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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分析哲学史.2,意义的时代
1.12.1 第九章 语言使用和交谈的逻辑

第九章 语言使用和交谈的逻辑

本章提要

1.格赖斯对日常语言哲学的批评

日常语言哲学家的典范式方法;将意义与支配语言使用的其他要素区分开来的需要

2.格赖斯的核心想法:交谈的逻辑

交谈性格言与交谈性含意(implicatures);交谈性含意与约定性(conventional)含意之间的区别;特殊化和一般化的交谈性含意;取消(cancellation)与分离(detachment);意义、断言与含意

3.一些疑惑与悬而未决的问题

格赖斯的悖论:既然交谈性含意预设了说话者知道是什么被意指和断言了这一点,那么就如下问题来说,将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什么严肃的争论存在:如何将上述二者与被交谈性地牵涉在一起的东西区别开来。但有一个有争议的例子存在,以及这样一种论证:交谈性含意有时是被断言的东西的一部分

4.格赖斯式的想法对关于日常语言分析的重要性的一个例子

格赖斯对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背后之错误的诊断

5.日常语言学派的终结与另一种可供替代的哲学观的崛起

对关于意义的研究及其在哲学中角色的再思考;对将会出现的事情的预期

格赖斯对日常语言哲学的批评

在本章,我们将讨论保罗·格赖斯的重要著作《逻辑与交谈》(“Logic and Conversation”)的前三个讲座,它们最初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作为威廉·詹姆斯讲座被讲授。(1)哲学家格赖斯于1938年到1967年间在牛津工作,随后转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并在那里度过了接下来的二十年时光。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牛津那场强调日常语言的重要性的哲学运动的领军人物,而且他与彼得·斯特劳森合写了重要且极具影响力的、关于分析/综合区分的文章。(2)尽管在日常语言上颇具资格,但他对那种刻画了自己时代大多数哲学特征的隐含的哲学方法论,从不是教条式地或不加批判地来对待。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早期,对他所知道的那些哲学家落实“意义就是用法”这条口号的方式,他已经开始进行系统的质疑。(3)

他的《逻辑与交谈》的第一节,开始于对他的很多哲学同侪所采用的一种语言程序(procedure)的抽象描述。该程序是这样的:一个人对一条特定的表达式或表达式的集合感兴趣——例如,“对/错”,“好/坏”,“自主(voluntary)/不自主”,“真/假”,“知识/信念”,或其他任意多的东西。随后,他发现这些语词出现在某个范围内的简单句中。接下来,他考察这些句子的用法,并发现,无论何时,只要当这些句子以日常的、可接受的方式被使用时,一个特定的条件句C就被满足了。来自前些章所讨论的哲学家那里的关于这种条件句的例子有:(i)一个人说某物是好的,仅当他在称赞它;(ii)一个人说如此这般的情况是真的,仅当他在赞同之前某一条关于情况是如此这般的评论;以及(iii)一个人说自己拥有关于p的证据,仅当他并非已经知道p确实为真。在发现了一个条件句C——如果这个句子以正常方式被使用,那么C就必须被满足——之后,他接着将该条件句归属给自己正在研究的那条表达式的意义。那么,对C的满足就被说成是包含那个语词的句子之意义的一部分,或被这些句子表达的命题之意义的一部分。包含这个语词的简单句据说蕴涵或预设了C被满足这一点。

格赖斯概述这种语言程序的理由在于指出自己对它的质疑。尽管他承认像这样的事情有时会产生出正确的结果,但他也提出,它是一些重要的哲学错误的根源。因此他认为,我们需要找到某种标准,来区分对该过程合理的和不合理的运用。为此,我们需要发展出一种语言理论,该理论既不将意义等同于用法,也不将二者完全分离。我们需要认识到,尽管意义是支配一条表达式使用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格赖斯讲座的主要目的在于启动构造如下这样一种哲学理论的任务:该理论告诉我们这其中的其他一些因素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与意义相互作用。

在此有两点要强调——对这种占统治地位的哲学方法的批评,以及对需要一种理论的认可。首先,格赖斯被如下想法所打动,即在日常语言哲学家所提供的很多分析中似乎有某种系统性的错误存在。在他看来,很多存在于这些分析中的错误的根源,可以被追溯到被采用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直接反映出关于语言和哲学间关系的哲学观点。这些哲学家所赞同的一般性图景是:哲学问题产生自对日常表达式的误解和误用。这幅图景建基于如下想法:(i)哲学谈及的是关于概念上的必然性的问题,而非经验性的或偶然的事项,以及(ii)所有必然性都以某种方式起源于语言上的东西。因此,为了在关于哲学的概念谜题上推进,研究语言就被认为是必需的。此外,有一种关于如何贯彻这一点的十分明确的想法存在。意义就是用法这条主张被视作是对如下想法的拒斥,即句子的意义是可以被把握到的或可以在心灵之眼中被识别出的柏拉图式的实体。意义不能被当作是某种隐藏起来的、可以通过精致的理论讨论来解释的东西;也不能被当作是某种对于内省来说是清晰可见的东西。相反,语言意义被认为完全在于看法(view),在于我们使用表达式的样式,以及这些表达式彼此如何相关联。

这便是占据主流地位的、关于哲学及其与语言关系的日常语言图景。格赖斯绝没有全然拒斥它。他接受对必然性的语言学解释,以及语言研究之于哲学的核心地位。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对意义和用法的研究应当在理论化上更巧妙、更系统地来进行。一条表达式的意义不能被直接解读为如下这种情况:在其中,包含它的简单句被使用了——格赖斯明白这一点。他相信,通过沿着一种体系性的方法前进,我们会将语言使用看作一些相互作用的系统的产物——包括一个在交谈上对意义进行编码的系统,加上一些支配信息有效交换的交流系统。

关于格赖斯的工程需要强调的第二个要点是,对采取一种通向语言的系统化和理论化方法的需要。对该要点的认识,是对维特根斯坦如下想法的重大背离:在哲学中没有留给理论或解释的空间,而哲学家需要做的所有事情就是描述表达式的意义——它们已经在那里了,而且可以通过表达式如何被使用这一点而被完全揭示出来——或将这些意义带到舞台中心。人们已经对那种方法进行了近二十年的尝试,而其局限性越发明显。格赖斯的讲座是如下事情的清晰标志,即很多分析哲学家——无论在英国还是在美国——正在超越很多日常语言哲学家之前所遵循的那种反理论化的范式。

格赖斯的核心想法:交谈的逻辑

格赖斯主要的理论洞见是,有这样一些特定的自然原则存在,它们指导相互合作的语言使用者之间有效与合理的信息交换,而那些依赖于这些原则的说话者可以使用句子来传达信息,这些信息超越了被说出的句子的意义或它们在语义上所表达的命题所给出的信息。他在第二篇文章中,引入了一条关于信息的合理的、相互合作性的交换(cooperative exchange)原则的想法。

我们的谈话交流通常并不在于一连串无关的标记;如果它们真在于这一点的话,那么这也不会是合理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其特征在于,它们是相互合作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讲,每个参与者都在这些交流中认出一种日常的目的或目的的集合,或至少一种彼此都接受的方向。这种目的或方向可以从一开始便被确定下来(例如,通过一种关于所讨论问题的初始的提案),也可以在交流中逐步形成;它可以是完全确定的,也可以不是那么确定,以(在一场临时的交谈中)为参与者们留出相当程度的自由。但在每个阶段,某种可能的交谈性动机,会因为在交谈上是不合适的而被排除。我们接着可以制定一条大致一般性的原则,(假设其他条件均不变)参与者们会被期望遵守这条原则,即:在你的交谈性贡献所出现的那个阶段,通过接受你所进行的那场谈话交流的目的或方向,来使得你的交谈性贡献符合要求。人们可以将其贴上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的标签。(4)

他将合作原则所表达的大意分解为四组交谈性的格言。

量的格言

1.使得你的交谈性贡献按照(当前的交谈性目的)所要求的那样提供信息。换言之,别说得太少。

2.不要使得你的交谈性贡献提供比要求的更多的信息。别说得太多。

质的格言

1.不要说你相信为假的东西。

2.不要说你对之缺乏充分证据的东西。

相关性的格言

使得你的交谈性贡献与交谈的目的相关——也即相关的。

方式的格言

1.避免表达上的晦涩。

2.避免歧义。

3.简明扼要。

4.井井有条。

格赖斯使用这些格言来定义一种“交谈性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概念。基本的图景如下:一个人在一个特定语境中说出句子S。由于S的意义,对它的言说在语义上表达了一条特定的命题。该命题通常是在该语境下这个说话者所说出或断言的东西。通常来说,它是该说话者在这种语境下所要传达的信息的一部分。但是,在很多情形下,它并未穷尽说话者要传达的信息。除了他所说的话外,该说话者还暗指了各种事情。格赖斯对“交谈性含意”的定义,刻画了一种尤其重要的含意的特征。该定义大致可以转述如下:

交谈性含意

一个说话者在交谈性上通过说p来暗示q,当且仅当(i)该说话者被推定为在遵守那些交谈性格言,(ii)为了使得他说出p这一点与他在遵守格言的假定相一致,该说话者相信q这种假定是必不可少的,以及(iii)该说话者认为听众可以认识到这种要求,而且也可以认识到该说话者认为他们可以认识到它这一点。

格赖斯在《逻辑与交谈》第31页评论了这个定义。

一种交谈性含意的出现一定可以被算出;因为即使它实际上可以在直觉上被把握到,除非这种直觉可以被论证代替,否则这种含意(如果还是出现了的话)就不会算作一种交谈性含意;它会是一种约定性(conventional)含意。为了算出一种特殊的交谈性含意出现,听者会依赖于如下材料:(1)被使用的那些语词的约定性含意,加上任何可能被涉及的指称的同一性;(2)合作原则及其格言;(3)那个言说在语言上或其他方面的语境;(4)其他一些关于背景知识的事项;(5)如下事实(或假定的事实):所有归于之前标题之下的相关事项,对两个参与者而言都是可获得的,而且两个参与者都知道或假定情况就是如此。算出一种交谈性含意的一般样式,这一点或许可以被这样给出:“他已经说了p;没有理由假定他并未遵守那些格言,或至少没有遵守合作原则;他不能这样做,除非他认为q;他知道(而且知道我知道他知道)我可以看到如下事情,即他认为q这种假定是必不可少的;他没有做任何事情来阻止我去认为q;他打算要我去认为或至少乐于允许我去认为q;而因此他已经暗指了q。”(5)

这时,有必要说说我们已经考察过的交谈性含意与格赖斯在上一段话中提到的“约定性”含意之间的区别。这里有一些约定性含意的例子:对“她很穷但是很正直”的说出据说是约定性地暗指——由于“但是”的约定性意义——在贫穷和正直之间有某种对比;对“他是一个英国人并且因此是勇敢的”的说出据说是约定性地暗指——由于“因此”的约定性意义——“是勇敢的”是作为一个英国人的一种预期的后承;对“他现在并不在这里”的说出据说是约定性地暗指——由于“现在”的约定性意义——(在某个时间点)他被期待出现在这里;对“萨姆并不是解决了问题的那个人”的说出据说是约定性地暗指——由于附着于构造“……并不是……那个人”的约定性意义——某个人解决了这个问题。(请将最后这个句子与“萨姆并没有解决那个问题”相对比,后者并不暗示某个人解决了这个问题。)

在每种情形中,约定性含意都是对那个句子的说出所传达信息的一部分。在每种情形下,这种含意均由该句子意义的某个方面产生——要么是它所包含的一个语词的意义,要么是与其特殊的句法结构结合在一起的那种意义。但是,尽管事实上这种含意产生自该句子之意义的一个方面,但在格赖斯看来,被暗指的那个命题并不是对那个句子的说出所断言的东西的一部分,通常也不被它所断言的东西蕴涵。此外,当一个像“玛莎现在还没有到”这样的句子被植入一个像“说”或“断言”这样的动词并被用来报告其他人的断言时——比如“门旁的那个男管家说玛莎现在还没有到”——玛莎是被期待的这种约定性含意,通常就被理解为附着于那个说话者用于报告那个断言的完整的说出,而不被理解为那个男管家被报告为已经做出断言的东西之内容的一部分。(6)那个男管家自己或许仅仅在被问道玛莎是否出现在宴会上时回应道,“不,她还没来,先生”,而他自己并不断言甚或暗示玛莎是被期待的。这种事实——即这算作是那个男管家已经断言了玛莎“现在”还没有到——支持了如下想法,即她是被期待的这种含意,并不是被句子“玛莎现在还没有到”在语义上所表达的那个命题的一部分(该句子被用来报告那种断言),而是这样一种额外的暗示,该暗示以各种方式附着于对那个句子的说出,或附着于对包含它的更大句子的说出。还请注意,即使那个说话者最终错误地认为玛莎是被期待的,他对那个男管家所说话语的报告仍然应该被认为是真的,尽管这误导性地暗示她被期待到来。所有这些均支持了如下这种论点,即约定性含意是某些表达式所拥有的一种十分特殊的意义的结果,而且句子的约定性含意通常并不是它们在语义上所表达命题的部分,或对它们的说出所断言的命题的部分。

在格赖斯看来,交谈性含意与约定性含意在某些方面有些相似,但在另一些方面又不然。与约定性含意类似,它们通常并不是所说话语的一部分,或被所说的话语蕴涵。而与约定性含意不同,它们并不产生自与那些被使用的句子结合在一起的任何特殊的语言约定或意义。相反,它们产生自如下事项之间的相互作用:关于言说的那些特殊语境的特征,被言说的句子的意义,再加上调节交谈中信息的合理的、相互合作性交换的那些一般的交谈性格言。格赖斯所给出的关于交谈性含意的一些例子如下:

(i)A站在一辆显然无法发动的汽车旁边,B向他走来;如下交流便发生了:

A:“我的汽油用完了。”

B:“拐角那里有家修理厂。”

(评注:B会违背“是相关的”这条格言,除非他认为那家修理厂是开着门的,或可能是开着门的,而且在出售汽油,或可能在出售汽油;因此,他暗指那家修理厂是开着门的,或可能是开着门的,等等。)(7)

(ii)A与B正在计划在法国度假的日程。他们都知道A希望去看看自己的朋友C,而且如果这样做的话并不会太耽搁他的旅程:

A:“C住在哪儿?”

B:“法国南部的某个地方。”

(评注:没有理由假设B选择退出;如他所知道的那样,他的回答就满足A的需要而言是没有提供足够信息的。这种对关于量的第一条格言的违反只能被如下假定解释,即B察觉到,给出更多的信息会说出某种违背关于质的第二条格言的东西,“不要说你对之缺乏充分证据的东西”,所以B暗指自己并不知道C住在哪座城市。)(8)(在这个例子中,B暗指自己并不知道C住在法国南部的哪个地方,因为如果B的确知道这一点的话,他会不得不提供与关于量的第一条格言——别说得太少——相符合的信息。)

(iii)A正在为一个候选某个哲学工作的学生写一封推荐信,而他的信函如下:“亲爱的先生,X先生精通英语,而且他在我的课程上按时出勤。你的……”(评注:A不可能选择退出,因为如果他不希望合作,那么他干吗还写信呢?他不可能出于无知而无法说得更多,因为这个人是他的学生;此外,他知道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因此,他一定希望透露这样的信息:他写这封信是不大情愿的。这种假定说得过去,仅当他认为X先生并不擅长哲学。那么,这就是他所暗指的东西。)(9)(在此,推荐信的作者显然没有提供对方所要求的信息。他说得太少了。他知道我们会看出这一点,而且他知道我们希望得出结论说,对那个学生他没什么太多好话可说,因为他认为那个学生并不优秀。所以这就是被暗指的东西。)

(iv)反讽。X与A到目前为止关系亲密,但X将A的一条秘密出卖给了一个商业对手。A和他的听者都知道这一点。A说“X可真是个好朋友”。(10)(在此情形下,那个说话者关于“X可真是个好朋友”的评论显然为假。这个说话者一定在试图传达另外某种东西。一种自然的假设是,他意图传达相反的意思。请注意,该说话者并没有断言X可真是个好朋友这条命题,并暗指另外某种意思。他完全没有断言另外那条命题。还请注意,格赖斯的理论并未清晰地预言他试图传达的相关命题是什么。那必定来自另外什么东西。)

(v)隐喻。格赖斯给出了一个涉及隐喻的例子,“你是我咖啡里的奶油”。(11)(在这里,该句子在字面上为假,因为“你”指涉一个人。这是如此明显,以至于那个说话者不可能试图传达这种意思。他也不可能试图传达它的否定,这种否定的字面上的真也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需要来传达。所以,假定该说话者希望传达如下想法或某种类似的想法就是很自然的了:你对我而言的重要性,就像奶油之于一杯好咖啡的重要性。)

所有这些例子——除了最后那个涉及我们所选择的特殊隐喻的案例外——均被格赖斯称为“特殊化的交谈性含意”(particular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s)。它们是这样的情形:在其中,对某个句子S的断然说出带有一种特殊的含意,这是由于这种言说的语境的一些独特特征。在这些情形下,同样的句子可能在其他正常的语境下被断然地说出,而与此同时并不带有它在之前的语境中所带有的那种含意。一个人可以说“他可真是个好朋友”,而并不暗指相反的意思;可以在一场没有人正需要汽油的交谈中说“拐角那里有家修理厂”,而并不暗指那家修理厂正在开门而且有汽油卖,等等。

格赖斯将特殊化的交谈性含意与一般化的交谈性含意general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s)相比对。后者为一个在任何正常语境中被说出的句子所带有;在这种正常语境中,说话者被认为是遵守了那些交谈性格言或合作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例子就其自身而言在理论上也是很有趣的——涉及析取式,即AB这种形式的句子。在形式逻辑中,析取通常被处理为一种严密的真值函项运算。尤其是,一个逻辑学家的AB为真,当且仅当析取枝的一个或两个为真;它为假当且仅当两个析取枝均为假。但是,哲学家们有时会质疑,在日常语言中,“或”这个词是否拥有与在逻辑上同样的意义。他们质疑这一点的一条理由来自如下观察:当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断言A和B的析取时,我们之所以这样做,这几乎从不是因为自己已经知道A为真,或已经知道B为真。相反,我们断言这个析取式,这是因为自己已经有某种理由认为,A和B都不为真是不大可能的,甚至就是不可能的。在这些情形下,尽管我们并不知道A是否为真或为假,并且也不知道B是否为真或为假,但我们的确有根据相信,如果A最终为假的话则B会为真,而且我们也有根据相信,如果B最终为假的话则A会为真。我们可以通过如下说法来表达这一点:当我们断言被一个析取式在一场日常交谈中所表达的那条命题时,我们一般拥有关于这样做的非真值函项上的根据——即这样的根据,它们既是我们断言的根据,又不是断言那条被任何一个析取枝所表达的命题的根据。这是我们关于析取式的日常用法的一种无处不在的特征,该特征似乎构成了日常语言中“或”这个词的意义的一种独特特征,而这并不是该词项在形式逻辑中被使用时所拥有的意义的一部分。

格赖斯对这一点有异议。他论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对如下问题的解释:“或”这个词日常意义的所谓的独特特征,实际上如何完全不是它意义的特征,而是一种析取式的一般化的交谈性含意。假设某人在一场交谈中断然地说出AB,在这场交谈中,他丝毫没有暗示自己并未依从合作原则和各种交谈性格言。请进一步假设,我们认为所谈及的语词“或”是逻辑学家的“或”,而且该析取式拥有逻辑形式所提出的标准的真值条件。在这些假定之下,那个说话者所做的陈述——被AB所表达的陈述——比被A所表达的陈述更弱,提供的信息更少;这就像如下事实表明的那样:被整个析取式所表达的陈述被由析取枝A所表达的陈述蕴涵,但反之并不亦然。出于同样的理由,被AB所表达的陈述比被B所表达的陈述更弱,提供的信息更少。关于量的第一条交谈性格言指导说话者去尽其所能地做出最强的、提供信息最多的陈述——假定该陈述会与交谈相关,而且为了做出该陈述,他不会违背其他的格言,包括那条告诉他不要断言自己缺乏充分证据东西的、关于质的格言。既然这个说话者已经选择去断言较弱的陈述——该陈述被那个析取式表达——而非断言被任何一个析取枝自身所表达的陈述,而且既然如果该析取式与交谈有关则每个析取枝大概也会是与之相关的,那么该说话者在遵守那些交谈性格言的假定,就要求我们得出如下结论:他缺乏充分的证据来断言被任何一个析取枝自身所表达的那条陈述。但既然他肯定有充分的证据来断言被该析取式所表达的陈述,那么他就一定拥有非真值函项上的根据来断言它——也就是说,这些根据既是我们断言的根据,又不是断言那条被任何一个析取枝所表达的陈述的根据。

简言之,某个断言了被AB所表达的命题的人,通常在交谈性上暗指自己并不知道或没有充分的根据来断言那条被A表达的命题;他在交谈性上暗指自己并不知道或没有充分的根据来断言那条被B表达的命题;而且他在交谈性上暗指自己的确有充分的根据去认为它们二者不可能都为假。恰恰正是我们对“或”这个词日常用法的这个特征,使得一些哲学家质疑日常的语词“或”与逻辑上的“或”的意思是否一样。格赖斯则表明,没有理由怀疑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即使从一种严密的逻辑上的析取观念出发,我们最后也会得出结论说,对这些析取式的断然的说出,在交谈性上恰恰暗指被那些日常析取式的说出所暗指的东西。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认定一种与逻辑中的意义相区别的、日常语言中“或”这个词的特殊意义。格赖斯和其他哲学家所观察的关于析取式用法的这种特征,可以通过如下交谈性格言而得以说明:为了解释交谈的推动力量和信息的交换,我们还独立地需要这些格言。

我们刚刚已经论证了,对析取式断然的说出,在交谈性上通常暗指如下事情:那个说话者并不知道任何一个析取枝为真。但是,情况并不总是如此。如果那个说话者乐意的话,他可以取消正常的含意。某个举办寻宝游戏的人可以说:“奖品要么在阁楼,要么在车库,但我并没有说究竟在哪里,否则的话游戏就被破坏了。”在做出这条评论时,说话者清楚地表明自己退出了那些正常的交谈性格言。尤其是,他并不试图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因为这样做会挫败自己独特的目的。一个说话者既可以像上述情形这样清楚地指出这一点,也可以含蓄地来做,比如一个不肯合作的目击证人,尽管他或许如实地回答了问题,但显然在试图给出尽可能少的信息。当一个说话者显然退出了合作原则和通常的交谈性格言时,对那些通常带有交谈性含意的句子的说出,在这些特殊环境下将不会再带有这种含意。在这些情形下,交谈性含意可以说被“取消”了。相比之下,约定性含意——它们是带有它们的句子之意义的部分——据说是不能被取消的。

除了可取消性(cancelability)之外,交谈性含意的另一个特征被格赖斯称为不可分离性nondetachability)。一个产生自对一个句子的断然说出的含意只在如下这种情形下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其他说出——也即断言——同样事情的方式,例如通过说出另外某个句子,也都会带有这种含意。如果一人翻阅格赖斯的例子,他会发现,其中大多数例子都涉及将关于质、量和相关性的格言运用于一个人所说或所断言的东西,这与将那些关于方式的格言运用于他所选择的表达自己所断言东西的方式这一点相对。产生自第一种方式的交谈性含意应当是不可分离的,而来自关于方式格言的含意则不然。(12)例如,请比较下述两种情形:(i)说话者说“约翰脱掉自己的短裤并钻进被窝”;(ii)说话者说“约翰钻进被窝并脱掉自己的短裤”。有人可能会争论说,在两种情形下说话者断言了同样的事情,但在交谈性上暗指不同的事情。在第一种情形下,该说话者暗指约翰在钻进被窝前脱掉了自己的短裤;在第二种情形下,他暗指约翰在钻进被窝后才脱掉自己的短裤。这些含意可以被追溯到指导该说话者做到井然有序的那些关于方式的交谈性格言。这大概是说,这条格言指导说话者们在叙述一系列事件时去提供一种可理解的顺序。这或许意味着,在某种关于相反情况的标志缺失时,一个人提及这些事件的顺序会符合它们所发生的顺序。

所以,交谈性含意是可以取消的,而且它们中的很多——尽管不是全部——是不可分离的。格赖斯式交谈性含意的另一个特征是,通常来讲,它们不应当是所说话语的真值条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一个断然说出句子S的说话者在交谈性上暗指Q,而且Q原来是假的,那么这并不意味着S为假,或该说话者已经断言了任何为假的事情,尽管这的确意味着他已经说了某种易于误导听众的东西。一种交谈性含意被认为是超出被说出句子的意义之上的,而且也是超出通过说出该句子而所说东西的真值条件之上的。交谈性含意常常部分地由被说出句子的意义所产生,而且为了计算这种含意,我们通常必须理解那种意义以及由此导致的断言;但根据格赖斯的理解,这种含意通常被认为是这些事项之外的某种东西。

一些疑惑与悬而未决的问题

交谈性含意对意义(以及所说东西的内容)的依赖性,引起了某种疑惑,而格赖斯在第三篇文章中讨论了这种疑惑。该疑惑产生自如下事实:在很多情形下,为了使用句子来产生交谈性含意,说话者们必须对这些句子所意味的东西以及通过说出它们所说或断言的东西,有一种很好的掌握。对格赖斯来说,没有什么可以算作一种交谈性含意,除非说话者和听者能够通过这样一种推理样式进行沟通:这种推理样式通常开始于被说出的句子所意味的东西,以及该说话者通过说出那个句子所说的东西,并结束于如果他遵守那些交谈性格言就必须相信的东西。有鉴于此,如下事情似乎应当是很明显的,而且并不受制于实质性的理论上的质疑:相对于得到传递的信息中有多少被交谈性地暗指来说,通过一个给定的言说而得到传递的信息中,有多少是被说出句子之意义的一部分,以及是该说话者所说东西之意义的一部分。

但是,事实上,这时常完全不是那么清楚的。致力于交谈性含意的理论家们已经产生了相当多的争论,这种争论关涉不同言说所传达的信息有多少被归因于意义,而又有多少被归因于交谈性含意。这里便有一个关于上述论战的例子。请考虑“我有两个孩子”这个句子。对该句子的断然说出通常会带有如下信息,即我恰恰有两个孩子。但这有多少是由于意义,又有多少是由于那种含意呢?是这个句子在字面上的意思是我恰恰有两个孩子,还是它在字面上的意思是我至少有两个孩子,而经由关于量和相关性的格言又在交谈性上暗含,我也至多有两个孩子?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完全是显而易见的,而那些理论家在此争论不休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我看来,这是方向正确的一步。请考虑类似的句子“我在冰箱里有两瓶啤酒”。人们有十足的理由去相信(i)该句子在字面上的意思是,我在冰箱里至少有两瓶啤酒,以及(ii)我在冰箱里至多有两瓶啤酒这种含意,仅仅在这种情形下出现:在其中,关于我是否恰恰拥有两瓶啤酒这个问题在交谈上是相关的。尽管该问题有时或许是相关的,但并非总是如此。例如,一个在离开前有兴趣跟我快速喝一杯的人会问:“你在冰箱里有两瓶啤酒吗?”在此情形下,这个人大概显然想知道我是否至少有两瓶啤酒。因此,当我回答说“是的,我在冰箱里有两瓶啤酒”,而且他走向冰箱并发现我有六瓶时,他不会指责我撒谎,甚或是误导了他。既然如果我的句子在字面上的意思是(而且我实际上也断言了)我在冰箱里正好有两瓶啤酒则他可以合理地指责我撒谎,那么就有理由相信该句子的意思并不是这样,而且在这种想象的情形下我并没有断言它。在一种不同的交谈性场景中,被传达的信息可以更为丰富。如果我的客人问道:“你在冰箱里有多少瓶啤酒?”那么我自然会假定他希望知道冰箱中啤酒的准确数目。如果我回答说“我在冰箱里有两瓶啤酒”,那么我会期盼他理解:我在告诉他自己恰恰有两瓶。假定这种结论在原则上可以通过运用格赖斯式的原则来达到,那么人们可以将此情形中被传达的额外信息当作一种交谈性含意。

我们大概还可以讲述一个类似的、关于语言上相应的句子“我有两个孩子”的故事。它在字面上的意思是,我至少有两个孩子,即使对它的说出常常带有如下附加信息:我也至多有两个孩子,因而恰好有两个孩子。当我断然地说出上述句子时,这种额外的信息是否是我所断言东西的一部分,或者它仅仅是我在交谈性上所暗指的某种东西?如果它仅仅被暗指的话,那这对格赖斯式的模型来说就很方便了。但是,必须承认,我不能相信这一点。如果我问某人他有多少孩子,而他回答说“我有两个孩子”,那么在我看来,他已经断言了自己正好有两个孩子;如果结果是他有更多的孩子,那么我可以正当地指责他在撒谎或至少说了某种为假的事情。同样,如果我的客人问我:“你在冰箱里有多少瓶啤酒?”而我说“我在冰箱里有两瓶啤酒”,那么在我看来,我已经断言了我正好有两瓶啤酒。依我所见,在这些情形中,一个人所断言的东西超出了被说出的句子的意义,也超出了该句子于语境中在语义上所表达的命题。格赖斯式的格言大概在这种额外信息的断言中扮演了某种角色。但是,由于格赖斯发展自己模型的那种方式,我们并不清楚它们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什么。他趋向于将在交谈性上所暗指的东西与所说的东西相对比,在这种对比中,所说的东西常常被当作是被断言了的,而被暗指的东西则不然。出于这种理由,我们的例子并不十分符合他所阐明的图景。(13)

那么,这就是关于如下问题的例子:对于一个句子所意味的东西、对该句子的说出所断言的东西和这种说出在交谈性上所暗指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提出怎样的争论。如果我在对这种特殊争论的恰当解决这一点上是正确的,那么这种争论就表明,在格赖斯式的图景中有某种有差错或不完整的地方。但是,即使我们悬置对关于此例子争论之恰当解决的判断,单就存在着一种争论这个简单的事实而言,还是有一些令人费解的地方。如果格赖斯在交谈性含意这一点上是正确的话,那么这样一些含意的产生似乎就要求说话者们已经牢牢掌握了自己句子的确切意思,以及他们通过说出这些句子所说或断言的东西。大多数交谈性含意之下的基本的格赖斯式图景是这样的:一个说话者说出一个意味着(或表达了命题)p的句子;说话者和听者都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看出说话者已经断言了p;他们也看出,或至少能够看出,如果那个说话者在遵守那些交谈性规则,那么除非他也相信q而且希望听众也相信q,否则他就不会断言p。但如果日常称职的说话者们看出或能够看出所有这些,那么他们就看出或能够看出,究竟哪些信息是被说出的句子之意义(或被该句子表达之命题)的一部分,究竟什么东西被说或断言了,以及究竟哪些进一步的信息——这种信息不是该句子之意义(或被该句子表达之命题)的一部分,也不是已经被断言的东西的一部分——仅仅在交谈性上被暗指了。如果这就是全部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如何提出严肃的理论上的论辩?

格赖斯在《对词语的研究》第49页表达了对这种难题的忧虑。

对关于一个语词的推定性意义(putative senses)之存在或不存在的直觉,我们当然必须给予适当的(但不是不适当的)重视(没有这些直觉的话,我们该怎么办呢?)。的确,如果我所提议的那种框架的方向是正确的,那么人们至少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依赖这种直觉。这是因为,为了使得一种非约定性含意应当能够在一种给定的情形中呈现出来,我的表述要求一个说话者应当能够利用一个句子的约定性意义。如果非约定性含意建基于所说的东西,如果所说的东西与被使用语词的约定性力量紧密相关,而且如果这种含意的出现依赖于那个说话者关于这种含意之出台的可能性的意图,或至少依赖于他关于这种可能性的假定;那么,看起来这个说话者必定知道(在知道这个词的某种或另一种意义上)他所使用的那些语词的约定性力量是什么。这似乎确实导致了一种悖论:如果作为说话者的我们拥有关于自己用来进行暗指某物——在说出那些句子时,这个“某物”的暗含之意(implication)依赖于所谈及的那种约定性意义——的那些句子之约定性意义的必需的知识,那么作为理论家的我们,在上述那些情形下、在决定约定性意义的终结之处和在含意开始之处的问题上,如何可能会遇到困难呢?例如,如果一个说A或B的人真的暗指A或B的非真值函项上的根据的存在,那么对于语词“或”是否拥有一种较强或较弱的意义这一点,如何可能会有任何疑问呢?(14)

我们可以这样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如果格赖斯对交谈性含意的叙述是正确的话,那么意义必须有多透明呢?此外,我们可以问,是否有留给某种含意的观念——或许与格赖斯的观念不同——的空间存在,在这种空间中,有一些理论上的理由将意义与含意区别开来,即使我们并不假定,那些说话者自身仅仅由于理解了自己的语言,就必定拥有了一些手段来将被言说所传达出的信息划分为归因于意义的信息和归因于其他东西的信息?我自己认为,一定有某种重要的含意观念符合这种更广阔的图景,因为我没有看出,仅仅作为一个称职的说话者,如何足够保证一个人总是可以区分归因于含意而被传达的信息和归因于意义而被传达的信息。但是,必须承认,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即便在今天也是残缺不全和远远没有完成的。此外,无论我们能够获得何种进步,这都极大地得益于格赖斯所做的关于逻辑与交谈的原初性工作。(15)

格赖斯式的想法对日常语言分析的重要性的一个例子

我将说明他如何将自己关于交谈性含意的想法运用于对我们在之前章节所查看过的一个重要哲学概念的一种独特的日常语言分析,并以此来结束对格赖斯的讨论。格赖斯在《逻辑与交谈》第三篇文章的结尾处,评论了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这种评论说明了如下问题,即格赖斯关于含意的想法,如何允许他容纳这样一些特定的语言观察——在缺乏任何关于语言使用的系统性的理论时,这些观察使其他一些日常语言哲学家误入歧途。

我希望表明,根据一个特定的此类理论[在这种理论中,真是相应于事实的陈述或言说的一种性质]是正确的假定,……我们可以容纳那种语言现象,该现象导致斯特劳森去制定言语-行动理论(the speech-act theory)的原初版本……

如果对……是真的的某个这样的表述是正确的话(或实际上任何将p是真的表现为等价于说某种关于言说的东西的表述),那么我们就可以处理斯特劳森所指出的那些语言上的事实。说斯密斯是高兴的并不是(隐藏地)指涉一种特定的言说,而说这是真的:斯密斯是高兴的则是在做出这种指涉,尽管如下事情是理所应当的:如果斯密斯是高兴的,那么斯密斯是高兴的就是真的。如果我选择那种并不隐藏地指涉那些言说的形式,而且这是一种优先于那种更简单形式的复杂形式,那么如下假设就是很自然的: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种大意是斯密斯是开心的言说已经被我自己或其他某个人给出了,或是可能被给出。像称赞、同意、确认、承认这些言语行动——斯特劳森(大概)假定它们被语词的用法在约定性上标示出来——不过就是一个人在用话语回应某种“这是真的”的评论时会(不带有任何特殊的标示)执行的行动。假定没有人实际已经说了斯密斯是高兴的,那么如果我说“这是真的:斯密斯是高兴的”(例如,表示一种让步),则我会暗指某个人或许会这样说;而且当我并不希望这种含意出现时,我不会选择这种语词形式来进行如下这样一种询问:斯密斯是否高兴。(16)

我们在本卷第五章给出了对包含语词“真”的句子使用之特征——这种特征推动了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的解释,格赖斯在此给出的解释在本质上与此相同。格赖斯的说法是,尽管S和S为真被用来做出在内容上等价的断言,但说出S为真带有一种额外的交谈性含意,即我们在回应某个人已经实际做出的或可能潜在地做出的陈述。它之所以带有这种含意,是因为关于方式的格言要求我们以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在这种做法中感兴趣的不过就是传达斯密斯是高兴的这一点,那么尽管这可以通过说出“斯密斯是高兴的”或说出“这是真的:斯密斯是高兴的”来传达,但我们还是应该说出前者,因为这是更简单和更直接的。(要简要!)因此,在说话者选择后一个句子的那些场合中,“他在遵守那些格言”这条假定要求人们去寻找他这样做出评论的某种额外的理由。既然更复杂的形式“这是真的:斯密斯是高兴的”谓述了一条陈述的真,那么我们就自然假定该说话者意图将自己的评论作为对那条陈述的一种回应——如果那条陈述在之前已经被做出的话,那么就作为对它的一种赞同;如果人们假想它被做出,那么就作为对它的让步。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诉诸一般性的交谈性原则来解释上述事实,所以我们不需要关于包含语词“真”的句子之意义的一种特殊的表述行为理论。这样一来,对一种在意义和含意之间区分的清晰观念的拥有,会帮助我们提防哲学错误。

日常语言学派的终结与另一种可供替代的哲学观的崛起

至此我们便结束了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英国兴盛了二十年的哲学日常语言学派的讨论。指导其方法的核心原则是(i)哲学问题产生自对语言的误用,而且应当通过厘清语词的意义来解决,(ii)哲学分析较少地在于揭示隐藏的逻辑形式和形式化地表述一个语词或概念运用的准确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而更多地在于适时地聚集关于在哲学上重要的语词如何在日常场景中使用的那些暗示,(iii)意义就是用法,(iv)对意义的哲学钻研应当通过非正式的、个案式的研究来进行,以及(v)关于意义的系统化理论不是必需的,而且不应当被追寻。到格赖斯做出自己题为《逻辑与交谈》的讲座的时代,这些想法已经油尽灯枯了。日常语言哲学家们反理论化的方法,不能维持对发现关于意义的真理的强调,而这种强调是他们的哲学观所要求的。格赖斯对这一点的认识来自日常语言学派自身,并指向一个超越其之上的方向。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其他一些在根本上不同的观点正在酝酿——这些观点是关于意义、理论的重要性和哲学问题本质的。

在接下来几章,我们会查看其中的三种观点。首先,我们会考察威拉德·范·奥曼·蒯因对关于意义和指称的观念的攻击——这封装在他关于翻译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和指称的不可测知性(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的原则中,这些原则呈现在他出版于1960年的著作《语词和对象》以及于1968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杜威讲座上讲授的《本体论的相对性》(“Ontological Relativity”)中,后一篇文章发表于1969年。(17)蒯因的攻击最初萌发于他对分析性的拒斥和对逻辑实证主义者证实主义的重新表述,这种攻击试图消除我们关于意义和指称的日常观念,并将之替换为在科学上更可接受的替代选项。他将日常所理解的意义和指称视为前科学的概念,这些概念在科学和哲学中均不扮演什么实质性的角色。由此他提议,哲学问题在本质上并不是语言问题,而是体现了抽象的、高度理论化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对一种关于世界的统一的经验性理论的构造中。

在讨论了蒯因之后,我们会转向唐纳德·戴维森通向真理和意义的方法。在保留蒯因对日常理解下的意义的一些怀疑论的同时,戴维森还认为,关于语言如何被用来表现世界的一种理论上成果丰硕的研究,对哲学来说既是可能的又是重要的。在他看来,通向这样一种理论的关键在于,将伟大的逻辑学家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所引入的、用来定义形式化语言之为真的那些方法,运用于英语这样的自然语言。(18)对戴维森来说,一种对自然语言进行解释的理论的核心任务是,发展如下这样一种体系化的理论:从关于对语言中无限多原初表达式进行解释的公理中,得出关于语言中无限多的句子之真值条件的陈述。在阐明这种观点时,戴维森将逻辑、哲学逻辑、语言哲学中欣欣向荣的形式化传统——暂时被日常语言哲学家们弃之不理——与更大的哲学主流重新联系起来。尽管戴维森的观点在分析哲学的世界中影响广泛,但这些观点在英国得到了尤其充分的认可。当人们想起如下事情时,这其中的理由就显而易见了:英国哲学家长期相信哲学进步的关键在于对意义的恰当理解,而且日常语言学派已经由于缺乏一种在理论上成果丰硕的追求此目标的方式而陷入失败。因此,当唐纳德·戴维森出现时,很多年轻的英国哲学家感到自己已经恰恰发现了前辈们极度渴求的东西,这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我们会通过考察索尔·克里普克的著作《命名与必然性》来结束我们对这个时代的讨论;这本书最初于1970年1月在普林斯顿大学作为三场讲座的讲义被讲授。(19)在这些讲座中,克里普克将对必然性与可能性的传统形而上学观念的蒯因式批评一扫而光,并清楚地将形而上学必然性同认识论上的先天性区分开来,又重新将本质和本质属性(essential properties)作为哲学探究的合法主题而引入进来,还打破了作为所有哲学理论化思考之根源的语言模型的统治地位。尽管在关于意义、概念上的分析性和分析等问题上没有对手,但克里普克开启了二十世纪分析哲学通向一组更广阔的哲学关切点的大门。

关于第四部分的拓展阅读

讨论的主要一手文献

Grice, Paul. “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35, 1961, reprinted in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 “Logic and Conversation.” Given in 1967 as the William James lectures at Harvard University; reprinted in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补充性的一手文献

Grice, Paul, and Peter Strawson. “In Defense of a Dogma.” Philosophical Review 65 (1956).

Strawson, Peter. “Truth.” Analysis 9, 6 (1949): 83—97.

进一步阅读的材料

Soames, Scott. Chapter 3 of Beyond Rigidity: The Unfinished Semantic Agenda of Naming and Necessi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Naming and Asserting.” In Zoltan Szabo, ed., Semantics vs. Pragmat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rthcoming).

Thau, Michael. Chapter 4 of Consciousness and Cogn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 Paul Grice, “Logic and Conversation”, in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2) Paul Grice and Peter Strawson,“In Defense of a Dogma”,Philosophical Review 65 (1956)。参阅第一卷第十六章的讨论。

(3) 参阅Paul Grice,“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35(1961),reprinted in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4) “Logic and Conversation”, p. 26.

(5) “Logic and Conversation”, p. 31.

(6) 情况常常是这样,但也并不总是如此。例如,对“玛格丽特相信他是一个英国人并且因此是勇敢的”的说出,可以很容易地被理解为将如下暗指归属给玛格丽特而非那个说话者:“是勇敢的”是作为一个英国人的一种后承。一个成分结构从句(constituent clause)的约定性含意是如何被纳入对一个包含它的更大句子的说出所传达的信息之中的,关于这一点,有很多语境相关的变体。含意的这个特点是十分特殊的,而且似乎将它们从一个句子(在一种语境下)在语义上所表达的命题的诸多方面中分离出来。

(7) Grice, “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 p. 32.

(8) Ibid., pp. 32—33.

(9) “Logic and Conversation”, p. 33.

(10) Ibid., p. 34.

(11) “Logic and Conversation”, p. 34.

(12) 格赖斯在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的第43页阐明了这一点。

(13) 我之所以使用“他趋向于将……相对比”这种比较模糊的陈述,是因为格赖斯自己对待“所说的东西”(what is said)和“他所说的东西”(what he said)这两个习语的内容的态度是很审慎的(而且说得不太清楚)。在被用于他的含意理论时,“说”(say)这个词应该是一个技术术语(参阅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第121页),它应当与我们日常用“说”和“断言”所意味的东西具有某种相当紧密的关系。既然格赖斯从未充分澄清这种关系,那么他模型的内容以及关于它的可能的反例的确切本质,就仍然有些模糊不清。不过,上述所发展的例子构成了对理解他理论的一种常见而自然的方式的挑战。

(14) Grice,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p. 49.

(15) 关于我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我的Beyond Rigidity: The Unfinished Semantic Agenda of Naming and Necess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第三章;以及我的“Naming and Asserting”,in Zoltan Szabo,ed.,Semantics vs. Pragmat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

(16) Grice,“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pp. 56—57,方括号中的内容为本书作者所加。

(17) Quine, Word and Object(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60), and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 and Lond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

(18) Alfred Tarski, “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 (1935), translated and reprinted in Tarski, Logic, Semantics, Meta-Mathematics, 2d edition (Indianapolis: Hackett, 1983).

(19) Saul 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