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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分析哲学史.2,意义的时代
1.13.2 第十一章 蒯因极端的语义消除主义

第十一章 蒯因极端的语义消除主义

本章提要

1.消除主义和指称的不可测知性(Eliminativism and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

对不可测知性原则的表述和推导;一种关于没有语词指涉任何东西的论证

2.蒯因自己的消除主义论证

蒯因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中对关于日常指称的消除主义的论证

3.替代性的指称(Ersatz Reference):蒯因提出的对我们日常指称观念的替代

一个人自己现在语言中去引号化的(Disquotational)指称;翻译,加上其他人的指称的去引号化

4.无节制的(Unbridled)消除主义:信念、断言、真理和其他“意向性习语”(Intentional Idioms)

蒯因在《语词和对象》中关于信念、断言和其他命题态度的消除主义;扩展到我们关于真理的日常观念,并将这种观念替换为一个人自己现在语言中的塔尔斯基真理(Tarski-truth)

5.评估蒯因的立场:一种自我毁灭的论证

蒯因的困境:要么是,他的核心论题陈述了某种关于日常意义上的物理学真理之总体的东西,在此情形下这些论题与他被推向的那种极端消除主义不一致;要么是,它们陈述了某种仅仅是关于他现在语言中塔尔斯基真理之总体的东西,在此情形下这些论题并不拥有蒯因所意图的那种哲学要义

6.蒯因、日常语言学派和哲学中意义的命运

在上一章,我坚称蒯因的论证并未确证他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原则。在本章,我们会返回如下问题,即该原则是否为真。我会论证它并不为真。我的策略是,首先概述一种关于指称的伴随性观点,这是蒯因出于同接受翻译的不确定性本质上同样的理由而接受的观点;然后,再提取出这两种观点的后承以及他用来推动这两种观点的前提——这些后承是如此的极端,以至于它们不仅仅是完全不可行的,而且是自我毁灭的。如果这种策略取得了成功,那么我们就可以安全地得出如下结论:蒯因关于意义和指称观点的联合是不可接受的。一旦这一点被澄清,我想,他的翻译不确定性原则和相关的断言指称不确定性的原则,可能都非走不可了。不管怎样,这就是我的论点。(1)

消除主义和指称的不可测知性

我们从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立场的一条似乎很明显的后承开始。这得自他的如下立场:土著人使用的词项“gavagai”的意思与我使用的语词“兔子”的意思相同,这条断言并未被所有物理学真理的集合确定为真。更一般地讲,这意味着,对我语言中的每条表达式α来说,土著人使用的语词“gavagai”的意思与我使用的α的意思相同这条断言,并未被所有物理学真理的集合确定为真。但这样一来,既然这些断言都没有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为真,那么蒯因的物理主义原则就告诉我们,这些断言都完全没有表达一条真正的真理。因此,从蒯因的不确定性立场加上他对物理主义的承诺,我们便得到了C1。

C1.这样的断言——土著人使用的语词“gavagai”的意思与我使用的α的意思相同——均不为真(其中α是我语言中的任意一条表达式)。

我们可以重复同样的推理以表明:根据蒯因的观点,这样的断言——土著人使用的语词“gavagai”与我使用的语词“兔子”指涉相同的东西——并未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为真。事实上,如蒯因自己所认识到的那样,别说使用我的语词“兔子”了,这里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提及它。根据他的观点,土著人使用语词“gavagai”指涉兔子这条断言,并没有被物理学确定为真。此外,这意味着,对我语言中的每条表达式α来说,句子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α并未被物理学确定为真。但这样一来,既然这些断言均没有被物理学确定为真,那么物理主义原则就告诉我们,这些句子均没有表达真理。我们便获得了C2,它是蒯因所谓“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原则的一个示例。

C2.任何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α这样的句子均没有表达一条真理。

蒯因对指称不可测知性的理解和论证,平行于他对翻译不确定性的理解和论证。这里有一段摘自他的文章《本体论的相对性》的文字,其中透露了他观点的气息。

此外,在哲学上有意思的是,在这个人造的例子(gavagai的案例)中,没有被确定的东西不仅仅是意义,还有外延,以及指称。我对不确定性的评论,作为一种对意义间相似性的挑战而出现。我让大家设想“一条这样的表达式,它可以用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被同样可辩护地翻译成英语,而其译文在英语中的意义不同”。当然,意义间的相似性是一个模糊的(dim)概念,受到反复的挑战。对两个在外延上相似的谓词来说,我们从来不清楚,何时应当说它们在意义上相似,而何时不应这样说;如下东西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两足无毛的东西和有理性的东西,或等角三角形和等腰三角形。指称、外延是稳固的东西;意义和内涵则是不稳固的。但是,我们现在面对的翻译的不确定性,同样贯穿于外延和内涵。词项“兔子”“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和“兔子的阶段”不仅仅在意义上不同;它们也适用于不同的东西。指称自身被证明在行为上是难以捉摸的。(2)

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第一,蒯因原初涉及“兔子”和“gavagai”的、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可以很容易地被改写成一种对如下论题的论证。

指称相同的不确定性(THE INDETERMINACY OF REFERENTIAL SAMENESS)

指称的相同并不被所有关于自然的、已知的还是未知的真理的集合N所确定。对任何一对语言和关于指称相同的、将这两种语言中的表达式联系在一起的理论T来说,都有另一些可供选择的关于指称相同的理论存在,它们与T不相容,但都同样与N相一致。所有这些理论都同样忠实于那些事实;没有一种它们对之持不同看法的关于事实的客观事项存在,而且也没有如下这样一种客观的意义(sense)存在:在这种意义上,一种理论为真而另一种不为真。

正如蒯因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依赖于关于物理主义和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的论题一样,他对指称相同的不确定性的论证也依赖于物理主义和物理学对指称相同的非充分确定性。

物理学对指称相同的非充分确定性

指称相同并不被所有已知或未知的物理学真理的集合所确定。对任何一对语言和关于这两种语言指称相同的理论T来说,都有另一些可供选择的关于指称相同的理论存在,它们与T不相容,但都同样与所有物理学的真理(事实)相一致。

显然,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和对指称相同的不确定性的论证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在上述引文中,蒯因自己并不满足于断言指称相同的不确定性(或不可测知性),而是直接谈论指称自身的不确定性(不可测知性)——这是他在这篇文章中所做的大部分讨论的特征。这暗示了对他关于指称不可测知性原则的如下表述。(在表述这条原则时,当我说到对一种语言的指称分配[reference assignment]理论时,我心中所想的是这样一些理论,它们将所指归属给该语言中的表达式,并导致了与如下断言同类型的一些断言:“土著语言中的‘gavagai’这个词项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

指称的不可测知性

指称分配并不被所有关于自然的、已知的还是未知的真理的集合N所确定。对任何一种语言L和关于对L中表达式的指称分配的理论T来说,都有另一些可供选择的关于指称分配的理论存在,它们与T不相容,但都同样与N相一致。所有这些理论都同样忠实于那些事实;没有一种它们对之持不同看法的关于事实的客观事项存在,而且也没有如下这样一种客观的意义(sense)存在:在这种意义上,一种理论为真而另一种不为真。

这种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应当被视为得自指称相同的不确定性加上如下自然的假定:(i)如果对一种语言来说,指称是(可理解地)确定的,那么对所有语言来说它都是(可理解地)确定的;以及(ii)如果物理学真理确定了如下事情:L中的一条表达式α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A,而且L’中的一条表达式β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B;那么如下事情就是确定的:是否所有的A都是B,而且只有A是B,且因此α和β是否完全指涉相同的东西。(3)假定(i)反映了如下事实:对一种语言——例如英语——来说,并没有这样一种特殊的东西存在,它使得其表达式的指称成为某种被物理学真理的总体所确定的东西,除非其他语言的表达式的指称也以同样的方式被确定。假定(ii)则表达了如下想法:如果指称是确定的,那么被指涉的对象的同一性就也是确定的。尽管(i)是显然正确的,但(ii)或许是可疑的。但是,既然蒯因甚至没有流露出任何注意到这条假定的迹象,更别提怀疑它了,而且既然他仅仅假定自己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毫无困难地适用于指称的不可测知性,我们在此就还是遵循他的思路,也将上述事情当作是理所当然的。考虑到这种假定,人们可以否认指称的不可测知性,仅当人们也否认指称相同的不确定性。既然蒯因认为,他对后者有一种很好的论证,他也就可以放心地接受前者。

在将他对物理主义的承诺、翻译的不确定性和指称的不可测知性牢固地放置在各自的位置上之后,我们现在的任务便转向抽取出这些主张的后承。我们之前已经得出了C1和C2。

C1.这样的断言——土著人使用语词“gavagai”的意思与我使用α的意思相同——均不为真(其中α是我语言中的任意一条表达式)。

C2.任何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α这样的句子均没有表达一条真理。

按照推导出C2的推理,我们可以获得C3。

C3.没有这样的一个对象o和变量v存在,使得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v相关于一种将o分配给v的赋值而为真。

走到这一步之后,我们接下来诉诸蒯因关于逻辑算子的标准语义学,以做出如下推理:

C4.既然∃v Φ为真当且仅当有这样一个对象o存在,以使得Φ相关于一种将o分配给v的赋值而为真,那么∃x(“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x”)就不为真。(得自C3)

C5.既然~S为真当且仅当S不为真(假定S是有意义的),那么~∃x(“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x”)就为真(假定它是有意义,而且它也当然是有意义的)。(得自C4)

C6.既然我们可以从S”为真中推断出S,那么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x(“土著人使用‘gavagai’指涉x”)——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土著人并不使用“gavagai”指涉任何东西。(得自C5)

C7.既然对土著人或语词“gavagai”来说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得出结论说,没有任何人使用一个语词来指涉任何东西。(得自C6)

据我所知,蒯因从未清楚地表达上述这样彻底和毫不含糊的说法。但是,考虑到我们对物理主义、翻译的不确定性和指称不可测知性的表述,加上关于逻辑算子的通常的蒯因式叙述,人们很难看出自己可以如何避免上述结论。因此,他的立场似乎会导致如下观点,即没有指称这样一种东西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指涉任何东西。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他就不仅在我们通常理解的意义上是一个关于意义的消除主义者,而且还是一个关于指称的消除主义者。

蒯因自己的消除主义论证

尽管蒯因并未清楚地考虑上述论证,但他的确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中给出了一种与此有关的论证。他在那里考虑到,自己关于指称不可测知性的原则是否适用于我们自己,而如果它适用的话,那么这是否使得“指称这个概念是一种胡说”。在文章中提出这个论点之前,蒯因已经指出,翻译的不确定性与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密不可分。他论证道,如果一个土著人的语词“gavagai”与我的语词“兔子”是否意思相同这一点是不确定的,那么土著人的语词“gavagai”是否指涉兔子这一点就也是不确定的。他还指出,如果土著人的语词“gavagai”是否指涉兔子这一点是不确定的,那么我的邻居是否使用语词“兔子”来指涉兔子这一点就也是不确定的。

在此,蒯因考虑到将同样的主张用于自身的可能性:

我在维护杜威的行为主义语言哲学时曾力主,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并不是一个事实的不可测知性;没有关于这种事项的事实存在。但如果真的没有关于此种事项的事实存在,那么与邻居的案例相比,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可以被更切近地带入你的家中;我们可以将它运用于我们自身。如果即便这样谈论自己也是讲得通的:一个人在指涉兔子和式子,而非指涉兔子的阶段和哥德尔配数(Gödel numbers);那么这样谈论其他人也同样会讲得通。毕竟,如杜威所强调的那样,没有私人语言存在。

我们似乎使自己陷入了如下荒谬的立场:对任何词项而言——无论它们是语际的(interlinguistic)还是语内的(intralinguistic),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在指涉兔子和指涉兔子的部分或阶段之间,都没有区别;或者说,在指涉式子和指涉它们的哥德尔配数之间没有区别。这当然是荒谬的,因为这暗含:在兔子及其每个部分或阶段之间没有区别,而且在一个式子及其哥德尔配数之间没有区别。指称现在似乎变成了一种胡说,不仅在彻底的翻译中是这样,而且在家中也是这样。(4)

这段话所包含的论证可以被重构如下:

蒯因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中的反证法(Reductio)

R1.土著人是否使用“gavagai”指涉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这是不确定的(因此没有关于此种事项的事实存在)。

R2.如果R1,那么我的邻居是否使用“兔子”指涉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这是不确定的(因此没有关于此种事项的事实存在)。

R3.因此,我的邻居是否使用“兔子”指涉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这是不确定的(因此没有关于此种事项的事实存在)。

R4.如果R3,那么我是否使用“兔子”指涉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还是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这是不确定的(因此没有关于此种事项的事实存在)。

R5.因此,我是否使用“兔子”指涉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这是不确定的(因此没有关于此种事项的事实存在)。更一般地说(将此结论与R1、R3相结合,并进行概括),一个(被任何人使用的)语词是否指涉所有兔子且仅仅指涉兔子,而不是指涉所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不是指涉所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这些总是不确定的。

R6.如果一个语词是否指涉所有兔子且仅仅指涉兔子,而不是指涉所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不是指涉所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这些总是不确定的;那么在如下事情之间就没有区别:指涉所有兔子且仅仅指涉兔子,指涉所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指涉所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也就是说,一个语词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仅当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以及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

R7.如果在如下事情之间没有区别: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语词w指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仅当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以及指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那么,在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之间就没有区别——也就是说,某个东西是一只兔子,当且仅当它是兔子在时间上的一个阶段,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

R8.因此,在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和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之间没有区别。

既然结论R8显然为假,而且上述论证在逻辑上是有效的,那么前提R1、R2、R4、R6和R7中至少有一项一定是不正确的。问题在于确定出错的究竟是哪一项。

在攻击这个问题时,重要的是澄清蒯因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论题的本体论本质。这些论题声称,所有物理学真理的集合并没有确定关于意义、翻译和指称的那些陈述的真。现在毫无疑问的是,所有物理学真理的集合在这个方面并没有区分土著人、我的邻居和我。如果对我们中的任何人而言,物理学真理都确定了指称的话,那么对我们所有人而言,物理学真理就都确定了指称。所以,考虑到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论题的本质,人们不可能通过拒斥前提R2或R4来避免该论证的结论。如果我们主张有关于土著人的不确定性存在,那么就必须接受对我们自己而言的不确定性。简言之,阻止荒谬结论R8的唯一方式就是拒斥R1、R6或R7。既然R1对蒯因的立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他唯一的选择就是拒斥R6或R7。

那么,从蒯因的观点看,这些假设错在何处呢?请回想一下引自《本体论的相对性》的段落。该段落最后一段话的头一个句子可以被当作对R6的评论:

我们似乎使自己陷入了如下荒谬的立场:对任何词项而言——无论它们是语际的还是语内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在指涉兔子和指涉兔子的部分或阶段之间,都没有区别;或者说,在指涉式子和指涉它们的哥德尔配数之间没有区别。

蒯因在此指出,该论证之前的步骤——从R1到R5——似乎让我们别无选择地去接受R6荒谬的后件。该段话中的下一个句子是对R7的一种表述,被蒯因用来阐明这种“荒谬性”。

这当然是荒谬的,因为这暗含:在兔子及其每个部分或阶段之间没有区别,而且在一个式子及其哥德尔配数之间没有区别。

最后,蒯因在该段话的最后一个句子中总结了这种论证的要义。

指称现在似乎变成了一种胡说,不仅在彻底的翻译中是这样,而且在家中也是这样。

在此我们面临一个解经式的问题。从R1到R8的论证是一种归谬法。蒯因开始于自己相信其是一条真理的东西,并以看起来无可争辩的步骤前进到一种他显然认识到其为假的结论。当一个哲学家这样做时,他有义务告诉我们,论证中的哪个或哪些步骤应当被拒斥,并尝试解释为何如此。蒯因却并没有做这些。毫无疑问的是,他拒斥了R8。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他接受R1—R5,而他仅有的选择是去拒斥R6或R7。但是,他并未告诉我们哪条前提是错误的,也没有解释对其中某一条前提的拒斥会如何引导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即指称是“胡说”。在紧跟着上述引文中的两个段落中,他的确说,“从绝对的角度”考虑,指称真的是胡说,但如果与一种背景理论相关联来考虑,它却并不是胡说。这真是太不清楚了。然而,还是有一种弄清楚它的方式。

请再考虑一下R6和R7。

R6.如果一个语词是否指涉所有兔子且仅仅指涉兔子,而不是指涉所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不是指涉所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这些总是不确定的;那么在如下事情之间就没有区别:指涉所有兔子且仅仅指涉兔子,指涉所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指涉所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也就是说,一个语词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仅当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以及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

R7.如果在如下事情之间没有区别: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语词w指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仅当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以及指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那么,在兔子、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之间就没有区别——也就是说,某个东西是一只兔子,当且仅当它是兔子在时间上的一个阶段,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

蒯因由于自己对R5的接受而承诺了R6的前件。可R6的后件呢?鉴于他关于物理主义、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的观点,他真的不可能拒斥它。对蒯因来说,所有的真理都被物理学真理所确定。但既然与一个语词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这条断言相比,该语词指涉兔子这条断言与物理学真理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那么这些指称断言中的某一条可以为真的唯一方式就是:如果其他那些断言也为真。因此,蒯因不仅承诺了R6的前件,也承诺了R6的后件,并因此承诺了R6本身。

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他避免对自己立场归谬的唯一的希望,就是找到一种拒斥R7的方法。请注意,既然R7的后件为假,那么R7会为假,当且仅当其前件为真。所以我们现在就可以问问自己,R7的前件如何可以为真?R7的前件自身是一个条件式。

对R7的接受

一个语词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仅当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以及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语词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那么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以及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

我们在尝试使R7的前件为真,这样我们便可以将R7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拒斥,并阻止自己得出荒谬的结论R8。从原则上说,R7的前件有两种可以为真的方式:(i)它可以拥有一种为假的前件,或者(ii)它可以拥有一种为真的后件。但是,我们知道其后件不可能为真。在我们的假定中它就为假。那么w会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也会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记住了这一点,我们假设RP是某个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比如一只兔脚。那么w指涉RP。但既然我们知道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那这就意味着,持存的兔脚RP一定是兔子在时间上的一个阶段。但RP并不是兔子在时间上的一个阶段。因此,R7前件的后件不可能为真。这是因为,如果它为真的话,那么在(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和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之间就没有区别了——每个(空间上)兔子的部分就会是一个时间上的阶段,而且每个时间上的阶段就会是一个(空间上)兔子的部分。既然这是荒谬的,那么R7前件的后件就为假。

这意味着,R7的前件可以为真,而R7作为一个整体则可以为假,仅当R7前件的前件为假——也就是说,仅当如下事情为假: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换言之,蒯因可以阻止自己得出荒谬的结论R8,但只能通过如下方式:否认有任何语词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所以,这就是他必须做的事情。他必须否认任何语词指涉兔子(且仅仅指涉兔子)。既然我们可以对任何其他种类的事物重复同样的论证,蒯因就必须否认任何语词会指涉任何东西。因此,该论证表明,蒯因必须是一个关于指称的消除主义者。我相信,这是对他立场最准确、最直截了当的释义。(5)

这也十分符合他在上述引文后随即做出的正面评价,在其中他着手处理这种归谬。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他从上述论证中明确得出的教训是,“指称现在似乎变成了一种胡说,不仅在彻底的翻译中是这样,而且在家中也是这样”。在紧跟着这条评论的段落中,他试图解释,提出一种指称和本体论之间相关性的原则,其意思是什么。该原则的关键特征应当是,如果“从绝对的角度”考虑,则指称胡说;如果与一种背景性的理论或语言相关联来理解,则它并不是胡说。其中的一个问题是,蒯因从未准确地澄清什么叫做“从绝对的角度”考虑指称。但无论其意思是什么,他都似乎在说,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来理解指称,那么就没有那种作为指称的东西存在——没有表达式(在那种意义上)指涉一个对象。换言之,他主张,阻止显然为假的结论R8的方法是,欣然接受关于一种特定指称观念的消除主义。但是,只有在指称观念——一个人是关于这种指称观念的消除主义者——是出现在上述论证较早的R1—R5步骤中的观念时,这种策略才会成功。既然出现在那里的观念是我们日常理解的那种指称,蒯因就是一位关于我们日常指称观念的消除主义者。

替代性的指称

蒯因提出了一种怎样的指称观念作为他所拒斥的“绝对的”指称观念——也即日常的指称观念——的替代选择呢?尽管他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中对此问题的讨论是粗略的和有些含糊的,但他在自己后来的著作中填补了其中的某些细节。结果,我们可以相当清楚和融贯地表述他的立场。根据他对指称的正面表述,我所做的关于其他人的指称,与某种背景性的释义或翻译指南有关。概言之,在使用蒯因提议的对我们日常指称观念替代物的情况下,当我说x的表达式α指涉那些F时,我的意思是,根据我正在使用的某种未充分确定的翻译系统T,x的表达式α指涉那些F。此外,当我声称相对于一种翻译指南T而言x的表达式α指涉那些F时,我的意思是,在我目前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语言中,有某个语词或短语p存在:(i)根据T,α与p意思相同(T将α映射到p上[T maps α onto p]),以及(ii)按照我现在的用法,p指涉那些F。(6)

这招致了进一步的问题。说我现在语言中的一条表达式p指涉那些F——也就是说,按照我的用法,p指涉那些F——这是什么意思呢?答案就是,在我现在的语言中,我所说的指称的意思,大概被所有相关的去引号化的公理的总和给出:按照我现在的用法,“N”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个)N。这种公理的例子有:

按照我现在的用法,“兔子”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

按照我现在的用法,“狗”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条狗。

按照我现在的用法,“威拉德·范·奥曼·蒯因”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威拉德·范·奥曼·蒯因。

在定义对我现在语言来说的指称时,对于我语言中每个指称性语词,我都使用一条像这样的去引号化公理。对复合的指涉短语(compound referring phrases)来说,有这样一些规则存在:它们依据其组成部分的指称来给出复合表达式的指称。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这些去引号化公理和规则,定义了我通过说自己语言中的一个语词或短语指涉一个或一些对象所意味的东西。所以,根据这种观点,有两种指称存在:(i)对我自己现在语言中语词和短语而言的去引号化指称,以及(ii)翻译,加上对被我现在使用的那些语词和短语之外的语词和短语而言的去引号化的指称。

在《真之追求》(Pursuit of Truth)中,蒯因似乎明确地支持这种观点,并且澄清和修订了自己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中最初的讨论。

与我之前在此题目下所做的讲演、所写的文章和著作相比,现在我可以更简明地谈论与本体论的相对性相关的东西。它与一种翻译的指南有关。说“gavagai”指谓兔子,就是选取一种翻译指南,在其中“gavagai”被翻译成兔子,而不是去选取任何其他可供选择的指南……这种不确定性或相对性是否也以某种方式扩展到家用语言(home language)的领域?在《本体论的相对性》里,我说它的确如此,因为通过实质上背离单纯的同一性转换(mere identity transformation)的置换(permutations),家用语言可以被翻译成自身……但如果我们选择同一性转换作为自己的翻译指南,并因此采取家用语言字面上的含义,那么相对性问题就被解决了。这样一来,指称就以类似于塔尔斯基真范式的去引号化范式而得到阐明(参阅第33节);因此,“兔子”指谓兔子,无论它们是什么,而“波士顿”指定(designates)波士顿。(7)

在我看来,理解蒯因观点的最佳方式是,将其当作是在提议将我们日常的指称观念替换为两种相关的观念——对一个人自己现在语言而言的去引号化指称,和翻译加上对其他所有东西而言的去引号化。(8)抛开技术细节不谈,人们可以将一个人现在语词的去引号化指称,当作是以如下类似塔尔斯基的方式被定义的。(9)

我现在语词的去引号化指称

对所有我自己现在语言中的名称n和对象o来说,n指涉o当且仅当n =“阿尔弗雷德”且o是阿尔弗雷德,或者n =“威拉德”且o是威拉德,或者……(对我现在语言中的每个名称来说都是如此)。

对所有我自己现在语言中的谓词P和对象o来说,P指涉(适用于)o当且仅当P =“兔子”且o是一只兔子,或者P=“狗”且o是一条狗,或者P =“白色的”且o是白色的,或者……(对我现在语言中的每个谓词来说都是如此)。

当指称以这种方式被定义时,如下去引号化断言:

(i)对所有对象o来说,在我自己现在的语言中“兔子”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

如此便拥有如下内容:

(ii)对所有对象o来说,要么“兔子”=“兔子”且o是一只兔子,要么“兔子”=“狗”且o是一条狗,要么“兔子”=“白色的”且o是白色的,要么……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

如果我们假设,物理学真理的集合包含——或可以被加入如下东西——关于基础句法规则(elementary syntax)的琐碎的同一性和非同一性陈述,比如“兔子”=“兔子”、“兔子”≠“狗”、“兔子”≠“白色的”,那么如下假定就是合理的:(ii)是物理学真理集合的一个后承,并因此被确定为真。(10)

所以,我——使用蒯因的去引号化替代物来代替我的日常观念——所做的关于自己现在指称的平常断言,最终被确定为真。那么,在使用蒯因对这些案例的替代物时,我所做的关于其他人的指称的断言又如何呢?这里的情况并不清晰。假设我通过断然地说出(iii)而做出一条关于其他某个人的指称的断言。

(iii)按照x的用法,α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

沿着蒯因式的思路来领会它的一种方式是,将其看作是做出了断言(iv)。

(iv)按照x的用法,α的意思与我预言中某一条(去引号化地)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的表达式的意思相同。

根据这种理解,我关于x的词项指称的断言带有一种关于意义的断言(得自我暗中采用的一种翻译指南),根据蒯因的观点,该断言因此是不确定的。据我所见,这对他来说非常合适。在此情形下,他关于指称的替代性观念的优点就在于,该替代性观念使得如下问题变得清楚明白:关于其他人的指称的断言为什么一定是不确定的。

但是,这并不是蒯因唯一的选择。我的评论(iii)也可以被分析为具有内容(v)。

(v)有一种翻译理论或指南T存在,我已经用它将x的语词翻译成我的语词,而且在我现在的语言中有这样一条表达式r存在:(a)根据T,α与r意思相同,而且(b)r(去引号化地)指涉兔子。

在这里,说我已经采用了一种翻译指南T,并不需要意味着我赞同由T将A映射到B之上而产生的如下形式的断言:“A与B意思相同”。蒯因大概认为,人们可以采用一种翻译指南作为一种处理其他说话者的实践工具,而与此同时并不承诺该指南中(暗含的)关于意义的断言的真。如果这是对的,那么即便一种关于这些断言是不确定的证明,也不会表明(v)是不确定的。(11)

根据蒯因的观点,(v)最终是否是不确定的,这依赖于那个人是否乐于赞成如下事情:物理学真理确定了如下事情为真,即根据我已经采用的那种翻译指南,对我语言中某一条去引号化地指涉兔子的表达式r来说,α与r意思相同。认识到如下事情是重要的:在这种关联中,尽管在推进(v)的时候,我并不需要对任何关于α意思的断言做出承诺,但我已经阐述了可以提取自该翻译指南的定理之一的意义或内容。这自身就是一条关于意义的断言。因此,对蒯因来说(v)可以有资格算作是确定的,仅当他赞成说,物理学真理确定了那些特定的关于语言内容的断言的真。人们禁不住会去想,从蒯因的视角看,如下事情是可疑的:物理学真理会确定一种翻译理论所说东西的准确内容,就像它们会确定我或土著人所说的东西的内容一样。因此,根据这种理解蒯因对我评论(iii)的解释(v)的方式,以他的观点看来,像(iii)这样关于被其他人所使用的表达式之指称的断言,似乎最终就是不确定的,即使被涉及的去引号化的指称观念是他提议作为我们日常观念替代物的那种东西。

可以想象,可以将(v)替换成(vi)以作为对(iii)的分析,而消除关于意义或内容的隐含的谈论,以此来避免上述结果。

(vi)我已经采用了一种系统T,它将x的语词与我的语词联系在一起,并满足涉及刺激意义的所有蒯因式的经验性限制,而且对我现在语言中某一条去引号化地指涉兔子的表达式r来说,T将α映射到r之上。

这种提议的一个问题在于如下离奇的结果:如果我所采用的系统T并不十分符合蒯因的所有限制,那么根据x的用法,我关于α指涉(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的评论,与我所做的其他所有关于x的指称的评论一样,最终都会为假。这似乎是很极端的,但是,如果我们将这种忧虑抛在一边,并聚焦于如下问题:当被分析为(vi)时,(iii)是否是那种或许被蒯因当作是被物理学真理所确定的东西;那么,该问题便可以被归结为,他是否乐于将关于我所采用的那种关于相关性的系统的心理学断言,当作是能够被物理学真理所确定的。尽管这种论点是有争议的,但让我们假定他会这样想。根据这种释义,关于我自己的指称和关于其他人的指称的断言,都可以被当作是完全确定的——此时被涉及的指称观念是蒯因式的、对我们日常观念的替代物。(12)

我们现在处于一种应当总结自己对蒯因立场表述的地位。我们已经看到,按照日常的理解,物理主义、翻译的不确定性和指称的不可测知性将蒯因导向了关于意义和指称的消除主义。但是,我们必须记住,正如关于日常意义的消除主义与他对构造一种有限的、在行为主义上可接受的关于意义的替代观念(也即刺激意义)的努力是相容的一样,关于日常指称的消除主义与构造一种有限的、在行为主义上可接受的关于指称的替代观念——即去引号化的(或塔尔斯基)指称——也是相容的。去引号化的指称比日常指称严格得多。对蒯因来说,它仅仅适用于一个人现在的语言,而日常的指称则是一种据说是存在于表达式、对象和各种各样的语言L之间的关系。此外,我们将日常的指称观念当作一种存在于特定表达式和与之相应的特定对象(那些表达式指涉这些对象)间的关系,这是由于说话者们使用这些表达式的方式。因为说话者们以自己所使用的方式使用一个语词,所以该语词指涉它自己所指涉的东西。相反,语词“兔子”去引号化地指涉(即塔尔斯基-指涉)兔子而非狗,这并不是因为我如何使用它。根据这种去引号化定义,这种事实:

(i)对所有对象“兔子”来说,按照我现在对它的用法,它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而且情况并非是如下这样的:对所有对象o来说,按照我现在对它的用法,“兔子”指涉一个对象o当且仅当o是一条狗。

实质上不过就是如下事实:

(ii)对所有对象o来说,“兔子”=“兔子”且o是一只兔子,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并且情况并非是如下这样的:对所有对象o来说,“兔子”=“狗”,并且o是一条狗当且仅当o是一只兔子。

既然(ii)是一种逻辑-句法-生物学(logical-syntactical-biological)事实,它并不依赖于我对语言使用的任何方面,那么当指称被去引号化地理解时,对(i)来说也同样如此。(13)

无节制的消除主义:信念、断言、真理和其他“意向性习语”

我们已经看到,蒯因的物理主义、翻译的不确定性和指称的不可测知性论题是如何将他引向一种关于我们日常的意义观念——包括一个句子的意思是P这样的观念——和日常的指称观念(包括指称的特殊类型,比如指谓[denotation]和运用[application])的消除主义的。这还没完。导致了关于意义和指称的消除主义的那些考虑,也同样导致了关于命题态度句的消除主义,比如相信P,声称P,想知道是否是P。(14)蒯因在《语词和对象》的第45节指明了这种情况;他承认,如果日常的意向性观念——包括那些被“相信”和“声称”这样的命题态度动词所表达的观念——可以被用来陈述关于施事者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为真,那么翻译自身就会是确定的,而这当然不符合他的观点。他的结论是,关于施事者们所相信和声称的东西的断言,与关于施事者们在日常意义上所意味和指涉东西的断言,具有同样的地位。这些断言均没有陈述真正的真理。正如实际上没有日常的意义和指称这样的东西存在那样,也没有日常的信念和声称这样的东西存在。因此,在一种对世界真正客观的、科学的描述中,并没有留给这些观念的空间。

以下是一段引自第45节的阐释性——尽管可能有些修饰过度——文字。

因为,在使用意向性语词“相信”和“归属”时,人们可以说,一个说话者的词项应当被解释为“兔子”,当且仅当该说话者倾向于将它归属给所有且仅仅归属给那些他相信其为兔子的对象。那么,一种与非独特的分析性假设系统的相关性(这产生出不确定性),显然不仅被给予翻译的同义性,还被给予一般的意向性观念。布伦塔诺关于意向性习语不可还原性(不能被还原成非意向性观念)的论题,和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是相一致的。

人们或许会接受布伦塔诺的论题,要么是因为它表明了意向性习语的必不可少和一种关于意图的自主科学的重要性,要么是因为它表明了意向性习语的无根据性baselessness)和一种关于意图的科学的空洞性emptiness)。与布伦塔诺不同,我的态度是后一项。我们看到,在表面意义上接受意向性的用途,就是将翻译关系设定为某种程度上在客观上有效,但从原则上说则相对于言谈倾向(speech dispositions)的总体来说是不确定的。与语义和意图的方言土语所预设的那些假定的翻译关系相比,如果对这些假定的前提来说没有更好的根据的话,那么它们在科学上就几乎毫无洞见。

我并不是要发誓放弃意向性习语的日常用法,也不是要坚称它们在实践上是可有可无的。但我认为,它引起了规范记法中的分岔(bifurcation in canonical notation)。我们最终选择分岔中的哪一项,这依赖于一种规范记法的各种目的中的哪一个在那时碰巧驱动了我们。如果我们在勾画实在的、真实的、终极的结构,那么对我们来说经典的框架就是这种素朴的(austere)框架,它不知道任何除直接引语之外的引语,而且除了有机体的物理构造和器官的行为之外,不知道任何命题态度句。(15)

这里基本的想法是,如果关于命题态度的断言(包括信念)是确定的,那么翻译就也会是确定的。既然翻译不是确定的,那么关于命题态度的断言自身就是不确定的。严格来说,没有关于像信念和声称这样的命题态度的事实存在,就像没有关于翻译的事实存在一样。无论这些观念有怎样的实践效用,它们在一种对世界恰当的科学描述中都没有位置。

这真的是一种令人吃惊的结论。但事情还不止于此,最后一块拼图还虚位以待。有理由认为,这种蒯因式的消除主义全部可以站得住脚,仅当他欣然接受一种关于我们日常真观念的进一步的消除主义——也就是说,仅当他拒斥日常的真观念,并代之以一种精简过的、净化过的替代物。无可否认的是,蒯因在《语词和对象》中并未讲清楚这一点。但是,他显然不能接受也知道自己不能接受我们当作是理所当然的关于真理——按照我们对真理的日常理解——的大部分东西。例如,他不能接受对那些为真的事物的平淡无奇的观察。初看上去,按照我们日常的理解,语词“真”可以被运用于大量的事物。在这些事物中,有我们通常刻画为真或假的陈述、信念、断言、声称、假定、假设、命题、句子和言说。但是,这种关于多样性的印象或许是误导人的。在这些实体可以被确定的范围内,人们无需担心不同种类的真理承担者。

让我们从陈述开始。我所说的陈述的意思是某人所陈述的东西(which someone states),而不是他对它的陈述(his stating of it)。这二者是不同的。如果某个人陈述说,所有权力都会腐败,那么他所陈述的东西是:所有权力都会腐败。而如下说法则会是荒谬的:这——所有权力都会腐败——是他所做的事情,或是一种他所进行的特殊行动。他所做的是陈述所有权力都会腐败这一点,而这件事情是其他很多人所做的事情。他陈述这一点的特殊行动发生于一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而他所陈述的东西既不是被做的那件事情,也不是发生的那件事情。用平常话讲,语词“陈述”有时被用来指涉一个人所陈述的东西,就像在这个句子中一样:“玛丽和马丁做出了相同的陈述,而这都是鲍勃所抵触的。”在另外一些时候它被用来指涉一个人对某件事情的陈述,就像在这个句子中一样:“玛丽的陈述持续了一分钟还多。”当我们谈论一个陈述之为真或假的时候,我在以第一种方式使用“陈述”,与“所说或所陈述的东西”不相上下。在此意义上,一个陈述被很多哲学家称为一条命题。(16)

当然,陈述一件事情是如此这般的,这不同于假定、相信、猜测或主张事情是如此这般的。但是,被陈述的东西也可以被假定、相信、猜测或主张。因此,陈述可以等同于假定、信念、猜测、主张或声称,假如这些词项被当作是指涉被假定、相信、猜测、主张或声称的东西,而非进行假定、相信等之类的行动或陈述它们。既然谈论信念、假定和其他东西之为真是完全正确的,那么那些最初似乎是诸多不同的真理承担者的东西,实际上就可以被还原。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都谓述命题的真。既然命题是句子的意义或内容,是信念或声称的对象,而且既然蒯因是一个关于日常的意义、信念和声称的消除主义者,那么他就会拒斥命题。因此,按照我们对这些观念的日常理解,他拒斥真理和谬误的主要承担者。当然,我们也将自己关于真的日常观念运用于句子和言说,而他赞成这些东西的存在。然而依然还有两条关于他为何不能接受被我们运用于句子和言说的日常真观念的理由。

第一,当我们说一个句子或一个言说为真时,我们通常的意思是:它所说或被用来表达的东西为真。如果一个句子并不意味任何东西,如果它不能被用来说或表达任何事情,那么它在日常意义上就不可能为真。既然蒯因认为,句子在日常意义上不能意味任何事情,既然他认为,严格来说,它们不被用来说或声称任何事情,而且既然他还进一步地认为,它们不表达任何信念,那么他的立场就导向如下结论:它们在日常意义上也不为真。第二,我们关于一个句子之为真的日常观念,在概念上与蒯因所拒斥的、我们关于指称的日常观念联系在一起。假定P是一个谓词,假定t是一个单称词项,且假定S是得自二者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那个句子,那么S在日常意义上为真,当且仅当在日常意义上P符合true of)t所指涉的那个对象。但一个谓词符合一个对象这种日常关系,不过就是蒯因所拒斥的、谓词指涉或适用于一个对象的这种关系。既然他认为,在日常意义上没有语词指涉或适用于对象,那么他就必须坚称,在日常意义上没有谓词符合任何对象,且因此没有包含这样谓词的句子在该词项的日常意义上可以为真(17)一个不是关于一个包含日常意义上的谓词的句子为真这种观念的消除主义者,不可能成为一个关于一个谓词符合一个对象这种日常观念的消除主义者。所以,除了作为一个关于日常意义和指称的消除主义者,蒯因还必须被解释为一个关于我们日常真观念的消除主义者。严格来讲,根据他的看法,在日常意义上没有句子为真。

蒯因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且没有为它感到太困惑。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拥有一种柔化所有这种消除主义所带来的打击的系统策略。他的策略是提出一种替换我们日常的意义、指称和真观念的建议。日常意义被刺激意义取代,日常指称——在一个人自己现在的语言这种特殊情形下——被塔尔斯基指称取代,而日常真——也在一个人自己现在的语言这种特殊情形下——也被塔尔斯基真所取代。塔尔斯基指称和塔尔斯基真在精神上是去引号化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可以用完全形式化的、清单式的定义来加以维护,而无需诉诸任何日常的语义或心理现象的观念。我们会在本卷第六部分对唐纳德·戴维森关于真和意义的讨论中更多地来谈谈这一点。(18)现在,我们只需注意:一个我自己现在语言中的句子S是塔尔斯基真的,这条断言索然无味地等价于S自身。于是,S是塔尔斯基真的这条断言,就会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为真,当且仅当原初的句子S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为真。因此,一个我语言中的句子是塔尔斯基真的,这条断言从未引入任何新的不确定性。

评估蒯因的立场:一种自我毁灭的论证

我们就应当像上述这样来理解蒯因的立场。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该怎么看待它?要记住的第一件事情是,蒯因对我们理解自身和我们语词的日常方式之核心信条的批量拒斥,并没有任何坚实的基础。他关于我们日常意向性观念——意义、指称、信念等——的极端怀疑论,建基于他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以及随后对该论证的扩展。如果我在本卷第十章中对这种论证的呈现是正确的话,那么一旦在确定性关系上的含糊其词被化解,他所诉诸的那组前提就丧失了自己独立的可行性。实际上,我们被要求在最不牢靠的基础上放弃自己概念框架中核心的、必不可少的那些要素。这已经足够糟糕了,但还不是最糟的。最糟的是,蒯因的立场有一些后果,它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以至于我们可以将这种立场当作是自我毁灭的。

其中的第一个或许也是最不麻烦的一个后果,涉及蒯因提议的对所有日常语义观念的消除,这些观念可以被人们用来识别语言和使语言个体化,并且详细说明一个人所说的语言。我们通常认为语言是一组拥有一些特定语义性质的表达式。我们通过如下东西识别语言:(i)它们表达式的发音,(ii)它们语词、短语和句子的句法和形态学结构,以及(iii)它们语词的意义和指称、它们句子的真值条件和那些句子所表达的命题。如果关于意义、指称、真和被表达的命题的日常语义观念被消除了的话,那么我们并不清楚一个人是否可以给出对自己和其他人所讲语言的特征刻画,这些刻画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以准确地澄清这些语言是什么,以及它们彼此之间有什么不同[以超出(i)和(ii)的方式]。我可以给出关于句子是在我现在的语言中是塔尔斯基真的那些条件,但这些条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我语词意味或指涉什么的信息,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我的句子表达了什么命题的信息,也没有以任何提供信息的方式识别我所说的语言是什么。(19)只要关于翻译的日常观念预设了对不同语言的识别——这部分地基于它们的语义性质——那么这种观念也会变得难以把握。对蒯因主义者来说,这或许只是更进一步的消除主义或修订主义;对我们其他人来说,这是又一条抗拒该观点的理由。

蒯因立场的第二个也是更严重的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后果是,他极端的消除主义处于如下危险之中:使得他自己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论题变得为假、枯燥无味或站不住脚。例如,请考虑蒯因的如下断言:生物学是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了的,但语义学和非行为主义心理学则不然。这里,在谈论真理的时候,蒯因必须谈论现在的蒯因语言中的塔尔斯基真理。所以,我们便拥有了一条大意如下的论题:一组特定的、现在蒯因语言中的物理学句子,确定了另外一组特定的、现在蒯因语言中的生物学句子,但并没有确定第三组现在蒯因语言中的、关于语义学和心理学的句子。对蒯因来说,确定性大概必须涉及如下东西:现在蒯因语言中的物理学句子加上在该语言中扮演定义角色的句子,对该语言中的一组句子的塔尔斯基蕴涵。

这是否真的捕捉到了蒯因的意图?有理由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结果或许是,我们现在的物理学、生物学等等,在缺乏一种对世界的精确、广泛的科学描述所需的那些特定概念的意义上,是十分不完备的。如果能够以现在的蒯因语言表达的物理学概念的总体,在上述意义上是不完备的,那么某组断言并不被蒯因现在语言中的塔尔斯基真句子确定这个事实,就不会带有人们所渴望的那种本体论上的暗含之意。假设三百年前,在我们拥有原子理论或现代生物学之前,某个人声称他那会儿的现在语言中的塔尔斯基真的物理学句子的集合,并没有确定他语言中塔尔斯基真的生物学句子的集合。即便这是真的,我们当然也不会从中得出什么有意思的哲学结论。

有两种情形需要考虑:第一,如果相关的物理学在概念上是贫瘠的,那么某一条断言Q没有被真的物理学句子的集合确定这一点,就不会向我们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去怀疑Q真正为真,因为以诉诸一种在概念上贫瘠的物理学语言的方式而得到表述的物理主义原则,不会让任何人想要去接受。(请注意,问题并不在于,我们在一个给定时间所采用的物理学理论的定理会遗漏某些物理学真理;问题实际上在于,该理论在其中得到表述的那种物理学语言,不能够表达所有的物理学事实。)第二,如果要被确定的理论是贫瘠的,那么即使Q最终的确是被确定的,也不会带给我们所需要的那种保证,即没有如下这种进一步的事实存在:一种正确的、不贫瘠的理论会包括这种事实,但这种事实却未被物理学确定。出于这些理由,如果仅仅用限于他现在语言的语义观念来陈述的话,那么蒯因关于物理主义、非充分确定性、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的论题,不可能获得它们所意图的那种力量。

人们感到,他的论题关系到关于如下两方面东西之间关系的断言:一方面,是物理学真理的总体——这是在关于物理学题材的真命题之总体的意义上说的,或是在某种理想语言中为真的物理学句子的总体的意义上说的;另一方面,是关于其他任何事情的真理的总体。但对蒯因论题的这种表述,预设了被谈及的问题并不仅限于那些可以在一个人现在的语言中被表达的东西——而这与他极端的语义消除主义不相容。问题在于,在不诉诸这些论题打算消除的那些语义或意向性事实的情况下,我们似乎没有办法将他的论题所需的一般性给予它。如果诚然如此,那么他的立场就可以被批评为遭受到了一种严重的困境。要么是,他关于物理主义、非充分确定性、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的论题,陈述了某种关于日常意义上的物理学真理之总体的东西,这时它们与自己所导致的彻底的消除主义不一致;要么是,他的论题陈述了某种仅仅关于他现在语言中的塔尔斯基真理之总体的东西,这时非充分确定性论题并不具有它们所意图的那种哲学要义,而物理主义、不确定性和不可测知性论题则是不可能成功的。

当然,面对这种困境,顽固的蒯因主义者可以仅仅通过法令来采取他的极端消除主义,但他不能给出这样做的蒯因式的理由。即使他的物理学真的是完备的——尽管这是天方夜谭——他也不能在他所喜欢的物理主义语言中、在不援引自己已经发誓戒除的那些语义观念的情况下,表述如下重要的问题:该语言是否是完备的?既然蒯因自己显然并不发誓戒除它们——即便在尝试陈述重要的真理时——那么我认为,他应当已经接受了自己所暗含的承诺的含义,并发誓戒除了自己极端的消除主义。

最后,蒯因立场中还有另一种自我毁灭的方式。请考虑如下说明。

(i)蒯因说或断言了某个东西——即物理主义和他不确定性论题的合取——它拥有这种后果,即没有人说或声称任何东西。

(ii)同样,蒯因相信某个具有如下后果的东西,即没有人相信任何东西。

(iii)蒯因通过制造一系列具有如下后果的、有意义的句子来支持某个东西(即他的不确定性论题):没有有意义的句子存在。

这些说明意味着,蒯因自己的声称、信念和论证的存在,足以否证他所声称、相信和支持的东西。他所声称、相信和支持的东西具有如下特征,即声称、相信和支持它的行动本身,就足以否证它。

蒯因能否避免这种自我毁灭?好吧,他可以断言,他并未声称、相信或支持自己的论题。尽管这或许会令他满意,却很难让我们满意,因为如果他断言了这一点,那么就已经断言了某事,而这足以否证他的论题。对我们来说,问题是这样的:蒯因写下了一本包含很多句子的书。我们看到这本书并想知道它说了什么。所以我们便来阅读。为了赞同或不赞同他,我们必须了解他所说或试图说的东西。但是,所有这些我们会在日常中用来描述这一点的概念,都被他的消除主义论题所禁止。我们是否可以发明某些技术性的观念来取代这些被消除的东西,以允许我们回答自己的问题,而又不重新引入我们日常观念的所谓的令人不悦的特征呢?我看不到任何这样想的理由。所以,除了将蒯因的立场当作是悖论式的和自我毁灭的之外,我们似乎已经别无选择。(20)

那么,这是否是一种即使蒯因式的怀疑论者也不得不接受的反驳呢?我想,如果他真的准备好去接受如下观点,即没有人(包括他自己)意味、说出、相信或断言任何事情,那么答案就是否定的。事实上,我并不认为任何人可以或能够前后一致地接受这样一种观点。(21)然而,被这种怀疑论者清楚地陈述的立场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且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怀疑论者会采纳它(而当然,与此同时还要否认他做了任何这样的事情)。但是,即使人们忽略怀疑论者所陈述的东西和他对它的陈述之间的不匹配,在他必须坚持的不同说法之间还是有相当大的张力存在的。我们已经看到,在没有我们关于赞同和不赞同一个句子的日常非行为主义观念的情况下,一个蒯因主义者不可能蒙混过关。人们想知道,一个坚称没有人可以说出、声称、断言、相信或否认任何事情的人,可以赋予这些观念以怎样的意义?(22)

蒯因、日常语言学派和哲学中意义的命运

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语言的意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头二十年主要的英语哲学家长期关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是日常语言哲学家,他们相信(i)所有哲学问题均产生自对我们语词意义的误解,以及(ii)可以通过一种对我们通常如何使用语词的非正式的研究来获得对意义的恰当理解,这在本质上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意义的抽象逻辑理论或科学理论的帮助。另一方面是蒯因,他认为(i)这些问题并不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而且哲学理论应当与关于世界的逻辑理论和科学理论是相连续的,以及(ii)我们日常的语义观念,包括意义和指称,在本质上是前科学的遗物,没有任何科学的用法,而且不对应于真实世界中的任何东西。很难有什么对比能够比这更为强烈,也很难有什么观点会比这些观点更为极端。我已经论证了,这两方面都走过了头。日常语言哲学家们并没有证明,哲学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关于意义的问题。此外,他们对意义的研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有价值和富于启发性的——由于缺乏关于意义的系统性理论的指导,而深深陷入错误的泥潭中。而蒯因则清楚且正确地认识到对这种理论的需要,而且他很快认识到在哲学上可疑的对意义的诉求;一方面是关于心灵和语言的理论,另一方面是关于基础物理实在的理论,他关于这两方面之间恰当关系的设想,是一种服务于不切实际的哲学视野的、非常不受限制的思辨。在蒯因和日常语言哲学家之后,我们需要的是一种严肃对待意义并对之进行理论化研究的方式。我们的下一位哲学家唐纳德·戴维森恰恰致力于这种基本的需要。

关于第五部分的拓展阅读

讨论的主要一手文献

Quine, W. V. “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Journal of Philosophy 67 (1970): 178—183.

——. “Ontological Relativity.” In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

——. “Reply to Chomsky.” D. Davidson and J. Hintikka, eds., In Words and Objections(Dordrecht: Reidel, 1969).

——. Word and Object.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60.

补充性的一手文献

Carnap, Rudolf. “Meaning and Synonymy in Natural Languages.” In 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

Grice, H. P., and Peter Strawson. “In Defense of a Dogma.” Philosophical Review 65 (1956).

Quine, W. V. “Epistemology Naturalized.” In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

——. “On Empirically Equivalent Systems of the World.” Erkenntnis 9 (1975): 313—328.

——.The Pursuit of Truth.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 The Roots of Reference. La Salle, IL: Open Court, 1974.

——.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Philosophical Review 60 (1951).

进一步阅读的材料

Berger, Alan. “Quine on ‘Alternative Logics’ and Verdict Tables.”Journal of Philosophy 77 (1980): 259—277.

Cartwright, Richard. “Propositions.” In Philosophical Essays(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7);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Analytical Philosophy, 1st series, ed. R. J. Butler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62).

Friedman, Michael. “Physicalism and 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Noûs 9 (1975): 353—373.

Harman, Gilbert. “Meaning and Theory.” Southwest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9 (1979): 9—20.

Soames,Scott. “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and 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9 (1999): 321—370.

——. Chapters 3 and 4 of Understanding Tru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 本章中的材料扩展和细化了最初呈现在我如下文章第II节和第III节中的想法:“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and 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

(2) “Ontological Relativity”,in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第34—35页。该文最初于1968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讲座上被讲授。

(3) (ii)并不真的是一条假定,而是一种假定模式(assumption schema),其中的缩略字母“A”和“B”代替任意的谓词。该模式代表是其示例的假定的类。

(4) “Ontological Relativity”, pp. 47—48.

(5) 我们可以通过一种略有不同的释义路线来达到同样的结论。在上述释义中,R6为真,因为其后件——“一个语词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这一点为真,仅当如下事情同样为真:w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而且指涉所有且仅仅指涉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空洞地为真(vacuously true);R7为假,因为其前件——与R6的后件相同——空洞地为真,而后件为假。一种对该论证略有不同的呈现,可以通过如下方法给出:在R6的后件(以及R7的前件中)植入如下存在性断言,即某条表达式的确指涉了所有且仅仅指涉兔子。在这种解读下,根据蒯因的观点,R6最终为假,而R7则为真。有利于这种解读的一个要点是,它符合蒯因的如下评论:R6的后件是“荒谬的”。

(6) 在这里,“p”和“α”是元语言变量,而“F”是一个缩略字母。

(7) W. V. Quine, The Pursuit of Truth(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51—52.

(8) 认为蒯因使用自己的两种指称观念,给出以一种对我们日常使用的“指涉”的意思的表述;做到这一点的另一种选择,是将如下从日常观点看显然为假的东西归属给蒯因。当说另外某个人的表达式指涉兔子时,我不是在说任何关于我自己或我现在的语言的东西。这一点被如下事实表明:(i)我说的话可以在这样一种反事实情况下为真,在其中,我并不存在,或完全没有讲任何一种语言;(ii)一个人可以相信我使用“按照玛丽的用法,α指涉兔子”所表达的那条命题,而与此同时并不相信关于我或我的语言的任何事情,这一点被如下事实证明,即我的评论“约翰相信,按照玛丽的用法,α指涉兔子”,即便在约翰没有任何关于我或我的语言的信念的情况下也可以为真。即使不考虑反事实的情况,也不考虑涉及命题态度归属句的情况,只要我的语言中的“兔子”与α同外延,我关于某个人的表达式α(在日常的意义上)指涉兔子的评论,就仍然可能在如下情况下为真:我的语言中没有一条表达式的意思与α相同。

可以想象,一个像蒯因这样的怀疑论者或许不会为这些考虑所动,因为从他的观点看,在分析我们日常使用“指涉”的意思和提供一种对我们日常指称观念的替换之间,似乎并没有什么重大的区别。但是,对我们这些试图理解和评估他观点的人来说,似乎没有理由来采取这种立场。(稍后,我们会更多地来谈谈如下二者间的区别:对我现在案例而言的去引号化指称,和我使用日常的指称观念所做的关于自己指称的断言。)

(9) 将我们的日常指称观念替换为一种琐碎的、通过去引号化而被定义的指称观念的想法,应被归于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对这种想法的以及塔尔斯基对其使用的解释,请参阅我Understanding Truth一书第三章的第67—81页。

(10) 被“x是一只兔子”——相关于一种将一只特殊的兔子分配给“x”的赋值而言——表达的那条断言,情况又如何呢?它是否被物理学真理确定为真?出于论证的目的,在此我会假定,它的确是如此——要么是因为,我们采取了一种关于什么是物理学真理的扩展的观点(该观点并不将这些真理限定在一种理想化的物理学中所发现的那些断言的范围内),要么是因为,我们已经选定了某种确定性观念(出于我们这里的目的考虑,这种观念究竟是什么,这并不重要),根据这种观念,理想化的物理学真理的确确定了它为真。当对我现在的语言而言“指涉”是被去引号化地加以定义时,同样的要点适用于我通过说“‘兔子’指涉x”——相关于一种将一只特殊的兔子分配给“x”的赋值而言——所表达的断言。

(11) 应当注意,就目前来看,(v)并不是十分可行的。根据目前的表述,它并不要求我已采用的翻译指南T满足经验适当性(empirical adequacy)的任何条件。例如,如果我已经采用了一种翻译指南T来将你的语词“兔子”翻译成我的短语“质数”,那么根据(iii),我的评论“你使用‘兔子’来指涉质数”就会算作是真的。但这似乎是不合理的。人们或许可以通过如下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对(v)做出修订,以使得它要求我已采用的翻译指南T满足蒯因式的关于经验适当性的条件——也就是说,与所有关于刺激意义的相关事实相容。但是,这样就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假设T将你的语词“兔子”映射到我的语词“兔子”之上,但同时也将你的语词“狗”映射到我的短语“质数”之上。请进一步假定,由于这种将你关于狗的谈论与我关于数字的谈论联系在一起的离奇联系,T并未符合蒯因式的关于经验适当性的条件。那么,根据我们提议的对(v)的修订,这个事实自身便足以保证我的断言“你的语词‘兔子’指涉兔子”为假。在此,我对如下问题保持开放:这些问题是否可以从一种蒯因式的视角得到解决。非常感谢阿尼尔·笈多(Anil Gupta)引起我对这些问题的注意。

(12) 根据蒯因式的替代分析,关于其他人的指称的那些评论是否最终是确定或不确定的,这个问题依赖于这种分析的细节,而且从原则上说,无论如何都可以在基本上不影响他总体立场的情况下被决定。例如,请设想蒯因会采取一种使得它们是不确定的的分析。根据这样一种观点,我所做的关于其他人指称的断言是不确定的,而某些关于我自己目前指称的断言则确然为真。这是否与蒯因的如下原初陈述相抵触:对我而言的指称的不确定性,与对其他人而言的指称的不确定性相同?并非如此。蒯因原初的不确定性主张是关于涉及日常的指称观念的陈述的。当“指涉”的意思是日常的指称时,蒯因的观点是,没有一条具有如下意思的断言是确定的:按照一个给定的言说者的用法,一个给定的语词指涉一个给定的对象;因此没有一条这样的断言为真,无论这个说话者是我还是其他任何人。但是,如果这种对“指涉”的日常释义被关于我自己现在语言的、去引号化的或塔尔斯基释义所代替,那么与一种将一只特殊的兔子分配给x的赋值相关的、由“按照我现在的用法‘兔子’指涉x”所做的断言,就不是如下这样的断言:按照“指涉”的日常意义,相关于同样的赋值的同样的式子所做的断言。既然这两条断言是不同的,那么在如下假定中就没有矛盾:其中一条是琐碎的、被物理学真理所确定的,而另一条则不然。同样,当我关于自己指称的断言被理解为纯粹去引号化的时候,而与此同时我关于其他人指称的断言被分析为涉及关于从其他人的语词翻译成我的语词的断言,在坚持如下观点时就没有什么紧张之处存在:前者可以被物理学真理的集合所确定,即便后者并非如此。

(13) 关于这些论点的解释,请参阅我的Understanding Truth一书第四章的第107—116页。

(14) “P”在此被用作一个关于句子的缩略字母。

(15) Word and Object,pp. 220—221,着重号和附释为本书作者所加。

(16) 对这些关于真理承担者的要点的富于启发性的讨论,请参阅理查德·卡特莱特(Richard Cartwright)的经典文章《命题》(“Propositions”),载于Analytical Philosophy,1st series,ed. R. J. Butler(Oxford:Basil Blackwell, 1962);reprinted in his Philosophical Essays(Cambridge,MA:MIT Press, 1987)。

(17) 译者注:在这里的“符合”(true of)一词与“真”(true)密切相关,也可以被理解为“相对于……而言为真”;因此原文中两个词之间的过渡看上去十分自然。译为“符合”主要是为了行文的需要。

(18) 也请参阅我Understanding Truth一书的第三章和第四章。

(19) 关于这一点的解释,请参阅Understanding Truth一书的第102—107页。

(20) 关于如下问题,请参阅我“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and 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的第IV节:试图将这些蒯因式的核心论题进一步地精炼为物理主义的,以及探索他的怀疑论版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从一种通过对他基本立场的带有同情的重述而进行的反驳之下得到挽救。

(21) 如果任何人接受这种观点的话,那么我认为他就会犯下暗含不融贯性的过失,因为尽管他会提出异议,但我不得不将他视作也相信该观点的否定。我们在这里会回想起G. E.摩尔在文章“A Defenseof Common Sense”(Contemporary British Philosophy,2nd series,ed. J. H. Muirhead, 1925;reprinted in G. E. Moore,Philosophical Papers,Collier Books, 1962,32—59)中的经典评论:“一些哲学家认为,‘关于世界的常识观点’在一些基本特征上是完全为真的,我正是他们中的一员。但必须记住的是,在我看来,所有哲学家都毫无例外地在如下观点上赞成我(也就是说,他们都相信这为真):真正的不同——通常以这种方式被表达——仅仅是如下两种哲学家之间的不同,即那些持拥有与‘关于世界的常识观点’中的特征不一致的观点的哲学家,和那些不持这些观点的哲学家。”参阅本书第一卷第一章。

(22) 感谢约翰·霍桑提出了最后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