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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分析哲学史.2,意义的时代
1.10.3 第五章 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

第五章 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

本章提要

1.斯特劳森的表述行为理论(Performative Theory)

说一个论证为真并不是在描述它,不是将一个性质归属给它,也不是做出任何关于它的陈述;相反,这是执行赞同、承认或确认它的言语行动(speech act)

2.反驳

论证1:说某个陈述为真而不赞同任何陈述

论证2:断言由包含“真”的句子的言说所断言的陈述的真

论证3:意义的系统性

3.关于明确的表述行为句的一个教训

4.关于意义和用法的一般性教训

日常语言哲学家方法的两个短处:(i)忽视意义的系统性,以及(ii)忽视不同于意义的、对用法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些因素;这种情形:没有日常断言性用法的、作为完整的言说的、有意义的句子;作为对(i)和(ii)中固有错误案例研究的、斯特劳森对“‘S’为真当且仅当S”的处理;对如下事实的非语义的解释:这些事实是关于那些推动了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的语言用法的

在这一章,我们将考察彼得·斯特劳森关于真理的理论,这呈现在他1949年的文章《真理》(“Truth”)中。这篇文章是对日常语言学派哲学方法某些方面的很好的说明。(1)其中,它着手处理了一个重大而核心的哲学问题,该问题是日常语言学派主要工作的典型代表。我们已经看到,赖尔处理那些关涉心灵本质和关于感知知识怀疑论的问题;现在我们转向斯特劳森对给出一种关于真理的分析的尝试。日常语言学派有时会受到这样的批评:关注琐碎的细节,而不去处理核心的、持久的哲学问题。我相信,如同维特根斯坦、赖尔、斯特劳森和其他人所讨论问题的重要性所阐明的那样,这些批评是误导性的。斯特劳森文章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它试图贯彻下述方法论口号的方式:一条表达式的意义由其用法给出。抽象地说,这条口号过于模糊而无法提供有用的信息。只有当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们试图将其付诸实施的时候,如下问题才变得清楚:一条表达式用法的哪些方面是其意义的核心,而哪些方面不是。斯特劳森论真理的文章呈现了这个过程的早期阶段。在我们的进程中,我将指出他所陷入的某些陷阱,这是由于他试图应用的意义作为用法的观念在他写作的时代过于缺乏分化和发展。就此方面而言,作为这个哲学流派所行进的道路上的一步,他的文章是富有教益的。最后,我会强调,尽管我认为斯特劳森的文章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极其具有误导性,但我也发现这是一篇相当具有才智、敏锐性和魅力的作品——就像日常语言哲学家所做的大部分哲学工作一样。就阅读而言,这篇文章是清晰、诱人和令人愉悦的。无论就其真正的洞见还是显而易见的失败而言,都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斯特劳森的表述行为理论

斯特劳森的理论开始于如下观察:在说S为真和仅仅说出S之间,有一种非常密切的关系。事实上,斯特劳森认为,在这两种情形下人们断言了完全相同的事情。例如,请考虑下述句子:

这是真的:地球是圆的。

地球是圆的这个命题为真。

这是真的(在回应地球是圆的这条断言时被说出)。

斯特劳森认为,某个断然说出上述一个句子的人,都断言了与如下言说完全相同的事情:“地球是圆的”。因此,这些句子中真值谓词(truth predicate)的出现,没有为这些句子被用于断言的事情增加任何东西。例如,某个断然说出句子“地球是圆的这个命题为真”的人,并没有指涉一个命题并谓述它的真性质。没有真这样一种性质存在,而且短语“为真”的功能绝不是描述任何事情。那么,我们为何拥有这种谓词,它的功能又是怎样的呢?在斯特劳森看来,说S为真,就是在断言而且仅仅断言S;但是,这也是在给出一个断言之外的某件事;是执行赞同、承认或确认S的言语行动。他把这种真值谓词的核心功能定位在它对这些言语行动的贡献上。

斯特劳森在坚称如下观点上是正确的:在使用这是真的:SS为真这一方面和S这一方面之间,有一些交谈上的微妙差别。(2)包含“真”的句子的说出,经常会给人们带来那些不包含“真”的句子的说出所不能带来的一些提示。例如,请考虑下述在总统记者招待会上被提出的问题:“您在考虑向中东派兵的计划,这是真的吗?”这个问题让人们联想到,人们已经得到报道、预言或猜测,说总统正在考虑向中东派兵。出于这种原因,这个问题自然被理解为在要求总统确认或否定那些报道、预言或猜测。该问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被提出,而不使用真值谓词。如果被这样表达,那么它或许就不会那么轻易地屈从于如下解释:在其中,它被理解为一种对先前所做报道进行确认或否定的要求。例如,记者可能仅仅问道:“您是否在考虑向中东派兵的计划?”这种提问方式与之前的方式询问同样的信息,但它并不带给人们这样的提示,即提问者只是在追问一条先前的评论,而非自己在公共议程上设置问题。在此有另一个例子,总统说:“我们已经提出一套全面的计划,以在刺激经济的同时平衡预算。失业率已经开始下降,这是真的,但下降得还不够快,所以我们还需要经济刺激的一揽子计划。”或者“是的,失业率已经开始下降,但还不够快……”在这种语境里,“这是真的”和“是的”是用来表明说话者已经明白如下事情的修辞手法:人们说或者认为失业率在没有经济刺激的一揽子计划的情况下已经下降了;也是在试图否认关于经济刺激的一揽子计划毫无必要的进一步暗示的同时,对上述观点进行让步的修辞手法。同样,“真”被用于暗示一件需要回应的事情的存在。

斯特劳森对这些关于我们使用真值谓词的微妙事实非常敏锐,这些事实是他的理论所意图容纳的核心事实。但是,它们并非支配我们真理观念的核心事实,而且并不提供作为一个真值谓词起点的主要的基本理由。如我们在恰当的时候将会表明的那样,一旦看到这一点,对被斯特劳森错误地当作核心的微妙的交谈性事实,人们就会给予其另一种非常不同的解释。真值谓词是我们语言中如此有用的一个部分的根本理由,由如下情形给出:在其中,据说是为真的事情,并没有直接被展示或呈现。其中一些情形是这样的:在其中,真值谓词被用来陈述重要的逻辑或语义概括,这些概括难以用其他任何方式被加以陈述——例如,如下这些概括:对任何陈述句A和B而言,如果A以及如果AB都为真,那么B也为真;或者对任何一个陈述句而言,它或它的否定为真。人们或许可以将“这是真的……”从“这是真的:地球是圆的”中消除,而不丢失任何信息量,但人们不能将“真的”从上述那些概括中消除,而又不丢失人们试图说出的意思。

真值谓词用法的另一个例子是(1),在其中据说是为真的东西并未直接被展示或呈现。

1.那个警察说的话是真的。

斯特劳森说,那个说出上述句子的人可以被认为暗中做出了他所谓的“二阶存在性元陈述”(second-order, existential metastatement)(2)。

2.那个警察做出了一条陈述。

在斯特劳森看来,(2)可以被视作

作为关于(1)的分析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为了完成对整个句子“那个警察说的话是真的”的分析,我们必须在那个二阶存在性元陈述中加入一个短语,该短语并不是断言性的,而是(如果我可以借用奥斯丁先生术语的话)表述行为性的(performatory)。例如,作为对一个案例的完整分析,我们可以提供如下表达式:“那个警察做出了一条陈述。我认可该陈述”;在说出语词“我认可该陈述”的时候,我并没有描述自己所做的某件事情,而就是在某件事。(3)

根据这种看法,对(1)的完整分析是(1A)。

1A.那个警察做出了一条陈述。我认可该陈述。

此时,我们需要澄清,斯特劳森将一个言说称为“表述行为性的”是什么意思。J. L.奥斯丁所引入的一对标准的例子可以被用来阐明这一点。(4)请考虑一场婚礼。在婚礼即将结束时,主婚人说:“我现在宣布你们结为夫妻。”在说这些话时,主婚人在执行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的特殊行动:他宣布两个人的结合。在奥斯丁看来,而且在追随奥斯丁的斯特劳森看来,主婚人所说的话并没有描述那个已经被执行的行动——毋宁说,在恰当的环境中,对这些话的言说就是那个行动。当主婚人说这些话的时候,他并不是在断言一条命题,不是在做出一个断言或说出任何一件可对也可错的事情。他只是在执行一类特定的言语行动。另一个来自奥斯丁的例子如下。想象一位君主立宪制下的领袖——或许是英国女王——在一场船舶命名礼(christening ceremony)上站在一艘新船前。在一个恰当的时刻,她说出“我特此将这艘船命名为吉尔伯特·赖尔号”这个句子,并打开一瓶香槟以示庆祝。在奥斯丁看来,而且在追随奥斯丁的斯特劳森看来,这样做就是在执行关于命名的言语行动。这并不是将她自己描述为在执行那个行动,并不是断言任何命题,而且也不是说任何一件对或错的事情,这就是在从事一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举止。

这两个例子都涉及正式的场合。但是,奥斯丁和斯特劳森相信,我们的很多日常语言举止都可以遵照这种模型被加以理解。在给出他对真的分析时,斯特劳森假设,像下述这样的例子在奥斯丁的意义上是表述行为性的:“我确认事情是如此这般的”“我赞同事情是如此这般的”和“我承认事情是如此这般的”。根据这种观点,在正确的环境中说出一个这样的句子,这并不是在断言一个人确认、赞同或承认某件事;相反,这是在执行确认、赞同或承认某件事的言语行动。所以,当斯特劳森说,对(1)——“那个警察说的话是真的”——的分析是“那个警察做出了一个陈述。我认可该陈述”的时候,对这种分析的第一个部分——即“那个警察做出了一个陈述”——的言说就被认为是做出了一个断言,而对这种分析的第二个部分——即“我认可该陈述”——的言说则被认为是一种并不涉及断言任何东西的举止。尽管这种观点是极其清晰的,但我会论证到,它在三个基本的方面失败了。在这种理论被驳倒后,我将返回并提取出关于该理论所表明的在如下领域中缺点的一般性的教训:斯特劳森的日常语言方法、他的意义观以及他关于哲学分析的观点。

反驳(5)

论证1:说某些陈述为真而不赞同任何陈述

反驳斯特劳森理论的第一个论证针对断言A,该断言稍微扩展了他关于(1)的评论。

A.在说出“那个警察说的话是真的”时,人们确认、赞同或承认那个警察说的话(假定他说了什么事情);在说出“那个警察说的一些/某些/很多事情是真的”的时候,人们确认、赞同或承认那个警察说的一些/某件/很多事情(假定他说了一些事情)。

为了表明这种断言是错误的,注意如下两组句子间的对比是很有用的。

3a.约翰喜爱一些/某些/很多小猫。

b.有一些/某些/很多约翰所喜爱的小猫。

4a.约翰在寻找一些/某些/很多小猫。

b.有一些/某些/很多约翰在寻找的小猫。

(3a)蕴涵(3b),但(4a)却并不蕴涵(4b)。请注意,就这一点而言,人们可以寻找不老泉(fountain of youth),即便并没有不老泉存在;人们可以寻找某些阿兹台克的黄金城(Aztec cities of gold),即便并没有阿兹台克的黄金城存在。这些例子表明,像“约翰在寻找一些如此这般的东西”这种形式的断言可以为真,即便相应的断言“有一些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为假,在此情形下,断言“有一些约翰在寻找的如此这般的东西存在”同样为假。(4b)这种形式的断言也有另一种为假的方式,即便此时相应的断言(4a)为真。假设约翰在寻找某些小猫,因为他想要一些宠物,即便他心中并没有特定的小猫存在。在此类情形下,(4a)可能为真。但是,(4b)不可能为真,除非他心中有一些特殊的小猫存在并且他在试图找到它们。这些例子表明,涉及动词“喜爱”的逻辑事实,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涉及动词“寻找”的逻辑事实。

现在请注意,在斯特劳森的表述行为理论中所使用的动词——“确认”“赞同”“承认”——在这个方面与“喜爱”相似,而与“寻找”不同。人们不能确认、赞同或承认某事,除非有某件人们确认、赞同或承认的事情存在。因此,(5a)蕴涵(5b)。

5a.约翰确认报告中的一些/某些/很多陈述。

b.报告中的一些/某些/很多陈述是约翰所确认的。

这个事实可以被用来表明,斯特劳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想象一下,约翰有点儿,但并不完全信任某个特定的警察,这个警察写下了一份报告。该警察说的话通常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时不时会犯一些错误。在不知道报告内容的情况下,约翰或许对报告中的很多陈述为真这个断言感到足够自信。尽管如此,报告中甚至没有一条断言是被约翰说成是为真的。因此,报告中甚至没有一条断言是约翰所确认或赞同的。但这样一来,既然(5b)为假,那么(5a)也就为假。约翰说过,报告中的很多陈述都是真的。但他并没有确认或赞同其中的任何一条。因此(A)为假。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结果自身并不表明(i)这种形式的句子与(ii)这种形式的句子在意思上有所不同。

(i)我(特此)赞同(确认,等等)报告中的一些/某些/很多陈述。

(ii)报告中的一些/某些/很多陈述为真。

其中的理由在于,(i)这种形式的句子的说出,其自身通常并不构成赞同、确认等等。为了看清这一点,请考虑下述类比。想象一位君主立宪制下的领袖在一场船舶命名礼上站在一些新船前。在一个恰当的时刻,她说出“我特此将至少一艘船命名为吉尔伯特·赖尔号”这个句子,并坐下。她并没有继续说明自己应该命名的船是哪艘,而只是让自己的举止停留在那里。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她并没有命名任何东西;她的举止是有瑕疵的,甚至是荒谬的。

在一些特殊的舞台装置(说明哪些陈述是被赞同或确认的)缺失的情况下,像(i)这种句子的说出同样具有上述缺陷。它们并不是对任何东西的赞同或确认;相反,它们是有缺陷的甚至荒谬的举止(除非它们被视为直截了当的描述)。当然,(ii)的说出并不属于这种情形。上述事实表明,(ii)这种类型的句子并不具有(i)那种类型的句子所具有的意义。这个要点适用于(6a),它不能被分析为(6b)。(6)

6a.那个警察做得很多/一些陈述为真。

b.那个警察做了一定数量的陈述。我赞同(确认)它们中的很多/一些陈述。

论证2:谓述由包含“真”的句子的言说所做出的陈述的真

接下来的论证表明,真值谓词在包含它的句子中的一种主要功能,是描述性的。这种想法很简单。我们开始于如下观察:我们所要评估其真值的东西是一些陈述或断言。我们并不称问题、指令或命令为真。如果有人说“关上门!”或“你好”,那么我们并不说“这是真的”。包含“真”的句子的说出,并不关涉所有语言举止;相反,它们被用于评价陈述(也就是说,哪些东西被陈述或断言了)。现在请注意,包含语词“真”的句子的说出,做出了这样的断言:这些断言自身可以通过对“真”的进一步使用而得到评价。因此,这些言说自身必定做出了一些陈述。一旦看清这一点,那么就很容易表明:真值谓词自身,对由包含它的句子的说出所做的陈述是有贡献的。

例如,假设一个人x在立法委员会面前作证,他说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一些假的事情——也就是说,除了断言一些真理外,x还断言了一些谬误。在接下来的一天,y在委员会面前作证,他做出了一些真的断言,加上如下断言(7)。

7.x对委员会所做的每条断言都是真的。

由x所做的每条断言都为真,这条由y做出的评论其地位究竟如何呢?它显然为假。但奇怪的是,表述行为理论并不允许人们承认这一点。根据这种理论,y对(7)的说出所做的唯一断言就是(8),而(8)为真。

8.x对委员会做出了一些断言。

因此,根据表述行为理论,y的所有断言都为真;他没有做出为假的断言。因此,表述行为理论的拥护者陈诺了(9)。

9.y对委员会做的每条断言都为真。

既然这与如下资料不相容,即y断言了某些为假的东西,那么表述行为理论就出错了。

上述两种反驳表明,表述行为理论给出了关于一些句子用法和意义的错误分析,在这些句子中,我们谓述一些句子或命题的真;对这些句子或命题而言,我们仅仅描述它们,但并没有展示它们。既然这些句子起先便提供了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真值谓词的理由,那么表述行为理论就错过了关于真值谓词最重要的事实。但是,这还不是它仅有的错误。

论证3:意义的系统性

除此之外,表述行为理论没有恰当地将意义与用法区分开来。例如,如下观察是正确的:当被断然地说出时,句子命题S为真常常被用来赞同、确认或承认被S表达的命题。但是,如下想法却是错误的:上述观察提供了对“真”的意义或包含它的句子的意义的一种分析。做出相反的假设,便忽视了对意义进行的分析的一项至关重要的要求——即对一条表达式的恰当分析,必须说明该表达式对其可能根植于其中的那些更大的句子或论述的意义所做的贡献。当考虑到这些更大的语言环境时,如下事情就变得显而易见了:命题S为真的内容(意义),对那些言语行动——表述行为理论将这些行动与该句子结合在一起——而言并非必不可少的,而且即使上述那些言语行动没有被执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出现,这个句子还是可能按照其字面意思被使用。

下述两对例子阐明了这一点。(7)

10a.要么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这条命题为真,要么在π的小数部分没有三个连续的7这条命题为真。

b.我要么赞同/确认/承认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要么赞同/确认/承认在π的小数部分没有三个连续的7。

11a.我不知道财政赤字引起通货膨胀这条命题是否为真。

b.我不知道自己是否赞同/确认/承认财政赤字引起通货膨胀。

显然,(b)这两个句子不能被认为是对句子(a)的分析。此外,句子(b)听上去是很怪诞的。对它们的自然理解似乎是,包含表述行为动词——“赞同”“确认”“承认”——的从句被表述行为性地使用,即使它们出现于其中的语言环境并不适合从句以这种方式被使用。另一种稍有不同的例子由(12)提供。

12a.如果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这条命题为真,那么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

b.如果我赞同/确认/承认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那么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

(12a)是显然正确的,但(12b)则非常可疑,这暗示后者并非是对前者的分析。但是,这个例子还有另一些有趣之处。尽管“我赞同/确认/承认在π的小数部分有三个连续的7”是这样一个句子:当(12b)的前件不被表述行为性地使用,而是直截了当地对整个句子——该句子表达了这种断言,即如果我执行一个特定的赞同这样的行动,那么一个特定的事实将会成立——的意义做出描述性的贡献时,就其自身而言,该句子可以被用来执行赞同、确认或承认的行动。

这样的例子可以被当作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的反例吗?一方面,这种理论的拥护者可能会争论道,它们不能构成反例,因为在他们看来,真断言(truth claims)是表述行为的,而在上述语言环境中,那些明确的表述行为句——那些断言通常可以依据这些句子被加以分析——并不具有其标准的表述行为效力。但是,这并非一个有效的辩护,因为它仅仅通过未能给出任何对真值谓词很多重要和十分关键的出现的分析来回避反例。另一方面,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的拥护者或许会承认,当“真”出现在像(10)—(12)这样的语言环境中时,与当它出现在该理论为之设计的那些简单句子中时相比,它们具有同样的意义。但这样一来,(b)句子在提供对(a)句子分析上的失败,便提供了如下证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未能给出对任何S这条断言/陈述/命题为真这种句子的正确分析。

(13)和(14)提供了对这个教训的进一步阐释。

13a.古人们相信,长庚星(Hesperus)(8)是一颗星星这条命题为真。

b.古人们相信,我赞同/确认/承认长庚星是一颗星星。

14a.地球是圆的这个命题会为真,即便我并没有赞同/确认/承认它。

b.我会赞同/确认/承认地球是圆的,即便我并没有赞同/确认/承认它。

这对例子中的句子(a)和(b)显然在意义上有所不同,甚至真值也不同。此外,这两对例子中的成员是相像的,除了如下这点:包含(15a)和(15b)相应的语法变体。

15a.S这条命题为真。

b.我赞同/确认/承认S。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是合适的:(15a)在意义上与(15b)不同。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其他涉及真值谓词的构造。因此,表述行为理论似乎未能给出对任何这样句子的意义的正确分析:在这些句子中,语词“真”出现了。

应当注意的是,基于例子(10)—(14)的论证不能通过修正那些例子中的句子(b)而被回避。例如,人们可能认为,对(11a)的分析不是(11b),而应当是“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应当赞同/确认/承认财政赤字引起通货膨胀”。但是,这种建议遭遇了如下材料:在被嵌入一个或另一个语言环境中时,(15a)这种形式的句子并没有改变意义。因此,如果我赞同/确认/承认S应当是在(11)这种情形下对(15a)的分析,那么它就必须充当那种全面一致的分析。既然它并不适用于所有例子,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正确的分析。一种对一致的分析的可能建议如下:S这条命题为真意味着S这条命题值得赞同。但采取这种观点,就会完全放弃该理论的表述行为方面。说一条命题值得赞同,就是断言它拥有一种特定的性质。因此,根据这种观点,“真”会作为一个真正的谓词起作用,而真这种性质会等同于值得赞同这种性质,这与表述行为理论是相对立的。纵使S显然等价于S这条命题为真,它也并不显然等价于S这条命题值得赞同。有时,一些命题为真,即便我们并没有关于它们的证据,而且因此我们大概不会赞同它们;甚至有这样的情形存在:在其中,它们为假,即便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均对其有利。出于这些理由,除了将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所面临的问题当作是难以克服的之外,我们几乎别无选择。

关于明确的表述行为句的一个教训

在斯特劳森呈现自己表述行为理论的时代,他和其他日常语言哲学家一道在如下问题上相信奥斯丁:像“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这样明确的表述行为句,具有一种特殊的非描述性的表述行为意义。与那些与其相对的描述性句子的说出不同,这些句子的说出不应当算作断言,而应当被视作对如下行动的执行:这些行动倒是可能被认为是描述性的。无论这种想法是否正确,我认为,它自然会将一些人引向如下进一步的结论:那些句子并不表达命题,这些命题表现(描述)了世界可能所是的一种特定方式,并由此决定了那些句子的真值条件。但是,该观点有一个问题,这产生自我们之前已经考虑过的那些因素。

明确的表述行为句时常可以出现在更大的语言环境中,例如条件句的前件,在其中,它们不具有独特的表述行为效力。(9)对“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而言确实如此。尽管在恰当的环境中,对这些句子的说出,就其自身而言可以算作是做出了归还这本书的承诺;说出

16.如果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那么你可以确信它会被归还。

其自身并不是在做出承诺,而是做出了一条直截了当的断言。这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当句子“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自己出现时,与它作为一个条件句的前件出现时相比,大概具有同样的意义。既然在后一种环境中,它表达了一条正常的(描述性)命题,该命题对被条件句作为一个整体所表达的那条命题有贡献,那么当它自己出现时一定也表达了那样一条命题。在这个意义上,明确的表述行为句“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具有了一种直截了当的描述性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了世界所是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且因而规定了它的真值条件。使得这个句子是独特的、表述行为性的是如下这点:人们可以仅仅通过在恰当的环境中对那个人——那条承诺就是向这个人做出的——说出这些句子,来实现对那些真值条件的满足(也就是说,人们可以用上述方式实现如下这一点:被那个句子表达的命题为真)。

在我看来,这是关于从(12b)(13b)(14b)和(16)中得出的、关于明确的表述行为句本质的更广泛的教训。但是,还是有个问题有待回答。什么可以解释如下事实:在恰当的环境中断然地说出“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算是做出了一种承诺?对这个问题尽管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但我发现最可行、最令人着迷的还是这种回答:向x断言一个人向x承诺会做某件事,在恰当的环境下,这就是在向x承诺会做某件事,而以上这些便是承诺(promising)这个概念的一个部分(“承诺”[promise]的意义)。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在恰当的环境中断然地说出“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的某个人,毕竟还是断言了一条命题;但这条命题是由于他对其的断言而成为真的。(10)这暗示我们,不仅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是不正确的,而且指导他的关于语言的表述行为用法的观念可能也是有毛病的。事实上,即使我们抛开上述最后一点——关于被明确的表述行为句表达的命题的自我验证的断言——不谈,如下问题也是清楚的,即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日常语言哲学家们夸大了如下二者间的不同程度:像“我承诺会归还这本书”“我确认总统正在考虑向中东派兵”这样明确的表述行为句,以及日常的非表述行为句。他们仅仅在如下范围内是错误的:他们假定,由于某种独特的表述行为意义,这些句子并不表达日常的、描述性的命题,而这些命题为句子提供了直截了当的真值条件。(11)

关于意义和用法的一般性教训

斯特劳森关于真的表述行为理论的问题,指向一种关于意义和用法间关系的重要的一般性教训;对于任何想把一条表达式的用法当作决定其意义的向导而加以考察的哲学家来说,他都必须将这种教训铭记在心。这种教训就是:一条表达式的意义,是该表达式对所有更大句子——这个表达式是这些句子的一部分——的意义做出的某种贡献;因此,如果用法是意义的一种向导,那么人们就一定不能将自己的注意力限制在包含该表达式的简单(非复合)句的范围内。(12)语言意义是系统性的。通常来讲,一条复杂表达式的意义被其组成部分的意义所决定。如果情况不是如此,我们就不能解释语言的使用者们如何总是能够理解他们之前从未遇到的新句子。为了说明这种事实,我们需要一种关于单个表达式意义的理论,这种理论使得如下问题变得清晰:这条表达式的意义,如何能够系统性地对包含该表达式的、更大的语言复合物的意义做出贡献。斯特劳森关于真值谓词的表述行为理论并未做到这一点。

当然,我并没有说关于下述事情的任何东西:如果一种意义理论要捕捉到语言意义的系统性本质,那么它应当是什么样子。在斯特劳森写作自己关于真理文章的时代,这个问题尚未在哲学家那里获得它在后来将要获得的那种极大关注。在本卷第六部分,当着手处理唐纳德·戴维森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所发展的关于真理和意义的观点时,我们将会详细讨论这个话题。眼下,我只想将这种通向系统性意义的方法,与斯特劳森的方法相对比。他的方法——为他与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其他日常语言哲学家们所共有——是这样的:当面对一个句子时,一个日常语言哲学家会试图确定,在哪些环境中这个句子会作为一个差不多完整的言说而被日常地使用。如果这个哲学家不能找出这些环境,那么他会倾向于将这个句子消解为无意义的,或是仅仅做出了一条伪陈述(pseudo-statement)。如果他可以找到该句子在其中被作为完整的言说而被使用的环境,那么他会检查,在这些环境中,说话者通常会用该句子来达成什么或使人了解什么。当这个哲学家做到了这一点的时候,他会认为自己已经阐明了该句子的意义。

这种方法的一个短处在于,它忽视了如下想法:一个句子的意义仅仅是决定它是否将被用于一个给定情况的因素之一。另一些因素包括:被说话者和听众当作是显然为真、因此不必明说的东西,或显然为假、因此不必明说的东西,比如那些显然与交谈无关的事情。在一些情形中,句子自身会被用作一个差不多完整的言说;通过专门专注于这样的情形来研究一个句子的方法论,会具有固有的、几乎无法克服的错误;如果人们想要避免这种错误,那么记住上述那些因素就是至关重要的。遵循这种方法论的人会试图像斯特劳森那样得出如下结论:一个几乎没有一种作为独立言说的重要用法的句子,是无意义的、荒谬的或退化的——而且因此并未将任何重要的信息编码(encode)。

像“我并没有在说话”“我从不使用语言”“我不存在”和“‘地球是圆的’这个英语句子为真当且仅当地球是圆的”这样的例子,说明以上这点是错误的。这些句子自身,在涉及日常说话者的正常环境中,几乎不会作为独立的断言被断然地说出。不过,它们完全是有意义的,并且将重要的、非琐碎的信息进行编码,这一点被它们对下述包含它们的更大的句子的意义的贡献所表明。

比尔相信我没有在说话。

比尔认为我从不使用语言。

那个女人期盼着我不再存在的那一天。

既然胡安不懂英语,那么他就不知道“The earth is round”这个英语句子为真当且仅当地球是圆的,即使他的确知道地球是圆的。

通过考察他关于真理文章中的某些代表性段落,我们可以看到斯特劳森错过了上述要点。第一段话直接出现在对卡尔纳普的引述之后,原文如下:

我们将注意到,“真值条件”和“意义”这两条表达式被同义地使用了。而这表明,即使短语“是真的”没有这种用法,即在其中该短语被正确地运用于(用来谈论)句子,“为真当且仅当”这个短语还是有或可能有这样一种用法:在其中,这个短语被正确地运用于(用来谈论)句子;在这种用法中,这个短语跟短语“意味着”同义;而它当然用来谈论句子。例如,假设我们希望给出关于句子“君上驾崩”的意义的信息。我们可以通过做出下述元陈述(meta-statement)来做到这一点……:(ia)“君上驾崩”在英语中意味着国王死了……

……现在的建议是,我们或许清楚地以完全同样的方式给出了同样的信息,除了如下这点,即我们应当用短语“为真当且仅当”来代替短语“意味着”,以得出如下偶然的元陈述:……(iia)“君上驾崩”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国王死了(13)

这段话中有两处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既然“(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的确有这样一种用法,在其中它被正确地运用于句子(将一个句子中的名称当作它的变量之一),那么谓词“(在英语中)为真”就不可能没有这种用法。之前的表达式——“(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是一个语言复合物,其意义被其成分——“(在英语中)为真”和“当且仅当”——所决定。表达式“(在英语中)为真”并不被运用于句子或谓述句子,如同如下事实所表明的那样:它并不把句子中的名称——包括引用的名称(quote-names)——当作变量。相反,它连接非引述的句子。因此,复合表达式“(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可以适用于句子(由此将一个句子中的名称当作它的变量之一),仅当谓词“为真”自身可以被运用于句子。斯特劳森并未看到这一点,而这种事实表明了他在认识意义系统性上的失败。上述段落的第二个问题在于,与它建议的内容相反,关于真值条件的陈述不能等价于关于意义的陈述。当被运用于句子时,“(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的可理解性并不被归因于它与“(在英语中)意味着”的同义甚或等价。它并不与“(在英语中)意味着”同义或(在强的意义上)等价。相反,它的意义在成分上由“(在英语中)为真”和“当且仅当”的意义所决定。“S”(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P这条陈述仅在如下情形下为真:P和“S”(在英语中)为真这条断言具有同样的真值。而这并不要求S和P意思相同,或这两者在意义上等价。(14)

这个问题在斯特劳森那里变得更糟。他这样继续自己的评论:

在一条偶然陈述中,我们应当使用短语“为真当且仅当”来谈论一个句子。现在请考虑这种元陈述的一种退化的情形,即如下句子中的例子:

(iii)“君上驾崩”(在英语中)意味着君上驾崩。

(iv)“君上驾崩”(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君上驾崩。

我们很难决定应当将什么样的身份归属给这些句子,而且出于当前的目的,这或许不是很重要……

……如果我们询问它们陈述的偶然事项是什么……那么没有一种答案是可能的。在没有另一个句子帮助的情况下,人们不能陈述一个句子意味着什么。

出于这些理由,我提议,不再将像(iii)和(iv)这样的陈述(或伪陈述)指涉为必然的或偶然的,而仅仅指涉为偶然元陈述的“退化的情形”。(15)

这段话的意思如下:人们几乎从不会用句子“S”(在英语中)意味着S或“S”(在英语中)为真当且仅当S来做出一条陈述,以告诉某人S的意义或真值条件;斯特劳森从上述这种事实得出结论说,这些句子既没有做出必然的陈述,也没有做出偶然的陈述。相反,他说,它们是退化的情形,而且仅仅做出了一些伪陈述。这种错误产生自对如下事实的忽略,即有这样一种微不足道的理由存在:对这些句子的断言性言说,通常不会是提供有用信息的。任何一个理解了这些句子的人都会被期望知道它们为真;因此,通常不需要断然地说出它们。同样,这些句子由于其组成部分的有意义性而完全是有意义的。此外,它们的意义对它们出现于其中的更大的句子的意义做出了重要贡献,就如同下述那些十分融贯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

胡安知道比尔·克林顿曾经是美国总统,但既然胡安不懂英语,那么他就不知道句子“比尔·克林顿曾经是美国总统”(在英语中)意味着比尔·克林顿曾经是美国总统。

在古英语中,句子“伦敦很脏”并不意味着伦敦很脏,但在现代英语中则意味着这一点。

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句子“雪是白的”(在英语中)并不意味着雪是白的。

上述观察指向这样一种方式,在其中,用法可以不同于意义。一个句子可以拥有一种十分融贯的意义,而又不具有作为一条独立的断言性言说的重要用法,这是由于关于如下事情的显而易见的事实:在交谈式的场景中,使用句子来传递信息,这一点究竟涉及什么。

除此之外,意义和用法之间还有另一处不同,这与斯特劳森的表述行为理论直接相关。在推动自己的理论时,斯特劳森注意到如下二者间的某些交谈性差异:一方面是对“S是真的”和“S这条断言(或命题)是真的”这种形式句子的说出;另一方面是对“S”的正常说出。对前一种句子正常的断言性的说出常常暗示,S在先前已经被断言、建议或推测了,而且说话者正通过确认、赞同或承认来评论那条断言、建议或推测。“S”的简单的断言性说出则并不时常如此。这种差异的理由何在?(16)

斯特劳森似乎假定,这种用法上的不同必定显示了意义上的重要不同。但我们无需接受这一点。句子S、S是真的S这条断言是真的可以具有相同或至少极为相似的意义,假定对它们用法中的重要差异有某种非语义的解释的话。而且确实有这样一种解释存在。即使S和S是真的意味显然等价的事情,后者也指涉被S做出的断言,并且以一种特定方式描述它。在很多交谈性环境中,说话者没有理由去走到指涉并描述这个断言的地步,如果他想要做的不过是传达S自身所承载的信息的话。如果这便是他感兴趣的全部事情,那么他通常会仅仅说出S。他选择通过指涉被S做出的断言并将其描述为真,来直接传达本质上相同的信息,这种事实暗示,被S做出的断言已经在这个交谈场景中被凸显出来了,而且这个说话者感到自己被要求说一些关于它的事情。(17)

做出如下假设是合理的:产生了上述暗示的原则是一条关于语言交流的规则,而非关于语言意义的规则。这条规则大致是:“当一种简单的方法可行的时候,不要没有理由地去选择一种更复杂的说出某事的方法。”如果某一条这样的规则通常在指导一场交谈,那么一个说话者关于使用S这条断言是真的而非简单的句子S的决定,往往就表示他有某种理由来指涉被S做出那条断言。这样的理由时常会是:被S做出的断言已经在这种语境中被凸显出来了,而且说话者感到不得不评论它。当这个说话者通过称其为真来做到这一点时,这就算是确认、赞同或承认了那条断言;这并不是因为“真”具有某种独特的、非描述性的、表述行为性的意义,而是因为它是“确认”“赞同”和“承认”的意义的一部分,因为将某件事描述为真是做这些事情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在不采取他对意义的不足信的分析的情况下,解释那些推动了斯特劳森理论的交谈性事实。(18)


(1) Peter Strawson, “Truth”, Analysis 9, 6 (1949): 83—97.

(2) 在这个句子中,我用“S”作为一个取值为句子的元语言变量,而用粗体加斜体表示引用。在之前的段落中,“S”被作为一个缩略字母使用。

(3) Strawson,“Truth”,pp. 92—93。方括号中的话是我的补充。着重号为原文中所有。

(4) J. L. Austin,“Performative Utterances”,in Philosophical Papers(London,Oxford,and 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and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后者由1955年在哈佛所做的威廉·詹姆斯讲座的笔记重构而成;前者则是1956年在BBC播出的一个谈话的抄本。但是,奥斯丁告诉我们,这些作品中的主要想法形成于1939年,而他关于这些事情的观点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期便在英国广为人知。

(5) 这些论证最初出现于我的著作Understanding Truth(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的第八章。

(6) 区分对表述行为分析的批评和如下观点是很重要的:人们不能赞同或确认一条陈述,除非处于一种自己做出那条陈述的地位。如果那个警察碰巧做了三条陈述,而且我说“我赞同他所做的每条陈述”,那么可以说我事实上赞同了每条陈述,即便我并不知道准确而言那个警察说了什么。但是,这个要点在(6b)这样的情形下没有影响;这种情形的问题在于:没有这样一种可能的方式存在,它能够让任何人挑选出应当已经得到赞同的那些特定的陈述。

(7) 被这些例子所阐明的论点由如下两人的文章给出:彼得·基奇(Peter Geach),“Ascriptivism”,Philosophical Review 69(1960);约翰·塞尔(John Searle),“Meaning and Speech Acts”,Philosophical Review 71(1962)。

(8) 译者注:常见的哲学讨论会将“Hesperus”译为“暮星”,而将相应的“Phosphorus”译为“晨星”。在此译者采用另一种同样比较常见的译法,即依据中国传统的命名方式,将前者译为“长庚星”,后者译为“启明星”。由于金星出现的特殊规律而误将其当作两颗星星加以命名的现象并非仅在西方存在,在古代中国的天文观测中亦是如此。这种历史现象本身或许就能为相关哲学问题的讨论提供有趣的补充材料。

(9) 这一点并不适用于固有的(intrinsically)表述行为句,比如“你好”。这些例子的确具有独特的表述行为意义,通过说出这些例子,表述行为意义规定了那些被执行的言语行动;而且这些例子并不作为条件句的前件出现,或出现于其他要求句子去表达命题的语言环境中。

(10) 关于此观点的更多讨论,请参阅E. J. Lemmon,“On Sentences Verifiable by Their Use”,Analysis 22(1962):86—89,and David Lewis,section 7 of“Scorekeeping in a Language Game”,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Logic 8(1979):339—359,reprinted in his Philosophical Papers,vol. 1。

(11) 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如此吸引了日常语言哲学家注意的奥斯丁的早期观点,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日趋成熟地发展为一种对言语行动和它们同语言意义间关系的系统研究。这段时期最有用的著作之一是约翰·塞尔的Speech A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

(12) 在此我忽略了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形,例如这样的句子:在其中,被研究的表达式出现在引述中。

(13) Strawson, “Truth”, pp. 85—86.

(14) 在此“S”和“P”被用作取值为句子的元语言变量。着重号代表角引号。在这段话里我使用如下假设:“当且仅当”等价于实质充分必要条件句(material biconditional)。对一条关于英语的断言来说,这是可疑的。但是,严格来讲,我的如下结论并不需要上述假设:基于任何合理的语义学,P当且仅当Q可以为真,即使P和Q不是同义的(例如,当P和Q都是必然真理时,它会为真)。此外,“当且仅当”在真值条件句中的用法近似于一种大体上的塔尔斯基语义学,斯特劳森似乎就在谈论这种语义学,通常来说,在这种语义学中它们被当作实质充分必要条件句。

(15) Strawson, “Truth”, pp. 86—87.

(16) 在这段话里,我用“S”作为缩略字母。

(17) 在这段话里,我用“S”作为一个取值为句子的元语言变量。同以前一样,着重号代表角引号。

(18) 如我们在本卷第九章将会看到那样,在如下文章的第三节,保罗·格赖斯从本质上说便提出了这种论点:“Logic and Conversation”,最初于1967年作为讲座在哈佛讲授,并载于他的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见第55—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