理对象是感觉材料逻辑构造的观点包含严重的困难,它还是在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极大地影响了哲学家们。当我们讨论逻辑实证主义时,会看到这方面很好的例证。但现在,我们将离开这个话题,并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另一个主题——被称作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体系,在罗素于1914年3月在哈佛做了《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演讲之后的四年中,这个体系在罗素和维特根斯坦那里得到了发展。
(1) 最初由Allen and Unwin出版社出版于1914年;2000年再版(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2) 译者注:此句的英语语法结构与汉语不同,很难直接将“the average child”的语法功能直接翻译出来。译为“(每个)6到18岁的孩子平均有4.7个龋洞”更符合汉语语法。
(3) Bertrand Russell,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pp. 84—85.
(4) 例如,请参阅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第88页关于蓝色镜片(blue spectacles)的讨论,“如果我们现在发现了一块蓝色斑点在视觉空间中以这种方式移动,那么当我们没有关于一个介于其间的有形物体的感觉经验时,我们仍然推断出,如果我们将自己的手放在触觉空间中某个特定的地方时,我们会经验到一种特定的触觉感觉”,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
(5) 尤其请参阅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第94—100页。
(6)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pp. 88—89。
(7) 译者注:在此“推导”和“演绎”实际上是同一个词,用作动词时译为“推导”,用作名词时一般译作“演绎”,有时为了通顺也译为“推导”。
(8) 前文所暗指到的这种推导观,本质上是狭义上的、与摩尔联系在一起讨论的分析性后承(analytic consequence)——Q是P的一个分析性后承,当且仅当Q’是P’的一个严密的逻辑后承,在此P’和Q’与P和Q至多只在同义词的替换上(以及在被用于提供同义词的定义中)有所不同。
(9)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 p. 90.
(10) 译者注:“其他心灵”与“他人之心”为同一英文语词,视语境不同而译为二者中的一项。
(11) 译者注:黑体字粗体字+着重号表示双重强调。以下不再赘述。
(12)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 pp. 10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