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翻译的不确定性
本章提要
1.《语词和对象》之路
蒯因的哲学观;他对分析/综合区分的拒斥;格赖斯、斯特劳森和卡尔纳普的批评;作为蒯因回应的《语词和对象》
2.蒯因的核心论题和他确证它们的策略
材料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The underdetermination of translation by data)以及翻译的不确定性
3.关于非充分确定性(Underdetermination)论题的论证
翻译理论,作为材料的刺激意义,以及翻译理论制造的经验性预言
彻底的翻译:蒯因关于“兔子”和“gavagai”的例子
说同一种语言的不同说话者的“翻译”
这为何是可行的:关于翻译的一些“不相容的”理论可以与关于刺激意义的所有材料以及关于语言使用的其他观察性事实相容
非充分确定性论题为何不应该是令人吃惊的
4.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一些论证
来自行为主义的令人半信半疑的论证
富于挑战性的论证:该论证来自物理主义加上所谓的关于物理学真理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
5.评估蒯因关于不确定性的案例
在确定性关系(determination relation)上含糊其词的危险
对确定性关系的不同释义;根据一些释义,物理主义是可行的,根据一些释义,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是可行的,但根据任何释义,以上二者不可能都是可行的;将必然性等同于先天性上的错误,如何影响了如下这种错觉:蒯因的论证是强的;蒯因论证的失败
《语词和对象》之路
本章的主题是蒯因的《语词和对象》,该书写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并出版于六十年代,被广泛地认为是他最系统、最重要的作品。(1)我们在此所展示的蒯因是与之前讨论过的日常语言哲学家们非常不同的另一种哲学家。他拒斥哲学问题产生自关于语词或句子意义之混淆的原则,也拒斥将哲学的核心任务视为提供会解决或消解哲学问题的对意义的分析的哲学观。之所以拒斥这些观点,是因为他拒斥它们的如下两条前提——语词和句子在先前的哲学家所假定的那种意思上拥有意义,以及我们可以将关于意义或语言约定的事实从所有经验性事实的总体中分离出来。对蒯因来说,哲学与科学是连续的。它并没有自己独特的主题,也并不在任何特殊意义上涉及语词的意义。与关于逐日进行的科学的日常问题相比,哲学问题仅仅更抽象、更基础罢了。
在第一卷第十六章,我讨论了蒯因在文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对分析/综合之分的著名攻击。(2)我在那里论证道,尽管他的攻击在一些重要方面推进了关于这种区分的讨论,但他并未确证自己那些核心的结论。我在此不会详细回顾他的论证或我对之所做批评的细节。但是,我会一般性地讲讲他在《语词和对象》中所做工作的背景,而他的这些工作是我们将会详加考察的。
在《两个教条》中,蒯因将被自己当作是一个族群的概念孤立出来,包括分析性(或由于意义而为真)、必然性和同义性(意义的相同性)。他论证说,这个族群中的概念可以依据彼此而相互定义,但不能使用此族群之外的词项来加以定义或解释。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认为,如果所有这些概念要被合法地应用的话,那么它们都是不清楚、靠不住和需要解释的。既然相信我们不能对之给出必需的解释,他便得出结论说,没有作为分析性的东西存在,没有作为必然性的东西存在,也没有作为同义性的东西存在。尽管影响很大,但他的结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引起几位重要哲学家有力的驳斥。例如,保罗·格赖斯和彼得·斯特劳森合写了一篇批判蒯因的文章,在其中概述了在他们看来是荒谬极端的结论,这种结论建基于一种关于什么构成了对一个词项或概念之恰当解释的、令人无法接受的受限制的观念。(3)至于蒯因结论的极端本质,他们指出,如果谈论一个语词或一个句子意味什么讲得通的话,那么谈论两个语词或句子意思相同——并因此是同义的——就一定也是讲得通的。于是,蒯因关于谈论语词或句子之为同义是无意义的的结论,便显然带有如下推论:说一个语词或句子意味任何事情都是完全讲不通的。如果没有一些表达式可以是同义的,那么就没有表达式可以拥有意义,而且因此没有表达式可以是有意义的。这种结论在格赖斯和斯特劳森看来,理所当然是荒谬和极端到令人无法接受的。
另一个拒斥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观点的哲学家是他的朋友兼老师鲁道夫·卡尔纳普,《语词和对象》正是题献给他的。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卡尔纳普写下了本质上是回应蒯因对意义观念的拒斥的东西。这些文字作为附录D被重印于他的著作《意义和必然性》(Meaning and Necessity)中,题为《自然语言中的意义和同义性》(“Meaning and Synonymy in Natural Languages”)。(4)卡尔纳普试图表明,关于一个词项之意义的观念,在其指称之外,可以在关于语言使用者的经验性理论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论证说,尽管在确证一个词项的意义是什么或其指称是什么的问题上有一些经验上的不确定因素存在,但有合理的经验性方法来从证据上支持上述两个问题;结果,关于意义和指称的假说便是同病相怜的。如果卡尔纳普是对的,那么蒯因在如下问题上就是错误的:他摒弃了像意义和同义性这样的概念,而与此同时又显然保留了像指称这样的概念。与蒯因相反,卡尔纳普坚称,从科学的角度讲,上述两方面概念都是不相上下的,都是必需的,也都是得体的。
《语词和对象》可以被视作蒯因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在这本书中,他试图阐明一种在科学上可接受的对语言用法的表述,在这种表述中,语言被视为一组对言语(verbal)和非言语(non-verbal)刺激的言语反应。作为两种在科学上可接受的对世界的描述中没有地位的、不合法的前科学概念,关于意义和指称的日常观念被拒斥了。在蒯因看来,我们不能给关于意义和指称的主张以经验上的支持,而这种支持正是辩护对它们的接受所需要的。此外,他还认为,即使以某种方式获得了由一种理想的物理学所提供的事实的完全的总体,我们还是不会有任何方式来做出将意义和指称分配给表达式的正确、确定的分配。这种物理学事实的总体在如下问题上保持开放:特殊的语词可以拥有哪些相当大量的不同的意义,以及它们可以指涉哪些相当大量的不同的对象。在蒯因看来,问题并不在于我们面临永远不了解关于意义和指称的事实的危险。问题在于没有我们所不了解的真正的事实存在。如果这种物理学真理的总体没有确定一个特定语词是否意指如此这般的事情(或指涉如此这般的东西),那么它的确意指如此这般的事情(或指涉如此这般的东西)这条断言,就不是一条真正的真理。既然没有关于意义和指称的重要真理存在,那么关于意义和指称的日常观念在对世界的科学描述中就没有地位,并因此应当被在科学上可接受的替代物替换。这便是蒯因所描绘的总体图景。
蒯因的核心论题和他确证它们的策略(5)
蒯因试图通过如下方法来确证自己的观点:从一种意义观念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经验性理论开始,并表明(i)关于这样一种理论的所有可能材料的类,从根本上说未充分确定它所做的关于意义的那些断言,以及(ii)即使我们可以获取所有的物理学事实,这种不确定性仍然不能被解决。他选择来进行处理的那些经验性理论,是关于翻译的理论——这些理论试图将一种语言中的语词和句子翻译成另一种不同语言中的语词和句子。和所有的科学理论一样,翻译理论要接受观察性材料的检验——在这种情形下,就是指对讲这两种语言的说话者的语言行为的观察。
在《语词和对象》的第二章,蒯因的第一个任务是准确地规定这种材料相当于什么,以及它如何影响翻译理论。接下来,他论证道,所有这种可能的材料的类,从根本上说未充分确定对一种翻译理论的选择。这就是说,他试图确证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材料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the underdetermination of translation by data)的论题。
材料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
假定L1和L2是任意的语言,且假定D是关于两种语言间翻译的所有观察性真理(已知的或未知的)的集合。对任何一种关于L1和L2的翻译理论T而言,都有一种与T不相容的理论T’存在,它与D相容且同样得到D很好的支持。
应该注意的是,在蒯因看来,得到所有可能材料同样支持的不同理论间的不相容性,并不局限于关于诗意内涵(poetic connotation)的事项,或关于风格的微妙的事项。相反,可供选择的翻译之间的不同据说是很广泛的,深入到语言和讲这些语言的人所共享的世界观的核心。更糟糕的是,蒯因坚称,即便加入所有的物理学事实,也不能化解这种不相容性,而这些事实就是他所认为的关于自然(nature)的所有真理的总体。(6)表达上述观点的原则就是他的翻译不确定性论题。
翻译的不确定性
翻译并不被关于自然的所有真理(已知的或未知的)的集合N所确定。对任何一对语言和关于它们的翻译理论T来说,都有一些可供选择的翻译理论存在,它们与T不相容,但同样很好地与N相一致。对这些事实而言,所有这些理论都同样为真;没有一种它们对之持不同看法的客观事项(objective matter)存在,也没有一种在其中一种理论为真而另一种不为真的客观意义(objective sense)存在。
在本章,我们的任务是(i)重构蒯因给出的对此论题的论证,以及(ii)评估该论证在确证自己结论的问题上是否有说服力。在下一章,我们会继续讨论,(iii)追溯蒯因如何将该论证扩展到将指称和意义的不确定性包括在内,(iv)概述他拒斥这两种概念的基本理由,以及替换它们的所谓的在科学上更可接受的替代物,(v)提取出他立场进一步的极端后承,以及(v)论证这些后承可以以一种表明蒯因的立场是自我毁灭的方式,被反过来用于反对蒯因自己。
关于非充分确定性论题的论证
我们的起点是这些理论的本质,以及用来检验它们的材料。首先,请考虑翻译理论。一种关于两门语言的翻译理论将一门语言中单个的语词与另一门语言中的语词或短语关联起来;这种关联接着被用来关联两门语言中的句子。任何确证这些关联的体系可以算作一种翻译指南或理论。我们可以将这样一种理论当作是产生出了(无限多的)如下形式的定理:
L1中的语词或短语w1与L2中的语词或短语w2意思相同。
L1中的句子S1与L2中的句子S2意思相同。
此类理论做出了哪些经验性的预言?用来检验它们的材料是什么?显然,它们做出了关于各种表达式所意味的东西的断言。但是,在发现这些表达式在另一个人的语言中意义的时候,我们会遇到一种困难。我们不能让那个外国人告诉我们他语词的意义,因为在拥有一份翻译指南前,我们不可能理解他,而他也不可能理解我们。蒯因认为,我们可以做的所有事情,就是观察他在其中使用那些特定表达式的情况,并将之与我们在其中使用自己的各种表达式的情况相比对。(7)
例如,假设L1是英语,而L2是某种讲英语的人之前从未遇到过的土著语言。(蒯因将这些语言间的翻译称为“彻底翻译”。)还假设我们可以以某种方式发现当地关于“是”和“否”的语词,也可以识别出该土著语言中问题和断言被表达的方式间的区别。(我们将在随后回到这一点。)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土著人在回应一个只有一个词的疑问句“Gavagai?”的说出时,回答道“是”;而在基本上相同的情况中,我们会对一个只有一个词的疑问句“兔子?”回答说“是”。据此,将这两个句子互相翻译成对方,似乎是合理的,而将那个只有一个词的惊呼“Gavagai!”翻译为“兔子!”或“看哪,一只兔子!”,也似乎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可以在一系列其他情形下做同样的事情。例如,我们或许会发现,自己将土著语言句子“Gleep!”翻译为“红的!”或“看啊,某个红色的东西!”
应当注意的是,尽管这种程序在启动我们的翻译系统时会起作用,但有一些真实的限制存在。有两件事情使其发挥作用。
(i)“Gavagai!”和“兔子!”是这样的句子:说话者会部分地根据他们在那个时刻所观察到的东西来赞同或不赞同这些句子。就这方面而言,它们不同于如下句子:“地球是圆的”,“哥伦布发现了美洲”,“分子由原子构成”。说话者会独立于他们在那个时刻所观察到的东西来赞同或不赞同后面那些句子。因此,在将“Gavagai”翻译为“兔子”中起作用的那种技术,并不在翻译所有句子时都起作用。
(ii)赞同还是不赞同“Gavagai!”和“兔子!”,这依赖于观察加上一种最低限度的补充性的背景信念(a minimum of supplementary background beliefs)。例如,请比较如下二者:一方面是只有一个语词的句子“Gavagai!”和“兔子!”,另一方面是句子“单身汉?”和“哲学家?”从直觉上说,赞同还是不赞同后两个句子,这依赖于观察、对语词的理解和关于被观察个体的相当多的背景信息。因此,更改说话者可获得的背景信息,或许会导致在赞同还是不赞同这个问题上的重大改变。由此,为了将其中一方翻译为另一方,如下要求是不合理的:那个土著人对“Leepus?”的赞同(此时他被询问关于任意一个个人的事情)总是要符合我对“单身汉?”的赞同(此时我被询问关于同一个个人的事情)。
我们可以在如下定义的帮助下将上述这些论点整合起来。
刺激意义(STIMULUS MEANING)
一个句子S(对一个说话者在一个时刻)的刺激意义是这样一对类——如果被询问的话会促使该说话者赞同S的那些情况的类(S的肯定性[affirmative]刺激意义),以及如果被询问的话会促使该说话者不赞同S的那些情况的类(S的否定性[negative]刺激意义)。(蒯因并不认为S的肯定性和否定性刺激意义可以穷尽当说话者被询问关于S的事情时的所有情况;它们并不包括该说话者保留或悬置判断的情况。)(8)
场合句(OCCASION SENTENCES)
S是一个(对一个说话者而言的)场合句,当且仅当该说话者对S的赞同或不赞同(部分地)依赖于该说话者所观察到的东西。(9)
观察句(OBSERVATION SENTENCES)
S是一种语言L中的观察句,当且仅当(i)S是一个对讲L语言的说话者而言的场合句,而且(ii)S的刺激意义对讲L的不同说话者而言几乎没有改变。(在(ii)背后的想法是,S的刺激意义在一群人中的相同性,是最大程度上的赞同或不赞同S的合理的近似值;这仅仅依赖于观察,而且摆脱了对每个特殊的说话者而言的因人而异的那些实质性的背景性假定。)(10)
使用这些概念,我们可以给出蒯因关于检验翻译理论的经验性材料的类的观念。在他看来,与翻译理论相关的经验性材料是关于句子刺激意义的陈述。(11)翻译理论做出的经验性预言被如下原则所概括:
翻译理论的经验性预言
(i)对观察句的翻译必须保留刺激意义。如果一种翻译理论陈述说,在L1中的观察句S1与L2中的一个句子S2意思相同,那么该理论便预言S1与S2在它们各自的语言共同体中具有同样的刺激意义。(12)
(ii)翻译必须保留一对场合句在刺激上的同义性(stimulus synonymy)。如果S1和S2是L1中的场合句,而且如果一种翻译理论陈述说,S1在L1中与P1在L2中意思相同,且S2在L1中与P2在L2中意思相同,那么该理论便预言说:对讲L1的说话者而言,S1与S2具有相同的刺激意义,当且仅当对讲L2的说话者而言,P1与P2具有相同的刺激意义。(13)
(iii)真值函项算子——“且”“或”“非”等等——的翻译对刺激意义有可识别的影响。例如,如果一种理论将语言L中的一条表达式e翻译为与英语中的“非”具有相同的意思,那么该理论便预言,将e加在L的句子之上会反转刺激意义;而且如果它将e翻译为与英语中的“或”具有相同的意思,那么使用e来联合一对句子A和B所得出的L中的那个句子,会在A被赞同或B被赞同之时得到赞同,且在A和B均不被赞同之时也不被赞同。同样的断言适用于其他真值函项算子。(14)
第二条原则背后的基本理由可以来这样阐明。请考虑两个英语句子“单身汉!”和“未婚的男人!”。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些句子不会是观察句,因为它们的刺激意义对不同说话者而言是不同的,这依赖于该说话者可获得的、关于被观察到的个体的背景信息。但是,它们仍然是场合句——也就是说,对这些句子的赞同或不赞同部分地依赖于观察(而且通常因被观察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此外,即使这些句子的刺激意义对不同说话者而言是不同的,它们还是会作为一对组合而共同改变。因此,我们可以期待,对每个单个的说话者而言,“单身汉!”和“未婚的男人!”会具有相同的刺激意义。(15)这对翻译施加了一种经验性限制。如果土著语言中的“Leepus!”被翻译为英语中的“单身汉!”,而“Lap nox!”被翻译为“未婚的男人!”,那么这两个句子必定在土著语言中在刺激上是同义的(stimulus-synonymous),因为它们被翻译成的那两个句子,是英语中两个刺激上同义的场合句。这便是第二条原则告诉我们的东西。
第三条原则就目前来说是直截了当的。但是,其中还是有某些潜在的问题,而我已经通过以一种更弱的形式来陈述关于翻译不同真值函项算子之规则的方法——即将它们翻译成条件式而非更强的充分必要条件式——回避了这些问题。在《语词和对象》中,蒯因给出了那些更强的形式,但在认识到它们是站不住脚的之后便后退了。这一点在《指称之根》(The Roots of Reference)中得到了承认;在那里,该问题被归属给包含那些说话者对之保留判断(因此既非赞同亦非不赞同)的分句的逻辑复合句。(16)例如,请考虑析取式。尽管讲英语的说话者们真的会在自己赞同A或赞同B时赞同一个析取式A或B,而且会在不赞同这二者时不赞同该析取式,但没有一条一般性的规则来决定他们在如下情形中对A或B的裁定:他们悬置对A和B的判断。在某些情形下,他们会悬置自己对析取式的判断,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则会赞同该析取式。至于哪些情形归于哪个范畴,这依赖于被询问到的那些特殊的析取式和特殊的说话者。在《指称之根》中,蒯因指出,这种关于析取式刺激意义的观察,既适用于将直觉主义解释分配给通常逻辑算子的共同体,也适用于将经典真值函项解释分配给它们的共同体。(17)从这种观察以及类似的观察考虑,他得出结论说,被直觉主义者和经典逻辑学家分配给逻辑算子的意义的不同,并不仅仅在刺激意义的基础上被确定。(18)尽管如此,他仍然继续论证说,这两种解释间的相似性可以通过诉诸刺激意义而被捕捉到,而且直觉主义者和经典逻辑学家都接受的那些逻辑真理的集合,实际上可以被解读为共同体范围内的赞同或不赞同的倾向。不幸的是,即便这项主张最终说来也是非常成问题的。(19)一般而言,从共同体范围内的刺激意义中得出对逻辑算子之解释的任务,是充满困难的,而且对逻辑真理的基础给出一种纯然行为性的分析的总体目标,似乎差不多是难以达到的。既然这其中的细节会让我们离题千里,我们就还是通过坚持(iii)的较弱版本来避免这种问题为好。
现在我们已经拥有了三组经验性材料,我们可以认为翻译理论做出了关于它们的预言。在蒯因看来,这几乎穷尽了用来判断翻译理论的所有经验性材料。他自己仔细考虑过的唯一的补充,涉及基于刺激分析性(stimulus analyticity)和刺激矛盾(stimulus contradiction)概念的限制。(20)
刺激分析性和刺激矛盾
S在L中是刺激分析的,当且仅当基本上所有讲L的说话者在所有刺激情况下都赞同S。
S在L中是刺激矛盾的,当且仅当基本上所有讲L的说话者在所有刺激情况下都不赞同S。
蒯因考虑加入原则(iv),作为一条对翻译的可能的经验性限制。(21)
(iv)翻译必须保留刺激分析句和刺激矛盾句。如果S1是L1中的一个刺激分析(矛盾)句,而且如果一种翻译理论将L1中的S1陈述为与L2中的S2意思相同,那么该理论便预言S1在L1中是刺激分析(矛盾)的,当且仅当S2在L2中是刺激分析(矛盾)的。
不过,蒯因意识到,这种潜在的要求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或许难以区分被普遍相信的土著人的谬误与英语中的真理(反之亦然)。(22)例如,上述标准会允许我们将“曾经有黑狗存在”翻译成这样一个土著句子,该句子可以更自然地被理解为“日神是孔武有力的”。更糟糕的是,该标准会阻止我们将“日神是孔武有力的”翻译成一个土著语言中的句子,该句子会被人们在直觉上认为是在说日神是孔武有力的,这仅仅是因为讲英语的说话者与那些土著人相比,并不拥有同样的关于宇宙的信念。
出于类似的理由,(iv)的身份就有些悬而未决。此外,我们或许还想对这些原则进行一些其他的调整。一般而言,我们应当对这些关于翻译的恰当的条件半信半疑。基于赞同和不赞同之上的刺激意义,在这些条件所顾及的那些区分中是非常粗糙的。如我们在对格赖斯的研究中已经看到的那样,被一条言说所传达的信息应被归因于各种特殊化或一般化的因素——包括被说出句子的(真值函项)意义、它的约定性含意和交谈性含意。所有这些都可能是导致了赞同或不赞同的因素。(23)这产生出如下可能性,即两个句子可能在意义上不同,即使对它们的说出一般会传达同样的信息(并因此导致同样的赞同或不赞同),而这一点是由于如下事实,即对其中一个句子的说出一般会暗指(而非蕴涵)一个是另一个句子意义之一部分的命题。(24)在这些情形下,两个句子在意义上的不同,对蒯因的彻底翻译者来说则不那么起眼,而蒯因对翻译之经验恰当性的限制,会允许这些句子被彼此同化。同样,如果有这样一些句子存在,它们拥有相同的字面(真值条件)意义,但在含意上有所不同,那么它们或许在刺激意义上有本质的不同——在此情形下,蒯因对经验恰当性的限制会排除将这些句子翻译为意思相同的情况。鉴于上述这些可能性,人们或许会试图去改进对刺激意义的表述,或改进对依据这些可能性而被陈述的关于翻译之恰当条件的表述,以使得这种表述对如下微妙的差异敏感:这些差异标记了我们处理不同的格赖斯式范畴中被传达信息的方式。(比如,请想想涉及取消和可分离性的格赖斯式的测试。)但是,在蒯因对彻底翻译的完全行为主义的视角下,我们可以获得多少这种改进,这还是非常不清楚的。在某个时刻,人们必定认识到他强加在自己身上的苛刻限定,以及他关于翻译的恰当条件的尝试性的、近似性的特征。我们要关注的要点,并不在于对这些条件的准确表述,而是当与产生自这些条件的翻译理论相对比时,关于刺激意义的行为性证据的贫乏。对蒯因来说,这就是我们所拥有或可以拥有的、与翻译理论的真假有关的全部材料。他的第一条主要断言是,所有这种证据的总体,未能在完全不同的翻译理论间做出决定。
他著名的“兔子/gavagai”例子说明了这些理论间可以有怎样的不同。我们已经看到,我们可以将只有一个语词的土著句子“Gavagai!”翻译为只有一个语词的英语句子“兔子!”。这或许会鼓励人们去认为,可以将出现在很多英语句子中的英语语词“兔子”,翻译成我们可以猜想其出现在很多土著语言句子中的土著语词“gavagai”。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蒯因看来,这样做会制造一条超出所有可获得证据的断言。
比如,请考虑“gavagai”。有谁能知道,该词项所适用的那些对象压根儿就不是兔子,而仅仅是兔子的某些阶段或它在某个短暂时刻的身体部分(brief temporal segments)呢?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下,导致了对“gavagai”赞同的那些刺激情况,与导致了对“兔子”赞同的那些刺激情况都是相同的。或者,也许“gavagai”所适用的那些对象是兔子的所有的、各种未经分离的部分;而此时刺激意义也不会有任何不同。当那个语言学家从“gavagai”和“兔子”之刺激意义的相同性跳跃到这种结论——即一个gavagai就是一整只持续存在的兔子——时,他就把如下事情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了:在拥有一个关于兔子的简单通名(brief general term)而又没有一个关于兔子之阶段或部分的简单通名这一点上,土著人与我们足够相似。
另一种与同样老的刺激意义相容的、进一步的选项是,把“gavagai”当作一个命名古德曼(Goodman)意义上关于所有兔子的融合物(fusion)的单称词项:在时空中单一且不连续的、由兔子组成的那个部分(portion)……而在“gavagai”的案例中另一个更进一步的选项是,将它当作一个命名了不断出现的、普遍的兔性(rabbithood)的单称词项。具体对象和抽象对象的区别,与通名和单称词项之间的区别一样,都独立于刺激意义。
这种在兔子、兔子的阶段、兔子的主要组成部分、兔子的融合物和兔性之间的所设想的犹豫不决,是否一定仅仅是由于我们对刺激意义的表述中有某种特殊的错误,而且这是否可以通过一些微小的、补充性的指向(pointing)和提问来解决呢?那么,请考虑我们该怎么做。如果你指向一只兔子的话,那么你便已经指向了兔子的阶段、兔子的主要组成部分、兔子的融合物和兔性被显示出来的那个地方。如果你指向兔子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同样已经指向了余下的四种东西;对其他东西来说也是如此。对刺激意义中任何没有被区别出来的东西而言,它都不能通过指向什么而被区别出来,除非这种指向伴有关于同一性和多样性的问题:“这个gavagai与那个是相同的吗?”“我们在这里有一个还是两个gavagai?”(25)
在此,蒯因列举了一些关于土著语词“gavagai”的所意味和指涉东西的几种非常不同的假设,这些假设似乎与我们可以收集到的关于他对该词项的使用的所有行为性证据都相容——或许,除了如下东西:我们可以通过问土著人涉及同一性或多样性之观念的问题来收集的信息。
有了这些以后,蒯因接下来开始处理如下这些问题:“我们如何提出那些关于同一性的属于土著人的问题?”以及“我们如何在刺激意义的基础上,将任何土著的表达式翻译成我们用严格的、数量上的同一性所意味的那种意思?”以下便是他的回应:
我们或许会遇到这样的反驳:在认出丛林土著人甚至不能言语的动物那一方对同一性的判断上,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困难。对质的同一性来说,或更准确地说是对相似性来说,这诚然是真的。就一个生物体对反应条件的敏感性方面而言,我们的确有充足的标准(criteria),来界定它的刺激之间相似性的规格(standards)。但与我们之前所述的反射有关的,是数量上的同一性。两次指向,可以都是指向数量上同一的一只兔子,也可以指向数量上不同的兔子的部分,或数量上不同的兔子的阶段;这种难以预料之处并不在于相似性,而在于对那些句子的剖析。我们可以将一条土著的表达式等同于任何那些迥然不同的英语词项中的一个,比如“兔子”“兔子的阶段”“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等等,但通过补充性地篡改对数量同一性和与之相结合的冠词的翻译,这些都可以保留与场合句之刺激意义之间的一致性。(26)
蒯因的论点是:土著语词“gavagai”是否与我们的语词“兔子”——而不是我们的这些表达式,即“一只兔子在空间上未经分离的部分”“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或“兔子融合物”——意思相同并因此指涉相同的事物,这个问题与如下问题无关:土著语言中的什么东西(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与我们的如下说法意思相同,即“与……是完全相同的东西”或“与……相等同”。他相信,问题在于,关于刺激意义的行为性证据并没有确定上述问题。请想象“squiggle”是土著语言中的一个语词,可以被选择用来表达同一性概念。在指向同一只兔子的不同空间部分或时间阶段时,我们可以问“Gavagai(指向着它)squiggle gavagai(指向着它)?”,并设想:如果那个土著人对此表示赞同,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他的语词“gavagai”与我们的“一只兔子在空间上未分离的部分”或“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的意思并不相同,因为我们所指向的空间或时间上的部分是不同的。在蒯因看来,这种想法的问题在于,即使那个土著人赞同而非不赞同这一点,我们还是不会获得关于自己的问题的答案;因为就证据而言,表达式“squiggle”可以被翻译为“与……相等同”,“是同一个延伸整体的未经分离的空间部分”,“是同一个持续着的复合物的一个时间上的阶段”,或其他各种短语。在蒯因看来,对语词“gavagai”译法的选择,依赖于对“squiggle”译法的选择,反之亦然。如果喜欢的话,我们可以将“gavagai”译为“兔子”并将“squiggle”译为“与……相等同”,或者可以将“gavagai”译为“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并将“squiggle”译为“是同一个延伸整体的未经分离的空间部分”,还可以做出任意数量的选择,这只需总是将“gavagai”和“squiggle”的译法作为一对东西来调整。蒯因说,在这些事项上做出不同选择的不同翻译理论,彼此之间会是不相容的,但却都与关于刺激意义的所有行为性证据相容;而他认为,这种行为性证据就是与翻译理论相关的证据的总体。尽管说他确证了这个论题有些言过其实,但他对之提供的案例的确有某种可行性。
在这里,我要澄清某种有时会成为混淆之源头的东西。非充分确定性论题告诉我们,不同的和彼此不相容的翻译理论,得到所有观察性材料集合的同样的支持。那什么叫做两个这样的理论是不相容的呢?这里有一种潜在的问题存在。我们会倾向于说:对两个将L1中的表达式翻译为L2中表达式的理论而言,如果其中一种理论将L1中的某一条表达式α翻译为L2中的一条表达式β,而另一种理论将α翻译为表达式γ,且β和γ意味和指涉某种不同的东西,那么上述两种理论就是不相容的。但是,这种刻画还是有如下问题:它理所当然地认为,有关于L2中的不同表达式是否意味或指涉同样东西的确定事实存在。既然即便当L2是我们自己的语言时,蒯因随后也会质疑上述这一点,那么我们便渴望获得某种对什么叫做翻译理论是不相容的其他刻画。
蒯因心中所想的似乎常常是这些理论在逻辑上不相容。(27)但是,尽管在我们的使用中,“兔子”“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和“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在直觉上有明显的不同,但如下断言并不是在逻辑上不相容的:
(i)词项“gavagai”与词项“兔子”(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使用)意思相同。
(ii)词项“gavagai”与短语“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使用)意思相同。
(iii)词项“gavagai”与短语“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使用)意思相同。
这些断言的形式是“α与β意思相同”,“α与γ意思相同”,“α与δ意思相同”;而与aRb、aRc和aRd一样,这些形式都不是逻辑上不相容的陈述的形式。(i)—(iii)这些陈述或许以其他某种方式不相容,但并不是在逻辑上不相容的。于是,做出这些不同断言的翻译理论不需要彼此在逻辑上不相容。但是,如果这些翻译理论被嵌入包含如下断言的更大的背景理论之下,逻辑不相容性便会产生出来:
(a)兔子并不是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并不是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而且兔子并不是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
(b)“兔子”(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使用)指涉一个对象当且仅当它是一只兔子&“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使用)指涉一个对象当且仅当它是一个空间上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按照我们现在对它的使用)指涉一个对象当且仅当它是兔子在时间上的一个阶段。
(c)如果两个语词指涉不同的东西,那么它们的意思就不同。
(d)如果一个语词或短语w与一个语词或短语x意思相同& w与一个语词或短语y意思相同,那么x与y意思相同。
假定T1是一种包含陈述(i)的翻译理论,而T2是一种包含陈述(ii)的翻译理论。T1、T2与一个包含(a)—(d)的集合的并集,在逻辑上是前后不一致的。有鉴于此,我们或许会将蒯因关于不相容的翻译理论的谈论,当作关于如下这种理论的谈论:当被类似(a)—(d)这样的背景性断言增强时,这些理论彼此在逻辑上就是不相容的。对诉诸这些辅助性断言的辩护是,(a)陈述了一条关于世界的显然没有争议的事实,而(b)—(d)是做出对意义和指称观念重要使用的任何总体理论的公理。
让我们来总结一下。有了蒯因与翻译相关的观察性证据的观念后,我们便已经得到了这样的结论,即翻译理论并未被关于它们的所有观察性证据的集合所确定。接下来要注意的事情是,该论点并不仅限于将土著语言翻译为我们自己语言的那些理论。它同样适用于我们自己彼此间相互理解的尝试。我如何知道你在使用语词“兔子”时的意思?我的想法自然是:因为你使用和我同样的语词,所以你的意思也一定和我相同。但是,这其中并没有必然性。就我所知,你使用语词“兔子”的意思可能与我使用“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的意思相同。我如何可以发现哪个是你真正的意思?好吧,我必须找到某种基础来将你的语词翻译成我的语词。但这样一来,蒯因关于翻译的所有论证便都会开始起作用。他会坚持说,我和你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我和土著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关于将你的语词翻译成我的语词的行为性材料的总体,与各种不同的、彼此不相容的翻译系统都同样相容。事情还没完;在将我过去使用的语词翻译为我现在使用的同样语词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得出一样的结论。关于所有这些翻译的行为性材料,破坏了建基于它们的那些翻译。(28)
人们在这里或许会问,蒯因关于对翻译而言可获得的材料的观念是否准确。我自己的观点是,他将翻译的证据与关于刺激意义的断言相等同的主张过于严格了,而且没有穷尽相关的观察性证据。与现实生活中的翻译案例相关的其他潜在的证据,还包括任意数量的不同情况类型的特征——例如这样一些情况:语词被引入语言当中(语词定义[verbal definitions] vs.实指定义),个体获得一个语词并变得有能力使用它(语词解释vs.典型案例[paradigmatic examples]),以及语词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被自发地使用(例如,讲英语的说话者发现,使用“兔子”是很自然的,这是一种常见现象vs.他们会自发地使用“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这是一种极其罕见的现象)。在我看来,所有这些考虑,甚至更多其他因素,都会适当地影响现实生活中翻译者的翻译结果。
对这种额外的观察性材料的增加会不会改变蒯因论证的总体结论呢?并不显然如此。问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在问:通过扩展超出关于刺激意义的陈述之外的观察材料陈述的集合D,我们是否排除了如下这种可能性,即两种不相容的翻译理论可以与D同样相容,并得到D的同样支持。这种疑问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准确地确定如下说法的意思:一个理论与一组材料陈述D是相容的。而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什么叫做D支持T。尽管蒯因并未太深入其中的细节,但他的想法似乎是:当T可以被用来做出被D表明为真的观察性预言(且没有做出被D表明为假的预言)时,D支持了T。(29)尽管还有很多可说的东西,但还是让我们就此离开关于支持的讨论。至于相容性,我已经给出了一种对蒯因友好的、关于如下断言的重构:两种理论是彼此不相容的。在下一节,当我们转向他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时,我会探究刻画事实和理论之间确定性关系的不同方式。一般而言,对每个这样的方式来说,都有一种理论和材料间相容的相应的意义存在,该意义可以被用于此处。为了不事先抢占这个即将到来的结论,让我们现在仅仅在可能的最宽泛的意义上处理理论和材料间的相容性。让我们说,一种翻译理论T与我们关于观察材料陈述的扩展集合D是相容的,当且仅当T的否定并不是D的一个必然后承——也就是说,当且仅当T可以在如下情况下为真:D的每个成员都为真。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当D以上述方式被理解时,是否有这样两个彼此不相容的翻译理论T和T’存在,它们都被D支持,以至于(i)在有了D的情况下它们都可以为真,而且因此(ii)T和T’都不是D的必然后承。
那么,我们应当把在关于刺激意义的真陈述之外的哪些观察陈述当作D的成员?在认识到对该问题的回答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争论的之后,我们在此或许会假定,D包含那种已经被提到的附加的观察性真理——也就是说,那些描述了如下东西的观察性真理:(i)语言中语词用法的历史,包括这些用法是何时和怎样被引入的,以及它们如何被传递给其他人,(ii)它们通常和自发地被使用的情况,以及(iii)关于非语言环境的所有相关的观察性事实。有了这种对D特征的刻画,让我们假定T和T’是这样两种翻译理论:它们都被D支持,但是彼此不相容。这是否是清楚明白的呢:其中至少一种理论是这样的,即在假定D之为真的情况下,它不可能为真?
我并不这样认为。如我们所假设的那样,如果D仅限于日常的、乏味的观察性陈述,那么它大概不可能包括任何关于如下东西的陈述:(a)不同语言使用者的信念、意图和其他认知状态,(b)这些施事者希望、渴望和动机性状态(motivational states)的内容,(c)他们感知经验的内容,(d)不同认知、动机性和感知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或那些状态、施事者的行为和环境中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抑或(e)一个施事者的内部神经系统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相互间的因果关系,它们与该施事者行为或外部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关于这些事项以及它们与语言意义和翻译的事实间的相关性,不同的哲学家会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如下想法似乎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关于材料陈述的集合D中没有任何这些类型的事实性陈述,那么就会有这样两种彼此不相容的理论存在,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能够做出关于D中相关的观察性陈述的正确预言,即使D中陈述的真并不排除任何一种理论可能为真,而因此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是D的必然后承。
出于这种理由,我不仅倾向于接受蒯因的如下断言,即翻译理论并未被关于刺激意义的材料所确定,而且也乐于接受他如下暗含的断言:即使人们对于与翻译相关的所有观察性材料采取一种更为宽松、更富包容性的立场,情况也依然会如此。尽管这种立场最初听上去似乎是相当令人担忧的,但深思熟虑之下,它并不显然就应当如此。对蒯因来说,材料对理论的非充分确定性,大致相当于该理论的否定与关于该理论的材料陈述的全体集合间的相容性;只有在如下情形下,材料对一种理论才是非充分确定的:即便该理论并不为真,所有这些材料陈述也可能为真。(30)在给出这种特征刻画时,如同在其他关于非充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讨论中一样,蒯因自己并不总是清楚地阐明,他自己说“可能”“相容”和其他相关概念的意思究竟是什么。尽管不久便会回到这一问题,但现在还是让我们先把它放在一边。有如下说法就足够了:当观察性证据和理论间的关系是我们所追问的问题时,对这些概念有一些合理的、自然的理解;根据这些理解,不仅翻译理论,而且所有种类的经验性理论通常都未被关于它们的观察性证据所充分确定。于是,如下断言就不是一种新奇或激进的想法:翻译理论也未被材料所充分确定。这就是蒯因认识到的要点。使得这条关于材料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原则变得引人注目和重要的地方在于,他将它用作自己真正极端的关于翻译不确定性原则的基础。
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一些论证
回忆一下我们对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论题的陈述。
翻译的不确定性
翻译并不被关于本质的所有真理(已知的或未知的)的集合N所确定。对任何一对语言和关于它们的翻译理论T来说,都有一些可供选择的翻译理论存在,它们与T不相容,但同样很好地与N相一致。对这些事实而言,所有这些理论都同样为真;没有一种它们对之持不同看法的客观事项(objective matter)存在,也没有一种在其中一种理论为真而另一种不为真的客观意义(objective sense)存在。
在蒯因的行文中,有两条通向不确定性论题的主要路线。第一条依赖于蒯因的行为主义前提:既然我们通过观察其他人的语言行为来学习语言,那么与确定语言意义相关的唯一事实,一定就是公共可观察的行为事实——尤其是关于刺激意义的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蒯因关于材料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的讨论表明,这些事实并不确定如下问题:对我们语词的哪些翻译是正确的。(31)既然只有确定了意义的事实才可以确定翻译,那么其他东西就也不能确定翻译。因此,蒯因能够从他的行为主义加上材料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中,推导出翻译的不确定性。
但是,在依赖行为主义这一点上有如下这样一些问题。一则,行为主义是极富争论的,而且有着潜在的问题。在经验研究的其他领域内,我们通常赞同(countenance)非观察性事实,这些事实的存在被我们做出的观察所支持,但在逻辑上或必然性上并不被它们所保证。为了在我们关于心灵和语言理论的情形中排除上述这些东西——在确证他的不确定性论题之前——蒯因还得拥有一种关于如下事情的令人信服的、独立的论证,即我们所询问的这些领域中仅有的事实就是行为性事实(我们可以假定它们是可观察的)。既然根据我们可以看到的情况,他并没有这种论证,那么我们就有理由不去将他关于翻译不确定性原则的案例建基于行为主义之上。(32)
另一条不去建基于作为翻译不确定性论证前提之一的行为主义的理由是,即使从行为主义的视角看,蒯因的刺激意义概念也是成问题的。当然,刺激意义依据赞同和不赞同而被定义。但从行为主义的观点看,什么是赞同和不赞同呢?赞同或不赞同并不仅仅是说出英文单词“是”或“否”,因为还有其他进行赞同或不赞同的方式,而且我们还可以在其他语言中进行赞同或不赞同。有人或许认为,自己可以将赞同和不赞同定义为说出对英文单词“是”或“否”的恰当译文。但是,这样一种策略对蒯因来说是毫无用处的,因为根据他的观点,关于什么可以算作一种正确翻译的事实,依赖于关于刺激意义的在先的事实,并因此依赖于关于赞同和不赞同的事实。(33)
从直觉上说,人们认为对一个句子的赞同就是在表达自己对该句子为真的信念,而对一个句子的不赞同就是在表达自己对该句子为假的信念。当然,我们也认识到,赞同和信念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备的,因为各种方式的因素都可能闯入特殊的案例中——例如,约定性或交谈性含意,对礼貌的考虑,不冒犯他人的愿望,或隐藏自己真实意见的愿望。蒯因使用赞同和不赞同来刻画关于翻译理论证据的特征,这种用法只在如下范围内有效:我们抽离出这些复杂的因素。但当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关于一个句子对一个说话者而言的刺激意义的观念,在本质上就变成了由如下两个集合构成的一个对子:说话者在其中相信该句子表达了一条真理的那种环境的集合,以及说话者在其中相信该句子表达了一条谬误的那种环境的集合。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关于刺激意义的主张,那么认为它们提供了关于翻译理论的证据就是合理的。但这样一来,关于这些理论的证据自身并不在严格的意义上是行为主义的,而是涉及一种特定的信念。人们想知道,如果一类信念被接受并被当作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其他信念为何不应该获得类似的地位。当然,严格的行为主义并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无论如何,我不会关注于蒯因成问题的行为主义。(34)相反,我会聚焦于一条更有力、影响更广泛的通向他翻译不确定性论题的路线。蒯因认识到,很多哲学家也许会同意他的如下断言,即关于刺激意义的(准行为主义的[quasi-behavioral])事实的集合D,并没有解决关于意义的那些潜在的不确定性;而与此同时,这些哲学家又不赞同他的如下论点,它们是仅有的决定意义的事实(meaning-determining facts)。实际上,他对这些哲学家发出了挑战——也就是说,他表明了,通过在D中加入一个人所喜欢的任何其他物理学事实,我们可以如何来解决那些不确定性。(35)蒯因相信,即便关于刺激意义的(准行为主义的)事实的集合被加入了所有其他的物理学事实,关于一个给定的语词是否与“兔子”“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或“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意思相同的那些不确定性,还是会存在。可以理解他为何会这样想。如果我不能从一个土著人的行为中推导出他的语词“gavagai”与我的语词“兔子”意思相同,那么加入在他使用这个语词时自己脑子里的特定的神经元活动,又会有什么帮助呢?我们不能从关于神经元的生理学断言中读出一个人语词的内容,就像不能从关于他在一些特定环境中发出的噪音的陈述中读出他语词的内容一样。于是,如果我们不能从一种对语言行为的非意向性描述中推导出一种确定的意义,那么加入关于神经元的事实似乎也无济于事。在蒯因看来,对人们可以诉诸的其他任何纯粹的物理学事实而言,也同样如此。
我们现在可以陈述他通向翻译不确定性的第二条路线了。根据这条路线,他将翻译不确定性当作物理主义的附属性原则和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的一种后承,而这两种东西大概可以表述如下:(36)
物理主义
所有真正的真理(事实)都被物理学真理(事实)所确定。
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
翻译并不被所有(已知的或未知的)物理学真理的集合所确定。对任何一对语言和关于这两种语言的翻译理论T来说,都有另一些可供选择的翻译理论存在,它们与T不相容,但与所有物理学真理(事实)同样一致。
在考虑这些原则时,我们需要某种关于什么算作是一条物理学真理的标准。这个问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在本卷第十一章末尾我们还会回到这个问题。在那之前,我们会遵循蒯因的引导。他对物理学或物理学理论的谈论,常常将其当作是向我们提供了那些真理的。一般而言,他似乎大致将物理学真理当作所有以一种理想化的物理学语言表述出来的(已知的或未知的)真理的类——某种差不多像是已经消除了不一致性、填补了间隙的我们实际的物理学。(37)有了这种粗略的、可利用的特征刻画,我们便可以来鉴赏他的翻译不确定性论证。如果上述两条原则是正确的,那么关于我们语词的意义是什么的断言——例如,像“你所使用的‘兔子’与我所使用的‘兔子’意思相同”这样的断言——就没有被一种理想化的物理学中的真理所确定。因此,这些断言从未陈述真正的事实,也从不能算作真正的真理。我相信,这就是蒯因对翻译不确定性最具影响力的、最富于挑战性的论证。
评估蒯因关于不确定性的案例
我们该怎样评价上述论证呢?第一个需要澄清的要点是,其前提和结论的内容是不清楚的。在物理主义原则、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和翻译的不确定性中,他所援引的那种确定性关系究竟是什么,这是尤其不清楚的。(和蒯因一样,我到现在都在回避这个问题。)不幸的是,蒯因从未令人满意地澄清这一点。但是,有一些阐明这种确定性关系相当于什么的可能性,而由于这一点,还有一种含糊其词的危险存在。接下来,我会建议:有一些对确定性关系的解释存在,根据这些解释,物理主义是可行的;还有一些解释存在,根据它们,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是可行的;但却没有这样一种解释存在,根据此解释,物理主义和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都是可行的;且因此没有这样一种解释存在,根据此解释,翻译的不确定性论证可以得到维持。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吧。什么叫做一组断言确定了另一组断言?这并不是说,第二组中的断言是第一组中断言的逻辑后承。当然,翻译理论并不是所有物理学真理集合的逻辑后承。但这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只要当任何一种令人感兴趣的经验理论包括了没有出现在物理学真理中的词汇时,该理论就不会是那些真理的逻辑后承。例如,并非所有的生物学真理都是一种理想化物理学语言中真句子集合的逻辑后承。但生物学被蒯因设想为被物理学所确定的,所以这种确定性关系不可能是逻辑后承这样的关系。如果诚然如此,那么物理主义为假这一点就是不证自明的。
让我们考察一种不同的确定性关系概念。某人或许会说,一个断言的集合P确定了一个集合Q,当且仅当在给定了P中断言的情况下,一个人在原则上可能仅仅通过诉诸逻辑和那些显然是先天的原则或定义,来证明Q中断言的真。这种想法的意思是:说P确定Q,就是说P提供了一种确证Q的理论基础,该基础是完全决定性的,且排除了任何关于谬误的可能性。实际上,确定性在这里被解释为先天后承。
根据这种解释,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既是令人感兴趣的,又是可行的。考虑到关于蒯因所鉴定的那些刺激意义的行为主义证据的全部集合,我不能完全确证一个说话者使用自己词项的意思与我现在使用“兔子”的意思相同,而不是与我现在使用“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或“一只兔子在时间上的阶段”的意思相同。关于一个说话者的意思是其中一种而非另一种断言,并不是关于蒯因式刺激意义的断言的全部集合的先天后承。此外,我们很难看出,附加的行为性事实或物理学事实——关于我们大脑之内的神经系统事件或与我们环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物理上的相互作用——就其自身而言会改变这种情况。因此,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在这种意义上,翻译理论未被所有物理学真理的集合所确定。
但如果确定性关系被当作是先天后承的话,那么仅当物理主义为真时,这才会导致翻译的不确定性。这是如何可行的?是否有某种理由让人相信,所有真正的真理必定是所有物理学真理之集合的纯然的先天后承?就我的所知而言,这并不是我们的前理论信条之一;也没有任何人给出一种关于它为什么必须被坚持的、令人满意的前理论解释。此外,如下事情是完全不清楚的:被蒯因当作是完全合法而且能够陈述关于世界的真正真理而接受下来的那些科学准则中的理论,其自身是所有物理学真理之集合的先天后承。为了从物理学真理的集合中得出任何一种经验性理论T,人们必须诉诸理论上的识别句(theoretical identifications)或桥接原理(bridge principles),这些识别句或原理将T的词汇与隐藏其下的物理学词汇联系起来。如果T会是物理学真理的先天后承,那么这些识别句或原理自身必定是先天的。但是,理论还原的日常示例——例如,将生物学上的基因概念还原为一种涉及DNA概念的物理学构造——所需要的那些桥接原理,似乎并不满足上述条件。相反,将基因概念与DNA概念联系起来的那种相关的理论上的同一性陈述(theoretical identity statement),似乎是一条经验性的、后天的真理。上述二者可以以这种方式被关联在一起,这是一种经验发现,而并非一种关于书本上的概念分析或哲学思辨的事项。因此,如果将生物学词汇与物理学词汇联系在一起的那些桥接原理仅限于先天定义,那么我们涉及基因和DNA的理论上的同一性陈述就会被排除在外,而且从物理学理论中导出遗传学这一点也会身处险境。当然,没有人会由此得出结论说,具体而言的遗传学或一般而言的生物学,并没有陈述真正的真理;相反,如果必须做出一种选择,那么我们会拒斥产生自将确定性关系解释为先天后承的那种版本的物理主义。
通过聚焦于关于普通人生活的常识真理,我们可以用一种更平凡的方式得出同样的结论。这里便有一条这样的真理:“我拥有一辆蓝色的汽车。”该真理是否可以从一种理想化的物理学的真理集合中得出?只有在如下情况下答案才是肯定的:人们可以依据一种理想化物理学的理论化词汇,来定义什么叫做我、一辆蓝色的汽车和拥有某物。无需多言,压根儿没有人知道怎么做到这一点,而且也没有兴趣这样做。这里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必需的定义或桥接原理会允许我们表述先天可知(无需得到观察和经验辩护)的条件陈述,即使它们的前件是物理学真理而后件是像“我存在”“一辆汽车存在”“我拥有一辆汽车”和“我拥有一辆蓝色的汽车”这样的英语句子,这些句子拥有自己正常的、惯常的意义。很难想象任何这样的原则,它们可以被用来从关于基本物理粒子和一种理想化物理学中提及的其他对象的理论化陈述中,得出关于我、蓝色汽车和所有权的日常谈论。但是,如果这些原则可以被表述,那么它们当然也不会是先天可知的。因此,我拥有一辆蓝色汽车这条断言,就并不是基本物理学真理之集合的一种先天后承。既然该断言是真正为真的,那么产生自将确定性关系解释为先天后承的那种版本的物理主义,就显然是不正确的。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考虑一种不同的——尽管亦非蒯因式的——理解确定性关系的方式。(38)假设我们说,一个陈述的集合P确定了一个陈述的集合Q,当且仅当如下情况是不可能的:P中的所有陈述都为真,而无需Q中的所有陈述都为真——也就是说,当且仅当Q是P的一个(形而上学上的)必然后承。根据这种解释,物理主义——在某种接近我们陈述它的那种形式的东西中——是十分可行的;它陈述说,所有真正的真理(事实)伴生于物理学真理(事实)。例如,如果我们拥有一组生物学事实,而且如果我们考虑世界的这样一种可能的状态——相对于这种可能状态而言,那些事实中的一些是不同的——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的唯一方式就是,某些隐藏其下的物理学事实在世界的这种状态中也是不同的。拥有完全相同的物理学事实的、世界的任何两种可能状态,都具有同样的生物学事实。一般而言,不可能有这样两种世界的可能状态存在:它们在所有时空中关于电子、质子、中子、原子、分子和类似东西的事实上都一致,但在如下事情上又有所不同,即在一种世界状态中有狗存在,而在另一种状态中则没有,或在一种世界状态中我在普林斯顿教书,而在另一种状态中我在麻省理工教书,或在一种世界状态中我最喜欢的颜色是绿色,而在另一种状态中则是蓝色。根据这种对物理主义的解释,任何后面这些种类的差异,都会伴随着在隐藏其下的物理学层次上的某些差异。当以上述方式被解释时,物理主义原则大概是说,对任何拥有同样物理学事实的世界的两种可能状态而言,其中的所有事实都是相同的——如果这太强了的话,我们或许还可以换一种方式,即对任何一种其中的物理学事实完全符合世界实际状态中物理学事实的可能的世界状态来说,它其中的所有事实都符合实际的事实。既然这似乎绝对是可行的,那么当以上述方式被理解时,物理主义或许就是可接受的。
但是,根据这种对确定性关系的解释,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就变得不可行了。无论我们中的任何一人用“兔子”意指什么,如下假定都是自然而然的:我们所做事情的意义最终依赖于物理学事实。例如,我们可以问,一对在物理上完全相同的双胞胎,是否可以用“兔子”意指我通过说“未经分离的兔子的部分”所实际意指的东西——(在一种物理上完全相同的可能的世界状态中)这对双胞胎的言说、行为、大脑状态、与环境间因果和历史的关系、与其他说话者(这些说话者自己与实际世界中的说话者在物理上是等同的)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在实际世界中)我的上述这些事项完全地、准确地符合。在我看来,对该问题的回答一定是“否”——这出于与如下事情同样的理由,即根据这种解释,物理主义自身似乎是可接受的。这暗示说,无论意义最终说来是什么,它都与其他东西一样是伴生于物理的东西。但如果诚然如此,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拒斥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
会有人反对这种论证吗?我想是的;但是,为了使得这种反对能够保留蒯因的目的,这个反对者既需要维护那种反对,还需要根据关于确定关系是(形而上学上的)必然后承的解释,来给出一种对物理主义之为真的论证。很难看出该怎样去做到这些。为了确证翻译的不确定性,关于意义的怀疑论者仅仅做如下事情是不够的:假定物理主义,否认意义伴生于物理的东西,并要求我们(根据他的意愿)证明相反的情况。相反,这个反对者必须通过某种独立的论证来证明,要么没有一种作为意义的东西存在(在此情形下,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整个讨论都变得悬而未决了),要么有这么一种东西存在,但它并不伴生于物理的东西(即便物理主义为真)。既然压根儿没有人知道该怎样做到这一点,那么这条通向翻译不确定性的路线就显然是没有希望的。我认为,更好的做法是:根据确定关系是必然后承的那种解释来接受物理主义,并拒斥如下论题,即翻译并未被物理学真理所确定。
当然,如果我们可以表明如下两件事情,那么该论题便可以被挽救:(i)翻译理论并不是物理学真理集合的先天或概念上的后承,以及(ii)由于这一点,它们也不是这些真理的必然后承。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第一条断言是非常可行的——我们可以设想翻译理论并不是物理学真理集合的先天的或概念上的后承。因此,如果人们认为必然性和先天性是一回事,或至少是同外延的,那么他们或许就会错误地得出结论说,当确定性被当作必然后承时,物理主义和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都为真。
这里的错误在于对必然性和先天性的鉴别。蒯因自己不接受其中的任何一个观念。但是,在他写作《语词和对象》的时代,以及其后很多年,很多哲学家的确都接受这些观念,尽管他们通常将二者等同起来。这些哲学家尤其容易受到他对翻译不确定性论证的影响。在看待物理主义和将确定性关系解释为必然后承时,他们正确地将物理主义看作是可行的。在看待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以及将确定性关系视为先天后承时,他们正确地将非充分确定性视为可行的。但在理所当然地认为必然后承和先天后承是一回事的情况下,他们错误地认为,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论证是十分有力的。他们推理中的问题在于如下未经争辩的而且我认为是假的预设:关于意义和指称的陈述是物理学真理的必然后承,仅当它们是那些真理的先天后承。在本卷第七部分,当讨论到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时,我们会更详细地考察必然性和先天性应当被如何区分,以及它们为什么应被区分。而现在,我们要抓住的要点是:如果我们不假定它们是一回事,那么根据确定性被理解为必然后承的那种解释,我们就没有得到任何可行的理由去接受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想出一种对确定性关系的解释,以支持蒯因对不确定性论题论证的两个前提都为真。当确定性是逻辑后承或先天后承时,物理主义不成立。当它是必然后承时,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似乎不成立,或至少变得不可行或缺乏支持。无论根据关于确定性关系的哪种解释,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都是行不通的。此外,蒯因自己也不会对我们所考虑的那些解释感到高兴。既然他官方的观点是,没有先天或必然的真理存在,那么他不会满足于依据先天或必然后承来刻画确定性关系。既然他认识到了被物理学真理确定的真正案例——在其中,确定的真理包含那些在物理学中找不到的词汇——那么在没有补充进依据物理学词汇的对非物理学词汇“定义”的情况下,他就不会将确定性关系与逻辑后承等同起来。那么,我们或许应当认为,蒯因式的确定性关系涉及逻辑后承加上一组定义。为了使得这一点对他来说是可接受的,而且不会坍塌为先天后承,我们一定不能要求那些定义去表达先天真理。那么,这种提议就是说:将P刻画为确定Q的,当且仅当Q是如下东西的逻辑后承:P加上由任何将P与Q的词汇联系起来的真理——这些真理属于偶然的、后天的或其他种类——所构成的桥接原则或理论上的识别句。这本质上就是理论化还原的经典概念(它被罗素所提议的将算术还原为逻辑的那种还原所阐明,我们在第一卷第六章讨论过这个问题)。根据这种弱化的对确定性的设想,将基因的观念还原为DNA的那种通常的还原,就不会再给物理主义设置任何困难。那么,蒯因或许会认为,当以这种方式被解释时,物理主义是可行的,而且翻译理论显然不能被还原为物理学真理的集合。
如果这样的话,他就错了。我们关于确定性的弱化的设想对他的目的来说太弱了;根据这种设想,即使翻译理论最终也会令人乏味地被物理学真理的集合确定。为了看清这一点,让我们假定Sx是某个式子,它规定了一组被我且只被我满足的物理学事实——所以Sx相对于一种将我赋值为x的值的赋值来说为真,相对于其他赋值为假。至于这种式子看上去像什么样子,这是无关紧要的——它是否是复合物,我们是否可以将它确定为仅仅适用于我,等等。唯一相关的事情是,它存在(或可以存在)。出于完备性的考虑,我们可以假定,它包括一套关于我对语言使用的所有关于我的物理学事实的规定。假定Lx是一个类似的式子,它仅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的讲西班牙语的说话者路易斯(Luis)。(出于简单性的考虑,假定我只会说英语而路易斯只会说西班牙语。)现在设想一条如下种类的断言,它完全列出了将我的语言中有限多的单个语词翻译成他的语言中语词和短语的译法。(39)
TSL. ∃x ∃y [Sx & Ly &对所有(英语的)语词w和所有(西班牙语的)语词或短语w*来说,x使用w的意思与y使用w*的意思相同,当且仅当(i)w =“人”而且w* =“hombre”,或(ii)w=“头痛”而且w* =“dolor de cabeza”,或……
一种相应的断言列出了将他的语言中有限多的单个语词翻译成我的语言中语词和短语的译法;对每对实际的语言使用者来说,都可以想象类似的断言——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既然可以设想只有有限多的这种成对的说话者,那么如下假定似乎就是合理的:存在着(或可以存在着)如下种类的相当长的、相当复杂的一般性的式子,该式子囊括了所有那些单个的案例。
GT.对所有说话者x和y而言,以及对所有x语言中的语词w和y语言中的语词或短语w*而言,x使用w的意思与y使用w*的意思相同,当且仅当(i)Sx & Ly &(w =“人”& w* =“hombre”,或w =“头痛”& w* =“dolor de cabeza”,或……;或(ii)Lx & Sy&(w =“semaforo”& w* =“信号灯”,或……;或(iii)Sx & Gy&……;或……
GT可以被当作一条桥接原则,它提供了与在翻译理论中适用于语词和短语的谓词“与……意思相同”同外延的物理主义对应物。接下来,我们需要这样一种桥接原则,它囊括了将各个部分的译法合并为对整个句子的译法的那种翻译理论所使用的那些规则。对每对说话者而言,大概只有有限多的这种合并规则存在。如我们所假设的那样,如果只有有限多的这种说话者的对子,那么这些规则从原则上说是可以被完全列出来的。所列出的清单与GT一道,可以被用来表述另一条桥接原则,该原则提供了与在翻译理论中用于句子间的谓词“与……意思相同”同外延的物理主义对应物。但这样一来,翻译理论就可以从所有物理学真理的集合加上这些桥接原则中得出,而因此在我们新的、弱化的意义上就可以算作是被物理学确定了的。
蒯因是否会在如下基础上反对这些推导呢:桥接原则TSL和GT并不为真?他当然可能这样做,但其基础是什么呢?作为一种实际上的事实,被上述东西所编码的、英语和西班牙语的表达式之间的一组翻译对(translational pairings),被知道这两种语言的说话者当作是准确无误的。对这些通常被接受的观点,蒯因是否拥有一种原则性的反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种反驳是什么?他不可能诉诸翻译的不确定性来作为任何这种反驳的基础,因为在没有一种关于这些桥接原则为假的独立证明的情况下,他便没有一种对不确定性原则的论证。因此,即便根据那种对他友好的关于确定性关系的解释,蒯因也没有建立自己的论点。
此种练习的目的是表明,依据这种对确定性的解释,P确定Q当且仅当有某些真理T与P一同在逻辑上蕴涵了Q,但这种解释对支持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来说太弱了。是否可以找出一些更强的条件来服务于他的目的?我们很容易想到几种可能性。首先,可以主张,我们想要的东西并不仅仅是将翻译理论还原为物理学真理,而是一种将所有使用像意义、指称这样的语义学概念的理论还原为物理学真理集合的单一的(single)还原。当然,如果这些概念是合法的,那么它们就会拥有重要的理论上的用法,这些用法超出了我们在此所考虑的那种狭义上的翻译理论。当翻译理论被孤立地考虑时,一种索然无味的还原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这种事实并不表明,在一种实际上更具包容性的语境中,上述那样一种还原是可能的。
这种论点是很容易达到的。但其中的问题是,它将我们带得离蒯因自己的讨论太远了,而且进入了未知水域。一种对语义概念的所有合法的用法的单一的物理主义还原在理论上是否可行?在能够在此问题上取得任何进展之前,我们需要一种相当精确和全面的特征刻画,来刻画语义概念理论用法的范围。蒯因并未尝试提供这样一种刻画;直到拥有这样一种刻画之前,我们都不能评价关于意义(以及指称)的怀疑论的案例,因为并没有一种关于对这些概念的怀疑论的表达清楚的案例被给出。
对我索然无味的还原的第二种可能的回应是,坚持一种仅仅针对翻译理论的物理主义还原,但在其中加入如下限制:这种还原必须提供一种关于被那些理论所报告的意义事实(meaning facts)的解释。尽管我的索然无味的还原并未开始从事这项工作,但理论还原的经典例子则这样做了——比如将生物学家的基因观念还原为关于DNA的事实。蒯因论点中的一部分或许是说,对于所谓的关于意义和翻译的事实,我们不应当期待同样种类的还原论的物理主义解释。这当然是一种合理的想法。但是,这并不足以支持他整个的论证目的。一则,我们并没有一种关于什么构成了一种解释的明确、清晰和一般性的观念。尽管在看到特殊的解释时,我们非常善于认出它们,但我们没有那种准确的、有说服力的定义或一般性理论,这种定义或理论是关于在所有如下语境中是什么构成了一种解释的:如果我们要在定义在物理主义、非充分确定性论题和不确定性论题中被使用的确定性关系时诉诸解释的观念,那么我们就需要这些语境。例如,假设我们要推行这种要求:一组真理的集合P算作是决定了一个集合Q,仅当将Q还原为P的还原解释了Q中的真理。那么根据这种释义,我们应当如何考虑物理主义以及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论题呢?
在这里,如下做法是很有帮助的:将关于翻译的事实与没有人希望宣布放弃的那些事实领域——例如,关于经济学的事实,或关于常识的事实(比如我拥有一辆蓝色的汽车这个事实)——相比对。提供一种将这些事实还原为关于基础物理学的事实的真正的解释性还原,这是否是有希望的呢?当然,并没有一种触手可及的希望存在。这样一种解释在原则上或许是可能的,但我们很难确定这一点。我们或许同意说,经济学事实(以及常识事实)是物理学事实的必然后承,并因此伴生于物理学事实。但就我们目前对关于这两组事实间的关系以及什么算作是一种真正的解释的所知而言,我们还是没有方法来查清,一种将前者还原为后者的解释性还原是否可能。在当前这个阶段,如下推测简直是天方夜谭:经济学(以及关于拥有一些蓝色汽车的常识事实)会被证明是可以依据纯粹的物理学事实而得以解释的,但关于翻译的事实则不然。如果这些事实都不能被证明是可以用这种方式而得以解释的,那么我当然不会放弃自己对经济学的信念,或放弃我对自己心爱的蓝色沃尔沃的断言。为什么关于意义和翻译的事实要以不同方式被对待呢?毕竟,如果它们是物理学事实的必然后承,那么无论我们是否能够——即使从原则上说是否能够——给出一种针对它们的解释性物理主义还原,它们也都是事实。因此,尽管依据解释来定义确定性关系,会从我索然无味的、非解释性的还原所做的篡改之下挽救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论题,但这种做法不会提供给我们一种对蒯因核心论题的释义,而我们已经有很好的理由来接受这些论题。
对我索然无味的还原的第三种可能的回应是,通过如下做法来加强确定性关系:要求在从物理学真理P里得出断言集合Q的推导中所使用的那些桥接原则去提供如下这样的定义:这些定义在所有(在形而上学上可能的)反事实环境中,将Q中的词项跟与这些词项同外延的物理学式子联系起来。我索然无味的还原中的那些桥接原则并不满足这种要求,且因此并不满足那种对确定性关系的、强化模态(strengthened modal)的限制,这种限制无异于如下这种要求,即语义学谓词必然与特定的物理学式子是同外延的。尽管我对这种强化的要求没什么意见,但还是有两点应当注意。首先,与蒯因不同,如果我们赞成这些模态概念的合法性,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依据必然后承来刻画确定性关系的特征。但这样一来,如我之前提到的那样,我们有理由相信翻译理论是被物理学真理所确定了的。其次,如果有人坚持依据强化的还原关系来刻画确定性的特征,而这种关系要求与正在进行的还原的理论中所使用的谓词必然是同外延的那些物理主义式子,那么我们就并不清楚,自己对最终的物理主义和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的强化版本应当持何种态度。是否有这样的物理主义式子存在,它们与一种翻译理论所采用的相关的语义学谓词必然是同外延的?我们并不清楚这个问题。蒯因当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以让我们认为没有这种式子存在。因此,根据这种释义,关于物理学对翻译的非充分确定性的案例并没有被给出。
类似的要点也适用于物理主义。根据现在对确定性关系的强化的释义,我们不知道应该如何看待这条原则。我已经赞成了一种较弱版本的物理主义的真,它陈述说,所有真理必定都是物理学真理的必然后承。有鉴于此,我们并不是显然应当加入如下进一步的要求,即它们是物理学真理加上如下这些定义的逻辑后承:这些定义提供了对在陈述任何真理中所使用的所有语汇词项(vocabulary items)的、必然同外延的物理学译法。假设一些特定的断言是所有物理学真理集合的必然后承,很难看出,如果最终一种理想化的物理学语言中没有有限长的式子是与相关的非物理学问题必然同外延的,那么我们为何应当否认如下事情,即这些断言陈述了真正的事实?既然这种较强的要求既是成问题的,又得不到论证的支持,那么在现在这种对确定性关系的释义中,不确定性论题的两项前提都不能被认为是安全的。有鉴于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蒯因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并未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对我们关于意义和翻译基本信念的挑战。这种结论自身并未排除如下可能性,即我们可以做某些事情来加强或复苏他的怀疑论挑战。但毫无疑问的是,证明的重担落在了如下那些人身上:他们希望说服我们对自己最基本的、似乎必不可少的语言信念去采取极端的怀疑论态度。
(1) W. V. Quine, Word and Object(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60).
(2) W. V. Quine,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0 (1951).
(3) H. P. Grice and P. F. Strawson,“In Defense of a Dogma”,Philosophical Review 65 (1956)。参阅第一卷第十六章。
(4) Rudolf Carnap, 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
(5) 关于本章其余部分材料早先的一种简略版本,见我如下文章的第一节:“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and 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9(1999):321—370。
(6) 参阅Quine,“Reply to Chomsky.”D. Davidson and J. Hintikka,eds.,In Words and Objections(Dordrecht:Reidel, 1969),303;以及Quine,“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Journal of Philosophy 67(1970):178—183。
(7) 蒯因在此论述了卡尔纳普在《自然语言中的意义和同义性》第二节和第八节中的建议。蒯因的目标是表明,在本质上相当于卡尔纳普自己经验性程序的东西,从根本上说并没有充分地确定外延(指称)和内涵(意义)。
(8) Word and Object, pp. 32—33.
(9) Ibid., pp. 35—40.
(10) Ibid., pp. 41—46.
(11) 关于刺激意义的陈述,被基于被观察到的赞成或不赞成的样式中的规律(regularities)的归纳和概括所确证。尽管严格来讲,这些陈述的内容超出了被用来辩护它们的那些观察,但我还是会继续指涉这些关于刺激意义的事实,并将它们作为翻译理论的“观察性材料”(这里在一种有些宽松的意义上使用“观察性”一词)。
(12) Word and Object, P.44.
(13) Ibid., pp. 46—51.
(14) Ibid., pp. 57—61.
(15) 当然,这是一种过度简化。根据蒯因在第46页一个脚注中的观察,与年龄、离异、文学士和其他事项有关的各种复杂化,导致了那些个体——很多日常说话者希望称这些个体为“单身汉”而非“未婚的男人”——间某种相对较小的差异。为了简单起见,蒯因提议我们忽视这些复杂之处,就像我们在这里将会做的那样。一般而言,在像(i)—(iii)这样的原则之下,当我们谈论刺激意义的相同性时,我们心中真正想到的是差不多相同的刺激意义。
(16) W. V. Quine, The Roots of Reference(La Salle, IL: Open Court, 1974).
(17) 直觉主义者与经典逻辑学家的不同之处尤其在于,他们不接受A或~A的所有示例。
(18) The Roots of Reference, p. 78.
(19) 关于蒯因论点中诸多问题的精彩讨论,请参阅Alan Berger,“Quine on ‘Alternative Logics’and Verdict Tables.”Journal of Philosophy 77(1980):259—277。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提出对如下关键概念解释上的困难:这些概念在关于刺激意义的定义中被涉及——即什么是不赞同一个句子——而该定义正是对否定的经典理解和直觉主义理解之间的中立角色。Berger在第276—277页讨论了这个问题。
(20) 参阅Word and Object,第55和66页。
(21) Word and Object, p. 68.
(22) Ibid., p. 69.
(23) 感谢约翰·霍桑提示我这一点对蒯因关于翻译的恰当条件的重要性。
(24) 格赖斯很擅长找出这样的案例,并将它们用作针对日常语言哲学家们的反例。一个我们在本卷第九章已经讨论过的此类案例,涉及我们所熟知的、来自经典逻辑的日常真值函项“或”,以及所设想的日常语言哲学家的“或”;后者的意义中被置入了这种条件,即某个说出一个包含它的析取式的人并不拥有关于自己断言的非真值函项上的根据。既然与这两个算子有关的析取式,会基本上展示出同样的赞同和不赞同的样式,那么它们的刺激意义基本上就会是相同的,即使它们的意义显然不同。
(25) Word and Object, pp. 52—53.
(26) Ibid., pp. 53—54.
(27) 参阅Quine,p. 179 of“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还请参阅p. 322 of “On Empirically Equivalent Systems of the World”,Erkenntnis 9(1975):313—328。我用“逻辑上的不相容性”指的是(而且我想蒯因的意思也是这样)逻辑学课本中通常(在模态理论上[model-theoretically]或在替代性上[substitutionally)])定义的那种关系,不同于更宽松的“概念的不相容性”或“分析的不相容性”的观念。
(28) 蒯因在如下文章中给出了这种论证(我们将在本卷第十一章处理该论证):“Ontological Relativity”,in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尤其请参阅p. 47—48。
(29) 进一步构建“支持”这个概念会如何影响蒯因的观点,关于这个问题的有价值的讨论,请参阅Gilbert Harman,“Meaning and Theory”,Southwest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9(1979):9—20。
(30) 参阅“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第179页,以及“On Empirically Equivalent Systems of the World”第313页。
(31) 如果有人没有被蒯因富于想象力的例子说服,那么请想想在本卷第二章中所讨论的更单调的场景,那些场景涉及本地人和海岛居民,他们所在的两个地方有不同但看起来一样的像兔子的物种。在这样的场景中,“兔子”对这两组人而言或许具有同样的刺激意义,即使情况是这样的:当被海岛居民使用时,“兔子”适用于所有且只适用于一个物种的成员,而与此同时,当被陆地居民使用时,“兔子”适用于所有且只适用于另一个不同物种的成员。
(32) 关于蒯因阐发和解释自己对关于语言的行为主义承诺的段落,请参阅《语词和对象》前言的第一段,他的论文《本体论的相对性》(“Ontological Relativity”)第26—29页,以及《自然化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Naturalized”)第87页,二者均载于《本体论的相对性》(Ontological Relativity)。
(33) 在《语词和对象》的第29、30页,蒯因讨论了产生关于如何确认土著语言中赞同和不赞同表达式的“起作用的假设”的方法。请注意,这种“起作用的假设”的模型,预设了如下事情:赞同和不赞同的观念含有我们已经理解了的内容——唯一的问题是哪些语词表达了其中的哪个方面。但是,这些方法并不构成行为性的或其他类型的定义,而且蒯因并不将它们当作是决定性的。因此,它们并没有回答如下问题:“对行为主义者来说赞同和不赞同可以意味着什么?”它们也没有表明,一个彻头彻尾的行为主义者可以如何在自己的理论中使用这些概念。当然,蒯因可以赞同这一点,并坚称,考虑到关于刺激意义的事实,我们在此所拥有的是一种位于翻译不确定性之上的额外的不确定性——这种额外的不确定性是关于什么算作赞同和不赞同的,以及因此是关于涉及刺激意义的事实的。但是,如果人们沿着此路线前进,就必须承认,在不援引一种会篡改关于刺激意义的断言的一般性行为主义前提的情况下,可以给出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无论蒯因的行为主义真正允许的是何种真正事实的集合D,他都可以论证说,即使某些潜在有争议的事实被加入D之中,关于翻译的事实也不会被确定。我认为,这是他的论证可以被重构的最好方式。如果诚然如此,那么如蒯因认识到的那样,没有必要将加入D中的事实限定为关于刺激意义的事实。鉴于这种信念,他无需援引行为主义——这只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此外,如果即便刺激意义也超出行为主义可以承认的东西的范围,那么它自身就是一种反对它的强有力的论据。考虑到不确定性论题对蒯因的重要性,以及刺激意义在构造他对我们前理论的意义观所提出的替代中扮演的角色,他在坚持任何严格意义的行为主义这一点上,都是得不偿失的。
(34) 对蒯因依赖于自己行为主义的、关于翻译不确定性论证的进一步批判,请参阅迈克尔·弗里德曼(Michael Friedman)如下文章的第III节:“Physicalism and 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Noûs 9(1975):353—373。
(35) 参阅蒯因的“Reply to Chomsky”和“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36) 参阅我如下文章的第IV节:“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and 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在那里可以看到另一些可供选择的对物理主义的表述,以及这些表述与蒯因论证之间的相关性。
(37) 例如,请参阅蒯因的“Reply to Chomsky”,第303页,以及他的“On the Reasons for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
(38) 当然,蒯因拒斥先天性(aprioricity)和必然性的观念。一些可供选择的、对他使用了这些观念的论题的理解方式是值得考虑的,这是因为他的很多读者并不拒斥它们,而且它们是否可以被成功地用于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这一点,是值得去了解的。
(39) 在这种讨论中,我忽略了某些实际上的复杂因素,比如如下这些事实:某些说话者讲不止一种语言,一种语言中的语词或许是有歧义的,有时一种语言中的语词可能无法被翻译为另一种语言中的语词或短语。尽管这些是翻译中真实存在的因素,但它们对蒯因关于翻译的哲学主张来说是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