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作为意义理论的真理论
本章提要
1.戴维森在分析哲学中的地位
他在如下事情上所起的作用:将通向分析的语言哲学中意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方法融合在一起
2.戴维森哲学的核心信条和“戴维森主义工程”
关于自然语言的塔尔斯基风格的真理论,作为一种如下这样的意义理论:它可以通过自己分配给句子的那些真值条件和说话者们认为自己的句子在其中为真的那些条件的对比来加以证实
3.是什么辩护了将关于真的理论当作关于意义的理论
戴维森的第一个回答:关于L之有限的、综合式的(composi-tional)真理论所陈述东西的知识,对于理解L而言是足够的;这种回答的错误之处
戴维森的第二个回答:关于“L陈述了……”之“翻译性的”(translational)真理论的知识,对于理解L而言是足够的(省略号的内容指一种翻译性的真理论的公理的合取);关于该断言论证中的一处错误
4.结论
对戴维森如下论点的质疑:真理论是意义理论,以及一种当代的、在戴维森主义工程中的技术工作和对该工程的戴维森主义哲学辩护之间的分离
戴维森在分析哲学中的地位
戴维森对很多哲学话题的重要贡献是众所周知的,包括(i)事件、行动、对行动的解释以及行动句的逻辑形式,(1)(ii)精神本质及其与物理的关系,(2)以及(iii)意义在哲学中的角色和研究意义的恰当的理论化方法。尽管他的观点对这些领域有重大影响,但他关于意义的观点可以说是他哲学观点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广为人知和影响深远的。这就是我们将要关注的东西。
戴维森因为维护关于如下事情的一种系统化、影响广泛的观念而为世人所知:一种对语言来说的意义理论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着手构造这些理论?哪些证据辩护了对它们的认可,以及我们可以合法地期望在它们中得到怎样的哲学收益?他在这些问题上对自己观点的发展发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早期到七十年代后期之间;在这个时期,他首先是斯坦福大学的教授,然后在普林斯顿大学、洛克菲勒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最后则到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尽管他的观点在这一时期被发展并首先被呈现出来,但它们的影响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今日。
在深入细节之前,我要先谈谈他所应对的这些传统,以及他的著作之所以动人心弦的一些原因。首先,在我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哲学的研究中,从维特根斯坦经奥斯丁到格赖斯,我们已经看到语言意义是如何被放置在中心舞台的。哲学问题被认为产生自语言误解,并且可以通过对语词意义的小心关注而被化解。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下事情变得越来越清楚:什么是一个语词意义的一部分,以及什么不是它的一部分,这并不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事项。由于这一点,关于意义的问题只能在某种系统化理论的帮助下才能被有益地加以研究。对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们来说这是个问题,因为他们几乎没有想过,一种对语言来说的意义理论应当是什么样子,或者该如何着手去构造这样一种理论。因此,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早期,很多哲学家都有一种对通向语言意义的系统理论化方法的明确、迫切的需要。
与此同时,在另一种不同的分析传统下工作的哲学家们,已经收集了一组引人注目的逻辑工具,用来研究和解释逻辑和数学的形式化语言。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期,波兰逻辑学家、哲学家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表明了该如何给出他称之为对一种符号逻辑语言来说的“真定义”——这些语言可以被用来表达标准数学、元数学和(甚至可以说)自然科学。塔尔斯基还表明了,如何以一种精确的、在数学上易于驾驭的方式去定义对这些语言来说的逻辑真理和逻辑后承。(3)他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供一种对不同形式化语言的释义。给出对其中一种语言的释义,就是列出该语言被用来对其中的对象做出断言的对象域,列出该语言中的每个名称(在这个域内)所指涉的对象,分配给该语言中的每个函项符号(functionsign)以一种从(在这个域内的)对象到(在这个域内的)对象的映射,分配给该语言中的每个一元谓词以一组(在这个域内的)对象——该谓词被理解为适合于这些对象的——的集合,对每个二元谓词分配给其来自这个域内的对象对——该谓词被理解为适合于这些对象对的——的一组集合,而且对所有n元谓词都以此类推。所有这些做法,提供了一种对该语言中词汇的释义。对句子的释义,随之便通过所谓塔尔斯基真定义中的从句而从对语词的释义中得出。
实际上,当塔尔斯基的逻辑机械被用来为语言提供一种释义时,它不应当被视作是提供给我们一种真的定义。当以这种方式被使用时,它给予我们这样一种理论:对该语言中有限多的每个句子而言,该理论都分配给其一种当且仅当该句子为真时成立的条件——在其中,真是某种我们自己已经事先理解了的、无需定义的东西。这种释义的最终结果是,对被释义语言中的每个句子得出至少一个(1)这种形式的陈述——在其中替代“P”的句子应当是替代“S”的句子的一种改写。(连接词“当且仅当”是实质充分必要的[material biconditional]。当充分必要条件算子两侧的句子在真值上不同时,一个这种形式的陈述为假。在所有其他情形下——也就是说,当两个句子都为真或都为假时——该充分必要陈述为真。)
1.“S”是L中的一个真句子,当且仅当P。
这种形式的句子被称为“T-句子”。它们列出了自己左侧所引句子的真值条件。(2)是一种可能的T-句子的例子。
2.“∃x(爱fm(x),ff(x))”在L中为真,当且仅当至少有这样一个人存在,他的母亲爱他的父亲。
(“爱”适用于<a,b>当且仅当a爱b;“fm”指谓一个函项,该函项将一个人的母亲分配给他;“ff”指谓一个函项,该函项将一个人的父亲分配给他。)对整个语言的一种释义,是如下这种陈述的有限可列举的集合(finitely specifiable set):这些陈述允许我们对该语言中的每个句子得出某种类似(2)这样的东西。(4)
这种对形式化语言释义的设想,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为那些相信逻辑研究对我们对语言和一般而言对哲学的理解大有裨益的哲学家来说,是耳熟能详的。在这种传统下工作的哲学家包括:鲁道夫·卡尔纳普、阿隆佐·邱奇、鲁斯·马库斯、亚瑟·普赖尔(Arthur Prior)、理查德·蒙太古、大卫·卡普兰和索尔·克里普克。该时期得到发展的一条主要的研究思路涉及如下事情:让服从塔尔斯基技术的关于符号逻辑的形式化语言变得更丰富,以使得这些语言可以表达更多在自然语言中起核心作用的那些概念——例如,被像“现实”“必然”“可能”“可以”“将会”和“或许”所表达的模态概念,被我们在自然语言中找到的不同的时态算子所表达的时间概念,像“我”“我们”“你”“他”“现在”“那是”“今天”和“昨天”这样的索引式表达式,以及像“相信”和“知道”这样的命题态度动词。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我们已经可以想象,像英语这样的自然语言,会在某种接近其整体的东西中被塔尔斯基开创的逻辑技术的派生物所治愈。
这就是戴维森登上舞台的时刻。对那些长期对自然语言感兴趣、但相对而言是形式化传统和逻辑传统门外汉的哲学家来说,他主要的贡献之一是,使得形式化语言所使用的某些最简单的技术变得易懂和与他们密切相关。戴维森采取的方法已经被证明在一种专业化的领域中是卓有成效的,而且他以一种构造关于自然语言的经验性意义理论工程的形式来实现该方法。此外,他还论证到,我们可以期待这种方法产生重要的哲学收益。他的这种做法有助于确证分析哲学中两种不同的哲学次文化间的重要联系。其中一方由如下这些哲学家构成:他们相信关于意义的问题处于所有哲学的核心,但事先缺乏一种对意义进行系统化思考的理论化框架。第二种次文化则由如下这些形式化主义者(formalists)构成:他们忙于将人工语言用于模仿自然语言的各个方面,但并不主要关注于(当然有一些例外)将这种形式化工作与关于传统主题的广泛的哲学理论联系起来。戴维森影响力的很大一方面,就来源于如下事实:他使得这两组人更多地关注对方。
他也向如下那些人发出呼吁:他们对蒯因的自然主义和蒯因对必然性、可能性这样的模态观念的摈弃印象深刻,但对他由于青睐彻底净化的行为性替代物而拒斥意义的日常观念这一点感到不安。戴维森看上去精明而冷静地坚持将真理和指称作为一种关于意义的科学理论的核心观念,他还解释了这样一种理论如何可以被视作一种关于说话者行为的、在经验上可验证的假设;所有这些许诺了一种使得那些似乎显然不可或缺的语义观念得以维护和变得合法的方式。对这两组哲学家来说,至少在一段时期内,戴维森的方案似乎就是医嘱。
戴维森哲学的核心信条和“戴维森主义工程”
在这种背景就位之后,我们就可以转向戴维森最重要的那些观点,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三个如下:
C1.如下事情是可能的:对自然语言构造有限的可公理化的(finitely axiomatizable)真理论,它们的逻辑后承囊括了那些给出了被研究语言中每个句子真值条件的T-句子。这些T-句子得自列出了出现在该语言中语词和短语的指称性质(referential properties)的真理论的公理。因此,对每个句子真值条件的陈述,得自关于构成该句子的那些语词的指称性质的、更基本的陈述。
C2.一种对这种语言来说的真理论,给出了该语言中每个句子的真值条件,且因此有资格作为一种对该语言来说的意义理论或释义。
C3.我们通过如下方法,在经验上证实一种被提出的真理论——该理论是对一组给定的说话者的语言而言的——是正确的:比较那些说话者认为自己语言中特殊的句子在其中为真的那些条件或情况,和被我们所测试的理论分配给那些句子的真值条件。在所有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对一个给定共同体的语言来说的正确的真理论是这样的,即根据该理论,说话者实际上认为句子在其中为真的那些条件,最接近于符合如下条件:在这些条件下,该理论与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论的联合,预言这些句子为真。概言之,正确的理论是这样的:与依据其他任何对该语言的释义时相比,在依据这种理论时,讲这种语言的说话者都更频繁地成为讲出真理的人(truth tellers)。(5)
我们会从对第一个断言——构造一种戴维森心中所想的、对自然语言而言的真理论是可能的——的观察开始我们的研究。在一开始就认识到如下这点是很重要的:该断言并不是对一项业已完成的任务的陈述。自然语言是十分复杂的,而且没有人已经制造出一种对任何自然语言的整体而言的戴维森风格的真理论。戴维森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早期开始呼吁的,是一种为达到上述目标的系统化努力。为了这个目标,他自己写下了一些尝试解释如下问题的文章:从原则上说,在英语中发现的各种各样的语言构造,可以怎样被他心中所想的那种真理论加以对待。他在自己文章中所处理的这些构造包括:像“说”和“相信”这样的命题态度动词,被用在对行动的描述中的那些副词修饰语,甚至还有引文这种构造。(6)从他的例子中得到启示的其他哲学家则试图表明,不同的自然语言构造可以如何被处理成符合这幅图景的样子。戴维森及其追随者的合作企业开始作为“戴维森主义工程”而为人所知。从本质上说,这项工程是一种提供真理论的尝试,这些真理论符合他对日渐增大和更具包容性的自然语言片段(fragments)的要求。(7)
戴维森总体观点的这个方面,可以被视作一种技术性工程。当被这样看待时,它具有某种时至今日仍然存在的实质性的成功,但却并未达到自己的最终目标。此外,戴维森对自己理论施加的技术性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它们有这样的效果:排除了大多数更现代的、复杂巧妙的逻辑技术,自塔尔斯基开始,这些技术的发展被用于模仿自然语言的不同特征。(8)有鉴于此,一方面,很多语言哲学家和语言学家赞同戴维森的如下主张:一种关于自然语言的、卓有成效的经验性理论,可以用最初被发展用于数学形式化语言和符号逻辑的那些概念、技术来加以构造;但他们却不同意他对为了此目的而被发展出来的最初的,也是最基础的逻辑概念的奉献。既然这件事超出了我们在此可以有益地讨论的范围,我就只想说,遵守戴维森主义工程,在今天更多地代表了一种小众的立场,而非语言哲学中的一种共识。
是什么辩护了将关于真的理论当作关于意义的理论(9)
比戴维森主义哲学工程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事情,是他对自己的方法所做的哲学断言。尤其重要的是C2——对一种语言而言的戴维森的真理论有资格作为一种意义理论,因为它给出了该语言中每个句子的真值条件。该断言初看上去是令人吃惊的。一方面,人们会认为,对一种语言而言的意义理论应当告诉我们该语言中的句子是什么意思。另一方面,一种真理论仅仅告诉我们它们的真值条件是什么。但对真值条件的陈述比对意义的陈述要弱。例如,模式M的示例:
M.“S”在L中的意思是P。
与模式TM分析的、先天的示例:
TM.如果“S”在L中的意思是P,那么“S”在L中为真当且仅当P。
共同蕴涵模式T相应的示例:
T.“S”在L中为真当且仅当P。
但是,没有如下这样的真正的原则存在,更别说分析的、先天的原则了:这种原则与模式T的示例一道,允许人们得出模式M的示例。(10)因此,与那些是模式T示例的、关于真值条件的陈述相比,那些是模式M示例的、关于意义的陈述是更强的、提供更多信息的。这说明了在将真理论当作意义理论时一个固有的问题。如果真理论仅仅提供对真值条件的陈述,而且如果这些理论并不蕴涵指示句子意思的陈述,那么这些真理论就并没有告诉我们一个语言中的句子意思是什么。那么,一个人如何可以辩护将它们当作是意义理论?
戴维森对此问题的回答见于他原初发表于1967年的文章《真理和意义》(“Truth and Meaning”),以及原初发表于1973年的文章《彻底的释义》(“Radical Interpretation”)。(11)他最初的回答是,对一种语言L而言的真理论有资格作为一种意义理论,如果该真理论所陈述的知识从原则上说对理解该语言是充分的的话。以下是引自《彻底的释义》的段落。
我们现在可以更多地来谈谈是什么起到了使得这种释义变得可能的作用。释义者必须能够理解说话者可能说出的无穷多的句子中的任何一个。如果我们要清楚地陈述,释义者知道的哪些东西会使得他能够这样做,那么我们就必须以有限的形式处理它们。如果要满足这种要求,那么对一种普遍方法的释义的希望就必须被放弃。我们可以期望的至多是,解释一个释义者如何可以释义一个只讲一种语言(或有限多的语言)的说话者的言说:寻求一种会对任何(可能的)语言中的任何言说产生出清晰释义的理论,这是讲不通的。
当然,我们还不清楚,什么叫一种理论对一种言说产生出清晰的释义。对这个问题的表述,似乎要求我们将这种理论当作一种关于函项的明细说明,该函项把言说作为变量,将释义作为值。但这样一来,释义就不比意义好到哪儿去,而且无疑就像是某种神秘的实体。明智的做法似乎是,在不明显指涉意义或释义的情况下,像下面这样来描述该理论所需要的东西:某个知道这种理论的人,可以释义该理论所适用于的那些言说……
紧跟着的是对如下断言的维护:一种得到修订以被用于一种自然语言的真理论,可以被当作一种释义理论来使用。这种维护在于回答如下三个问题的尝试:
1.认为对一种自然语言而言,以上所描述的这样一种真理论可以被给出,这是合理的吗?
2.在没有任何关于被释义的语言的预先知识的情况下,在一个释义者可获得的证据的基础上,辨别这样一种理论是正确的,这是可能的吗?
3.如果我们知道这种理论为真,那么释义讲这种语言的说话者的言说是可能的吗?
第一个问题被用于如下这种假设,即对一种自然语言可以给出一种真理论;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则在询问,这样一种理论是否满足我们对一种释义理论的进一步要求。(12)
所以,假定如果一个人知道这种理论陈述的东西则他就能够释义或理解这种语言的话,那么,一种真理论可以算作一种意义理论。这种标准并非是不可行的。如果一种理论告诉了你为了理解一种语言中的句子所需要知道的所有事情的话,那么就有理由将它算作是详细列出了关于意义的所有本质上的事实,即使它并未提供“S”在L中的意思是P这样的定理,这些定理逐一陈述了单个句子的意义。
记住了这一点,让我们暂且接受这种主张,即提供了这种信息——关于此种信息的知识足以理解一种语言——的理论,可以算作一种意义理论。困难之处在于,看清一种真理论如何可以满足这项条件。戴维森在《真理和意义》中最初的想法是,一种恰当的真理论会给出他所谓的对意义的“整体论的”叙述,如果情况是如下这样的:该理论从对该句子在语义上重要的结构——包括其语义上重要部分的指称——的表述中,得出关于每个句子真值条件的适当陈述。根据戴维森的图景,一个句子的意义依赖于其最终组成部分的意义,或更恰当地说,依赖于其所指。这些东西反过来(即那些部分的所指)被他认为不过就是它们对自己出现于其中的所有句子的意义(真值条件)所做的贡献。他由此得出结论说,意义,即一个称职的说话者所把握到的东西,应当是这样一种结构:该结构只能在整体中被揭示。我们从一种意义理论中想要得到的东西,是一种对复杂的关系网的明细说明,对这种关系网的掌握足以赋予一个说话者语义上的称职性。我认为,这就是戴维森将那种适当的真理论当作意义理论的借口,即使它未能提供那些陈述了任意单个句子意思的定理。
戴维森在如下引自《真理和意义》的段落里实质上表达了这种观点。
我们不久前决定,不去假定句子的部分拥有意义,除了如下这种情况:在本体论中立的意义上,它们对自己出现于其中的句子的意义做出了一种系统性的贡献……(这种洞见)所指向的一个方向,是一种整体论意义观。如果就句子的意义来说,句子依赖于自身的结构,而且我们仅仅将该结构中每个项目的意义,理解为一种得自它位于其中的句子总体的抽象,那么,我们就只能通过给出该语言中每个句子(和语词)的意义来给出任何一个句子(或语词)的意义。(13)
由此所导致的图景似乎是这样的:我们在知道一个句子的各个部分之意义或指称的基础上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这一点在真理论中反映在如下事情上:从关于句子部分之指称的公理中,得出给予我们句子真值条件的T句子。但这些关于单个语词指涉什么的公理,并不陈述相应于实在中的任何事情的事实。世界中并没有“在那里”(out there)这种指称关系,该关系将语词和对象联系在一起。相反,详述了单个语词指称的真理论的公理,不过是被机械地用来得出T句子的理论化机械的零部件,这些T句子是该理论的定理。一条这样的指称性公理,并不从相应于世界中的任何事情那里获得自己的内容,而是从自己在如下事情中所扮演的角色那里获得自己的内容:将关于包含公理中提及的语词的句子之真值条件的定理彼此联系在一起。例如,一条公理说,在西班牙语中语词“azul”适用于一个对象当且仅当该对象是蓝色的;该公理的内容仅仅在于,它在得出对包含语词“azul”的不同西班牙语句子而言的T句子中所扮演的角色。于是,当你在知道句子“La camisa es azul”各个部分指称的基础上知道该句子的真值条件时,你所知道的东西就是:该句子的真值条件与所有其他包含语词“azul”或短语“La camisa”的句子的真值条件系统地关联在一起的那些方式。一个讲某种语言的人所知道的关于意义的东西,并不是一组不相关的真理,而是扩展到该语言中每个语词、短语和句子的一套错综复杂的关系系统。戴维森认为,当一个人知道对一种语言而言的真理论时,这就是他所知道的东西。
他在引自《真理和意义》的一段话中进一步精炼了这种观点;在这段话里,他讨论了异常的、非翻译性的但却为真的T句子S。
S.“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草是绿的。
在考虑S时,重要的是记住,由戴维森主义真理论所产生的T句子中的连接词“当且仅当”,是实质充分必要的。因此,当A和B具有相同真值时,且只有在A和B具有相同真值时——即当二者同为真或同为假时——A当且仅当B为真。既然“‘雪是白的’为真”和“草是绿的”都为真,那么这个非翻译性的T句子S就为真,即使草之为绿和句子“雪是白的”之为真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概念上的关联。这阐明了戴维森的真理论所详述的句子真值条件的那种较弱的意义。它们并不详述如下事情:如果它们据说要释义的句子为真的话,那么情况会是或必定是什么;相反,对每个真句子而言,它们仅仅详述了某些事实上成立的事态,并且对每个假句子而言,仅仅详述了某些并不成立的事态。(14)
由于这些作为他真理论定理的T句子太弱了,戴维森不得不考虑如下可能性:对一种语言而言的真理论,或许蕴涵像S这样为真但异常的T句子,而不是蕴涵像ST这样标准的T句子。
ST.“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些理论?戴维森的回答是,我们不应当认为,一种蕴涵ST的理论比一种蕴涵S的理论更加正确:
当然,假定我们确信S的真,就像确信它更驰名的前辈ST一样。那么S或许并不鼓励我们对如下事情有同样的信心:一种蕴涵它的理论值得被称为一种意义理论。
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来克服这种危险的胆识上的缺乏。S的怪诞之处是自身并没有任何东西来反对一种S是其后承的理论,假定该理论(在每个句子结构的基础上,且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这样做)对每个句子都给出正确结果的话。我们不太容易看出S如何可以加入这项工程,但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也就是说,如果S得自一种对谓词“为真”的特征刻画,这种刻画导致了真理与真理、谬误与谬误之间不变的配对——那么我认为,对那种仍然有待追寻的关于意义的想法来说,就没有任何本质性的东西存在。
当“s为真当且仅当p”这种形式的句子是一种真理论的后承时,出现在这个充分必要条件式右侧的东西,在不通过冒充同义词而通过如下方法来确定s的意义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在那幅被当作一个整体的、告诉我们关于s的意义要知道些什么的图景中,再添上一笔;这一笔是由于如下事实而被添加的:替换“p”的那个句子为真,当且仅当s为真。(15)
我认为,这里表达的观点是这样的,即对一种语言中句子的意义来说,与如下这样一种真理论所陈述的东西相比,没有更多东西需要去知道了:该理论基于句子在结构上重要的部分,而对每个对象语言(object-language)句子系统地得出一个为真的T句子。戴维森建议说,关于这些派生(derivations)的要求——它们要是系统的,而且基于句子的结构——或许会消除那些导致了像S这样为真但却异常的T句子的理论。这种想法大概是说,为了从对句子“雪是白的”之结构的综合叙述中得出S,一种理论必须包含如下这样的公理:它们将草表述为“雪”的指称,而将绿色的东西表述为谓词“是白色的”所适用的对象。但有了这些公理,人们会在得出像S这样“意外为真”的T句子之外,最终还会得出像“‘雪是草’为真当且仅当草是草”和“‘粉笔是绿色的’为真当且仅当粉笔是白色的”这样为假的T句子。因此,人们认为:既为真又拥有恰当结构的真理论,最终会得出模式T的示例;在其中,右侧的句子足够接近成为对左侧引号中句子的改写,这样一来,一个知道该理论所陈述东西的总体的说话者将未能把握到对意义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东西。有鉴于此,戴维森似乎认为,关于被对一种语言来说可接受的真理论所陈述东西的知识,对理解这种语言来说真的会是足够的。那么,这便是他对如下挑战的最初回答:“真理论如何可以被当作意义理论?”
这种回答的错误之处
不久,即便戴维森自己也意识到,他在这个问题上显然是错误的。一种真理论基于在语义上重要的结构而得出它的T句子,这种要求并未阻止人们得出像S这样的可以被称为非翻译性的T句子。为了得出这些句子,在给定一种恰当的简单语言的情况下,人们需要做的所有事情就是,拿出自己最喜欢的真理论中详述了该语言中单个语词指称的那些从句,并代之以通过使用不同概念而最终将同样的所指分配给那些语词的其他从句。如果原初真理论中的那些定理为真,那么被修订的真理论中的定理就也会为真,尽管关于后面这些定理所陈述东西的知识,事实上不足以让人们理解对象语言中一个单独的句子。
例如,对西班牙语中一个外延性片段(extensional fragment)而言的原初的或标准的真理论,或许包括定理(3)。(16)
3.“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在这里,右侧的英语句子是对左侧西班牙语句子的一种保留意义的改写。假设我们拥有对西班牙语的一个外延性片段而言的一种真理论,该理论产生了(3),加上对该片段中其他所有句子而言的类似的T句子。进一步假设我们真理论中的所有定理都为真,而且每个T句子均得自如下这样为真的公理:这些公理是关于如下语词之指称的,这些语词被包含在T句子对之给出真值条件的句子中。简言之,假设我们恰恰拥有戴维森正在找寻的那种真理论。在任何这样的情形下,如下事情总是可能的:构造一种可选择的真理论,它满足戴维森的所有要求——包括只产生出为真的定理的要求——但对西班牙语句子“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而言,却派生出一个不同的T句子。例如,我们可以构造一种可选择的真理论,以使得它不产生(3),而是产生(4)。
4.“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并且所有一致的、可公理化的、一阶的算术理论都是不完备的。
此外,我们可以构造一种可选择的真理论,以使得对该理论所使用的西班牙语片段中的每个句子而言,都会有一个类似的、为真却异常的T句子被派生出来。显然,只产生出像(4)这样的非翻译性的T句子的任意一种真理论,都不可能被当作一种正确的意义理论。(17)
当这种事实被广泛地意识到的时候,它便提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人们需要在对一种语言而言的真理论之上添加什么样的限制——这超出了它们定理的真,而且超出了从详述了该语言语词指称的那些公理中对这些定理的系统派生——以保证该理论最终产生像(3)这样的翻译性T句子,而非像(4)这样离奇的句子?在一段时期内,戴维森及其追随者们聚焦于这个问题,并试图想出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将对一种语言而言的真理论的类缩减到如下这样的真理论的范围内:它们的逻辑后承总是包括这样的T句子,在其中出现在充分必要条件式右侧的句子是对左侧引号内句子的一种改写。我们无需深入他们所提议的这些限制的细节,也无需评估它们有多么成功或有多么不成功。出于自己的目的考虑,我们可以仅仅假定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而且我们已经以某种方式做到了如下这点:将作为意义理论候选者的真理论的类,限制在那些会产生我们称之为“翻译性的T句子”的范围内。
这里要强调的论点是,即使我们将自己的注意力限定于翻译性的真理论——也即产生出像(3)这样T句子的理论——关于被这些真理论陈述的东西的知识,对理解这种语言来说仍然是不充分的。概言之,这样的知识是不充分的理由在于,人们可以在不知道该理论是翻译性的情况下,知道被一种翻译性的真理论所陈述的是什么。例如,某个知道一种将(3)当作一条定理的翻译性真理论的人,或许仍然相信(5),假定他相信所有一致的、可公理化的、一阶的算术理论都是不完备的话。
5.“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的意思是,那些短裤是绿色的并且所有一致的、可公理化的、一阶的算术理论都是不完备的。
此外,一个这样的人可以对我们所关注的西班牙语片段中的其他每个句子都持同样的立场。这个人会将关于真值条件的为真的信念与关于意义的为假的信念联合起来,且因此不会理解这种语言。于是,即便是对被最有前景的真理论所陈述的东西的知识,对理解一种语言来说也是不充分的。这意味着,戴维森对将真理论当作意义理论的最初辩护,是不成功的。
戴维森对将真理论当作意义理论的第二种辩护尝试
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这个问题被广泛地意识到了,而且人们开始尝试想出一种不同的标准,它会为将某些真理论当作意义理论提供辩护。我会略过大部分不必要的细节,并聚焦于如下这样一种尝试:它是戴维森和他的某些主要批评者最终都接受的。根据这种提议,对一种语言L而言的翻译性的真理论T,是一种对L而言的意义理论,这是由于如下事实: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用它来详述对理解L来说充分的那种知识。这种对理解L来说应当充分的知识,是关于如下断言的知识,即在下述句子省略号部分填充进T公理的合取所表达的断言:(18)
“某种对L而言的、符合恰当限制的真理论,陈述说……”
在考虑这种提议时,至关重要的地方在于,我们将一种理论符合恰当的限制这条断言理解为:对L中的每个句子S而言,它保证了在该理论的逻辑后承中至少有这样一个翻译性的T句子存在——即至少有一个T句子“S”在L中为真当且仅当p存在——在其中p表达与S同样的命题,且因此是对S的一种改写。(19)在像(3)这样的翻译性T句子的情形下,这种想法的意思是:我们应当知道它陈述什么,而且我们也应当知道被这样陈述的那个命题被如下这样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句所表达:它右侧的东西是对其左侧引号内西班牙语句子的一种改写,且因此与其表达了相同的命题。由此我们应当能够推导出(6)。
6.“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的意思是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这种推导背后的想法大致如下:假设我们知道某种符合恰当限制的真理论陈述说……(我们在省略号部分填充进T理论公理的合取)。进一步假设,我们可以从这些公理中得出作为其逻辑后承的(3)。那么我们知道,某种真理论陈述说:某个蕴涵命题“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的东西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此外,既然我们知道这种真理论符合恰当的限制,那么我们就知道该命题被一种翻译性T句子——让我们称之为TT——所表达。既然TT是翻译性的,那么我们就知道:其左侧引号内的句子“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与其右侧句子表达了同样的命题。但被其右侧句子表达的命题必定是那些短裤是绿色的这个命题,因为TT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式,它表达的命题是:那个西班牙语句子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于是,那个西班牙语句子的意思就是——也即表达的命题就是——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这种推导中主要的阶段可以被表达为六个步骤。
步骤1.某种翻译性真理论陈述说……(省略号部分被一种真理论公理的合取所填充)。
步骤2.所以,某种翻译性真理论陈述了某种蕴涵如下事情的东西:“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步骤3.所以,某种翻译性真理论拥有一个作为其逻辑后承的T句子,它陈述说:“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步骤4.因为这种真理论是翻译性的,所以步骤3提及的T句子是这样的:其右侧的东西与其左侧提及的句子“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意思相同。
步骤5.因为这个T句子陈述说:“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所以T句子右侧的东西和它左侧所提及的那个西班牙语句子的意思都是: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步骤6.所以,“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的意思是那些短裤是绿色的。
这种推导中有两点引人注目。(20)首先,真理论通过关注句子的结构而综合地得出自己的T句子这个事实,在这种推导中并没有扮演什么不可或缺的角色。对那些T句子自身所做的断言的真来说也同样如此。对这种推导而言,我们所需要的全部东西,都被句子“S”是F当且仅当p所提供,在其中,p被保证是对S的一种翻译。除此之外,该理论中被使用的谓词F是什么,这并不重要;同样不重要的还有:这些句子是如何得出的,它们说了什么,甚或它们是否为真。事实上,人们可以系统地将一种翻译性真理论中的谓词“为真”替换为谓词“为假”,而并不影响这种推导。因此,根据这种提议,真理论在详述那种对理解句子来说应当是充分的知识中的角色,在本质上就是启发式的(heuristic),而且在原则上是可有可无的。对我来说,这暗示我们:戴维森在此所采取的关于什么东西可以算作一种意义理论的标准太弱了。如果真理论满足这项标准,那么各种其他从直觉上说都不应算作是意义理论的理论也都会满足该标准。(21)
关于这种推导的第二个要点更为基本。这种推导是有谬误的,而且因此戴维森的真理论并不满足他对什么算作意义理论的标准的修订。主要的问题出在步骤4上。我们在步骤3应当确证如下这一点:一个特定的T句子是一种翻译性真理论的一个后承——也就是说,一条真理论在它的逻辑后承中包含这样的T句子,其右侧的东西是对其左侧引号中句子的翻译。为了到达步骤4,我们需要确证,那个陈述说“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独特的T句子,在这种意义上是翻译性的。但这种提议并没有说出任何保证了这一点的东西。这种真理论是翻译性的,这种事实确保了它对西班牙语句子“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而言所产生的T句子中的一个句子是翻译性的,但却并没有告诉我们是哪个句子。如果我们知道,对我们片段中的每个西班牙语句子而言,这种真理论会允许得出恰恰一个T句子,那么我们就会确信,我们所感兴趣的那个T句子是翻译性的,而且我们会直接走向步骤4。但是我们不能确信这一点,因为一般而言,真理论为片段中的每个句子提供了很多T句子。
例如,假设某个T句子“S”为真当且仅当P是一种真理论的逻辑后承。进一步假设Q是P的任意一个逻辑后承,或Q是这种真理论自身的任意一个逻辑后承,抑或Q是P和这种真理论的合取的任意一个逻辑后承。那么,T句子“S”为真当且仅当P就也是这种真理论的一个逻辑后承。但是,对Q的很多选择来说,P和Q的合取不会与P意思相同。因此,这些T句子不可能都是翻译性的,即使它们都是该理论的逻辑后承。但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保证那个陈述说“Los pantalones son verdes”在西班牙语中为真当且仅当那些短裤是绿色的独特的T句子,是翻译性的。结果,我们不能到达步骤4,而这种推导也就行不通了。
结论
出于这些理由,我们不能接受戴维森对辩护如下断言的最终提议:他所青睐的那种真理论可以算作意义理论。于是我们并没有获得对上述断言的辩护。有两种主要的可能性可以考虑。要么是,对该断言来说没有令人满意的辩护存在,而因此它应当被拒斥;要么是,这条断言是正确的,而且有某种其他的、我们未曾想到的辩护存在。一种自然的想法是,这种辩护可以通过将人们的注意力限制在由一种真理论所产生的、我们可称之为“经典的T句子”的东西之上而被找到——在这种真理论中,这些经典的T句子并不包括所有是该理论逻辑后承的T句子,而只包括那些以某种受限制的、被明确规定的方式被得出的句子。这种想法是要规定这样一种样式的派生:当被运用于那种正确的真理论时,这种派生会仅仅产生出翻译性的T句子。如果这样一种规定被准确地给出并加以落实的话,那么从步骤1到步骤6的推理就不再会是行不通的了。假设我们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实际上会获得什么呢?抛开技术上是否可行的问题不谈,人们想知道,这样一种推理的基本理由会是什么。越来越明显的是,被真理论自身所做出的那些实际的断言是不重要的,而且它们在意义理论中的角色也不过就是启发式的。为了采用被上述步骤1—6所说明的那种一般性的推理,人们所需要的只是某种机制,该机制将被研究的那种语言中的句子与该理论的语言中对它们的改写相配对。如果这种机制可以被准确地表述并被贴上“翻译性的”标签,那么它就可以被用来得出那些陈述了句子意义的定理。
但如果有一种这样的机制存在,那么就大概会有很多这样的机制存在。因此,即使那些被补充上经典派生之规定的真理论被证明的确在它们中间,我们大概也需要某种进一步的标准来从各种候选中选出真正的意义理论。一种想法或许是,正确的意义理论是讲这种语言的正常的说话者们会在制造和理解言说时不知不觉中应用的。但如果主张戴维森主义的真理论满足此标准的话,那么就等于是在从事那种我认为戴维森自己会正确地将其当作是过度的、缺乏根据的心理思辨。因此,这条断言——他所提倡的真理论可以被恰当地当作意义理论——仍然未被证明。尽管戴维森主义者们仍然继续尝试对此断言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基本理由,但它仍然是有争议的。于是,我们只好将它当作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22)
但是,在我们结束这个话题前,还有另一个要点需要澄清。我早先曾提到,有一种技术性的工程——戴维森主义工程——仍然持续到今天。这项工程试图为越来越大的自然语言片段写出戴维森主义的真理论。其中大部分已完成的工作,其目标是构造有限多可公理化的、综合的真理论,其中的所有定理都为真。这种目标比制造翻译性真理论的目标要弱得多。此外,当看看那些已经完成的工作时,人们会发现,其中的很多东西涉及那些并非是翻译性的分析。(23)结果,在这个领域中有某种断裂存在。在推行这种技术性工程时,很多研究者默默地预设了戴维森对该问题最初的陈述——这种陈述仅仅要求为真的真理论的产生。但是,当被要求面对是什么辩护了一个人将真理论当作一种意义理论这个哲学问题时,戴维森和其他人就转向了翻译性理论的较强的要求。但如果这种东西或类似的东西就是人们要面对的要求的话,那么就几乎没有什么技术性工程会接近于对它的满足。
(1) 例如,参阅Donald Davidson,“Actions,Reasons,and Causes”,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63,and“The Logical Form of Action Sentences”,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67,both reprinted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0)。
(2) 参阅Donald Davidson,“Mental Events”,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70,and “The Material Mind”,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73,both reprinted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3) Alfred Tarski, “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 in Logic, Semantics, Meta-Mathematics, translated by J. H. Woodger, 2d edition (Indianapolis, IN: Hackett, 1983),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olish in 1933; “On the Concept of Logical Consequence”, in Logic, Semantics, Meta-Mathematic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olish in 1936.
(4) 关于技术细节的阐发和对塔尔斯基关于真的形式化理论可以被用于哲学目的的解释,请参阅我Understanding Truth的第三章和第四章。
(5) 当然,一个理论满足此条件(对说话者们是在最大限度上宽容的)的程度,并不是确定其正确性的唯一因素。例如,我们也期待这些理论是系统综合的、适宜且简单的,等等。在我看来,戴维森会认为,一种正确的理论要达到在这些德性上的恰当的平衡。
(6) 例如,请参阅Davidson,“On Saying That”,in D. Davidson and J. Hintikka,eds.,Words and Objections(Dordrecht:Reidel, 1969),and “Quotation”,Theory and Decision 11(1979):27—40;both reprinted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2nd ed.(Oxford:Clarendon Press, 2001)。还请参阅“The Logical Form of Action Sentences”,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67,and reprinted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7) 关于最近一种制造戴维森风格的自然语言理论的最系统的尝试,请参阅Richard Larson and Gabriel Segal,Knowledge of Meaning(Cambridge,MA:MIT Press, 1995)。
(8) 在尾声部分,我们将简单谈及这些问题。
(9) 本节中的材料主要基于我的“Truth,Meaning,and Understanding”,Philosophical Studies 65(1992):17—35。
(10) 这些示例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将字母“S”替换为L中的一个句子,并将“P”替换为该理论语言中的一个句子。
(11) Donald Davidson,“Truth and Meaning”,originally published in Synthese 17(1967),and“Radical Interpretation”,originally published in Dialectica 27(1973),both in 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引文页码依据的是后面这部论文集。
(12) Davidson,“Radical Interpretation”,pp. 127—131,着重号为我所加。
(13) Davidson, “Truth and Meaning”, p. 22.
(14) 一种通向意义理论的不同途径——所谓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我们在尾声中会简单讨论到它)——意图提供更强意义上的真值条件。戴维森分享了大部分蒯因对模态概念的怀疑论,他认为不使用这些东西是一种德性。
(15) “Truth and Meaning”,p. 26。在这段话里,戴维森将小写的“s”用作一个缩略字母,其示例是句子的名称(names of sentences);而将“p”用作一个缩略字母,其示例是句子。
(16) 一种语言中的一个片段是外延性的(extensional),当且仅当该片段中的所有句子都是这样的:在它们之中对那些指涉相同事物的词项的替换,从不改变真值。
(17) 对这个问题及相关论点的重要讨论,请参阅J. Foster,“Meaning and Truth Theory”in Truth and Meaning,ed. G. Evans and J. McDowell(Oxford:Clarendon Press, 1976)。
(18) 这种提议被福斯特(Foster)在“Meaning and Truth Theory”一文中所讨论,而戴维森在《真理和意义》的“Reply to Foster”一文中对此表达了赞同。
(19) “S”和“p”在这里被用作元语言变量。
(20) 关于这种推导中所含问题的更详细的讨论,见于我的“Truth,Meaning,and Understanding”,Philosophical Studies 65(1992)。
(21) 该论点有较强和较弱两种版本。我所中意的较弱的版本是:即便一种T理论使得关于被对L而言的某种符合恰当限制的理论陈述了T所表达的东西的知识足以理解L,这种结果仍然不足以表明T应当被当作一种意义理论。我相信,这显然是正确的。该论点较强的版本是:即便被谈及的知识足以理解L,这种结果仍然不足以表明:对L而言的某种符合恰当限制的理论陈述了T自身应当恰当地被当作一种对L而言的意义理论。尽管我相信这也是正确的,但它可能有更多潜在的争议。
(22) 戴维森式的真理论可以扮演意义理论的角色,辩护这种想法的策略可以在如下文章中找到:Martin Davies,Meaning,Quantification,and Necessity(New York:Routledge, 1981),and in Richard Larson and Gabriel Segal,Knowledge of Meaning(Cambridge:MIT Press, 1995)。
(23) 对这种问题的一个示例的讨论,见于我如下的文章:“Truth and Meaning:The Role of Truth in the Semantics of Propositional Attitude Ascriptions”,in Truth,Rationality,Cognition,and Music: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lloquium on Cognitive Science,ed. Kepa Korta and Jesus M. Larrazabal(Dordrecht:Kluwer,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