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摩尔论“好”以及伦理学的基础
本章概要
1.概观:摩尔关于好和正当的主要学说
2.关于“好”不可定义的论证
可定义性以及分析/综合的区分
不可定义的性质:“好”和“黄色”之间的类比
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
3.不可定义性论题在摩尔这一论证中的作用:未包含“好”的断言不能用来确立关于什么东西是好的的断言
这一论证
解释1:关于分析性和蕴涵的限制性概念;当这些概念采取狭窄定义的时候,“好”的不可定义性可以表明,没有提及“好”的断言不能够蕴涵关于什么东西是好的断言,但是这并不表明它们没有确立它们的真理
解释2:关于分析性和蕴涵的扩展性概念;当这些概念采取扩展化定义的时候,就不能够表明未提及“好”的断言不能蕴涵关于什么东西是好的的断言
4.摩尔的论证可以被修复吗?
扩展化的开放问题论证;为什么可定义性不是问题
5.自明性
摩尔的这一观点,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什么不是——是自明的,即使它们不是分析地明显的,也不是分析地可证明的;该观点内在的张力,以及什么使得摩尔趋向于这样的观点
6.一个一般性的教训
摩尔关于伦理学辩护的有缺陷的概念;常识哲学家如何错失了伦理学的常识性起点
概观:摩尔关于“好”(Goodness)和“正当”(Rightness)的主要学说
在这一章,我们转而考察摩尔关于伦理学的开创性的观点。这是在他出版于1903年的经典著作《伦理学原理》(1)中提出的。在这本书的前言中,摩尔区分了两类伦理学问题。
A.什么样的事情就其自身而应该存在?
就其自身而言是好的?
具有内在的价值?
B.什么样的行为是我们应该去做的?
是正当的?
是义务?
他认为A组中的不同提法之间是互相等价的。对于B组的问题也是如此,只有一点例外,即在这两者之间稍微有一点不同:一方面是被他称为我们的义务或者是我们应该去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被他称为正当的行为。对于摩尔来说,义务性的行为和我们应该去做的行为是一样的。每一个这样的行为都是正当的。然而在某些情形下,我们的义务可能是去做两个不同行为中的任何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两者都是正当的,尽管就它们本身而言,没有一个是我们的义务或者是我们应该去做的。不过,除了这点小小的例外,摩尔认为B组中的不同提法之间也是等价的。
与这两类问题相对应的是两类伦理学陈述——那些试图回答A类问题的,和那些试图回答B类问题的。一些旨在回答A类问题的答案有(2):
对于美的欣赏是(内在地)好的。
知识是(内在地)好的。
友谊是(内在地)好的。
一些旨在回答B类问题的答案有:
信守一个人的承诺是正当的。
说真话是正当的。
帮助他人是正当的。
在这个前言中,摩尔提出了两个关于A类陈述和B类陈述的论题(3)。
T1.如果一个论证的结论是一个A类陈述,而它的任何一个前提都不是,那么其前提并不蕴涵结论,并且,前提之为真并不为结论之为真提供任何证据,或者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认为它为真。
T2.如果一个论证的结论是一个B类陈述,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该论证的前提蕴涵结论:前提同时包含了一个A类陈述以及一个“因果陈述(causal statement)”(或者另外一个B类陈述)。
论题2表达了摩尔对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信奉,即这样的观点:一个行为的对错完全取决于其结果的好坏。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关于一个行为之对错的伦理评判,在概念上依赖于我们对这个行为所带来的事态(states of affirs)之好坏的评价。
边沁和密尔经典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就是一种这样的理论。
1a.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它所产生的好的结果比该行动者所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替代性行为所能产生的都更多。
b.幸福(happiness),且只有幸福是好的。
c.从而,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由它带来的幸福比该行动者所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替代性行为都更多。
这里的第一个前提是所有的后果主义理论都共有的,它和摩尔的T2表达了同样的思想。第二个关于幸福的前提,是一个属于A类的道德陈述。不同的后果主义就是源于选择不同的A类陈述来作为这第二个前提。在摩尔看来,A类原则构成了所有伦理判断的基础。既然它们是最为根本的原则,那么它们也就是他所最为关心的。
它们也是他的中心论题T1的主题。在它一开始被提出来的时候,T1很自然地被认为是一个大胆的、令人震撼的断言。通常人们会认为,什么东西是好的这样的断言,至少有时候可以被证据或者论证所支持。在这样的情形中,一个人可能会认为,他的如下断言可能是正确的:x是好的,因为x是如此这般的——“x是如此这般的”这个陈述自身并不明显是一个评价性陈述,而是要求更进一步的论证和辩护。然而,如果T1是正确的,那么这一自然的想法就是错的。
那么,摩尔坚持T1的理由又是什么呢?用来支持这个论题的前提主要是摩尔的T3。
T3.好是不可定义的。
摩尔认为有一个论证可以表明T3为真。另外他认为,一旦T3被确立了,那么我们将看到T1也必须为真。不过,T1和T3之间的联系还不是那么的明显。使得它们之间的联系明确化的一个办法是,添加这样一个进一步的论题,它是摩尔在第一章的第五节结尾所提出来的(4)。
T4.除非一个人知道好的定义,否则这是不可能的:知道什么可以构成“某个东西是好的”这一命题的证据。
看起来似乎的确如此:如果T3和T4都是真的,那么T1也将是真的。这一推理如下:假设好是不可定义的。那么,既然没有关于好的定义,也就没有人可以知道好的定义。另外,如果T4为真,那么就没有人可以知道什么可以成为某个东西为好的的证据。这从而至少表明了,没有什么可以成为“某个特定的东西是好的”这一命题的证据,或者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认为它为真。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T1这个断言就是真的。
在我看来,这就是摩尔的观点。这样说的时候,我必须加上四点澄清。首先,摩尔在第一章用了好几页来讨论他用定义这个词意味着什么。这些讨论是挺令人困惑的,而且在我看来也是有点混乱的(5)。在这里,我并不想深入细节来讨论它们,而只是关于这一点提供一个重构,即他想要寻求的是什么。尽管他自己并没有将其表述成这种形式,在我看来,他所寻求的正是对“好”这个词的一个定义,从而对我们通常用这个词所表达的性质(概念)提供一个分析。总体上说,摩尔设定,当P是任何一个谓词,一个关于P的定义就是对我们用P所表达的性质的一个定义(或者分析)——即通过这样一个真句子所表达的定义:“是(一个)P”这一性质就是“是(一个)D”这一性质。其中,D是某个词或者短语。例如,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关于“正方形”这个词的定义会告诉我们,“是一个正方形”这个性质就是“是一个具有四条等边的长方形”这个性质。根据这个观点,“正方形”这个词通常被用来表达一个复杂的性质,它的构成成分包括“是一个长方形”这个性质,以及“具有四条等边”这个性质。既然这个性质也可以由“具有四条等边的长方形”这个短语来表达,那么“正方形”这个词跟这个短语就意味着同样的东西;并且,在任何一个句子中,它们都可以为对方所替换,而不改变句子的意思或者它所表达的命题。说好是不可定义的,摩尔就是说“好”这个词不具备这种意义上的定义;我们用它来表达的性质是简单的、不能再被分析的性质,即:它没有任何其他的构成性性质。
我们为理解摩尔所必须做出的第二点澄清包括对这两者进行区分:一方面是知道“好”这个词的意义,另一方面是知道它的定义。如果摩尔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即“是好的”这个性质是一个简单的、不可被定义的性质,那么“好”这个词就没有摩尔意义上的定义。但是,它还是具有一个意义的。的确,它的意义就是它所表达的那个不可被定义的性质。从而,即使没有人知道“好”的定义,我们还是可以知道“好”意味着什么。
第三点需要做出的澄清是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知道什么东西是好的,和对“它是好的”这一点能提出证据。对于摩尔来说,这一陈述,即一个人不能知道“x是好的”这个断言的证据,并不蕴涵一个人不能知道x是好的。摩尔认为,有一些东西是我们不需要证据就知道的——即,不需要从其他一些更为基本的断言中推导出它们为真,或者甚至是它们可能为真。例如,摩尔认为,我们可以知道什么东西是黄色的,却不是从什么更为基本的、作为其证据的断言中推出这个命题,而是仅仅在适当的条件下看一看那个东西。类似的,他认为,至少在某些情形下这是可能的,知道某个东西是好的,仅仅是通过思考一下关于它的好的问题,以及将这个问题和其他可能与之混淆的问题适当地区分开即可。
即使做出了这些必要的澄清,摩尔还是很快地从T3跳到了T1,而没有花太多的时间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这是当我们在批判性地评价他的理论时需要仔细考察的。不过,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摩尔的“好是不可定义的”这一断言,以及对于它的论证。
关于“好是不可定义的”的论证
可定义性以及分析和综合的区分
我们一开始来对这一点做出一个决定,即什么样的陈述被摩尔视为一个定义。这里,最好是关注四类不同的陈述,它们是通过两个粗略的区分以及两个现成的区分产生的。一个是分析性(analytic)陈述和综合性(synthetic)陈述之间的区分,另一个是等价性(equivalences)陈述和概括性(generalities)陈述之间的区分。由此产生的四类陈述是,分析等价陈述,分析概括陈述,综合等价陈述,综合概括陈述。《伦理学原理》第一章的大部分都是在做这些区分。
摩尔是这样开始他关于伦理学问题的讨论的,即通过表明,当我们说诸如这样的话的时候——杰瑞是一个好人,或者我应该信守我对琼斯的承诺,我们是在做出道德陈述。然而,这些陈述是特定的陈述。我们可能因为对进行这样特定的评价感兴趣而对伦理学感兴趣,然而,一个道德哲学家并不关心一个人可能做出的每一个特定的判断。相反,摩尔说,道德哲学家关心的是一般性的、能够涵盖广泛情形的道德原则。例如,他认为,道德哲学家关心的是类似(2a)和(2b)这样的一般性断言。
2a.快乐是好的。
b.快乐,且只有快乐是好的。
这里的第一个陈述是概括性陈述的一个例子。它所说的是,所有的快乐都是好的,却并没有说是否其他事情也是好的。第二个陈述是等价性陈述的一个例子。它说快乐是好的,并且更进一步,在快乐以外没有其他什么东西是好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理解摩尔是怎样区分分析性陈述和综合性陈述的。带着这一问题来考虑下面的例子:
3a.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一位美国参议员,那么x是美国参议院的一个成员。
b.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一位代表新泽西的美国参议员,那么x是男性。
这两个陈述(现在)都是真的。然而,(3a)是一个必然真理,是先天可知的,而(3b)是一个偶然真理,是只有通过经验证据和调查才能知道其为真的。摩尔会说这是我们关于“美国参议员”这个概念的一个部分,即任何它所适用的人都是美国参议院的一个成员。从而,他会认为,我们不需要查看什么选举结果就可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x是一位美国参议员而不是美国参议院的一个成员。从而,他会认为(3a)是分析的。在(3b)的情况下,身为男性并不是我们“代表新泽西的参议员”这个概念的一部分。既然可能是位女性参议员,那么(3b)就是这样的陈述,尽管它为真,但它还是可能为假的。同时,它之为真并不是仅仅通过推理和反思就可以知道的,而是必须通过经验调查才能得知。从而,摩尔会将它划归为综合的。
我们能找到分析和综合的等价性陈述的例子吗?考虑下面一对句子。
4a.对于所有x,x是一个人,当且仅当,x是一个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
b.对于所有x,x是一个人,当且仅当,x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
尽管(让我们假设)(4a)是真的,它是偶然的,只有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才可被知道为真。很显然,可能某个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并不是一个人。从而,(4a)会被摩尔划归为综合的,并且这两个概念,“是一个人”和“是一个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不会被认为是必然等价的。在(4b)的情形中,据称有些哲学家坚持认为它提供了“是一个人”的定义。对他们而言,这是不可能的:是一个人但不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或者相反;此外,他们还认为,我们仅仅通过理解这些语词和对它们进行反思就先天地知道这一点。尽管他们这一观点是对是错是非常有争议的,我们至少还是对于他们想要断定的东西有了一些概念,即,(4b)是分析的。其他更为明显一点的分析等价陈述的例子是(5a)和(5b)。
5a.对于所有x,x是一个正方形,当且仅当,x是一个有四条等边的长方形。
b.对于所有x,x是一个哥哥或者弟弟,当且仅当,x有兄弟姐妹并且x是一个男性。
在上面每个例子中,这些断言都既是必然为真也是先天可知的。
在断定“好是不可定义的”的时候,摩尔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从它可以得出,不存在具有(6)那种形式的分析陈述——其中的省略号被替换成这样一个词或者短语:它要么是表达了一个(其自身不再包含“好”作为一个组分的)复杂性质,要么是一个像“快乐”这样的被有些哲学家等同于“好”的自然性质。
6.对于所有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
这并不是说摩尔认为没有像(6)这种形式的句子是真的。事实上,他认为某些类似(7)这样的句子是真的。
7.对于所有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对一个美的对象的沉思,或者x是对于人类友情的享受。
他所坚持的是,即使有些这样的句子是真的,它们中也没有任何一个是分析的。在这里,用“分析”这个词,粗略地讲,他似乎意味着,这样的陈述是必然为真的、先天可知的,并且是仅仅通过分析这个陈述中所包含的概念而为真的。(后面我们将会更为详细地讨论这一点。)
一个类似的观点对于包含好的概括性陈述也适用。在摩尔看来,没有这种形式的概括性陈述是分析的:
8.对于所有x,如果x是……,那么x是好的。
当其中的省略号被替换成这样一个词或者短语:它要么是表达了一个(其自身不再包含“好”作为一个组分的)复杂性质,要么是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的第一章第六节的结尾表达了他的这一观点,即“什么是好的”这样的陈述永远不会是分析陈述。
如果我问,“什么是好?”那么我的回答是,好就是好,而这就是这个问题的终结。或者,如果我问“好如何被定义呢”,那么我的回答是,它不能够被定义,而这就是关于它所有我能说的话。虽然这些答案听起来可能比较令人失望,它们却是最为重要的。对于那些熟悉哲学术语的读者来说,我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表达这种重要性,即它们等同于说:所有关于好的命题都是综合的,它们永远不会是分析的;并且,那显然不是一件琐屑的事情。同样的观点可以用更为通俗的方式来表达,即,如果我是对的,则没有人可以以这就是“这个词的意义”为借口,将诸如此类的公理强加于我们:“快乐是唯一的好”或者“好是令人向往的”。(6)0
正是因为否认了包含“好”的分析性陈述的存在,这使得摩尔认为,没有什么这样的结论,即关于某个东西是好的,可以从一些不包含“好”的前提中得出。不过,他确实认为一些包含了“好”的综合概括性陈述是真的——比如,他认为这是真的,享受人类友谊是好的。
简单的、不可定义的性质:“是好的”和“是黄色的”之间的类比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摩尔坚持,未提及好的前提永远不可能为某个东西是好的提供证据。这个关于证据的观点可以通过考虑他所讨论的一个例子而变得更为清楚。根据摩尔,“是好的”这个性质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是黄色的”这个性质。考虑下面这个陈述:
9a.柠檬是黄色的。
一个人会说上面的这句话,而不说是一个柠檬就等同于是一个黄色的东西。一个人甚至可能说,“是黄色的”并不是柠檬的一个必然特征,因为这一点似乎没有任何概念上的不一致或者不可能:在一个世界中,柠檬是橘黄色的。从而,摩尔会说,“柠檬是黄色的”这个陈述是综合的。这类似于摩尔认为(2a)那个陈述是综合的。
对等价句也可以提出类似的观点。考虑陈述(9b)。
9b.x是黄色的,当且仅当,x反射了n频率的光波。
尽管这个等价性陈述事实上是过于简单化从而并不严格为真,这里让我们暂且忽略技术细节,出于论证的目的想象一下,对于光学物理的研究确立了对于某个特定的n,一个类似这样的陈述为真。即使这样,摩尔并不会将(9b)认为是分析的,或者是一个定义。他会坚持说,右边的从句并没有给出左边的从句的意义。为了支持这一点,他会指出,一个正常的人会知道一个东西是黄色的,而对于光波、频率之类的东西没有一丁点概念。从而,摩尔会说,这并不是我们关于黄色这个概念的一部分,即任何黄色的东西必须是反射了某个频率的光波。相反,我们使用一组标准来确定一个东西是不是黄色的——仅仅看一看它——而用另外一组标准来确定它所反射的光波的频率。这两组标准最终被同样的对象所满足,这是一个经验发现,而不是概念或者哲学的反思。从而,(9b)就像(9a)那样是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摩尔说对于包含了“好”的等价句,也是如此。尽管有这种形式的真的陈述——“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如此这般的”,它们中没有一个是定义,从而没有一个是分析的。
根据摩尔,像“好”“黄色”或者类似的词之所以是这样的,是因为“是好的”或者“是黄色的”这样的性质是简单的、不可分析的。它们之间的不同是,我们可以通过感知来知道什么东西是黄色的,而对于什么东西是好的,确定它的唯一途径是通过理智直觉。摩尔这样表达了这一点,他说,“是黄色的”是一个自然(natural)性质,而“是好的”是一个非自然(non-natural)的性质。
基于这个关于“好”这个词和“黄色”这个词之间的相似性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摩尔这一断言的本质,即关于什么东西是好的这样的结论,并不被任何没有提到好的前提所蕴涵,后者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来支持前者。这个断言就类似于关于黄色的断言。
T1y.如果一个论证的结论是某个东西是黄色的,而其前提中没有任何一个说它是黄色的,那么这些前提并不蕴涵这个结论,并且,它们并不为这个结论提供什么证据,或者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它为真。
这个断言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一个人通常怎样确定某个东西是黄色的呢?并不是通过论证,而是通过观察。当然,可以想象有这样的情况,在其中可以给出一个论证。然而,摩尔大概会认为它们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否证T1y。例如,考虑下面的对话。问题:那个盒子里有什么?是不是什么黄色的东西?回答:那是一个柠檬。结论:那么它很可能是一个黄色的东西。这里,似乎那是一个柠檬这个前提为它是黄色的这个结论提供了证据,从而是认为它为真的一个理由。
我怀疑摩尔是否会认为这是对T1y的一个真正的反例。相反,他很可能会回应说,这个论证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前提,所有(大多数)柠檬都是黄色的,而这个前提最终依赖于观察,而不是说明性的论证。一旦这个前提被加到这个对话所包含的简单论证中去,这个论证的前提就会包含一个关于什么东西是黄色的的陈述,从而它就不再是T1y的反例了。关于这是不是思考这些所谓的反例的一个合适的方式,尽管这是可以争辩的,我认为摩尔会对下面的例子说同样的话。
那个在爆炸现场的对象是什么颜色的?
它反射了具有n频率的光波。
那么,它必然是黄色的。
假设这个论证是健全的,摩尔会可能说,它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它依赖于一个隐含的、已经被确立了的前提——任何反射了n频率光波的东西都是黄色的。事实上,类似这样的例子可能使得这一点对于他来说更为合理,即关于什么是黄色的的结论最终都必须依赖于一些简单的观察,而不是其前提中没有提到黄色的说明性的论证。
在摩尔看来,类似的结论对于什么是好的也为真。这里主要的不同之处是,我们并不是像观察什么东西是黄色的那样来观察什么东西是好的。我们通过眼睛来观察什么东西是黄色的。我们通过理智来看到什么东西是好的——仅仅通过弄清楚我们正在思考的是什么,从而就理解它必然是好的。
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
到目前为止,我们解释了摩尔的结论T1和T3中的内容。然而,我们还没有讨论他究竟是怎样达到这些结论的,我们也没有对其做出评论。现在让我们来做这件事。我们从T3这个结论开始,即“好”是不可定义的。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的第13节为这个结论给出了他著名的“开放性问题”论证(open question argument)。他说,我们可以看到“好”是不可定义的,这是因为,不论提供了什么样的定义,对那个满足了这一定义项的东西问这样的问题总是有意义的:它是不是好的。他通过考虑下面这个简单的定义表明了这点。
G.对于所有的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我们想要的。
摩尔的推理是,如果G是一个真正的定义,那么它不仅是真的,而且也将为我们提供“好”的意义——在那样的情况下,“好”以及这个短语“我们想要的”将表达同样的性质,从而意味着同样的事情。但是摩尔认为,通过考虑Q1,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表明“好”并不意味着这个。
Q1.假设x是我们想要的,那么x是好的吗?
不管你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摩尔说,很清楚,这个问题就和Q2一样是可以理解、一样有意义的:
Q2.x是好的吗?
但是,如果“好”和“我们想要的”表达了同一个性质,从而意味着同样的事情,那么我们将总是可以在一个句子中用一个词来替代另一个,而不会改变该句子所表达的命题或者问题。从而,如果G是一个真正的定义,那么句子Q1和Q3就意味着同样的事情,从而表达同样的问题。
Q3.假设x是我们想要的,那么x是我们想要的吗?
但是这是荒谬的。句子Q1和Q3并不意味着同样的事情,它们所问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从而,G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好”的意义。
基于这样的讨论,我们可以将摩尔关于“好”不可定义的论证重构如下:
P1.如果(i)对于所有的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D是一个对“好”的定义,那么“好”和D表达了同样的性质,并且这两个表达式意味着同样的东西。
P2.如果“好”跟D表达了同样的性质,并且这两个表达式意味着同样的东西,那么句子(ii)假设x是D,那么x是好的吗?和(iii)假设x是D,那么x是D吗?就表达了同样琐屑的、答案自明的问题(即,[ii]跟这个问题是类似的:(iv)假设x是y的一个男性的兄弟姐妹,那么x是y的一个兄弟吗?只要适当地理解了这些句子,就足以知道对于这样的问题的答案是“是的”)。
P3.不存在这样的(其自身不再包含“好”这个组分的)复杂性质或者简单的自然性质P以及表达式D,使得D表达了P,并且P2中的(ii)表达了像(iii)一样琐屑的、答案自明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引入这样的表达式D。
C1.从而,不存在这样的关于“好”的定义,对于所有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D,在其中D要么是表达了一个复杂性质,要么是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
C2.所以,“好”是不可定义的,从而它必然表达了一个简单的非自然性质(7)。
这个论证的前提是直观上相当有道理的。P2体现了一个自然的假设,(在这些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形中)一个句子的意义是其组成部分的意义的一个函项,而P1合理地表述了我们从至少一种重要的定义中想要得到什么。尽管并非完全没有异议,这些假设还是有吸引力的,并且,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它们或许可被接受。鉴于此,我们关于这个论证的评价就依赖于我们对于P3的评价。这里,最好是明确地表述出摩尔可能很依赖的一个原则,尽管他从来没有明确的表述过它。
意义的透明性
如果两个表达式α和β意味着同样的事情(比如,如果两个谓词表达了同样的性质),并且,如果一个人x(完全)理解了α和β,那么(i)x将知道α和β意味着同样的事情,且(ii)x会知道,任何两个(摩尔所考虑的那种)句子,当它们之间的区分只在于将其中的一个表达式替换成另一个意味着同样东西的表达式的时候,它们表达了同样的命题(在陈述句的情况下)或者表达了同样的问题(在问句的情况下)。
摩尔似乎隐含地依赖于这个原则,或者是其他一些类似的原则,当他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时候:如果D给出了好的意义,那么任何一个(完全)理解了两者的人都将仅仅通过反思就看到,P2中的问句(ii)和问句(iii)意味着相同的事情,从而表达了同样的问题(8)。既然这两点看起来是很合理的,即我们(完全)理解了好以及相关的表达式,而我们不能判断这两个问题是这样相互联系的,他从而认为P3是正确的。
他也确实应该如此,鉴于他接受了透明性原则。就这个原则本身来说,情形又更为复杂一些。一方面,这个原则在直觉上是很有吸引力的,它不仅是被摩尔,而且也被二十世纪早中期的大多数处理关于意义的实质性问题的分析哲学家们要么隐含要么明确地接受了。另一方面,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对这个原则的很多重要的反例被提出来了——很多包含了专名(proper names)和自然类谓词(natural kind predicates),它们随着一个被称为直接指称理论(direct reference theory)(9)的语义学方法而得到理解。在我看来,这些反例,尽管在其他语境中是真正的反例并且是非常重要的,它们跟摩尔对于这个原则的隐含性依赖却没有太大的关系(10)。从而,尽管透明性原则在我看来最终是不对的,从而不能对P3提供什么支持,后者却仍然还是有道理的、不必质疑。这就将我们置于这样的立场:至少是有条件地接受了摩尔关于好不可定义的结论。
摩尔这一结论的吸引力可能会显得更大,如果我们注意到在哲学家(以及其他人)中存在的关于“好”的有意义而广泛性的争议。哲学家们对于像Q1这样的问题如此持久的争论这一事实表明了,它们很难说是像P2中的问题(iv)那样琐屑的。在Q1这个特定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通过问这个问题来看出这样的争议是如何产生的,所谓“是我们想要的”,这里的“我们”是谁。它是否包括像希特勒、斯大林或者波尔布特这样的人?如果包括的话,那么这一点显然并不清楚:他们想要的是不是好的。如果不包括的话,那么基于什么可以决定谁该被包括在内,而谁必须被排除在外呢?像这样的困难表明了,Q1不是琐屑的,而是有着真正的效力的。从而,摩尔总结到,“好”跟“我们想要的”并不意味着同样的东西。有理由认为,类似的问题在所有对“好”所提出的哲学定义中都可以找到,从而“好”在摩尔关于定义的严格意义上确实是不可定义的。
不可定义性论题在摩尔对T1的论证中所起的作用
不可定义性论题,T3,是摩尔对T1的(隐含)论证的第一步。这个论证可以被重构如下。在给出这个论证的时候,我们将相关的D视为任何这样的词或者短语,它要么是代表一个复杂性质,要么是代表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S4是根据摩尔的观点重新表述和详细阐释了T1)。
这一论证
S1.不存在这样相关的D,从而使得,对于所有的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D是“好”的一个定义。
S2.对于任何相关的D,不存在这样的分析等价性陈述,对于所有的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D,也不存在这样的分析概括性陈述,如果x是D,那么x是好的。(11)
S3.对于任何相关的D,不存在这样的蕴涵,即由α是好的所表达的陈述被由α是D所表达的相应陈述所蕴涵。
S4.对于任何相关D,不存在由α是D所表达的陈述,为由α是好的这个陈述所表达的结论提供了任何证据,或者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它为真。某个特定的东西是好的这个断言,有时候能够从一个断定了某一类中的所有成员都是好的这样一般性的原则中得出。但是,伦理学的根本原则——这样的原则断定所有,且只有这些某一特定集合的成员是好的,并且,它们为其他的伦理学断言进行辩护提供了基础——是自明的命题,对于它们不需要什么辩护,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辩护;这样的命题必须就是被认为是真的。(12)
诠释1:关于分析性和蕴涵的限制性概念
鉴于摩尔关于什么可被称为一个定义的非常严格的意义,其关于“好”不可被定义的论证看似非常有道理。从而,我假定我们接受S1。然而,在他从S1到S2—S4的过渡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让我们从S1到S2之间的过渡开始。摩尔将他的这一论证,即没有关于“好”这个词的定义,看作好像它足以确立这一点:对于任何相关的D,不存在将“好”和由D所表达的性质联系起来的分析等价陈述或概括陈述。为了评价这一步,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他所谓的一个分析真理意味着什么。引人注目的是,他对这方面以及其他紧密相关的观念所花的注意是如此之少,而这些对于他的整个论证却是如此之重要。在《伦理学原理》中的很少几处他谈到分析性的地方,他似乎表示,他将分析真理看作是必然真理,其为假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可设想的”,它们的否定句是“矛盾的”(13)。他的这些词的意义从来没有得到详细说明;但是它们可以被适当地理解为表明了一个关于分析性的相当狭窄的概念。他很可能假设了,分析真理是那些可以通过同义词替换而被转化成形式逻辑真理的。根据这个观点,如果约翰是玛丽的一个兄弟,那么约翰是玛丽的一个男性的兄弟姐妹,是一个分析真理,因为通过对是一个兄弟做同义词的替换,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逻辑真理,如果约翰是玛丽的一个男性的兄弟姐妹,那么约翰是玛丽的一个男性的兄弟姐妹,它具有如果p那么p的形式。因为它的否定,或者其他任何逻辑真理的否定,在逻辑上等价于p & ~p这个简单的矛盾式,一个分析真理的否定是矛盾式,这句话的意义在这种解释下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一个人确实持有这种关于分析性的观点,那么给定摩尔的非常严格的关于什么可以算作一个定义,从而什么可以算作同义词的概念,我们最终会将分析真理这个集合视为必然真理这个集合的一个高度限定了的子集,它表达了先天可知的命题(假设,正如摩尔所做的那样,逻辑真理是必然的、先天的)。在这种诠释下,摩尔论证中的S1和S2之间的跨度是很小的,从而从第一步到第二步的跨越是有道理的、可以理解的。
然而,有理由对这样的诠释进行怀疑。它首要的问题是,使得从S1到S2之间的跨越有效的关于分析性的狭窄定义,对从S2到S3和S4之间的跨越造成了问题。为了达到S3,我们需要对蕴涵(entailment)这个观念进行解释。摩尔倾向于将这个关系视为逻辑暗含(logical implication)——一个命题p蕴涵了一个命题q,当且仅当,p逻辑地暗含q——即:当且仅当,q是p的一个逻辑后承(logical consequence)。然而,通过逻辑暗含和逻辑后承这样的词,他并不意味现在的形式符号逻辑中这些观念的意义。对于摩尔来说,逻辑暗含和逻辑后承是命题或命题的集合之间的关系;而在形式逻辑中,它们是句子或句子的集合之间的关系。对于摩尔来说,命题是句子所编码的信息,是陈述句被用来做出的断言——这可以理解成,意义相同的不同句子表达(编码)了同一个命题,并且,不同的命题可以由同一个句子在不同场合的使用来表达(或编码),如果这个句子含有像“我”和“现在”这样的索引词(14)的话。
另外一点表明摩尔用逻辑暗含和逻辑后承所意谓的东西跟这些词在现代符号逻辑中的意义的不同之处是,摩尔将S3视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论题,而与之对应的、包含逻辑暗含的现代观念的S31,则完全是琐屑的。
S31.对于任何相关的D,以及名字n,句子n是D并不逻辑地蕴涵n是好的。
S31是琐屑的,因为在现代逻辑的意义上,仅仅是好这个词并不在D中出现这一事实,就足以确保n是D并不逻辑地暗含n是好的。这一点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表明。在现代逻辑中,这个对象既不是圆的也不是方的这个句子,逻辑地暗含这个对象不是圆的这个句子,因为任何对这些句子中具有下划线的非逻辑语词的解释,如果它使得第一个句子为真,那么也将使得第二个句子为真。这一点通过这个事实反应出来:将这些具有下划线的非逻辑词汇统一地替换为其他的非逻辑词汇,而不变动其他的逻辑词汇,将永远也不能得到这样一对句子,其中第一个是真的,而第二个不是。根据这个标准,一个正方形在这个圆之内这个句子,并不逻辑地暗含一个长方形在这个圆之内,因为关于逻辑暗含的现代定义并没有规定,替代正方形和长方形的语词必须是相互关联的。既然摩尔坚持,一个正方形在这个圆之内这个命题确实蕴涵了一个长方形在这个圆之内这个命题,那么在摩尔的S3中的蕴涵关系就不能是现代意义上的逻辑暗含。
到此为止,在对摩尔的这种解释下,一个人被拉扯向两个方向——一个是力图使得S2到S3之间的跨越有效,另一个是试图使得S3到S4之间的跨越有效。首先考虑前者。回顾我们关于摩尔主义的分析性暂定的(provisional)解释——一个句子是分析的,当且仅当,它可以通过用同义词来替换同义词被转化成一个形式逻辑真理。(S是一个形式逻辑真理,当且仅当,不管其中的非逻辑词汇被如何解释,也不管其中的非逻辑词汇如何统一地被替换成其他非逻辑词汇,S都将为真。)(15)这个关于分析性的定义可以这样扩展到命题,一个命题是分析的,当且仅当,它是由某个分析句所表达的。从而,蕴涵可以用分析暗含(analytic implication)来定义。
分析暗含:句子
一个句子(或者句子的集合)S分析地暗含一个句子R,当且仅当,有一个通过对S和R中的同义词替换而得到的句子或者句子的集合S’以及句子R’,并且S’逻辑地暗含R’(在现代符号逻辑的意义上)。
分析暗含:命题
一个命题(或者命题的集合)p蕴涵一个命题q,当且仅当,有一个句子(或者句子的集合)S表达了p(或者当p和S是集合的时候,S中的句子表达了p中的命题),以及一个表达了q的句子R,并且S分析地暗含R。
在这个关于蕴涵和分析性的解释下,S3从S2中顺利地得出。
然而,这个关于蕴涵和分析性的观念是非常有局限的。例如,这个分析性命题的集合并不大于被单纯的形式逻辑真理所表达的命题的集合,并且,这种蕴涵关系仅仅在这样的命题p和q之间存在,即它们由句子Sp和Sq所表达,而其中一个逻辑地暗含另一个(在现代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并且,从S3到S4的跨越现在变得渺无希望。为了达到那个想要的结论,摩尔必须至少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对于有些相关的D,
10.如果α是D,那么α是好的。
(10)表达了一个必然的,先天可知的,可以被哲学中的推理所证实的东西。因为,如果有这样的D,那么由α是好的所表达的断言,就将是由α是D所表达的断言的一个先天的、必然的、哲学上可被证实的后承,在这样的情形下,由α是D所表达的断言将成为由α是好的所表达的断言的一个证明,或者至少是为得出这样的结论的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这样的结果将会否证摩尔关于“好”的最为重要的元伦理学观点:对关于好的断言,不可能有什么证明或者是令人信服的论证。
摩尔在这一点上的薄弱之处可以通过考虑下面这个例子来表明。
11.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黄绿色的,那么x是有颜色的。
(11)是必然的,它表达了一个可以先天知道的东西,它也是自明的。有些像摩尔一样相信意义透明性的人可能甚至会坚持说,一个知道黄绿色和有颜色的意义的、掌握了这门语言的人,将会意识到(11)表达了一个真理,并且,任何掌握了它所表达的命题的人,都将会判断它为真。(11)可能被认为具有这些性质,尽管黄绿色并没有通过有颜色来定义,并且有颜色没有用黄绿色来定义。一个人可以知道某样东西是有颜色的,而不知道所有的颜色,或者甚至不知道所有的颜色可以从某些首要的颜色中得出。鉴于此,可以有理由认为,我们可以得出,有颜色的这个谓词不能够在摩尔关于定义的严格意义上,用任何一个相关的提及单个颜色的词或者短语D来定义。
将这个结果和前面关于分析性和蕴涵的暂定的定义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到S3C。
S3C.对于任何相关的D,以及名字n,由n是D表达的陈述并不蕴涵由n是有颜色的所表达的陈述。
但是从这并不能得出什么令人感兴趣的结果。某个东西是黄绿色的这个断言,为它是有颜色的这个断言既提供了证据,也为相信它提供了很好的理由。事实上,一个人可以通过表明一个东西是黄绿色的,来证明或者确立它是有颜色的。从而,那个包含了有颜色的这个谓词的S4版本就是错的,尽管S3C是真的。既然在这个情形下,从一个到另一个的跨越是跟原初从S3到S4的跨域完全平行的,那么在好的情形中,S4并不能从S3中得出。从而,在这个解释下,摩尔没有能够建立其最为重要的方法论的结论。
诠释2:分析性和蕴涵的扩展性概念
可以自然地想到,上面的解释中的问题存在于它关于分析性和蕴涵的过于狭窄的定义。类似(11)这样的例子表明了,两个表达式可以是在概念上相连的,尽管没有一个是由另一个来定义的。类似的,两个句子可以是这样的,由一个所表达的命题是由另一个所表达的命题的必然和先天的后果,即使一个句子并不能通过同义词的替换被转化成另一个,并且也没有什么定义可以将两者联系起来。对于这些想法,一个自然的回应可能是认为,我们需要关于分析性和蕴涵的更为扩展化的观念——这样的观念承认概念上的联系,即使它们不是建立在定义的基础上的。可能,使用这样的观念,我们就可以证明摩尔的论证中从S3到S4之间的跨越是有效的。
带着这一点,让我们来考察下面的扩展化的观念。
分析的明显性(analytic obvisousness):句子和命题
令S为任何必然的、表达了某个先天可知的东西的句子,并且它是如此显然,从而任何理解了它的人都会倾向于接受它,而且,任何人只要掌握了它所表达的命题就倾向于判断它是真的。我们称任何这样的句子,以及它所表达的命题是分析地明显的。
分析地明显的后承(analytically obvisous consequence):句子和命题
我们称一个句子R是一个句子的(有限)集合S的分析地明显的后承,当且仅当,这样的条件句是分析地明显的,其后件是R,其前件是S中的句子的合取。一个命题q是一个命题的(有限)集合q的分析地明显的后承,当且仅当,有某个表达了q的句子SQ,以及某个表达了p中命题的句子集合SP,并且SQ是SP的一个分析地明显的后承。
我怀疑摩尔是否会将(11)视为分析地明显的,以及将(12b)视为(12a)的分析地明显的后承。
12a.n是黄绿色的。
12b.n是有颜色的。
接下来,我们定义一些更为扩展化的观念。首先,我们需要这样一个观念,即一个句子或命题可以从其他句子或者命题中通过一系列分析地明显的步骤得出。
扩展性的分析后承(extended analytic consequence):句子和命题
一个句子R是一个句子集合S的一个扩展性的分析后承,当且仅当,可能构建一个关于R的证明,其中的每一步都要么是S的一个成员,要么是这个证明的前面的步骤的一个分析地明显的后承。一个命题q是一个命题的集合p的一个扩展性的分析的后承,当且仅当,有某个表达了q的句子SQ,以及某个句子集合SP,其中的成员表达了p中的命题,并且SQ是SP的一个分析地明显的后承。
接下来,我们引入关于一个句子或者命题的这样的观念:它要么是分析地明显的,要么可以从其他分析地明显的句子或者命题中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地明显的步骤得出。
扩展性分析性(extended analyticity):句子和命题
一个句子是扩展性分析的,当且仅当,要么它是分析地明显的,要么它是某个分析地明显的句子集合一个扩展性的分析后承。扩展性的分析命题是那些由扩展性的分析句所表达的命题。
最后,我们将命题之间的扩展性蕴涵,定义为扩展性分析后承的一个逆命题。(p扩展性蕴涵q,就是指q是p的一个分析后承。)
分析的明显性和扩展性分析性之间的区分可以通过(13)来表明。
13.对于所有的x,x=211,当且仅当,x=2048。
注意211并不是2048的同义词(synonym)。一个人可以理解两者意味着什么,而不知道211就是2048。从而,这个问题
14a.假设n=2048,那么是否n=211?
是一个真正的而非琐屑的问题,并且当然不同于问题(14b):
14b.假设n=2048,那么是否n=2048?
这表明了(13)不是一个在摩尔的严格意义上的定义。虽然如此,它是真的。而且,它之为真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偶然的。相反,(13)表达了一个可以先天地知道的必然真理。但是它不是分析地明显的,因为它并非是任何人只要理解了这个句子意味着什么就意识到它是真的,并且也并不是任何人只要掌握了它所表达的命题就会认为其为真。
虽然如此,还是可以争辩说,(13)是扩展性分析的,因为它可以从明显而自明的前提中通过明显而自明的步骤得出——这里可以争辩,这个证明中的每一步都要么是分析地明显的,要么是先前步骤的分析地明显的后果。当然,这里的想法是,求幂可以被还原为重复的乘法,而后者可以被还原为连续的加法,而这又可以被还原为不断地重复这样的函项,即将一个自然数映射到它的后继——所有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使得(13)中的步骤要么是分析地明显的,要么是这个证明中的先前步骤的分析地明显的后果。这一想法得到这一事实的支持,即在这样的证明中可能诉诸像(15)那样的原则,而这一原则似乎是不存在什么理性的争议的。任何人只要理解了它们就应该意识到它们为真,如果他集中精力不受干扰的话。
15.211=(2)(2)(2)(2)(2) (2)(2)(2)(2)(2)(2)
(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2)(2)(2)(2)(2)(2)(2)]
(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2)(2)(2)(2)]
等等
2+2=2+1的后继
2+1=2+0的后继
2+0=2
2的后继=3
3的后继=4
等等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13)将是扩展性分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由(16a)所表达的命题将会扩展性蕴涵由(16b)所表达的命题。
16a.这里有2048个如此这般的东西。
b.这里有211个如此这般的东西。
类似的观点也适用于其他的数学陈述。例如,同样的论证可以被用来支持(17)是扩展性分析的,而由(18a)所表达的命题扩展性蕴涵了由(18b)所表达的命题。
17.对于所有的x,x是一个等边三角形,当且仅当,x是一个等角三角形。
18a.那是一个等边三角形。
b.那是一个等角三角形。
出于两个原因,这个被用来做出这些断言的扩展性蕴涵关系是很有意思的。第一,如果p扩展性蕴涵了q,那么就可以通过将它从p中推出,从而在原则上证明、确立或者知道q,只要一个人能够证明、确立或者知道p而不需要首先确立q。第二,p可以跟q具有这样的关系,即使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一开始不是明显的,而是需要可观的推理和分析才能发现的。从而,在特定的情形中,知道p是否扩展地蕴涵q,这将是重要的哲学或者数学发现。
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假设在摩尔的整个论证中,S2中的分析性和S3中的蕴涵被定义成扩展性分析性和扩展性蕴涵,那么,S3将既可以从S2中得出,而且也提供了一个潜在合理的基础来达到S4。特别是,假如S2能够被确立,从而S3能够被确立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出,没有从由α是D所表达的前提到由α是好的所表达的断言的这种证明:对于任何相关的D,该证明的每一个步骤都要么自身是分析地明显的,从而是如此之明显以至于本质上是不可以被否定的,要么是前面步骤的分析地明显的结果,从而是如此之明显以至于难以被否定,只要接受了前面的步骤的话。并且,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哲学家可以用这样的结果来表明,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证明,即对于任何实际上等效于说什么东西是好的这样的断言,它可以从没有提及好的前提中得出。这当然并不是摩尔的S4,后者说的是,由α是D表达的断言不能够为α是好的所表达的结论提供任何证据,或者是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认为它为真。但是为通向这个最终的结论,至少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已经达到了。(16)0
尽管这乍看起来似乎对摩尔来说是非常有希望的,它却预设了,在分析性被解释成扩展性分析性的条件下,S2可以从S1中有效地得出。然而,这是不能的。摩尔的开放性问题论证至多确立了,好是在摩尔的非常严格的关于定义的意义上不可定义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可以有一个类似的论证,即有颜色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不可定义的,尽管像(11)这样的概括句很可能是扩展性分析的(如果存在什么这样的句子的话)。从而,在这种诠释下,摩尔的整体论证并不能够超出S1的范围。
摩尔的论证可以被修复吗?
由此得出的教训是,我们必须停止试图从这样的论题,即对于“好”这个词不存在严格的摩尔主义的同义词,得出这样强的结论,即关于什么可以或者不可以蕴涵关于“好”的重要断言,或者是为其提供证据。缺乏这种严格的同义词,这并不是关键之处。更为重要得多的是这个问题,由α是好的所表达的断言,是否能够从相应的由α是D表达的断言中通过一系列这样的步骤得出,其中的每一步都是像(15)中的陈述作为(13)的证明那样明显的。像(13)和(17)这样有趣的、并非明显琐屑的数学真理,能够通过一系列这样完全明显的步骤得出,这从而使得这一点成为可能:很多数学真理不仅是有趣的,而且甚至是令人惊叹的,但同时又是理性上确定的。如果一个人可以表明,关于好的有意义的断言从来都不能以这种方式从没有提到好的前提中得出,那么他将向摩尔所寻求的那种强元伦理学结论迈出重要的一步。
在我看来最有希望做这件事的是,通过下面的方式来扩展和加强原初的开放性问题论证。
扩展的开放性问题论证
P1.如果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D,那么x是好的是分析地明显的,那么这个问题
(i)假设α是D,那么α是好的吗?是一个琐屑的、答案自明的问题,就像(ii)(iii)和(iv)那样。
(ii)假设α是β的一个男性的兄弟姐妹,那么α是β的一个兄弟姐妹吗?
(iii)假设α是黄绿色的,那么α是有颜色的吗?
(iv)假设n的后继=m的后继,那么n=m吗?
(ii—iv)这些情形中的每一个,跟这些问题对应的命题是明显必然、先天的真理;并且,任何人如果真正理解了这些问句,从而掌握了它所表达的问题,就必然意识到对于它的回答是“是的”——不知道这一点就是表明他没有真正地理解这个句子,或者掌握这个问题。
P2.没有什么复杂的或者简单的自然性质P以及表达式D,从而使得D表达P,并且P1(i)中的问句表达了就像(ii)(iii)和(iv)那样琐屑的、答案自明的问题。
C1.从而,没有什么分析地明显的概括陈述,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D那么x是好的,其中D表达了要么是一个复杂性质,要么是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
C2.从而,没有什么扩展了的分析句,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D那么x是好的,其中D表达了要么是一个复杂性质,要么是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
在这个论证中,C1从P1和P2中得出,而C2从C1中得出。另外,S2和S3可以从C2中得出(在分析性和蕴涵被理解成是扩展性分析性和扩展性蕴涵,且意义的透明性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情况下)。并且,有理由认为,S4的一个弱化版本可以在S3的基础上得到确立,该版本将其自身限制在这样的陈述中,即那些关于“好”的断言不能够从没有提到“好”的断言中得到证明。从而,摩尔的整个论证的重心就在于P1和P2。
摩尔关于这些前提的立场又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他原初的“开放性问题”论证的陈述。那里的结论是,“好”这个性质不是任何复杂性质,也不是任何简单的自然性质。摩尔通过指出这一点来为它进行论证:对于任何要么是表达了一个复杂性质,要么是表达了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的D由假设α是D,那么α是好的吗所表达的问题,不同于假设α是D,那么α是D吗所表达的问题,也不同于假设α是好的,那么α是好的吗所表达的问题。到此为止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摩尔是否认为,由假设α是D,那么α是好的吗?以及假设α是好的,那么α是D吗?是否总是表达了“开放的问题”(或者至少其中的一个如此)?
这取决于一个问题:“开放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伦理学原理》的第13.1节的最后一句话,即他表述这个开放问题论证的地方,摩尔说,“我们很理解这意味着什么,通过怀疑”我们想要的每样东西是否都是好的,这个事实“表明了在我们的头脑中有两个不同的观念”。这里的想法是,虽然不可想象有人可以怀疑是否每个好的东西都是好的,或者是否每个我们想要的东西都是我们想要的;然而这却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即有人可以怀疑是否所有我们想要的东西都是好的。更为一般地,摩尔似乎认为,对于任何相关的D,这总是可以想象的,即有人可以怀疑由所有是D的东西都是好的这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
好是否真的可以定义,就像兄弟可以由男性的兄弟姐妹来定义那样,或者正方形可以由具有四条等边的长方形来定义那样,摩尔会回答说不是。他似乎认为,没有人可以怀疑由这所表达的东西,每个是正方形的东西都是具有四条等边的长方形,因为它就是这个命题,任何是一个正方形的东西都是一个正方形。当然有人可能不确定,所有是一个正方形的东西都是一个具有等边的长方形这个句子是否为真;然而,可以想象,摩尔会认为,只有当这个人没有完全掌握这门语言,从而没能真正地理解这个句子时,这样的情形才会出现。
如果这是对的,那么摩尔很可能认为,对于任何相关的D,“假设α是D,那么α是好的吗”在这个意义上总是表达了一个开放性问题,即一个人可能理解这个句子,也掌握这个句子所表达的问题,但是却没有意识到对于它的回答是“是的”(如果这确实是答案的话)。如果摩尔关于这一点是对的,那么这就足以确立P2,从而,间接地确立了C1和C2。现在所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摩尔是否会接受这个(隐含的)说法,即P1中的问句(ii)(iii)和(iv)并没有表达(i)所被认为表达了的那种“开放性的问题”。在我看来,《伦理学原理》中的文字证据并没有确定地解决这个问题。不过,有理由认为摩尔会愿意接受这样的说法。他常常这样说,似乎关于好的问题是实质性的和开放的,而像那些由(ii)(iii)和(iv)所表达的琐屑的问题则不是。假如这里没有真正的差异的话,那么他的被认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结论S3和S4将要么消失,要么被抽空了意义。既然他认为它们具有最高级别的重要性,我倾向于认为他会接受P1和P2。
对于摩尔关于好的主要元伦理学结论的论证,我们现在达到了对其最强版本的合理化重构。这个论证是结合了开放性问题论证的一个扩展化版本,S4的一个弱化版本,该弱化版本是,排除了对关于好的断言的论证,同时将步骤S2和S3解释为包含扩展性分析性和扩展性蕴涵(加上意义的透明性原则)。我们已经看到,有理由相信摩尔自己会乐意接受这样的重构。另外,这一点是清楚的,很多受他影响的哲学家接受了一些与之很类似的东西。然而,尽管这个立场对于一些人来说看起来似乎是有道理的,摩尔并没有真正确立它的正确性。为了做到这一点,他需要表明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清楚、确定的对比:一方面是由P1中的(ii)(iii)和(iv)所表达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对于所有相关的D,由(i)所表达的关于好的问题。这是他既没有做,也没有严肃地试图去做的事情。而且,这个断言远非明显,即对于所有的D,存在这样的对比。从而,摩尔的这一令人震惊、影响深远的结论——没有人可以通过论证来确立什么东西是好的——就其自身而言,并没有得到论证的充分支持。最多,我们可以将它看作是一个有趣的、并非完全不合理的、历史上非常有影响力的设想。
自明性(self-evidence)
根据摩尔主义的设想(i),对于任何相关的D,总是可能理解这个句子,是D的东西是好的,而不倾向于接受它;理解它所表达的命题,而不倾向于判断它为真,并且(ii)永远不可能通过一系列这样的步骤,从一个由α是D所表达的前提证明得出由α是好的所表达的断言:这些步骤是如此的明显,从而只要一个人仔细地理解这些步骤,理解表达它们的句子,并掌握它们所表达的命题,就不能否定它们。我们可以将这一点不那么形式化地表达为,根据摩尔主义的设想,关于好的陈述永远不是分析地明显的,也永远不可以从没有提及好的陈述中分析地可证明的。如果一个人认为摩尔真的接受这个设想,那么他会吃惊地发现,摩尔还是相信一些关于“好”的非常重要的命题——包括伦理学中最为根本的命题——是自明的。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的第五章中表明了这一点,在他总结他之前的关于好意味着什么的讨论的时候,他说了如下的话:
我们不能通过证明来看出什么是可能的,赞成一个判断“这或者那是好的”,或者反对另一个判断“这或者那是坏的”,直到我们看到这样的命题的本质必然总是什么。事实上,从好和坏的意义中可以得出,所有这样的命题,用康德的话来说,都是“综合的”:它们最终都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些命题之上,这些命题必须只是被接受或者拒绝,而不能够从任何其他的命题中逻辑地演绎出来。这个从我们的第一项研究中得出的结果,可以用另外的方式表达为,伦理学最根本的原则必须是自明的。(17)
在这些根本的伦理学命题中,摩尔认为是自明的有(19)和(20)。
19.快乐不是唯一的(内在的)好。
20a.对于美的事物的欣赏是(内在的)好。
b.他人的陪伴和交流所带来的快乐是(内在的)好。
c.对于美的事物的欣赏和他人的陪伴和交流所带来的快乐是唯一的(内在的)好的事情。
摩尔在第五章第87节申明了(19)是自明的。他在第六章讨论了(20)中的例子,其主要目的被描述如下:
其主要目标是对于伦理学中的根本问题达到一些肯定的回答,即对于“什么样的事情是好,或者就其本身为目的的”这个问题,我们到目前为止所得到的仅仅是一些否定的答案,即,快乐当然不是唯一的好。(18)
摩尔在113节给出了他的肯定的回答。(19)
确实,一旦这个问题的意义得到清楚的理解,那么对于它的答案,就其要点来说,显得是如此之明显,以至于有可能显得像是陈词滥调。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知道或者可以想象的最有价值的事情,是意识的某些状态,它们大致可以被描述为人类交流带来的快乐,以及对于美好事物的欣赏。很可能,没有哪个问过自己这个问题的人,怀疑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以及欣赏艺术或者自然中的美好事物,是就它们自身而言好的;而且,如果我们在严格的意义上考虑,什么事情是仅仅就其本身而言值得拥有的,似乎也不可能有人会认为,有什么其他的事情有着和上面两类事物近乎一样大的价值。……尚未被认识到的是,它是道德哲学的最终、最根本的真理。即,仅仅是为了这些事情——为了使得有尽可能多的这样的事情存在——任何人可以为其履行任何公共或者私人义务而得到辩护;正是由它们——这些复杂的整体自身,而不是它们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特质——组成了人类行为的理性终极依托和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而这些好像是普遍被忽视了的真理。
我在这里的问题并不是(19)和(20)的真或假,而是“它们是自明的”这个断言。这样来刻画它们,摩尔是在断言(i)它们能够被知道为真,(ii)我们关于它们的信念是被辩护的,即使它们不能从更为基本的已知命题或者被辩护了的命题中(逻辑地或者分析地)演绎得出,(iii)它们的辩护并不依赖于它们本身之外的任何命题,以及(iv)它们之为真对于我们来说是潜在明显的,只要我们仔细地考察它们,并仔细地将它们和任何可能与之混淆的命题区分开。当然,一个人可能怀疑这些摩尔所选择的特定命题——那些在(19)和(20)中的——是否真的在这个意义上是自明的。我们待会将回到这个问题。不过,做这件事之前,我们需要考察这样一个问题,即关于自明命题和那些分析地明显的命题之间的关系。如果两者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它们是怎样的不同呢?
对于摩尔来说,x是否具有(自身为)好这样的非自然的性质,必然地依赖于x的自然性质;这是不可能的:两个事物x和y具有完全同样的自然性质,而x是(自身为)好的,但是y却不是。从而,摩尔就承诺了这样的观点,像(20b)这样的自明真理是必然的,既是潜在明显的,也是先天可知的。这样,对于(21b)那样分析地明显的真理,它们既然就其自身是必然的、先天可知的、潜在明显的,那么(20b)又是如何跟它们区分开来呢?
21a.红色的事物是有颜色的(即,对于所有x,如果x是红色的,那么x是有颜色的)。
b.如果一本书恰好有201页,那么这本书的页数是200的后继。
是否存在什么方式,可以使得这些非伦理学的真理成为明显的,而伦理学中的自明真理却不是呢?
《伦理学原理》第87节(20)中的一段提到了这一点。在那里,摩尔回顾了他之前所做的尝试,即通过表明“快乐是唯一的好”这个命题跟其他看起来同样为真的命题有矛盾,从而说服读者它并不为真。他强调了(i)他并没有对“快乐不是唯一的好”这个论断提供证明,因为这个断言是自明的,从而是不可被证明的;他进一步强调了(ii)虽然我们有理由持有这样的观点,快乐不是唯一的好,但是可以设想我们是错的;并且,他说(iii)尽管其他人不同意他关于快乐和好之间的关系的观点,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不理解这里真正的问题是什么。要点(i)和(ii)给这样的想法添加了一些砝码,对于摩尔来说,关于“好”的问题总是实质性的,开放性的,不能像数学问题那样被证明。但是,在阐释(iii)的时候,他说了一些强调伦理学问题和数学问题之间的相似性的话。他急于表示,对于什么就其自身是好的,在这一点上存在不一致的原因一般包含了:没有能够做出必要的区分,以及没有清楚地理解所问的问题;他进一步推测,一旦做出了必要的澄清,那么每个人都将同意什么是好的。这从而导致他将伦理学和数学进行比较。他说:
因而,尽管不能证明我们[关于(19)]是对的,我们还是有理由相信,每个人,除非他弄错他自己的想法,否则都将和我们想的一样。这就像数学中的加法一样。如果我们发现计算中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错误,对于那个犯了这一错误的人达到跟我们不一致的结果,我们不会感到吃惊或者麻烦。我们认为如果向他指出其错误的话,他会承认他的结果是错的。例如,如果一个人计算5+7+9,假如他一开始算得5+7=25,而将结果算作34,那么我们并不会感到奇怪。对于伦理学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发现,正如我们确实发现的那样,有人将“值得拥有的”跟“想要的”混淆起来,或者将“目的”和“手段”混淆了起来,对于那些犯了这种错误的人跟我们不一致,我们不必觉得惊慌。唯一的不同之处是,在伦理学中,由于其主题的复杂性,说服别人看到这一点要难得多,即要么是他犯了一个错误,要么是那个错误影响了他的结果。(21)
这里,摩尔似乎是在建议,伦理学最为基本的原则,当其真正被理解了的时候,是明显的、自明的,就像数学中的那些原则一样。然而,如果是这样的话,伦理原则又为什么在摩尔主义设想的意义上不是分析地明显的,如果大多数基本的数学公理是这样的话?
尽管后来的哲学家回答这个问题的方式是,远离摩尔主义的自明性,并强调他们所认为的作为伦理原则的最为本质的驱动性特征(essentially motivating character),但是摩尔既没有采取这样的立场,也没有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清楚的答案。很可能,如果坚持要问的话,他将不会情愿在这里所定义的意义上,将最为基本的数学公理认为是分析地明显的(除了琐屑的和明确的定义之外)。然而那样的话,伦理学和数学的基本真理似乎就不分轩轾,从而使得我们难以接受其关于我们不能证明关于“好”的断言的慎重警告,或者是赋予他的“好是不可分析的”这一结论太多的哲学意义。类似的紧缩性判断(deflationary judgement)也将成立,如果摩尔坚持两个学科中最为基本的真理都是分析地明显的。
另一方面,摩尔也可能这样认为,尽管就潜在的明显性而言,自明的伦理学真理接近于根本的数学公理,后者的明显性是以某种方式跟意义和理解相关联的,而前者的明显性不是这样。可能,跟数学公理不同,表达自明的伦理学真理的句子可以得到完全的理解,它们所表达的命题可以被把握,然而一个人却不倾向于判断它们是真的,虽然尽管对这些命题多思考一下,并且将它们和其他相关的命题区分开的话,就能够让他看到它们实际上是多么的明显。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伦理学中达到共识的可能性,就将接近于数学,即使这种共识的认识论源泉在两个领域是不同的。这样的立场并非不一致,而且我认为它们是解释摩尔的一种方式。然而,如果他确实这样相信的话,那么他显然没有确立它,或者甚至是做一些工作使得它变得清楚。如果这是他的观点,那么我们就想要知道更多关于意义和理解究竟是什么,从而能阐释这个所谓的在数学公理和自明的伦理真理之间的不同之处,我们也希望得到这样的解释,如果它们都是以各自的方式自明的,那么为什么在哲学中存在如此之不同,为什么一者跟意义和理解之间存在联系,而另一者却没有。
一个一般性的教训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摩尔那里并没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只是在他的哲学中找到了一种张力。一方面,他对于这个事实很敏感,好是难以定义的,如果不是根本不可能定义的话;以及这个事实——关于好的有意义的断言,出于某些原因,似乎是不能被证明的。另一方面,他力图为这个进一步的事实进行辩护,即我们通常认为,关于“好”的断言不仅可以为真或者为假,而且可能在一些情形下,这是被我们所知的——这个事实难以解释,除非某些这样的断言是自明的。在我看来,他的哲学的强处就在于他对这两类难以妥协的事实很敏感,即使他未能适当地解释它们,或者表明如何可以看似合理地、一致地将它们放到一起。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后来那些受他的伦理学观点很大影响的哲学家也对这样的张力很敏感,很多对此的回应是,肯定摩尔的不可定义性和不可证明性论题,而拒绝他的这一观点,即根本的伦理学陈述是自明的、可知的,或者甚至是能够为真或为假的。从而,不管是对是错,他的不可定义性和不可证明性论题是最有历史影响的。
然而,在我们离开这个话题之前,还有最后一点必须要弄清楚。在我看来,摩尔的这一论题,即有些伦理学断言是自明的,实际上是比它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具有更强效力、更有道理的。对此的一个理由是,他选择用来表明他的论题的特定例子并不是最适当的。像那些在(20)中的断言是太过于宽泛、牵涉太多,以之作为例子是有争议的。不幸的是,摩尔并不是随机地选择了他所选择的那些例子,他的选择是被一个关于伦理学中的辩护的隐含概念所驱动的,这使得他走向了错误的方向。
在思考伦理辩护的时候,我相信,摩尔是被三个相互有重合的想法所引导的。第一,一些伦理学的断言既是真的,也是能够被知道为真的,从而它们必然要么是自明的,要么是能够被辩护的。第二,伦理辩护的过程到最后总是诉诸某些特定的伦理判断,这样的判断其自身是不能被辩护的,相反,它们必须被接受为自明的。第三,伦理辩护是从一般到个别。关于个体情形的伦理判断是通过被包含在一般的伦理原则之下而得到辩护的。一般的伦理原则是通过诉诸一些更为一般的伦理原则而得到辩护的。对于摩尔来说,这种辩护的过程只有当我们达到绝对一般的、自明的道德原则才停止——像(20c)那样的、等价于这种形式的断言:对于所有的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D。当摩尔说对任何伦理判断,不存在什么理由或者证据,我相信他首先实际上是在想,没有什么原因或者证据来支持这些最根本的原则,它们是为所有其他的伦理判断进行辩护的基础。
在我看来,这既有对的地方,也有不对的地方。对的地方是,所有的伦理学辩护最终依赖于自明的伦理学原则,而这些原则自身不能通过诉诸任何更为基本的东西而得到辩护。而其中让我感到吃惊的错误之处,或者是过于简单之处,是摩尔隐含的关于伦理辩护的概念,总是包含了将特定的伦理原则和判断纳入更为一般性的原则之下。与之相反,我会说,我们能够做出的真正自明的伦理学判断,是局限于类似(22)中的那些概括性陈述。
22a.任何这样的人是一个坏人,他习惯性地虐待儿童致死,仅仅是为了观察他们受苦和死去而带来的乐趣。
b.任何这样的行为都是错的,它导向广泛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以及所有生命的灭绝。
c.任何这样的事态都是坏的,在其中每一个有感知的生命独自受到强烈而持续的痛苦却没有任何形式的缓解,并最终走向死亡。
d.伤害别人一般来说是错误的——任何这样的行为都是错的,除非它有其他使其变得正确的特征能够盖过这样一般的错误。
e.信守一个人的承诺一般来说是正确的。
f.一个好人关心他人的权利和福利。
g.如果一个人向y承诺了将做x,那么他有义务做x,除非y解除了他的义务。
在我看来,像这样一些被限制了的概括性陈述是老生常谈,它们构成了我们在伦理学中的起点。伦理学的中心难题是,这些被限制了的、自明的概括性陈述并没有囊括所有在其中我们需要做出一个评判的情况。从而,我们的问题是通过形成更多更有包容性的概括性陈述,从而将这些判断系统化并且进行延伸。这些更有包容性的概括性陈述通过诉诸多种因素而得到辩护——包括正确地刻画什么是我们之前认为自明的情形,就其自身具有重要的独立的合理性,以及很好地符合我们已经接受了的原则。如果这是对的,那么在这个领域,最为系统和抽象地概括其自身将不是自明的,而是通过这样被辩护的,即它们是如何很好地切合一系列被进一步限制了的自明的断言,并且使之系统化。
假如摩尔采纳了这幅图景,那么他关于伦理学中适当的哲学方法论的概念,较之实际上的最终情形,将会跟他在哲学其他领域中的观点更加协调。回想一下摩尔对关于知识的哲学理论的态度。很多过去的哲学家们认为,我们可以从建立一些一般性的、关于我们将什么视为知识的认识论理论开始,然后通过是否符合之前所设定的一般的认识论原则,而对这样的断言进行判断:一个人知道他有手,一个人有一个身体,有一些身体存在,等等。与之相反,摩尔却坚持,我们关于特定的知识的前哲学的确信提供了这样的基础,我们必须用它来评价任何这样的一般性的原则。没有什么其他的想法是比这样的想法跟G. E.摩尔更为紧密相联的,即从关于个体情形的前哲学的确信开始,用它们来确认或者推翻一般的哲学原则,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在他对哲学的贡献中,没有什么能媲美这一点所具有的持久重要性。这是多么的反讽,也是多么的遗憾,他未能在伦理学中也坚持同样的方法。假设他也这样做了的话,那么他的伦理学观点中的破坏性张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1) G. E. Moore, Principia Ethica(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3; revised edition, 1993) .
(2) 这里以及在接下来的关于摩尔的讨论中,我将总是用好来表示就其自身而言是好的,或者作为目的的好,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的好。
(3) 当然,在表述这些论题的时候,摩尔采用了一种粗放的笔法,而将技术细节问题撇在一边。例如,一些包含了一个跟“好”不一样的或者是由“好”来定义的谓词的陈述,可能蕴涵了一个A类陈述,然而它自身却不是一个A类陈述。这里应该认为摩尔是隐含地排除了这样的情形。
(4) 同时参见Principia Ethica,第86节,第142—143页(修订版的第192—193页)。
(5) 这里部分的困难是,摩尔想要顾及这一特定的传统:区分一个性质的“真实”定义和对一个表达这一性质的词的“名义”定义。所幸的是,我认为摩尔的主要观点可以得到明确的表述,而不必考虑这些复杂性。
(6) Principia Ethica,第6节,第6—7页(修订版的第58—59页)。同时参见第86节,第143页(修订版的第193页)。在那里,摩尔将所有由“那是好的”和“那是坏的”这种形式的句子表达的断言认为是综合的。
(7) 这个最后的从句假设了(i)如果“好”是有意义的,那么它表达了一个性质,以及(ii)如果由“好”所表达的性质是复杂的话,或者如果它是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的话,我们就可以发现或者引入某个词或者短语D,以表达那个性质,从而使得对于所有x,x是好的当且仅当,x是D将是对“好”的一个定义。尽管我们将在后面对(i)提出质疑,就目前来说,我们将有条件地接受(i)和(ii)。
(8) 他说我们能够“通过审视”而发现这样的事情,Principia Ethica,第16页(修订版的第67页)。
(9) 参见我的Beyond Rigidity的第三章和第十章中对于这样的反例的讨论。(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0) 在我看来,对包含自然类谓词的原则的唯一的反例,是那些在其中α和β都是简单的自然类词项的情况(其典型为单个词),像土拨鼠和旱獭这样的;当其中一个词项是简单的(比如,水),而另一个是复杂的(比如,H2O,或者那种分子式有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物质),这两个表达式α和β就永远不会意味着同样的事情。(参见Beyond Rigidity的第10章。)从而,即使好被表明是跟自然类谓词类似的,这个相应的结果将会确保,它不能由任何表达了一个复杂性质的复合表达式D来定义。这并不是问题的终结——对于这个原则的评价,还要考虑其他更多的情况。然而,因为关于摩尔的整个论证还有其他更为紧要的问题,这里我们不需要深入探讨其中的复杂性。
(11) 我们不考虑这样的词项,即它们本身是通过“好”而定义的。
(12) 参见Principia Ethica,第5章,第86节,第143—144页(修订版的第193—194页)。
(13) 一个类似的、稍微长一点的关于分析真理这一观念的讨论,可以在摩尔发表于《伦理学原理》同一年的文章“The Refutation of Idealism”中找到,它重印于摩尔的Philosophical Studies(参见那一卷的第12和13页,在那里摩尔讨论了分析真理作为必然真理,其为假是不可设想的,而其否定是自我矛盾的。)
(14) 在表述摩尔的伦理学论题的时候,我将避免包含索引词的句子,并且(除非说明)我将排除由这所带来的的复杂情况,即同一个句子在不同场合的使用表达不同的命题。
(15) 关于逻辑真理和逻辑后承的现代观念更多的解释,参见我的Understanding Truth第三章,以及第101—102页(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6) 一个关于摩尔用理由和证据意味着什么的讨论,参见《伦理学原理》第86节,第143—144页(修订版的第193—194页)。
(17) Principia Ethica,第143页(修订版的第193页)。
(18) Principia Ethica,第184页,110节(修订版的第233页)。
(19) Principia Ethica,第188—189页。
(20) Principia Ethica,第144—145页(修订版的第194—195页)。
(21) Principia Ethica,第145页(修订版的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