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奥斯丁的《感觉与可感物》
本章提要
1.奥斯丁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策略
艾耶尔的论点:外观陈述(appearance statements)构成了我们所拥有的关于相信外部世界的所有证据
奥斯丁否定这一点的策略,以及他的目标:通过削弱上述论点来表明怀疑论是不融贯的
2.论证:关于世界的知识并不总是要求证据
这样的一些情形:在其中我们知道一条物质对象陈述p为真,即使说我们拥有关于p的证据会是一种对语言的滥用;奥斯丁的如下结论为何是错的:在这些情形中我们并不拥有关于p的证据
3.外观陈述:奥斯丁对感觉材料理论的批判
感觉材料理论的主要信条
奥斯丁对艾耶尔使用来自错觉的论证的批判
关于感觉材料的最强论证;使用日常感知句来报告极端非真实的(nonveridical)感知经验的内容
对上述论证的批评;如何理解这些感知报告句
4.论证:外观陈述在概念上依赖于非外观陈述的真
对如下事情的展望:表明外观陈述预设了一些物质对象陈述的真
驳斥一些特定形式的怀疑论与表明它们在语义上不融贯之间的区别;
为何后者的前景比前者的前景更乐观
一种奥斯丁式的观点:作为一种对怀疑论有节制的回应的感知辩护
奥斯丁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策略
在上一章中,我们讨论了这种尝试,即通过论证被用来陈述怀疑论立场的那些重要语词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日常语词,来表明不同种类的怀疑论是不融贯的。在讨论了这种策略后,我们现在转向另一种尝试,即通过语言手段来削弱关于外部世界的怀疑论。约翰·奥斯丁的著作《感觉与可感物》(Sense and Sensibilia)(1)陈述了这种尝试;他在1947年到1959年间做过几次一系列略有不同的讲座,并存有用于讲座的笔记,这本书正是于他死后的1960年由这些笔记整理而得。这本书谈及关于感知的哲学中的各种相关问题:我们是否感知到被哲学家称为“感觉材料”的依赖于心灵的对象?如果我们感知到感觉材料的话,那么感觉材料是否是我们直接感知到的仅有的东西?感知一张桌子、一把椅子或一辆汽车,这是否是一件关于直接感知以某种方式与一张桌子、一把椅子或一辆汽车相关联的感觉材料的事情?感觉材料陈述或关于事物如何显现给(appear to)我们的陈述,是否构成了关于我们对物质对象日常信念——就像我对自己办公室里有三把椅子的信念——的证据?这是否是可信的:我们关于物质对象的全部或几乎全部信念都可以为假,即使所有我们关于事物如何显现给我们的信念都为真?如果这是可信的,那么我们如何回应一个坚持如下观点的怀疑论者:如果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关于物质对象的日常感知判断为真?奥斯丁著作的一个特色之处在于,他并不总是直接来接近这些问题。事实上,他对表述这些问题时所使用的那些词项,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整个思想框架,都持极端批判的态度。说他认为框定上述争论的基本词项从根本上说是误导人的和令人困惑的,这并不为过。因此,他的方法是追踪他所反对的那些主要想法在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中是如何被发展的,并试图揭示位于他们著作基础中的那些错误。
尽管奥斯丁选择了一些目标,但他批判的主要对象是A. J.艾耶尔出版于1940年的著作《经验知识的基础》(The Foundations of Empirical Knowledge)(2)。在这本书中,艾耶尔概述了一种可以被总结为包含如下几个主要论点的观点。
1.有这样一类外观命题,它们陈述如下事情: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在一个人于那个时刻的感觉经验的基础上,事物对那个人而言看上去是什么样子或是如何显现的。这些外观命题在概念上并不蕴涵如下主张的真:这些主张断言除了该施事者及其观念内容、经验内容或精神状态内容之外的任何东西的存在。尤其是,它们在概念上并不蕴涵如下陈述的真:这些陈述是关于物质对象或有别于该施事者的其他人的。不过,这些命题构成了我们所拥有的、关于对物质对象和其他人陈述的所有证据。
2.这些外观陈述报告了一个施事者在一个给定时刻所感知到的感觉材料。感觉材料有如下特征:(a)它们是我们直接看到、听到、闻到……的东西;(b)我们由于感知到它们而感知其他东西;(c)一个人所感知到的感觉材料对他自己而言是私人性的;不同的人并不感知相同的感觉材料;(d)视觉感觉材料准确地拥有它们在显现中所拥有的颜色、形状和大小;(e)感觉材料并非任何一种物理对象,它们是一个人的知觉的要素。
3.物质对象陈述等价于关于感觉材料的定言陈述和反事实陈述的无限集合。当你断言一条物质对象陈述时,你在做的事情是制造一个关于感觉经验的预言——如果一些特定的条件被满足,这些预言就会发生——的无限的、开放的集合。我们可以通过说物质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来表达这一点。
出于我们的目的考虑,第三条主张——关于逻辑构造的——可以被搁置。物质对象是感觉材料的逻辑构造这条原则在第一卷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批判。(3)它在《感觉与可感物》中并不扮演太多角色;奥斯丁的确在该书第六章和第十章谈了谈它,但这并不是他主要的关心之处,而且它可以与前两个要点相分离而又不失去任何本质性的东西。
就艾耶尔的三个要点而言,第一个是最重要的。如果有这样一种外观陈述存在,它们构成我们所拥有的、关于对外部世界陈述的全部证据,而且如果这些外观陈述做出了关于我们和我们知觉内容的断言,但并不在概念上蕴涵对外部对象的陈述,那么关于这些对象的怀疑论就变成了一种真实的、融贯的选择。奥斯丁的最终目标是削弱这种怀疑论的融贯性。他的意图并不仅仅是表明怀疑论是未得到辩护的、不可行的或是一种没有人可以合理接受的立场。相反,他的目标是通过否认怀疑论者的起点来阻止怀疑论起航。他相信,通过驳斥艾耶尔关于外观陈述为物质对象陈述提供证据的方式的主张,可以做到这一点。他手握两种主要的策略。一种策略是尝试表明:没有外观陈述可以仅仅做出关于我们和我们知觉状态的断言,而又不做出关于世界中其他对象的任何暗示。另一种策略是尝试表明:像被“这是一张桌子”——我此刻看着那张桌子并说出这句话——所表达的陈述,是我们完全无需任何关于它们的证据就知道的东西。对这些断言来说,在哲学上对证据的要求是说不通的。
论证:关于世界的知识并不总是要求证据
我们通过考察第二种策略来开始自己的讨论。在奥斯丁看来,只有当关于环境的某种特殊的东西提供了怀疑一个断言为真的理由时,我们才会说到拥有关于该断言的证据的问题。当没有理由进行怀疑时,当该断言完全显然为真时,没有人可以提出关于证据的问题。
首先,情况并不是如这条原则所暗含的那样,即无论何时,只要做出了一条“物质对象”陈述,那个说话者就必定已经拥有或可以制造关于它的证据。这听上去或许足够合理,但这涉及对“证据”这个概念的一种严重误用。那种在其中我可以被说成是拥有关于某个动物是一头猪这条陈述的证据的情况,是这样的:例如说,在这种情况中,那头牲畜自身并未被实际陈列出来,但我在它窝外的地面上可以看到大量像是猪留下的印记。如果我发现几桶猪饲料,这就是进一步的证据,而那些嘈杂声和气味也可以提供更好的证据。但如果那只动物随后出现并被清楚地看到站在那里,那么就不再有任何关于收集证据的问题了;它的到来并没有向我提供关于那是一头猪的更多证据,我现在只看到它是一头猪,问题也就解决了。在不同环境中,我当然可以在一开始便看到这种景象,并完全不必为搜集证据而费神。同样,如果我确实看到一个人射中另一个人,那么我或许可以作为一个目击证人向那些位置不好的人提供证据;但我并不拥有关于自己那条陈述——枪击发生了——的证据,我实际看到了它。那么,我们再次发现,你不仅必须斟酌那些被使用的语词,还必须斟酌它们被用于其中的那种情况;一个说“它是一头猪”的人有时会拥有这么说的证据,有时则不然;人们不能说,一个像“它是一头猪”这样的句子,在本质上是要求证据的。(4)
奥斯丁上述说法的一部分可以用如下语言原则加以总结。
E1.如果p是一条关于某个外部对象的命题——就像一个特定的动物是一头猪这条命题——那么断言一个人拥有关于p的证据这一点是恰当的,仅当(a)他并没有处于确定p是否为真的最佳地位,而因此他并不认为自己知道p为真这个事实;以及(b)一个人援引的证据,使得p为真这种情况而非其他情况更为可能。
这一点——或其他接近这一点的观点——似乎是奥斯丁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是他的全部说法。除了上述这条原则外,他似乎还接受一条与此相关但更强的原则。我们可以将此原则表述如下:
E2.如果一个人x处于一个很好的位置来判断p是否为真,而且如果x于那个位置上在没有执行任何特殊研究或从其他命题做出对p之为真的任何推断的情况下看到p为真,那么不仅x断言x拥有关于p的证据这一点会是不恰当的,而且任何人断言x拥有关于p的证据都会是不恰当的,甚至实际上是错误的。在这样一种情形中,x并没有关于p的证据,尽管x当然知道p。
我们无需担心这两条原则的细节,如果要完全一般性地被运用的话,这两条原则或许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微调。其中的要点在于,它们符合奥斯丁不得不给出的关于他所选择的那个独特例子的说法。请注意两条原则间的关系。第一条原则大概说,在p是显而易见的那些环境中,一个人断言自己拥有关于p的证据是不恰当的。第二条原则说,在这些环境中,一个人没有关于p的证据。连接这二者的想法是:在相关环境中一个人断言自己拥有关于p的证据是不恰当的,这一点的理由在于,那样一种断言会为假。尽管这种想法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是成问题的。至于一种断言为何可以是不恰当的或不合适的,还可以有其他一些理由,而这些理由并不需要该断言为假。
艾耶尔在他回应奥斯丁的文章中阐述了这一点;该文发表于1967年,题为《奥斯丁是否驳倒了感觉材料理论?》(“Has Austin Refuted the Sense Datum Theory?”)。
当问题是关于一个我们在识别时没有任何困难的对象时,就像奥斯丁例子里的猪那样,我们通常并不经历一个对我们自己说“它看上去是如此这般的,它在感觉上是如此这般的,它拥有如此这般的气味,因此它大概或几乎肯定是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的过程,这是千真万确的。我们只是直接确定这是一头猪或其他什么东西。在这样一种情况中,问某人他拥有什么关于自己看到一头猪的证据,这听上去是很奇怪的;以上这些也是真的。我们会这样说,仅当我们有某种理由不去相信他的识别……这里的要点在于,看到x的标志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看到x相对的。在任何一种我正在看或操作一个物理对象的正常情形中,说我由此获得了关于它存在的证据,这是一种对语言的滥用,特别是当其中暗含的意思是这种证据不是决定性的时候。(5)
在此,艾耶尔表述了对我们第一条原则的赞同——这条语言原则是关于断言一个人拥有关于某物的证据这一点在什么时候是恰当的。但是,他随后拒斥了如下主张:在这些情形中,人们不可能拥有证据;而他因此找到了关于如下事情的理由:这种语言上的不恰当性,并不暗含该施事者拥有证明这条断言谬误性的证据。
作为一条关于日常用途的评论,所有这些都可以被接受。作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当一个人说到拥有关于命题p的证据时,他希望这被理解为:自己并不完全确信p之为真,而且自己并不担保它不仅仅是很可能的。当我认为自己知道p时,如果我所说的不过就是我拥有关于p的很好的证据的话,那么我会采取低调的举止以误导自己的听众。但是,在目前的语境下,强调这一点是轻率的,因为我知道p这一点,当然并不与我拥有关于它的很好的证据这一点不一致。相反,在非常多的示例中,我声称知道p不会是恰当的,除非我拥有那种证据。与通过断言有一种关于p之为真的很好的证据相比,通过直接断言p之为真,我只是使自己更强地做出对p之为真这一点的承诺;而当我们处于一种可以做出更强断言的地位时,我们的习惯是不去做出那种较弱的断言。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当我知道p时我并没有关于p的证据;这样的结论就像如下事情一样是不成立的:当我认为自己知道某事时,仅仅说“自己相信它”是会误导人的,而我们从这个事实便猝然得出结论说,如果我的确知道某事,那么我并不相信它。(6)于是,奥斯丁的例子就未能证明他的论点。(7)
请考虑艾耶尔的对比——断言p vs.断言有关于p的重要证据存在。与一个仅仅断言有关于p的重要证据存在的人相比,一个断言p的人使自己对更多的事情做出了承诺。一个断言p的人既承诺了p,也承诺了拥有关于p的重要证据。后一种承诺产生自如下事实:一个人不能断言自己没有关于它们的重要证据的事情,这被我们当作好的交谈性公民资格(good conversational citizenship)的一条规则。但一个仅仅说有关于p的重要证据的人,并未对p做出承诺。所以,与仅仅断言一个人拥有关于p的重要证据相比,断言p涉及更大的交谈性承诺。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个人处于这样的一种交谈性的情景中:在其中,p的为真或为假是有争议的。我们进一步假设,在此情景中,一个人仅仅说有关于p的重要证据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听众在得出如下结论时会得到辩护:那个人之所以这样说而不是仅仅断言p的理由在于,他想回避那个会产生自对p做出断言的更强的承诺。在大多数交谈性情况下,想要回避这种承诺的最自然的理由会是:人们对p有些怀疑,而因此并不想让自己完全认定它。如果这种推理是正确的,那么当一个人断言自己拥有关于p的证据时,他通常就被认为暗含或暗示自己并不完全认定p为真。于是,当一个人完全认定p为真时,他就不会做出关于证据的那个较弱的断言。他之所以不会做出较弱断言的理由并不在于那样做是错误的;这不会是错误的。相反,做出较弱的断言自身是误导性的,而与关于p的较强断言一道做出那个较弱的断言,却又是冗余的。
如果诚然如此,那么提取自奥斯丁讨论的原则E1就为真,即使E2或奥斯丁试图从中得出的更大的哲学结论均未得到辩护。奥斯丁希望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们做出的很多平凡的物质对象陈述,是即便我们在没有关于它们的证据时也知道它们为真的陈述。他希望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在于,该结论会剥夺怀疑论者的观点得以起航的能力。怀疑论者认为,如下事情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知道物质对象陈述为真,仅当我们能够拥有关于它们的证据时;怀疑论者还希望补充说,我们能够收集到的证据绝不会是足够的。人们无需在这一点上赞同怀疑论者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奥斯丁的论证并未剥夺怀疑论者的起点;奥斯丁关于我们何时征求证据以及何时不这样做的观察,并未确证如下事情:我们知道物质对象陈述这一点,有时是没有证据的。
外观陈述:奥斯丁对感觉材料理论的批判
现在让我们转向奥斯丁为了试图剥夺怀疑论者的起点而采取的另一种策略。该策略涉及外观陈述——关于事物在特殊的时间如何显现给一些特殊的观察者们的陈述——的本质和存在。奥斯丁希望能表明,没有这样一类命题存在,它们仅仅谈论个体和个体心灵的内容,但又构成了这些个体关于物质对象断言的证据。他关于这个问题的大部分讨论采取了批判感觉材料论证的形式。
对视觉感觉材料的标准处理,大致可以被总结如下:
(i)感觉材料论者接受如下原则,即无论何时,当在我们看来自己似乎在看着某个具有特定颜色、形状或大小的东西时,我们都在直接看着那个具有那种颜色、形状或大小的东西。(想想这样的情况:凝视着一盏明亮的灯,然后转过头去面对一面空白的墙壁,并“看到一个金色的圆圈”在眼前浮现。上述主张是说,即便在类似这样的情形下,一个人仍然看到某个颜色是金色的东西。)
(ii)持这种理论的人接着推理说,既然像小棍、树木和家具这样的日常物质对象,有时显得具有一种特定的颜色、形状或大小,而此时实际上并不具有那种颜色、形状或大小;那么,我们看到一个看上去如此这般的物质对象但它实则并不如此这一点,一定直接涉及看到另一个不是该物质对象的东西。我们直接看到的这另一个东西是一个视觉感觉材料,与我们所感知到的物质对象相区别。
(iii)持这种理论的人得出了关于视觉幻觉的类似结论。当产生关于粉红色老鼠的幻觉时,我们直接看到某个粉红色的东西,即使并没有我们所看到的老鼠存在。在这些情形下,我也同样直接看到了感觉材料。
(iv)既然在所有这样的情形下,一个人直接看到的感觉材料不会与任何物质对象相等同,那么感觉材料论者便得出结论说,它们并非物质对象,而是某种对一个人的心灵来说是私人性的东西。持这种理论的人以此得出结论说,我们在所有“非真实的视觉感知”的情形下直接看到了感觉材料;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在我们的环境中,事物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在视觉上显示给我们,而实际上它们并不是那样的。
(v)接下来,感觉材料论者注意到,我们环境中事物的样子与我们感知到的样子是相同的这种情形,或许应当与事物与其所显示的样子不同的情形区别开来。感觉材料论者将如下情况当作是事实:对正确无误的视觉感知p来说,每当一个是F的外部对象被一个施事者看作是F的时候,都有这样一个可能的感知经验p*存在;它与p在质上相等同,即使在经验到p*时该施事者并未看到世界中任何一个是F的东西,因为该施事者的大脑正在受到人为的刺激以产生这种印象。
(vi)既然感觉材料论者已经得出结论说,在“非真实的”情形下,施事者的视觉经验p*足以保证他直接看到一个感觉材料,那么他们现在就得出结论说,在“真实的”情况下,施事者的视觉经验p也保证了同样的事情。
通过上述手段,感觉材料论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无论在所谓“错觉”还是所谓“真实的”情形下,我们直接感知到的东西都是感觉材料。这两种情形在如下问题上是十分相似的:施事者在两种情形下都直接感知到类型完全相同的东西;两种情形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真实的情形下,施事者对感觉材料的直接把握到算作是对环境中他正盯着的对象的看(在一种相关的意义上),这些对象为他的感知经验负责。
奥斯丁拒斥了这幅图景,并反驳关于感觉材料的正面案例每个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回顾他在《感觉与可感物》第三章里对所谓“错觉论证”(argument from illusion)的批判,来说明其中的某些反驳。我们从他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开始。
在艾耶尔的陈述里,该论证是这样进行的。它“基于这样的事实,即物质对象或许会对不同观察者或在不同条件下对同一观察者呈现出不同的外观,而且这些外观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被诸种条件的状态和观察者的状态因果性地决定”……
首先,折射——一根通常“显得是直的”棍子在水中被看到时会“看上去是弯的”。他做出了如下“假定”:(a)当被放置在水中时,这根棍子并未真正改变自己的形状,以及(b)它不可能既是弯曲的又是直的。接着他得出结论说(“这意味着”),“至少有一种关于这根棍子的视觉外观是不真实的”。不过,即便当“我们所看到的东西并非物质事物的真正性质,我们也应当看到了什么东西”——这个东西就被叫做一个“感觉材料”。一个感觉材料是“我们在感知中直接知晓到的那个对象,如果它不是任何物质事物的一部分的话”……
接下来,海市蜃楼。一个说自己看到了海市蜃楼的人,“不是在感知任何物质事物;因为他认为自己感知到的那片绿洲并不存在”。但“他的经验并不是一种不关于任何东西的经验”;因此“这就是说,他正在经验到感觉材料——这些感觉材料在特征上类似于他在看到一片真正的绿洲时会经验到的东西——但这些感觉材料在如下意义上则是不真实的:那个显得是被它们呈现出来的物质事物实际上并不在那里”。
最后,映像。当我看着镜子中的自己时,“我的身体显得是位于玻璃后的某段距离的地方”;但身体不可能真的同时位于两个地方;因此,在此情形下我的感知“不可能是真实的”。但如果我的确看到了某物,而且如果“在我的身体显得是出现在的那个地方实际并没有那样一个事物,那么我看到的是什么?”答案——一个感觉材料。(8)
关于这些例子,奥斯丁提出了三个论点。(i)它们并不都属于错觉的情形。例如,没有人被水中的小棍愚弄,因为没有人愚蠢到会认为一根小棍无论在何种环境中看上去都必定一样。对艾耶尔的另一个例子而言,海市蜃楼或许是一种错觉,但镜子中的像则不然。(ii)镜子中的像并非某种私人性的感觉材料。相反,它是某种可以被拍下并被其他人看到的东西。(iii)在讨论这些例子时,艾耶尔混合了错觉与妄想(delusions)。例如,尽管所有情形都被认为应当是错觉的例子,但艾耶尔却将这些情形中的视觉经验刻画为“不真实的”。
错觉与妄想间的区别是什么呢,而且这种区别如何涉及“错觉论证”呢?
那么,什么会是错觉的真正例子呢?(事实是,艾耶尔所援引的任何一种情形,至少在不做延伸的情况下,几乎都不是关于错觉的情形。)好吧,首先,有一些非常明显的视错觉的情形——比如我们早先提到的那种情形,在其中,两条等长的线段被弄得看上去不一样长了。还有一些被如下这些人制造出来的错觉:职业“幻术家”、魔术师(例如舞台上的《无头女人》[Headless Woman],其主角被弄得看上去是没有头的)或腹语术者的傀儡(它被弄得显得是在说话)。但如下这种情况——(通常)不是被刻意制造出来的——则非常不同:当一个轮子朝着一个方向足够快地旋转时,它看上去似乎在朝着相反方向很慢地旋转。另一方面,妄想则是一种与此全然不同的东西。典型的案例是受迫害妄想症(delusions of persecution)、自大狂(delusions of grandeur)。这些主要是关于极端错乱的信念(也可能是行为)的事情,而且可能与感知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相关之处。但我认为,我们或许也可以说,看到粉色老鼠的那个病人拥有(染上了)妄想——毫无疑问,尤其当他并不清楚地意识到他的粉色老鼠并不是真实的老鼠时;而情况很可能就是这样的。
这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错觉”这个词项(在一种关于感知的语境中)并不暗示某个完全不真实的东西被想象出来(conjured up)——相反,有的只是:纸上线条和箭头的排列,舞台上的女人将头放进一个黑袋子里,旋转的轮子;但“妄想”这个词项的确暗示某个完全不真实的东西,它完全不存在。(9)
在这段话里,奥斯丁以一种微妙和富于启发性的方式,细致地阐明了错觉和妄想间的区别。人们还想知道,这种区别会使得那种论证发生些什么变化?
他试图在如下段落里告诉我们这一点。
我认为,这就是“错觉论证”所积极利用的、未将错觉与妄想区别开的那种方式。只要我们被暗示说,我们注意到的那些情形是错觉的情形,那么(从语词日常用法的角度看)这就暗含,真的有某个我们感知到的东西在那里。而当这些情形开始被悄悄地称为妄想时,我们得到关于某种被想象出来的、不真实的或至少“无形体”的东西的非常不同的暗示。当这两种暗含被放在一起考虑时,它们可能微妙地影射如下意思:在所援引的那些情形中,真的有我们所感知到的某物存在,但那是一种无形体的东西;而这种影射,尽管就其自身而言并非决定性的,但它被精心地策划为去让我们稍微接近一点如下立场,即感觉材料论者希望我们所持有的立场。(10)
在我看来,奥斯丁对艾耶尔关于某些特殊情形讨论中特殊细节的批判,是合理的;而且他的如下不满是比较准确的:忽视错觉和妄想之间的差别,或许会具有按照感觉材料论者的喜好来暗中作弊的修辞效果(尽管我没有看到认为艾耶尔“精心策划”上述任何地方的理由)。但如同奥斯丁似乎认识到的那样,这些批评就其自身而言很难说是决定性的。任何对艾耶尔关于感觉材料立场的批判的核心,都应当涉及对如下原则的攻击:如果某样东西在一个人看来似乎是如此这般的,那么这个人必定直接看到了某个如此这般的东西。毕竟,如果一个人赞同这条成问题的原则,那么就很难否认在有错觉、妄想和幻觉的情形下,我们看到了感觉材料;而如果有人赞同说,在那些“非真实的”情形下,我们感知经验的本质足以使得视觉感觉材料存在,那么在与日常“真实的感知”性质上相等同的示例中,他就会很难否认同类感觉材料的出现。
当然,奥斯丁的许多批判性讨论可以被视作对艾耶尔成问题的原则的攻击,而当情况诚然如此时,他的许多说法是具有说服力的。不过,在接受奥斯丁的结论前,我们需要关注那些被用来推动此项原则的最重要和最难以处理的情形。第一,请考虑幻觉。似乎有这样一种用日常感知动词来描述幻觉的根深蒂固的习惯存在。醉汉据说是看到粉红色的老鼠横穿过地板。麦克白说他看到自己面前有一把匕首。在这些情形下,主项似乎拥有一些视觉经验。在一个醉鬼看来他好像正看到粉红色的老鼠,但并没有一个在他看来像是一只粉红色老鼠的物质对象。所以,如果他看到任何像是一只粉红色老鼠的东西的话,那么认为这是一个对他而言是私人性的感觉材料,就没什么不合理的。我们乐于接受将醉汉描述为看到了某物,这种事实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向我们提供了对感觉材料理论的支持。第二,请考虑复视(double vision)现象。当我将自己的一根手指移到离眼睛很近的地方时,我会看到两根手指。如果你问我的意思是什么,我会倾向于说:“我看到了自己手指的两个形象。”但这样你可能会问:“你看到的这两个形象是什么?”这两个形象不会彼此相等同,否则它们就不会是两样东西了。但这样一来,似乎至少其中的一个形象并不与我的手指等同,因为没有一样东西(我的手指)可以与两个不同的事物相等同。此外,这个并不是我手指的形象并不与任何其他的物质对象等同。所以,我们可以获得它是一个感觉材料的初步证据(a prima facie case)。而如果这个形象是一个感觉材料,那么另一个为何不也是呢?第三,请考虑后像。当我凝视一盏明亮的日光灯并在随后看着一面空白的墙壁时,我会拥有如下这样一种视觉经验:在不经意间、不受哲学影响的时刻,我倾向于描述自己看到一个微弱的金色桶状物浮现在自己眼前。如果有我在一个类似这样的情况下看到的任何东西存在,它似乎就是一个私人性的感觉材料,而非一个物质对象。最后是缸中之脑,它受到刺激以产生在性质上与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拥有的那些经验相等同的经验。我们会如何描述这个大脑的经验?如下说法似乎是很自然的:它拥有关于颜色、形状和大小的视觉经验,尽管它从未看到任何在自己环境中的对象。但如果它拥有关于颜色、形状和大小的视觉经验,那么可以说它看到了(在“看”的一种特定的直接的意义上)各种形状和大小的有颜色的形象。而如果诚然如此,那么似乎这些形象一定是私人性的感觉材料,而非物质对象。
依我所见,这些例子提供了相信如下事情的最有力的理由:至少在有些时候,我们的确(直接)看到了感觉材料;而如果在这些“非真实的情形”中拥有这些经验足以算作(直接)看到感觉材料的话,那么我们很难否认,拥有在性质上与“真实情形”中同样的感知内容相等同的经验,也可以算作(直接)看到了感觉材料。所以这是支持感觉材料理论的一种证据。但这最终说来是具有说服力的吗?幻觉、复视、后像和缸中之脑的这些例子是令人信服的吗?我并不这样认为。以幻觉的情形为例。尽管我们倾向于说,“醉汉看到了粉色的老鼠”,但我们知道并没有他所看到的粉色老鼠存在。我们知道,只是在他“看来”好像自己看到了粉色的老鼠。这——或与此类似的东西——是我们在说出句子“他醉得都看到粉色的老鼠了”时所试图传达的东西。这个句子自身就字面意思而言为假,尽管我们以一种宽松和扩展的方式来用它传达某种为真的东西——即他的视觉经验就像是一个看到了粉色老鼠的人的视觉经验。这类似涉及一个妄想自己身体被虫子覆盖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形。在看到他反复进行将身体不同部位上的东西拂去的动作时,我们向一位主治医师解释道:“他在把那些趁他睡觉时侵袭他的虫子弄掉。”既然在他睡觉时并没有虫子侵袭他,那么我们说出来的这个句子就字面意思而言就为假,尽管我们按照事情在那位患者看来的样子成功地用它解释了他的动作。在一种类似这样的情形下,如下假定几乎就没有什么诱惑力:动词“弄掉”有一种特殊的意义,根据这种意义,我们说出的那个句子是一条字面上的真理(literal truth),它报告了对那些对该患者而言是私人性的、侵袭他的虫子的清除。出于同样的理由,在谈论醉汉时,我们通过使用句子“他看到了粉红色的老鼠”来传达某种为真的东西的能力,不应当将我们引向如下结论:“看”有一种特殊的直接的意义,在此意义上,那个醉汉真的看到了自己特定的私人性观念。(11)
同样的评论也适合于其他的情形。例如,当我评论说自己看到手指的两个形象时,我真正在试图传达的是,我的手指在我看来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位置。我当然知道它并不在两个不同的地方。既然我并不想给其他人造成这种印象,即我的手指或许真的在两个不同地方,或我认为它可能在两个不同的地方,所以我就说,我看到自己手指的形象。从语言上来看,事情是这样的:我从关于自己的手指显得是怎样的事实开始,然后依据关于外观的谈论来表达这些事实——就好像外观是我所看到的额外的对象。出于日常交谈性的目的,这足够清白了,因为这允许我们传达自己想传达的东西——某种关于我的手指显得是怎样的事情。但是,当我们从哲学上思考将外观处理为我们看到的特殊实体(entities)这一点究竟涉及什么时,拒斥真的有这样的实体存在的想法似乎就是合理的。所以我会说,我看到自己手指的两个形象这条断言在字面意思上为假,尽管我使用它来传达某种为真的东西。
我倾向于沿着同样的思路来处理其他那些例子。这涉及将说话者在某些不太常见的环境中日常地说出的那些事情处理为如下这样的:它们在字面意思上为假,尽管它们在传达另一些为真的事情上、在交谈性上是有用的。人们可以将我所论证的观点在如下意义上刻画为对日常语言的一种修正:在关于这些情形的哲学讨论中——我们在这时关心的是字面真理——我们不会按照与说话者在日常交谈中完全同样的方式来描述那些感知情况。另一方面,这种有限的哲学修正并不需要任何如下的暗示,即日常交谈性实践应当被改变或放弃。这种有时使用字面意思上为假的句子来传达某种为真的东西的实践,在语言中是很普遍的,这毫无疑问是因为它满足了重要的交际性(communicative)目的。因而,关于感知的日常交谈性谈论依然可以完好如初。
在这一段插叙中,我已经推进了自己的观点,而非紧贴奥斯丁的文本。不过我认为,我们所得出的观点已经相当接近他的观点了。我将会用摘自他著作第九章中的一段话来阐明这一点;在这段话里,他讨论了艾耶尔关于“去看”(to see)这个感知动词的意义或诸多意义的讨论。奥斯丁和艾耶尔都赞同,如下这种事情是具有某种意义的:说某人看到如此这般的东西,这在概念上蕴涵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尽管这并不蕴涵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拥有它显得所拥有的那些性质。这便是“看”的日常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谈论关于某人看到我的房子这件事,而且我拥有一栋房子这条陈述得自某人看到了它这条陈述。艾耶尔认为,除了这种意义外,动词“去看”至少还有另一种日常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并不得自“x看到了如此这般的东西”。奥斯丁不赞同这一点;相反,他似乎认为,这个动词只有一种意义(此时它被用来报告一种感知)。
我想用以下这段来自奥斯丁的段落,同我已经概述的关于对幻觉、复视和类似东西的报告的观点相比对。
关于复视的这第三个例子,要更难处理。艾耶尔说:“如果我说自己感知到两张纸,那么我不需要暗含那里真的有两张纸存在。”我认为,现在这只在某种限定条件下才为真。我料想,这是真的:如果我知道自己正经受复视,那么我可以说“我正在感知到两张纸”,而且在这样说的时候,我的意思并不是那里真的有两张纸;但我想,虽然如此,我的言说的确在如下意义上暗含有两张纸存在:任何一个不熟悉这种情形的特殊环境的人,鉴于我的言说,会自然而恰当地假定我认为有两张纸存在……
但是否可以说,我们并未做出足够的让步,以辩护艾耶尔在此主张的主要观点?无论“真正地被感知到的”情况是怎样的,我们已经赞同如下这一点,即我或许可以恰当地说“我正在感知到两张纸”,且与此同时充分认识到在我面前并不真的有两张纸存在。而既然不可否认这些语词也可以被用来暗含真的有两张纸存在,那么我们岂不是必须赞同“感知”有两种不同的意义?
不,我们并不必须赞同这一点……因为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中,尽管只有一张纸存在而在我看来则是两张,但我或许想退而求其次地说,“我正在感知到两张纸”(因为缺少更合适的语词),而与此同时又全然知道情况并不真的是这些语词所完全适合的。一种例外情况或许因此导致我去使用那些主要适用于一种不同的、正常情况的语词;但上述这种事实根本不足以确证如下事情:一般而言,我所使用的这些语词或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语词,有两种不同的、正常的(“正确的和为人所熟悉的”)意义(senses)。(12)
在这段话里,奥斯丁暗中区分了如下二者:我说出的那个句子的意思是什么,和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说出这个句子时我的意思是什么。我的句子的意思被我所使用语词的交谈性的或字面上的意义所决定。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我的意思可能与此不同,或更要视情况而定。此外,奥斯丁暗示,当我用这个句子去描述一种复视的情形时,我知道环境是不寻常的,而且该句子的字面意义并不完全符合这些环境。在像这样一种情形下,我之所以使用这个句子,是因为它的意义足够接近我心中所想的东西。事情不过如此。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奥斯丁最敏锐和最有洞察力的地方。
论证:外观陈述在概念上依赖于非外观陈述的真
有鉴于上述所有问题,让我们假定自己赞同奥斯丁的如下观点,即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认为我们曾感知到感觉材料,更别说感觉材料是我们总是(直接)感知到的了。这涉及对上述要点2的拒斥,该要点取自艾耶尔的《经验知识的基础》——也就是说这种主张:关于事物如何显现给一个施事者的句子,报告了该施事者所感知到的感觉材料。但是,这仍然没有涉及艾耶尔的要点1,无论如何它才是真正关键的问题。
1.有这样一类外观命题,它们陈述如下事情: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在一个人于那个时刻的感觉经验的基础上,事物对那个人而言看上去是什么样子或是如何显现的。这些外观命题在概念上并不蕴涵如下主张的真:这些主张断言除了该施事者及其观念内容、经验内容或精神状态内容之外的任何东西的存在。尤其是,它们在概念上并不蕴涵如下陈述的真:这些陈述是关于物质对象或有别于该施事者的其他人的。不过,这些命题构成了我们所拥有的、关于对物质对象和其他人陈述的所有证据。
目前为止我们所得到的结论是,外观陈述并不报告那个施事者所感知到的感觉材料;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一类外观陈述存在:它们与艾耶尔要点1所主张的那种物质对象拥有证据性的关系(evidentiary relation)。只要要点1还成立,关于外部世界的怀疑论就仍然是一种富于挑战性的、融贯的、可陈述的观点,而奥斯丁制造一种针对它的语言反驳或剥夺其起点的目标就仍未实现。
例如,请考虑缸中之脑的情况。我们不能使用如下这样的外观陈述来描述那个大脑的感知经验吗:“在时间t在这个大脑看来好像自己看到了一块上面有白色标记的黑板”;“在这个大脑看来好像自己听到了一个声音并看到一个穿着一件褐色衬衫的人坐在自己面前”,等等?这些陈述均没有让我们对如下断言做出承诺,即这个大脑真的看到或听到任何东西;它只是拥有这样的经验:这些经验是它在看到或听到各种东西时会拥有的。现在请考虑关于这个大脑的所有这类为真的外观断言。有两件事初看上去是可能的。第一,似乎可能的是,这组描述事物如何显现给这个大脑的真断言,可以完全对应于那组描述事物如何显现给你的真断言。这就是说,无论何时,只要在这个大脑看来好像自己看到或听到如此这般的东西,那么在你看来就好像自己看到或听到如此这般的东西;反之亦然。所以,事物显现给那个大脑的样子,与显现给你的样子是完全一样的。第二件似乎可能的事情是,尽管有上述事实存在,但那个大脑从未真正地感知到任何一个他人或物质对象。
如果所有这些真的是可能的,那么怀疑论者就可以来规划自己的挑战。第一,他会坚称,那些关于事物如何显现给我们的陈述,向我们提供了关于那些我们认为自己知道的、关于他人和物质对象陈述的证据。第二,他会援引缸中之脑这种可能性,来表明这种证据的全体在逻辑或概念上与我们在这种证据的基础上认为自己知道的那些陈述的谬误性相容。第三,他会由此得出结论说,我们的证据并不保证我们认为自己知道的、关于他人和物质对象的那些陈述确实为真。最后,他会坚称,既然我们的证据并不保证那些陈述为真,那么我们就并不确实知道它们为真。这便是怀疑论的挑战。当然,我们可以规划这种挑战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它就是正确的。例如,人们可以拒绝怀疑论者的如下暗含的假定,即为了让一个人知道p,他关于p的证据必须在逻辑或概念上蕴涵p。但是,这并不是奥斯丁的策略。相反,他似乎希望表明,怀疑论是不融贯的、自我毁灭的或不可能起航的;而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得到任何有一点点接近这种结论的东西,即使我们赞同他对感觉材料的拒斥。
记住了这一点,我将会简单地考虑这样一种方式,奥斯丁试图以此方式将自己对感觉材料的攻击扩展为对并不提及感觉材料的外观陈述的攻击。他的想法是攻击如下这种观点,即外观陈述在认识论上先于物质对象陈述。艾耶尔和怀疑论者似乎都假定,外观陈述为物质对象陈述提供了证据,而它们自身则并不预设任何物质对象陈述的真。但是,假设我们可以表明,外观陈述自身以某种方式预设了某些物质对象陈述为真。这样一来,怀疑论者的挑战或许就真的无法起航了。
以下段落引自《感觉与可感物》第十一章,在其中奥斯丁批判了G. J.瓦诺克(G. J. Warnock)关于贝克莱的著作(13);这段话似乎表明,奥斯丁被上述那种思路所吸引。
此外,瓦诺克对这种情况的描画,不但使它扭曲了,而且使它倒置了。他对“当下感知”(immediate perception)的陈述,与那些我们从那里前进到更为日常的陈述的东西相距甚远;他的那些陈述实际是通过如下方法被达到的——根据他自己的表述也是这样被达到的——即从更日常的陈述后退或稳步地加以规避。(有一只老虎——似乎有一只老虎——在我看来有一只老虎——在我看来现在有一只老虎——在我看来现在好像有一只老虎。)如下说法是格外有悖常理的:日常陈述建基于这样一种语词形式——这种形式开始于并包含一条日常陈述——它以各种方式来限定自己和使自己规避危险。在你能够开始浪费东西之前,你的盘子里得有些什么东西。事情并不如瓦诺克的语言所暗示的那样,即在有一种直接适合它的很好的情形时,我们才能停止规避;事实是,我们并不开始进行规避,除非有某种特殊的理由来这样做,有某种有些奇怪和异常的关于一个特殊情况的东西让我们来这样做。(14)
尽管这段话是有提示性的,但这种想法在任何细节方面都行不通。在这里,奥斯丁心中所想的可能是一种赖尔如下断言的变体,即骗术(deception)只有在一种可以被发现的、不受骗的一般背景下才讲得通;错误的可能性在概念上预设了可发现的真理的实在性;假币的可能性预设了真币的存在。如果这是奥斯丁所获得的东西,那么他的主张就如赖尔的一样是成问题的。
但是,他的想法或许可以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被发展。这里便有一种思路。回想一下马尔考姆的范例论证。对一个句子“现在在我看来我正感知到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的断然说出,或许预设了“如此这般”这个表达式的有意义性;而且或许至少在一些特定的“如此这般”这个表达式的情形下,它们之有意义这一点预设了在某个时刻或另一个时刻曾经有一些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如果这是对的,那么这并不会排除所有的怀疑论。例如,这不会排除关于我们是否知道现在有一些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的怀疑论,但会排除某些形式的怀疑论。如果怀疑论者与我们合作,我们或许会做得更好。如果他承认(i)我们的外观陈述是有意义的,(ii)为了使得它们是有意义的,必须曾经有一些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以及(iii)无论(i)还是(ii)都是可知的,那么他会不得不承认,我们可以知道一些如此这般的东西必定曾经存在。人们可以自己来判断找到这样一个肯合作的怀疑论者的机会——他不仅接受关于相关的表达式“如此这般”之意义的非怀疑论的故事,而且认可说这个故事是可知的。但是,即使我们的怀疑论者不那么乐于助人,事情也还没完呢。如果我们这些非怀疑论者可以通过自己正常的非怀疑论标准,来辩护关于“如此这般”之意义的相应的非怀疑论表述,那么我们或许就可以宣布那些桀骜不驯的怀疑论者的不融贯的罪名,尽管他们会提出抗议。
这会是一种多好的结果呢?在此,我认为我们需要给出一种混合的评价。在积极的方面,这会增强我们对怀疑论者的回应,并加深我们对某些极端形式的怀疑论错在何处的诊断。摩尔提出了这个问题,即极端怀疑论通常预设了这样一种哲学上的知识观:说得婉转一点,对这种观念的辩护是非常成问题的。马尔考姆-奥斯丁攻击思路的成功,至少会进一步说服某些怀疑论者,这些怀疑论者所提倡的那些论题的真,会剥夺他们假定自己的语词所拥有的那些意义。这种结果有助于解释不合理性的隐藏意义,甚至是解释这些形式的怀疑论在大多数非怀疑论者那里所唤起的那种不融贯性。另一方面,我认为,即使他们的攻击是成功的,将马尔考姆-奥斯丁攻击描述为对怀疑论的“驳倒”也是不正确的。至少可以说,如果这样一种驳倒被要求是一种辩证地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这种论证始自那些即便是怀疑论者也必须接受的前提,要达到极端的怀疑论者是不正确的结论——的话,那么上述描述是不正确的。问题在于,即使这种反对某些形式怀疑论的马尔考姆-奥斯丁风格的论证为真,而且即使它们对我们而言是可知的,还是几乎没有理由去认为,有一种非循环的、具有辩证效力的方式来说服那种怀疑论者。那些涉及关于意义断言的前提——即使它们为真——与那些关于手或知识本质的前提相比,也同样不能免于怀疑论的质疑。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我们所以为的、反对特定形式怀疑论的马尔考姆-奥斯丁风格攻击所取得的有限成功,或许也不能平息那些形式的怀疑论。
最后,有另一种关于我们物质对象陈述知识的观点存在,而奥斯丁关于日常对象陈述在认识论上对外观陈述在先性的简要评论或许可以被认为是暗示了这种观点。当那些评论与这样一种想法——该想法或许隐藏在他早先所表达的那种论点之后,即在一些特定情形中(比如直接看见自己面前的一头猪)人们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知道物质对象陈述为真——相结合时,我们可以构造一种关于我们对物质对象陈述的辩护的观点,这种观点与艾耶尔的要点1所表达的观点有所不同,而且值得进一步研究。这种观点是:我们的感知经验拥有将世界以各种方式呈献给我们的内容。例如,我的视觉经验此刻正呈现一棵特定的树,它位于我的窗外,拥有特定的大小、形状和颜色。在此经验的基础上,我形成了如下感知信念:t拥有那种大小、形状和颜色。在这里,我的信念的内容——这是我所相信的东西——与我视觉经验的内容相同。在正常的、日常的情况中,当人们没有理由怀疑自己感知的准确性时,像这样的感知信念便自然而然地、不假思索地从共享它们内容的感知经验中出现。这些信念与它们产生于其中的那些感知享有共同的内容,这种事实为它们提供了辩护。因此,对这些信念的辩护,由感知经验自身提供,而不是由任何关于事物如何显现给我们的信念的更审慎的集合提供。在目前的情形下,我并没有做出t拥有性质P、Q和R的推断,这种推断源自更原初的信念,即实际上t(或某物)显得是拥有P、Q和R。通常来讲,我不会对外观命题有兴趣,除非我已经获得了某种正面的理由来认为自己的感知不应当被信任。因此,我们并不从外观命题前进到日常的物质对象陈述——我们既不首先推断它们,也不在事后辩护它们。相反,我们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后退到外观命题,此时我们有理由认为有什么东西或许出错了。
尽管这个故事的大部分并未在奥斯丁那里得到清晰的表述,但其总体的观点向我们提供了对他某些核心关切点的一种带有同情的处理。采取上述观点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他对极端怀疑论的回应,我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有不同解释的问题。既然在以上概述的那种关于感知的观点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宣布怀疑论者在语义上不融贯的罪名,那么该观点的这个方面或许会让奥斯丁感到失望。此外我还看到,使用这种观点无从构造一种对怀疑论的回应,这种回应是即便怀疑论者也不得不同意说是具有辩证效力的。所以,如果奥斯丁期望的是这样一种回应,那么他也不会在这里找到它。不过,使用这样一种观点来构造另一种回应——该回应很好地论述了我们这些非怀疑论者所正确地找出的怀疑论的错误之处——的前景或许会对奥斯丁具有吸引力。产生自该观点的有希望的思想是,我们关于物质对象的那些最基本的感知信念,在它们产生自其中的那些感知中得到了初步的辩护。除非这种辩护被那些关于将这些信念当作为假的正面的理由所击败,否则这些信念应当算作知识(假定它们为真的话)。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当一个人在幻觉屋(House of Illusions)中时——有这样一些理由和感知经验存在,它们通常会导致与如上所述的知识不同的知识。但是,抛开这些特殊环境不谈,我们现在可以恰当地将极端怀疑论者视为面临着一项令他感到极其气馁的任务。为了确证自己的如下结论,即我们关于物质对象的感知信念均不能被知道或得以辩护,他必须提供一种关于将它们都当作为假的正面的理由。有鉴于此,仅仅指出如下可能性是不够的:即使没有任何物质对象正被感知到,外观仍然可以保持其原有的样子。(15)
关于第三部分的拓展阅读
讨论的主要一手文献
Austin, J. L. Sense and Sensibilia, ed. G. J. Warnock.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Ayer, A. J. The Foundations of Empirical Knowledge. New York: Macmillan, 1940.
——. “Has Austin Refuted the Sense-Datum Theory?” In Metaphysics and Common Sense(San Francisco: Freeman, Cooper, & Co., 1970);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Synthese 17 (1967).
Malcolm, Norman. “Moore and Ordinary Language”. In The Philosophy of G. E. Moore, vol. 1, edited by P. A. Schilpp (La Salle, IL: OpenCourt, 1942), 343—368.
补充性的一手文献
Grice, Paul. “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 1961, and “Logicand Conversation”, given in 1967 as the William James lectures at Harvard University, both reprinted in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 MA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Moore, G. E. “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vol. 25, 1939; reprinted in his Philosophical Papers.
进一步阅读的材料
Pryor, Jim. “The Skeptic and the Dogmatist.” Noûs 34 (2000): 517—549.
Thau, Michael. “What Is Disjunctivism?” In Proceedings of the Thirty-Fifth Oberlin Colloquium in Philosophy, ed. Todd Ganson and Michael Martin, to appear as a special issue of Philosophical Studies.
Warnock, G. J. Berkeley. New York: Pelican Books, 1953; reprinted with a new preface by Peregrine Books, 1969.
(1) J. L. Austin,Sense and Sensibilia, ed. G. J. Warnock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2) A. J. Ayer,The Foundations of Empirical Knowledge(New York:Macmillan,1940).
(3) 参阅第一卷第七章。
(4) Sense and Sensibilia, pp. 115—116.
(5) A. J. Ayer,“Has Austin Refuted the Sense-Datum Theory?”Synthese 17(1967);reprinted in Metaphysics and Common Sense(San Francisco:Freeman,Cooper,& Co.,1970)。所引段落见于第129—130页。其他引文亦出自此版本。
(6) 译者注:艾耶尔原文中的这句话容易引起误解且不易翻译,因此译者更多地采取了意译的方法,添加了一些原文中没有的语词、标点(如“自己相信它”在原文中并未加引号)并改写了相关的句式,以在汉语中避免歧义。如果读者对照原文进行研究的话,希望这种添加和改写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7) Has Austin Refuted the Sense-Datum Theory?,p. 130。如我们在下一章将会看到的那样,这种论证所建基于其上的那条隐藏的原则,被保罗·格赖斯在如下文章中表达:“The Causal Theory of Perception”,1961,and“Logic and Conversation”,1967年在哈佛作为威廉·詹姆斯讲座被讲授,二者均重印于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MA 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8) Sense and Sensibilia, pp. 20—22.
(9) Sense and Sensibilia, pp. 22—23.
(10) Idib., p. 25.
(11) 在这种情形下,那个醉汉并未看到任何东西,尤其是没有看到任何是或看上去是粉红色的东西;这种结论不应与如下主张相混淆:那个醉汉的视觉经验并未将是粉红色的这种性质表现为在当下的环境中被示例的。相反,尽管那个醉汉的视觉经验的确将环境表现为包含了某个粉红色的东西,但它不可能是这样一种视觉经验:在其中,有任何被看到的东西被表现为粉红色的。
(12) Sense and Sensibilia, p. 89—91.
(13) G. J. Warnock, Berkeley(New York: Pelican Books, 1953; reprinted with a new preface by Peregrine Books, 1969).
(14) Sense and Sensibilia, pp. 141—142.
(15) 使用上述那种对感知的论述来提供一种对怀疑论的回应,关于这一点的很好的讨论,请参阅Jim Pryor,“The Skeptic and the Dogmatist”,Noûs 34(2000):517—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