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真、释义和可替代的概念框架的所谓的不可理解性
本章提要
1.戴维森反对可替代的概念框架(Alternative Conceptual Schemes)论证的结构
翻译成英语要求我们世界观上的一致。所以,如果有可替代的概念框架存在,那么它们在其中被表达的那种语言就必定不能被翻译成英语。但这种语言是不可能的。既然任何可设想的语言中的句子都必定拥有真值条件,那我们关于真的观念就一定可以适用于它们;但它不可能被可理解地运用于一种不能被翻译成英语的语言中的句子
2.翻译和一致
关于翻译的正确的理论,为何将意义分配给那些制造出被说话者接受为真的句子的句子,除非我们可以给出关于它们为何应当是错误的的解释;在戴维森对关于释义理论和翻译理论的证据的刻画中,一种能说明问题的关于真的错误观念
3.真、可理解性和不可翻译的句子
对戴维森工程所要求的真观念的一种基础性混淆,以及它与那些可以被塔尔斯基式的技术所定义的真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日常的真观念为何可以被运用于那些不能被翻译成英语的句子
4.总结和最后的评定
戴维森反对可替代的概念框架论证的结构
在前一章,我们审查了戴维森辩护如下断言的尝试:某些真理论可以扮演意义理论的角色。现在我们转向另一个不同但与之相关的话题,即他在《论概念框架这种想法》(“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中的如下论证:考虑到我们的真观念及其在提供对其他语言共同体言语的释义中所扮演的角色,除了拒斥如下可能性之外我们别无选择:可以有这样的说话者存在,他们关于世界的观点与我们自己关于世界的观点有深刻的、系统的分歧。(1)戴维森的论证基于两样东西:他对是什么使得那样一种释义理论正确的设想,以及他关于在这些理论中被采用的真这个概念的观点。
在第十二章,我对他关于如何确定一种对释义理论的提议是正确的观点的陈述大体如下。
释义理论是真理论。我们通过如下方法,在经验上证实一种被提出的真理论——该理论是对一组给定的说话者的语言而言的——是正确的:比较那些说话者认为自己语言中特殊的句子在其中为真的那些条件或情况,和被我们所测试的理论分配给那些句子的真值条件。在所有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对一个给定共同体的语言来说正确的真理论是这样的,即根据该理论,说话者实际上认为句子在其中为真的那些条件,最接近于符合如下条件:在这些条件下,该理论与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论的联合,预言这些句子为真。概言之,正确的理论是这样的:与依据其他任何对该语言的释义相比,在依据这种理论时,讲这种语言的说话者都更频繁地成为讲出真理的人。
戴维森认为从上述标准可以得出:我们释义另一组人的言语的能力,涉及将他们视作是与我们共享所有被我们当作为真的信念。他大概认为,这涉及如下事情:将他们视作是与我们共享了更多的真信念,而不是采取任何其他可以归属给他们的可供选择的释义(假定所有被考虑的释义都恰如其分地是综合的,并且遵从简单性的惯常原则[routine principles]和好的科学方法论)。这与他的论证的相关之处如下:如果其他概念框架(看待世界的基本方式)可能与我们自己的完全不同,那么——假设它们能够在某些语言中被表达——要么那些语言可以被翻译成我们的语言,要么不可以。如果它们可以翻译成我们的语言,那么在我们和讲那些语言的说话者之间一定有大量的共识存在,在此情形下,他们不可能拥有与我们迥异(radically at variance)的概念框架。所以,如果有与我们迥异的概念框架存在,那么我们将无法释义或翻译那些分享它们的人的语言。假定L是这样一种语言。和所有丰富到足够表达系统的世界观的语言一样,L会包含大量的真句子——其中的大部分将可以被翻译成我们的句子,仅当作为一个整体的L(大部分)是可翻译的。这意味着,如果L并不是可翻译的,那么它必定包含很多我们不能翻译的真理。但戴维森坚称,这种想法是不融贯的。他论证道,我们对被运用于另一种语言中句子的真这个观念的把握,与我们将那种语言翻译成我们语言的能力紧密相连。因此,他认为,一种对真这个概念的恰当理解,揭示了如下假设是不融贯的:在任何一种(大部分)不可以翻译成我们语言的语言中,有很多真句子存在。他因此得出结论说,有理性的施事者们可以拥有与我们迥异的基本信念——可替代的概念框架——的想法是不融贯的。
上述论证有两个基本步骤。步骤1:翻译成英语,这涉及与我们世界观之间基本的一致。所以,如果某样东西可以被翻译成英语,那么它不可能是那些拥有迥然不同的概念框架的说话者的语言。步骤2:如果说话者们可能拥有一种与我们迥然不同的概念框架(他们在一种[大部分]不可能被翻译成英语的语言中表达它),那么我们应当能够弄清楚如下这种想法,即他们的很多句子拥有真值条件——即便我们完全不知道这些句子的意思是什么,也因此不知道如何翻译它们,或为了表明它们为真我们需要确证什么。但戴维森认为,当“真”这个词被运用于类似这样的情况时,我们没有关于这个词的意思可能是什么的观念。因此,他相信,我们对真这个概念的把握使得如下假设是不融贯的:可以有这样一种与我们如此不同的概念框架存在,以至于不可能将其翻译成我们的语言。既然他也排除了如下想法,即可能有一种完全不能在任何语言中被表达的概念框架存在,他便得出结论说:一种与我们全然不同的概念框架或信念系统的观念是讲不通的。该论证中的两个步骤都是很有趣的,但也都带来了严重的问题。我们将从第一个步骤开始——该步骤应当表明,进行翻译这一点要求与我们之间大量的一致。
翻译和一致
论 证
我早先曾说过,戴维森关于在经验上证实释义理论的标准,要求这些理论把讲其他语言的说话者与我们在信念上相一致的程度最大化。这有些太强了。更准确的说法是,他的标准要求我们去接受这样一种释义理论:只在我们可以合理地解释他们为何持有那些为假的信念时,该理论才引导我们将自己显然当作为假的信念归属给这些说话者。在此引述戴维森关于此问题的一些段落是很有价值的。
我们仍然要谈谈什么是一个释义者可以获得的证据——我们现在看到,是T句子为真的证据。这种证据不可能在于对这个说话者信念和意图的详细描述,因为态度归属句——至少在需要微妙之处的地方——需要这样一种理论:该理论一定与释义依赖于差不多同样的证据。信念和意义的相互依赖性在如下方面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说话者因为一个句子(在他语言中)的意义、他相信的东西而认为它为真。知道了他认为这个句子为真而且知道了意义,我们就可以推断出他的信念;获得了关于他信念的足够信息后,我们或许就可以推断出意义。但彻底的翻译应当依赖于如下这样的证据:它并不假定关于意义的知识或关于信念的详细知识。
一种好的起点,应当带有认为一个句子为真、接受它为真的态度。当然,这是一条信念,但这是一种可以适用于所有句子的单一的态度,且因此并不要求我们能够在信念之间进行精细的区别对待。在一个释义者可以进行释义之前,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他能够识别出这种态度,因为他或许可以在没有任何关于这是什么真理的想法的情况下,知道一个人在说出一个句子时意图表达一条真理……
那么,假设可获得的证据只是:讲那种要被释义的语言的说话者们,在特定时间和指定的环境下认为各种句子为真。这种证据如何可以被用来支持一种真理论?一方面,我们有如下形式的T句子:
(T)“Es regnet”被x在时间t说出时在-德语中-为真,当且仅当在t时刻x附近在下雨。
另一方面,我们有如下形式的证据:
(E)库尔特(Kurt)属于德语言语共同体,而且库尔特认为“Es regnet”在周六中午为真,而且周六中午库尔特附近在下雨。
我认为,我们应当将(E)考虑为(T)为真的证据。既然(T)是一条全称的量化条件式,那么第一个步骤就应当是收集更多的证据以支持如下断言:
(GE)(x)(t)(如果x属于德语言语共同体,那么[x在时间t认为“Es regnet”为真当且仅当在t时刻x附近在下雨])。(2)
戴维森在此给出了他所寻找的那种匹配的例子,这种匹配发生在如下二者之间:被真理论所做出的关于真值条件的预言,以及被观察到的、在其中讲该语言的说话者认为各种句子为真的条件。(3)原则(T)(E)和(GE)间的关系说明了这种匹配。
(T)“Es regnet”被x在时间t说出时在-德语中-为真,当且仅当在t时刻x附近在下雨。
(E)库尔特属于德语言语共同体,而且库尔特认为“Es regnet”在周六中午为真,而且周六中午库尔特附近在下雨。
(GE)(x)(t)(如果x属于德语言语共同体,那么[x在时间t认为“Es regnet”为真当且仅当在t时刻x附近在下雨])。
戴维森继续考虑一种显而易见的反对意见。
显而易见的反对意见是,库尔特或其他任何人或许都可能在自己附近是否在下雨这件事情上出错。这当然是不把(E)当作(GE)或(T)的决定性证据的一条理由;也是不去期待像(GE)这样的推广不只是一般性地为真的一条理由。上述那种方法是最适合的方法。我们想要这样一种理论,它满足对一种真理论的形式化限制,并在如下意义上使得一致性最大化:使得库尔特(和其他人)——就我们所知的来说——尽可能多地正确。最大化这个概念在此不能就字面意思来理解,因为句子是无限多的,而且无论如何,一旦这种理论开始成形,接受一种可以理解的错误和谅解各种错误的相对的可能性,这就是讲得通的了……
这种方法意图通过如下办法解决信念和意义的相互依赖性问题:在解决意义问题时尽可能地保持信念恒常不变。这可以通过如下办法来完成:在所有合理的可能的时候,当然要根据我们自己对什么是正确的看法,将真值条件分配给陌生的句子,而这些句子使得说话者是正确的。(4)
我从中得到的教训是,戴维森关于会证实一种释义理论的经验性证据的观念,指导我们去依据自己的信念尽可能地将意义分配给那些会制造出被说话者们相信为真的句子的句子,除非我们可以对它们为何会是无知或错误的这一点做出合理的解释。
我们的任务是理解如下问题:这条原则或某种接近它的东西为何似乎是合理的。戴维森坚持认为,该原则反映了意义和信念的相互依赖性。在面对一种其中的施事者讲着与我们不同语言的新文化时,我们需要想出一种方法,它不仅能释义他们语词的意义,而且可以释义他们信念的内容。这两项任务彼此是不可隔离的。我们对两种任务使用相同的证据,而且我们对其中一项任务做出的决定对另一项有直接的影响。戴维森在如下段落中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对一种新的文化同时构造出一种可行的意义理论和可接受的信念理论。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最好在平淡无奇的例子中来领悟。如果你看见一艘双桅帆船(ketch)经过,而且你的同伴说,“看那艘漂亮的小艇(yawl)”,你可能就会面临一种释义的问题。一种自然的可能性是,你的朋友将双桅帆船误认为小艇,并且已经形成了一条错误的信念。但如果他视觉很好而且视线良好,那么情况甚至可能是,他对语词“小艇”的用法和你不同,而并没有弄错关于那艘驶过船只上后桅杆(jigger)的位置的任何事情。(5)我们一直都在进行这种即兴的释义,决定支持对语词的重新释义,以保留一种合理的信念理论。作为哲学家,我们特别能容忍对系统的词语误用(malapropism),并且着手释义这种结果。其过程是,从被认为为真的句子中,构造出一种切实可行的信念理论和意义理论。
……在不那么琐碎的情形下被涉及的原则一定也一样。重要的是:如果我们知道的所有事情是,一个说话者认为哪些句子为真,而且我们不能假定他的语言是我们的语言,那么在不知道或不假定大量关于该说话者信念的情况下,我们甚至不能采取通向释义的第一步。既然关于信念的知识只与释义语词的能力相伴随着出现,那么在开始之处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假定在信念上一般性的一致。我们通过如下方法第一次接近了一种完成的理论:将仅仅在一个说话者认为那些句子为真时(在我们自己看来)才成立的真值条件,分配给他的句子。我们的方针是,尽可能地做到这一点,并服从如下东西:对简单性的考虑,对社会条件作用之影响的预感,当然还有我们的常识、科学或关于可说明的错误的知识。(6)
这里有一个适当的要点是简单且正确的。(请注意在这些段落中该论题是受到何其高度的限制的。)假设我们拥有关于被说话者认为为真的句子的证据。如果我们已经准备好去将意义归属给那些使得它们为假的句子,那么我们就面临不能给出关于哪些因素导致说话者错误信念的可行理论的危险。一种释义理论带来的错误性越明显,寻找一种对错误的解释越麻烦,则我们对外国人的释义就越可能是不正确的。这并不导致任何关于我们可以将多少错误信念归属给那个外国人的硬性的、苛刻的规则。但是,如下想法是合理的:将这个说话者视作一个有理性的施事者的需要,对以如下方式释义他这一点施加了某种压力——这种方式使得他的信念是合理的,而且在这个范围内来说,使得他的信念至少具有某种为真的可能性。(7)
我认为,戴维森可以安全地断言这条有正当理由的、很弱的原则。它的一项优点是,为把讲其他语言的说话者释义为拥有大量我们认为是错误的信念这一点留出了空间,假定我们可以表述他们为何拥有这些信念的话。在实践中,这也许常常意味着,我们在一种包含一定数量的与我们之间一致性的背景中,来看待其他说话者的错误。戴维森强调了被涉及的一致性的数量。他认为,如果我们能够表述和证实任何一种关于其他说话者语言的释义理论的话,则我们需要将他们视为拥有合理的信念;而这种需要确保了我们一定把他们视作是在表达真理的,且因此在出奇的多的情形中与我们一致。我在他的讨论中没有看到任何确证这一点的东西,而且我相信,他夸大了我们需要归属给那些说话者以发现他们的信念和其他态度是可解释的真相的总量。当然,我们可以接受这条原则,即我们释义另一组人的言语的能力,要求他们与我们之间在信念上的某种一致性。这是一种何其悬而未决的问题。此外,隐藏于其下的想法并不像人们最初所想的那样与一致性有多大关系。重要之处并不在于被释义者相信释义者所相信的东西,而在于释义者可以对被释义者的信念给出合理的解释。既然常常很难解释那些显然为假的信念,人们就应当期望找到某种一致性。但对此并没有某种一般性的规则存在;我们应当期待多少一致性,这一点大概要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被决定。
有鉴于此,关于如下事情很难得出任何较强的结论:说话者们在可以被我们释义的同时,又可以与我们有怎样的不同。我认为,简短的回答是:他们可以是相当不同的。不同到他们足以不“与我们共享概念框架”吗?既然共享概念框架这种想法是模糊的,那么这个问题或许就没有确定的答案。但我确实认为,在我们和讲另一种语言的说话者之间的确可以有一些非常实质性的差异,这些差异相对独立于我们在信念上有多少一致或不一致这一点。这里有一个例子。请考虑这样一些说话者的信念,他们看待世界的自然的、不假思索的方式,并不涉及识别在时间中持存的对象,而是涉及识别彼此间具有接近关系(proximity relations)的对象的时间上的阶段。这些说话者与我们拥有一种不同的概念框架吗?是否可以设想,我们能够释义他们?只要这种异域文化中的说话者们希望乐于赞成说,有一些随着时间推移的时间阶段的总和可以被当作持存的对象——在他们看来这些对象是奇怪和不自然的(“这样的对象当然存在,但为何有任何人会对它们感兴趣?”)——而且只要我们乐于(假定我们将持存的对象加上时间中的时刻作为起点)赞成时间阶段的存在——在我们看来它们是奇怪和不自然的——那么,在这两种文化之间或许就没有关于何种对象存在这一点的根本上的不一致。这两种文化都不需要将另一种文化所做的核心断言当作是假的。相反,每一种文化都可以将被另一种当作是最值得注意的实体视作是奇怪、不自然和派生性的;而且由于这一点,每种文化或许都发现,很难解释或理解另一种文化如何会把这样一些不自然的实体当作是基本的。但这两种文化的说话者们不必在存在的各种对象甚至它们的性质上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为了构造一种戴维森主义释义理论而去假定一致性的需要,与如下可能性并无什么重要的关系:这样一种异域文化或许存在,我们甚至可以对其中的成员们进行释义。
当然,人们或许想知道,什么事实会确定如下事情:将一种异域文化的成员释义为在谈论时间阶段而不释义为在谈论持存的对象,这是否是正确的。这是一种回荡在戴维森主义释义理论中的、关于翻译不确定性和指称不可测知性的蒯因式问题。尽管戴维森自己大概会将这种情形界定为涉及真正的不确定性,但就我所知,他的讨论既未确证也不要求这一点;因此,尽管事实上他们的“概念框架”似乎与我们的十分不同,但没有什么东西排除了如下这种想法,即一种时间-阶段的文化可以存在,而且可以被我们释义。
一种能说明问题的关于真的错误观念
在此,我想暂时偏离一下我们的主题,转而关注我认为表明了戴维森更大的混淆之处的细节问题。这个问题关涉他对释义理论和翻译理论证据的讨论。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这些讨论中,他通过例子(T)(E)和(GE)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T)“Es regnet”被x在时间t说出时在-德语中-为真,当且仅当在t时刻x附近在下雨。
(E)库尔特属于德语言语共同体,而且库尔特认为“Es regnet”在周六中午为真,而且周六中午库尔特附近在下雨。
(GE)(x)(t)(如果x属于德语言语共同体,那么[x在时间t认为“Es regnet”为真当且仅当在t时刻x附近在下雨])。
请注意(T)中的真谓词。戴维森在其中使用了连字符——“在-德语中-为真”。这样做的结果是,将一个短语变成了某种应当作为一个单个语词起作用的东西。从语义上说,这具有如下影响:将关于一种二元关系(当S是在L中的或L的一个真句子时,句子S和一种语言L间的关系)的讨论,变成了关于一类一元谓词——“在-L1中-为真”,“在-L2中-为真”,“在-L3中-为真”,等等——的讨论。
这里有三个要点要讲:第一,当我们的日常语词“真”在英语中被用来谈论句子——而不是用来谈论句子说出或表达的东西——时,它被用来表达一种关系。当我们说,S是英语、日语、印地语等语言中的一个真句子时,我们在使用这样一种构造,即“___是___的一个真句子”;它在如下意义上是真正关系性的:它的两个变量位置都可以被填入任意的单称词项——包括名称、限定摹状词或约束变元。我们可以谈论被成百上千人说的语言中的真句子,没有人记得的语言中的真句子,二十二世纪首位美国总统(无论他或她是谁)所讲的本地语言的真句子,等等。给出对这一点的令人满意的表述的唯一方法是,将“是……的一个真句子”视为关系性的——与“在……北边”“是……的父亲”等一样。第二,在哲学中使用连字符“在-L中-为真”的这种习语,其源头似乎是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在表述自己形式化定义的真谓词时对它的使用。他对这种连字符形式的使用,被他的如下观点所推动:我们日常真谓词的未受限制性(unrestrictedness)——这种未受限制性指如下这样的事实,即它可以适用于任何语言的句子,包括一种包含真谓词自身的语言——是说谎者悖论的根源;他相信,这种悖论表明,我们日常的真谓词是不融贯的,且必须被一类受到限制的真谓词代替,其中的每个真谓词都适用于单一的语言(摆脱了其自身的语义谓词)。这些受到限制的、对不同语言而言的真谓词,以一种真正的关系性谓词所不符合的方式彼此在概念上相独立。塔尔斯基对这些谓词的定义,不得不提及它们所适用的对象语言中的每条表达式,且与此同时使用该语言中所表达的每个概念,加上逻辑和集合论观念。(8)这意味着,为不同语言所定义的真谓词的内容,也必定是不同的——因为任何两种不同的语言,要么拥有不同的表达式,要么以不同的意义来使用同样的表达式。所以,对塔尔斯基来说,谓词“在-L1中-为真”的意思与“在-L2中-为真”非常不同。对其中一个谓词所表达东西的把握,必定与对另一个谓词所表达东西的把握不同,并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后者,而且这两个谓词通常会适用于不同种类的事物。关于戴维森对(T)这样断言的陈述,值得注意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要点是,他对受塔尔斯基启发的连字符记号的使用,暗示了他的如下想法:他的理论所采用的那些真观念,类似于塔尔斯基所定义的观念。
我相信,这暴露了一种严重的混淆。如果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要对我们如何理解一种语言有所贡献,那么被涉及的真观念不可能是塔尔斯基的观念。(9)对不同语言而言的释义理论,当然不应当要求不同的真观念。一种释义理论的全部要点在于,向我们提供一种理解任意语言的方式,我们在最初对这种语言或许是几乎无所了解或全然无知的。如果我们处于这样的地位,那么在知道自己在处理的是何种语言以及它的语义性质是什么之前,我们不会知道应当选取哪种受到限制的真谓词。但这就是一种释义理论应当告诉我们的东西。为了避免这种困难,我们需要已经拥有某种关于真的一般性观念,该观念可以被运用于任何语言,以制定我们释义性假设的框架。的确,这只是我们日常的、关系性的真观念。但如果诚然如此,那么戴维森就不应当对其加上连字符。当然,就其自身而言,这种混淆可以被轻易地矫正——只需去除(T)中的连字符即可。但是,有理由认为,这种错误与一种更大的混淆相关,而这种混淆对戴维森关于可替代的概念框架论证的第二步有影响;这就是我们现在将要转向的话题。
真、可理解性和不可翻译的句子
戴维森论证中的第二步试图排除这种可能性,即有如下这样一种文化存在,其中的信念与我们的信念如此不同,以至于我们不可能翻译其说话者的语词。他的想法是要表明,如果不能将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融贯地将这些施事者刻画为拥有信念的。好吧,让我们来看看。想象一下,一组来自外太空的外星人在地球登陆,而我们尝试与他们交流。我们注意到,他们发出的声音似乎允许他们彼此间相互交流。我们还注意到,他们似乎通过盯着他们身上有符号的屏幕而获得了信息;而且似乎像是计算似的在处理着他们的符号且与同类间相互交换计算的结果,这些似乎允许他们在相隔很远的距离时协调自己的活动,并以相当成功的方式与自然的力量相互作用。尽管如此,他们的符号对我们来说仍然是无法解释的。他们似乎拥有一种语言,但我们似乎无法释义它。既然不能够释义他们的语言,我们就不能确信他们是否否认我们关于世界的大部分基本信念,或他们是否拥有一种与我们如此不同的概念系统,以至于我们不能将我们的系统和他们的系统相互对应起来。
这种场景是否可能?从表面上看,它似乎并不是绝无可能的。不过,戴维森给出了一种旨在排除它的论证。
我们对依据适合某种实体的观念来刻画语言或概念框架的尝试,便被归结为如下简单的想法:如果某个东西为真,则它是一种可接受的框架或理论。或许我们最好是说在很大程度上为真,以允许共享一种框架的人在细节上有所不同。而关于一种概念框架与我们自己框架之间有所不同的标准,现在变成了:在很大程度上为真,但不可翻译。这是否是一条有用的标准的问题,不过就是如下问题:我们可以在什么程度上理解被用于语言的、独立于翻译这个概念的真观念。我认为,答案就是,我们完全不能独立地理解它。(10)
戴维森认为,任何概念框架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其中,表达其信条的句子在很大程度上为真。有多少句子必须为真这个问题又出现了,而且我们并不清楚答案应该是什么。让我们谨慎一些,并仅仅假定相当数量的句子必定为真。那么,我们需要弄清楚的就是如下这样一种概念框架的可能性:它的某些重要的部分为真,但其(大部分)句子不能被翻译成英语。戴维森认为,他可以揭示这种想法是不融贯的。
我们承认,像“‘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样的句子是琐碎地为真的。而这种英语句子的总体独一无二地确定了对英语来说的真这个概念的外延。塔尔斯基对这种观察进行推广,并使它成为一种对真理论的测试:根据塔尔斯基的约定T,一种对语言L而言的令人满意的真理论,对L的每个句子s来说,必定蕴涵一种具有“s为真当且仅当p”这种形式的定理,其中,“s”被一个关于s的摹状词所代替,而如果L是英语的话,则“p”被s自身代替,如果L不是英语的话,则“p”被一种将s译为英语的译文所代替。当然,这并不是一种关于真的定义,而且这也并不提示说,有一种一般性地适用于语言的单一定义或理论存在。不过,约定T暗示了——尽管它不可能明说——一种所有特殊的真概念共有的重要特征。它通过实质性地运用翻译成我们知道的语言这一观念,而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既然约定T体现了我们对于真这个概念是如何被使用的最佳的直觉,那么,如果一种关于概念框架是否与我们完全不同的测试依赖于我们可以将真观念同翻译观念分离开的假定,则这样一种测试似乎的确没有什么希望。(11)
戴维森的论点似乎是:我们理解适用于英语句子的真观念,这是由于我们接受了模式T的示例,像“‘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他似乎也暗示说,我们扩展了真这个概念,以通过如下方法来囊括另一种语言L的句子:想出一种将L的句子翻译成英语的译法,然后用这些翻译来构造塔尔斯基模式T的示例,以固定对适用于L的那些句子的真谓词的特殊释义。走到这一步的时候,他注意到,这没有给不能翻译成英语的句子的想法留出任何空间。
这种想法中有某种真正离奇的地方。假定说话者们在数百或数千年前已经想出了一种支持这种观点的论证,即如下假定是不融贯的:未来的科学家们会拥有一种科学的世界观,表达它的语言是专业化的,其中多数句子(大部分)不能翻译成较早的语言。如果他们这样想的话,他们就应当是错了。同样,如果我们现在要论证,如下这种假设在概念上是不融贯的——即未来的科学家们或许会发明一些与我们目前的理论完全不同的理论,以至于我们不能将新理论翻译成现在的语言——那么我们大概就错了。但这似乎是戴维森的论证所指向的方向。所以,该论证中似乎一定有某种错误之处。我们需要把它找出来。
戴维森提到了塔尔斯基的约定T。他说:“根据塔尔斯基的约定T,一种对语言L而言的令人满意的真理论,对L的每个句子s来说,必定蕴涵一种具有‘s为真当且仅当p’这种形式的定理,其中,‘s’被一个关于s的摹状词所代替,而如果L是英语的话,则‘p’被s自身代替,如果L不是英语的话,则‘p’被一种将s译为英语的译文所代替。”(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至于这条评论为何是不恰当的,有两条理由。第一,与戴维森的任务不同,塔尔斯基的任务并不是给出一种采用我们日常的、之前所把握到的真观念的释义理论。相反,他的任务是表明,在考虑到一种形式化语言L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可以在一种元语言M中定义一种特殊的受限制的真谓词,在被运用于语言L时,该谓词可以替代我们日常的真观念。约定T在塔尔斯基计划中的角色,与戴维森构造释义理论的工程中对真的使用没有可比性。塔尔斯基使用约定T来确定,人们在元语言中定义的观念是否真的适用于所有且仅仅适用于对象语言中的那些真句子。如果人们的定义对L中的每个句子s来说,在逻辑上的确蕴涵模式T的一个示例——在其中右侧的元语言句子是对s的翻译——那么人们就可以确信,自己已经定义了一项适用于所有且仅仅适用于L中真理的谓词。其中的理由在于,我们日常真观念的一个本质特征是,无论何时,只要P与一种语言L中的某个(非索引式的)句子S意思相同,则“S”是L中的一个真句子当且仅当P这条断言就会为真。因此,如果“T-in-L”(12)是对L而言的一项受限制的真谓词,它被一种满足约定T的形式化的塔尔斯基式定义所引入,那么当P与L中的某个句子S意思相同时,我们就既会拥有“S”是L中的一个真句子当且仅当P,也会拥有“S”是T-in-L当且仅当P,而由此可以得出“S”是L中的一个真句子当且仅当“S”是T-in-L。有鉴于此,人们可以确信,“T-in-L”适用于所有且仅仅适用于L中的那些真句子,且因此——为了塔尔斯基的目的考虑——在谈论L中的句子时它可以替代日常的真观念。(13)
这就是塔尔斯基。与此相对,那些戴维森式的释义理论并不意图去定义特殊的受限制的真观念,该观念适用于英语之外的语言。相反,这些理论采用我们已经理解的、日常的真观念来释义那些语言。如果我们无法将这种语言翻译成一种我们所理解的语言,那么就不能构造一种塔尔斯基式的定义,并证实它适用于所有且仅仅适用于那种语言的真理;这种事实至多表明,我们不能将日常观念替换为一种塔尔斯基式的、限于那种语言的观念。它并没有表明,日常观念未能适用于那种语言;也没有表明,我们并不知道说一个我们无法翻译的句子为真是什么意思。我们并不使用约定T来计算出如下事情:当这个句子被运用于我们自己的语言或其语言时,“真”是什么意思。相反,我们之所以事先知道模式T的任意一个示例——在其中被用于右侧的句子改写了在左侧被提及的句子——必定为真,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了“真”是什么意思。
这将我们带向戴维森上述引文的第二个失策之处——即根据塔尔斯基的理解,错误地陈述了约定T的内容。在塔尔斯基看来,在元语言M中所提议的对谓词T的定义满足约定T且因此算作是对L而言的真定义,当且仅当该定义对L中的每个句子s而言,在逻辑上蕴涵s是T-in-L当且仅当p,其中p是将s翻译成在其中那种定义被构造出来的那种元语言的译文。请注意,我们所要求的是翻译成元语言,而不必然是英语。塔尔斯基构造受限制的真谓词定义的方法,具有如下后果:人们可以在一种元语言M中构造一种对语言L而言的形式化的真定义,并表明它满足约定T,仅当L是能够翻译成那种元语言的。在塔尔斯基那里并没有这种要求,即有一种可以被用来对所有对象语言定义真的、单一的元语言存在。
但是,假设有人认为,英语就是这样一种普遍的元语言。(14)他或许会倾向于认为,我们在英语中的语词“真”不过就是对各种不同语言而言的所有塔尔斯基风格真谓词——我们可以在英语中定义这种谓词并表明它满足约定T——的逻辑总和。根据这种看法,我们在英语中表达的真观念,是如下观念的联合:“英语-的-真-句子”,“西班牙语-的-真-句子”,“意大利语-的-真-句子”,等等;在其中,所有这些受限制的真观念在英语中被给出满足约定T的塔尔斯基那样的定义。如果有人这样想,那么他会发现如下想法是不融贯的:有这样一种语言存在,它包含很多不能被翻译成英语的真句子。在写作《论概念框架这种想法》时,戴维森自己或许相信某种遵循这些思路的东西。但如果诚然如此,那么他应该对之更了解。
相较于其他任何人而言,他更应当意识到,我们在英语中表达的真观念不可能只是可以在英语中被定义的塔尔斯基风格真谓词的总和。以一个像“‘Los pantalones son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这样的T句子为例。如果该句子中的真谓词被一种在逻辑上蕴涵模式T的这个示例的塔尔斯基式定义所给出,那么,这个T句子大概就是一条索然无味的明显的、先天的和必然的真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全部事情不过就是:它被一条定义在逻辑上蕴涵。但是,这个T句子不可能是必然的,因为这些语词拥有自己所拥有的意义和真值条件这一点是一个关于西班牙语的偶然事实;而且它也不可能是先天的,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它在不诉诸任何经验证据的情况下就应当是可知的。但人们不可能在没有获得关于它们如何被讲西班牙语的说话者使用的信息的情况下,学会那些西班牙语句子的意义或真值条件。关于真值条件的陈述提供了关于意义的信息,这是戴维森观点的核心。为了发现语词或句子在不同语言中的意思,你必须收集关于语言及其说话者的经验性信息。因此,如果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要以戴维森所设想的那种方式提供关于意义的信息,那么真谓词就不可能以一种将T句子当作逻辑后承的方式而被定义。因此,我们日常的真谓词不可能是一种像是可以在英语中被定义的塔尔斯基式真谓词的总和的东西。
我稍后会更详细地阐释关于塔尔斯基真谓词的这个要点。但这种阐释的核心可以马上被把握到。按照戴维森的设想,如果我们要用模式T的示例来提供关于对象语言句子意义的信息,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断言说,那些示例是我们用来给予那个真谓词内容的东西。我们可以做其中的一件事情,但不能两样都做。如果我们的计划是塔尔斯基的计划,那么就可以把对对象语言句子的元语言改写当作是理所当然的,并使用它们来将内容给予被那些形式化地定义的真谓词。如果我们的计划是戴维森的计划,那么就必须预设一种在先被把握到的真观念,它可以在获得对L而言的模式T的翻译性示例之前,被运用于任意的语言L。(15)
我会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自己关于塔尔斯基的论述。尽管这个例子是人造的,但它所阐明的要点对普通的、更复杂的塔尔斯基式定义具有十足的效力。假定L是一种只有两个句子的语言——“Los pantalonesson verdes”和“La camisa es azul”。我们可以定义一种满足约定T的、对L而言的塔尔斯基式真谓词T:
对L的所有句子s来说,s是T当且仅当s=“Los pantalonesson verdes”且那些短裤是绿色的,或s=“La camisa es azul”且那件衬衫是蓝色的。
现在请考虑T句子。
“La camisa es azul”是T当且仅当那件衬衫是蓝色的。
既然我们拥有了一种关于T的定义,那么就可以将真谓词替换为它的定义,而与此同时保留那个T句子的意义。这样我们会得到:
([“La camisa es azul”=“Los pantalonesson verdes”并且那些短裤是绿色的,或“La camisa es azul”=“La camisa es azul”并且那件衬衫是蓝色的]当且仅当那件衬衫是蓝色的)
鉴于这个充分必要条件式左侧的第一个析取枝显然为假,我们可以将其简化如下:
(“La camisa es azul”=“La camisa es azul”且那件衬衫是蓝色的)当且仅当那件衬衫是蓝色的
当一个人知道被那个塔尔斯基式T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什么时,他所知道的关于“La camisa es azul”这个句子的东西是索然无味的。显然,这种信息完全没有告诉人们关于意义的任何事情。因此,如果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要提供关于意义的无论任何信息的话,那么被涉及的真观念就不可能以塔尔斯基的方式被定义。
所以,我们日常的真观念并不是塔尔斯基那样的受限制的真观念的总和。那什么是我们日常真观念的内容,我们如何可以获得它呢?粗略的图景是这样的。我们学会了大量的语言。在已经学会了某种语言的情况下,那种使用我们已学会的语言的真观念被介绍给我们。某人告诉我们,如果有人说或相信妈妈在工作,而且妈妈在工作,那么他所说或所相信的东西就为真。同样,如果有人说或相信爸爸在睡觉,而且爸爸在睡觉,那么他所说或所相信的东西就为真。此外,如果有人说或相信爸爸在睡觉,但爸爸并没有在睡觉,那么他所说或所相信的东西就不为真。诸如此类。基于像这样的构造,我们开始认识到,无论何时,只要一个人接受或相信一条命题,他就有资格推断出该命题为真这条断言,反之亦然。无论何时,只要一个人否认或不相信一条命题,他就有资格推断该命题不为真。对人们对一条命题可以采取的其他态度而言,也是如此。
我们获得了作为适用于命题的性质的真概念——当我们真诚地、断然地说出句子时,我们声称和相信这些命题。在获得了真概念的时候,我们认识到,自己并不熟悉这里的每一条命题。如果来思考一下这一点,我们或许会意识到,自己绝不会熟悉每一条命题。但我们已经准备好去同意某些自己尚未遇到的命题为真。如果的确碰到一条新的命题,我们会按照与将真概念运用于自己已熟悉的命题同样的方式,将它运用于这条新命题。既然我们知道,无论在有根据地对一条命题采取什么态度的情况下,我们都会同样有根据对它为真这条断言采取同样的态度;那么,我们就只在如下情形下准备好去接受和断言一条新的命题:我们已经准备好去接受和断言它为真。对其他态度而言也同样如此。(16)
我们也可以将真观念运用于句子。我们认为一个句子为真,当且仅当它表达了一条真命题。现在,这种想法——可能有一种包含不能被翻译成英语的句子的语言存在——变得怎样呢?它不过就是如下这种想法:可能有这样一种语言存在,它表达了一些不可能被任何英语句子表达的真命题。这并不比如下断言更不融贯:有人们尚未遇到的真命题存在。既然这二者都不是不融贯的,那么戴维森关于我们的真观念规定了不可能有任何这样一种语言存在的论证,就是失败的。
总结和最后的评定
让我们总结一下自己对戴维森关于可替代的概念框架论证的评估。首先,我们可以释义另一组人的言语这个事实,并不保证在他们和我们之间有戴维森看上去所假定的那么多的一致性。只要可以解释为何其他说话者与我们持有不同的信念,我们就可以弄清楚大量的不一致之处。其次,我们可以弄清楚自己和属于另一种文化的说话者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些差异并不涉及不一致性——例如,在哪些对象是最基础的、最值得注意的问题上的差异。这两点表明,与戴维森相反,即使那些我们可以对其言说进行释义和翻译的人,或许也会拥有与我们足够不同的观点,以担保对一种不同的概念框架的归属。最后,我们没有发现任何理由去相信,不可能有如下这样的说话者存在:他们的概念框架与我们的如此不同,以至于我们不可能翻译他们的言说。有鉴于此,除了得出如下结论外我们几乎别无选择:戴维森反对可替代的概念框架的案例是失败的。
但他总体的哲学工程则并不是失败的。无论在设想和执行中有怎样的缺陷,他通向自然语言中意义的整个真理理论化的方法,表现出超出如下两样东西的巨大优点:蒯因贫瘠的语义怀疑论,和维特根斯坦以及日常语言哲学家在哲学上过度的语言方法论。(17)
关于第六部分的拓展阅读
讨论的主要一手文献
Davidson, Donald.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2d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1);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47, 19.
——. “Radical Interpretation.”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Dialectica 27, 1973.
——. “Reply to Foster.”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G. Evans and J. McDowell, eds., Truth and Meaning(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6).
——. “Truth and Meaning.”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Synthese 17, 1967.
补充性的一手文献
Davidson, Donald.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In Essays on Actionsand Event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Journal of Philosophy 60, 1963):685—700.
——. “The Logical Form of Action Sentences.” In Essays on Actionsand Event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N. Rescher, ed., The Logic of Decisionand Action(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967).
——. “The Material Mind.”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 Suppes et al., eds., Logic, Methodology, and Philosophyof Science, vol. 4 (Amsterdam: North Holland, 1973).
——. “Mental Events.”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L. Foster and J. Swanson, eds., Experience and Theory(Amherst, MA: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1970).
——. “On Saying That.”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D. Davidson and J. Hintikka, eds., Words and Objections(Dordrecht: Reidel, 1969).
——. “Quotation.”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Theory and Decision 11 (1979): 27—40.
——.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 The Dewey Lecture 1989. Journal of Philosophy 87 (1990): 279—328.
Tarski, Alfred “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 Logic, Semantics, Meta-Mathematics, translated by J. H. Woodger 2d edition (Indianpolis, In Hackett, 1983);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olish in 1933.
进一步阅读的材料
Davies, Martin, Meaning, Quantification, and Necessity. New York: Routledge, 1981.
Foster, J. “Meaning and Truth Theory.” In G. Evans and J. McDowell, eds., Truth and Meaning(Oxford: Calrendon Press, 1976).
Larson, Richard, and Peter Ludlow. “Interpreted Logical Forms.”Synthese 95 (1993): 305—356; reprinted in Peter Ludlow, ed.,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7).
Larson, Richard, and Gabriel Segal. Knowledge of Meaning.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5.
Soames, Scott. “Truth and Meaning: The Role of Truth in the Semantics of Propositional Attitude Ascriptions.” In Kepa Korta and Jesus M. Larrazabal, eds., Truth, Rationality, Cognition, and Music: 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lloquium on Cognitive Science(Dordrecht: Kluwer, 2003).
——. “Truth, 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Philosophical Studie 65 (1992): 17—35.
——. “Understanding Deflationism.”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forthcoming).
——. Chapters 3 and 4 of Understanding Tru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 Donald Davidson,“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47(1974);reprinted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引文出自此书。
(2) “Radical Interpretation”, pp. 134—135.
(3) 也许值得注意的是,戴维森关于接受或认为一个句子为真的观念,比他给出的被认识到的印象略微理论化一些。当人们严肃地对待格赖斯的观察——对该句子的说出所传达的信息或许包括并非该句子意义或真值条件之部分的含意——时,他就会认识到,在日常意义上接受一个句子并不总是涉及相信它为真这一点(反之亦然)。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不会考虑戴维森方法论中这块明显的短板。
(4) “Radical Interpretation”,pp. 136—137,着重号为本书作者所加。
(5) 译者注:双桅帆船和小艇都有两根桅杆,但位置不同——双桅帆船的后桅杆位于舵柱之前,而小艇的后桅杆更小,且一般放置得更为靠后,位于船的尾部。因此,桅杆状况的不同会影响人们对这艘船属于什么类型的判断。参阅:http://en.wikipedia.org/ wiki/Yawl#Yawl_versus_ketch。
(6)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 p. 196.
(7) 该原则的可行性,并没有被涉及小艇和双桅帆船的不完善的例子——戴维森用它来推动这种原则——所损害。人们可以在满足胜任语言的最低标准的意义上来理解语词“小艇”,但仍然不能将小艇同双桅帆船或其他船只区别开来。在戴维森的例子中,说话者很可能错误地相信某艘双桅帆船是小艇,无论他的视线多么好,他对细节多么注意。既然他是一个讲日常语言的说话者,那么根据他的用法,语词“小艇”就有其标准的意义和指称,即使在某些场合中这个说话者在使用这个语词时指涉的并不是一艘小艇,而是一艘双桅帆船。(在我看来,那些错误地拒斥一种日常语言观念的人,或许像戴维森一样未能被这种观察所打动。)
(8) 参阅我Understanding Truth一书的第三章和第四章。
(9) 参阅Understanding Truth第四章,pp. 102—107。
(10)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 p. 194.
(11) “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 pp. 194—195.
(12) 译者注:意为“在L中为真”。
(13) 参阅我Understanding Truth一书的第三章。
(14) 众所周知,塔尔斯基自己相信某种沿着这些思路的东西。因此,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概念》(“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第一节的第164页,他说:“一种口语(colloquial)语言(与各种科学语言相比对)的独特特征是它的普遍性。如果在另外某种语言中出现一个不能被翻译成这种口语语言的语词,那么这不会与该语言的精神和谐一致;我们可以主张,‘如果我们毕竟还是可以有意义地谈论任何事情的话,那么也就可以在口语语言中谈论它’。”但是,(i)我们并不完全清楚塔尔斯基的意思是什么(当然,被发明的新语词总是能在无法依据旧语词而加以定义的时候被发明出来);(ii)无论他的意思可能是什么,都完全与如下事情相分离:他用约定T来陈述自己关于真的形式化定义的适当条件;(iii)他并没有沿着如下路径走下去:将我们日常的语词“真”实际上视为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元语言而加以定义的、所有受限制的观念的总和。
(15) 我认为,戴维森认识到了这一点。参阅他的“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The Dewey Lectures, 1989),Journal of Philosophy 87(1990):279—328。
(16) 这种想法在我的如下文章中得到了更详细的讨论:“Understanding Deflationism”,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forthcoming)。
(17) 我在此无意对这些哲学家哲学贡献的全部价值做出评判——这里说的只是他们关于语言意义对哲学重要性的设想,以及他们关于可以如何对其进行富有成果的研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