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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化述评
1.5.16 浦镗和《十三经注疏正字》
浦镗和《十三经注疏正字》

经常用《十三经注疏》本诸书,阮元各《校勘记序》后附所据校本,《尚书》有“《十三经正字》(嘉善浦镗撰)”,《毛诗》有“浦镗《毛诗注疏正误》十四卷”,《周礼》有“《周礼注疏正误》十卷(嘉善浦镗撰)”,《仪礼》有“浦镗《十三经正字》内《仪礼》二卷(据重修监本挍其误字)”,《礼记》有“浦镗挍本(浦镗《十三经正误》十五卷,其以各本挍者仍归各本,录其以意挍为各本所无而不误者,称浦镗挍)”,《公羊传》有“浦镗《春秋公羊传注疏正误》四卷,《尔雅》有“国朝浦镗《尔雅正误》三卷”。其余《周易》《左传》《穀梁传》《论语》《孝经》《孟子》诸经,校勘记未列浦镗书,实际均有引述,只是有的比较少,如《孟子》。——以上括号内,原为小号字。

《十三经注疏》校勘记引浦镗的书,多称某书“正误”,总称当是《十三经注疏正误》或《十三经注疏正字》。

图书馆书目、作者索引,未见浦镗之名。国家图书馆藏浦镗稿本《双声录》,是唯一见于著录者。

查书名,有《十三经正字》八十一卷,收入四库全书,提要明明白白作沈廷芳撰。影印文渊阁本整一册,全一零八四页。每面原书四页,页八行,行二十一大字,小字双行,行亦二十一字。总计洋洋六七十万字。南京中央图书馆筹备处和商务印书馆于1934—1935年影印《四库全书珍本》,计十二集,收书二三○种,初集即有《十三经注疏正字》。此时当不致受沈廷芳后人的影响。乾隆年间所撰《正字》入《珍本》,显然不是因为版本之“珍”,而是看重它的作用。

沈廷芳撰《十三经正字》(四库全书本有“注疏”二字)与阮元所称浦镗撰各书有无关系,是什么关系?

沈廷芳(1702—1772),字椒园(又作萩园),官至按察使。传见于多书,记诸事。

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一七七据国史馆沈廷芳传,称沈著有《十三经正字》八十卷。

杭世骏撰《鹤征后录》称,(沈廷芳)“平生究心学术,尝以监本《十三经注疏》讹脱,著《十三经正字》八十卷,校勘极为精核”。

汪中撰《沈公行状》:“其《十三经注疏正字》八十卷,则嘉善浦镗同校。”

卢文弨《抱经堂文集》三次说及《十三经注疏正字》。卷七《周易注疏辑正题辞》:“庚子(1780)之秋,在京师又见嘉善浦镗所撰《十三经注疏正字》八十一卷。”同卷《七经孟子考文补遗题辞》:“庚子入京师,又见吾乡沈椒园(廷芳字)先生所进《十三经正字》。”浦镗撰,沈廷芳进,不违情理。卷八《十三经注疏正字跋》:“是书八十一卷,嘉善浦镗所订,仁和沈萩园先生廷芳覆加审定。其子南雷礼部(世炜)上之四库馆。大兴翁覃溪太史(方纲)从馆中钞出一本,余获见之。”此文署乾隆四十六年(1781),即前述庚子之次年,料系为翁方纲钞《正字》之跋。当在上二《题辞》之后,但相去未远,或撰于同一年,因署沈廷芳撰,乃以其子之名义进于四库馆。

卢文弨亲眼见过翁方纲钞《十三经注疏正字》。道光年间校勘《尚书注疏》诸书的李锐、徐养原、顾广圻、臧庸、洪震煊、严杰、孙同元等人不仅见过浦镗的书,而且不同程度地用过。总校勘之大成的阮元也应该见过。他在校勘记凡例里说:“近日校经之书,莫详于嘉善浦镗《十三经注疏正字》。”评价不谓不高。阮元以及徐、顾、臧、洪、严、孙等诸校人,所见当非四库本,否则会辨其撰著者。四库本,虽南三阁对外开放,一般读书人实难得见。

历年使用《十三经注疏》,校勘记中屡见浦镗的名字,从未见沈廷芳之名。

胡玉缙《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补正》转述《正字·例言》及“四库提要”称:“是编校正《十三经注疏》,以监本、重修监本、陆氏闽本、毛氏汲古阁本参互考证,而音义、释文则以徐氏通志堂本为准。……每条标其本句而疏其讹误于下,其据某本改者并显出之,有未定者则以疑存之,或有据某人说者亦缀附焉。……案廷芳为浦镗作传云:‘《正字》书存余所。故人苦心,会当谋诸剞劂,芳得附名足矣。’而镗弟铣作《秋稼吟稿序》云:‘《正字》书沈椒园先生许为付梓,今已入四库全书,而非兄之名矣。’据此,则是书为浦镗撰,非出沈廷芳。镗字金堂,一字声之,号秋稼,嘉善廪贡生。”

沈廷芳由附名,到独自署名,中经“同校”“覆加审定”等等,不过是窃名之曲说。联想时下一些“主编”某书,并未写一字或审阅修改,一些“审订”者并未翻看书稿,沈廷芳“成为”《十三经注疏正字》唯一撰著人,也在“情理”之中。

浦镗非显赫者,一般人物传记不载。光绪二十年本《嘉善县志·文苑类》记:“浦镗,字金堂,号秋稼,廪贡生。祖、父俱潜德不耀。镗少承家学,弱冠而从事《十三经注疏正字》一书,广购善本,校正疑讹,得八十一卷。早丧父,事孝,母卒,家虽贫,丧葬如礼。友人陈唐没,往哭,且以白金若干还其孤,盖彼所未知者。壬午(1762)入都,将应京兆试。不匝月,以暴疾亡。著有《建清阁集》《小学绀珠》《补文选音义》《双声叠韵录》及文赋,待梓。”浦镗生年不详。据上引县志所记:“子孟瀛,字行可,诸生,未娶,夭。”则病亡时当在中年,生年当在18世纪前二十年代。浦镗系弱者,中年病亡,沈氏窃名更无顾忌。

浦镗《正字》何以落入沈廷芳之手?据《嘉善县志·侨寓类》,沈廷芳,仁和(今杭州)人。乾隆元年博学鸿词科进士。“父为文昌宰,被累戍宁夏。母查,留居嘉。”沈省亲亦常居嘉。由此可推知与浦镗平素之交往。

沈廷芳是一个不大高明的剽窃者。窃名,而未尽掩其迹。而《十三经注疏》各本校勘记,均为浦镗云之类,并不见沈廷芳之名。

下边据《十三经注疏》之诸书校勘记各录一则。原引书名及标目之后,用“——”引出校语。[ ]内是据四库全书内署名沈廷芳的《十三经注疏正字》补订之文字,仅“於—于”之别者等,不录。

《周易正义》卷一《乾卦》“元亨利贞”疏“天乃积诸阳气而成天”——浦镗云:“下‘天’字疑衍。”

《尚书正义》卷四《皋陶谟》“日宣三德”章疏“谓天子有任之所能”——浦镗云“‘也’疑‘各’字讹[误];‘之’疑‘其’字讹[误]”是也。

《毛诗正义》卷三之三《木瓜》小序“其畜散而死三月”——浦镗云“‘育’误分为‘三月’二字”是也。

《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大朝觐会通”疏“但春夏受享”——浦镗云:“当作‘但春夏受贽于朝,受享于庙’,脱六字。”

《仪礼注疏》卷二《士冠礼》经“赞者盥于洗西”——浦镗云:“‘于洗西’三字当衍文。疏云‘赞者盥于洗西无正文’[,今有者,当是传写者因注‘盥于洗’之文误衍之耳。然传误已久,诸本并同,未敢遽定也]。”

《礼记正义》卷六《檀弓》“孔子少孤”节注“墙柳衣也”——浦镗云:“案七卷‘饰墙’疏,则此注本无‘衣’字。”[“衣”衍字,从下“饰墙”疏校。]

《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五定公八年经“葬曹靖公”疏“共以解曰靖”——浦镗《正误》作“共以已鲜言曰靖”[“恭已鲜言”误“共以解信”]。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二隐公三年注“嫌以主覆问上所以说二事”——浦镗云:“定二年[传]疏引此注无二‘以’字,哀三年疏引此注无上‘以’字。按二‘以’皆衍文,当据定二年疏删正。”

《春秋穀梁传注疏》卷十四成公十年经“冬十月”——浦镗云:“《中庸》疏云‘成十年’,不书‘冬十月’。《公羊》[经文]无此三字。有者,后人妄增,当为衍文。”

《论语注疏》卷二《为政》“子张问十世”章疏“洛子命云汤观于沈壁而黑龟与之书”浦镗云“‘予’误‘子’,‘璧’误‘壁’[从‘土’]”是也。

《孝经注疏》卷二《卿大夫》疏“此依正义”——浦镗云:“‘正’疑‘王’字误。”按浦说是也。

《尔雅注疏》卷一《释诂》“贡”字疏“《诗·齐风》云‘射则臧兮’”——浦镗云:“《齐风》下当脱‘猗嗟’二字。”

《孟子注疏》赵岐《题辞》“为正”——浦镗《正误》云:“‘政’误‘正’。”浦说是也。

另据《十三经注疏正字》,阮校诸本未采者,各录一条。

《周易·大过》“九二枯杨生稊”节——案毛氏居正云:“梯作稊,误。案梯从木从弟,梯稚也,木根再发稚条也,音题,又他兮切,阶梯也。从禾者亦音题,稊稗之稊,《孟子》‘五谷不熟,不如稊稗’是也。”

《尚书·禹贡》“岛夷”节传“草服葛越”——案毛氏居正云:“‘越’字,《释文》无音。盖‘葛’即‘葛藟’之葛。《诗·葛蕈》所谓‘为絺为綌’是也。越则麻苎蕉苘黄草之属皆是。《礼记》‘大路素而越席’注:‘越席,草席也(今按:《礼器》注无此三字),音活。’‘葛越’之越亦当音活。”

《毛诗·召南·摽有梅》:“序疏孙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杀内”节——“内”误止,“冰”监本误“水”。案《仪礼经传通释》引荀子曰“霜降”云云,下云“十日一御”,注云“杀,减也,内谓女御也”,“十日一御”即杀内之义,又杨氏倞云,“此盖误耳。当为‘冰泮逆女,霜降杀内’,谓发生之时,合男女闭藏之时,禁嗜欲也。”

《周礼·地官·媒氏》经“若无故”节——按方氏苞云:“此经首言始婚者,次言娶判妻入子者,次言鳏寡,节次甚明,但其文恐有错简。若移‘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于‘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之下,移‘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于‘令会男女’之下,则可无疑矣。然就本文亦可通。”

《仪礼·乡饮酒》经“磬阶间”节疏“天子之卿大夫西县钟东县磬”——下《[仪礼经传]通解》有“天子之士县磬而已”八字。案郑知此是诸侯之卿大夫。至此并见卷首郑目录下疏,《通解》移其文于此。后人误以为本节疏而入之也。又《仪礼图》载本节疏有“磬阶间者在堂下两阶之间东西节也,缩从也,上当堂之南霤,南北节也。凡东西为横,南北为从,南霤则以东西为从,谓之缩霤”,共四十九字。疑原疏当从之。

《礼记·檀弓下》经“陈太宰嚭使于师夫差谓行人仪”——案洪氏迈云:“按嚭乃吴夫差之宰。陈遣使者,正用行人,则仪乃陈臣也。记礼者简错差互,故更错其名。当云‘陈行人仪使于师,夫差使太宰嚭问之’。”

《左传·成公二年》经“三周华不注”——案伏琛《齐记》云:“‘不’音跗,读如《诗》‘萼不鞾鞾’之‘不’,谓华蒂也。言此山孤秀如华跗之注于水。太白诗‘昔我游齐都,登华不注峰;兹山何峻秀,彩翠如芙蓉’是也。”

《公羊传·桓公二年》经“宋督”云云“及其大夫孔父”注“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若附大国,以名通,明当封为附庸,不绝其祀,所以重社稷之臣也”——三十三字脱去,从僖十年疏挍注。“贤者”至“氏之”一十九字,案疏当为衍文。

《穀梁传·僖公二十八年》经“冬,公会晋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晋侯”下,二传有“齐侯”二字。“邾子”,《左传》经作“邾人”,《公羊》经作“邾娄子”。

《论语·雍也》“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案《集注》引刘聘君云:“‘有仁’之‘仁’当作‘人’。”

《孝经·丧亲》疏“‘男踊’至‘送之’○‘日侧彻之乃载’”——案《既夕礼》云“日侧,主人入袒,乃载踊无算,卒束袭。降奠当前束”至商祝饰柩陈器讫,乃云“彻奠”。此云“彻之乃载”。“彻之”二字当为衍文。

《尔雅·释宫》经“西北隅谓之屋漏”——案刘熙《释名》云:“礼每有亲死者,辄撤屋之西北隅,薪以爨灶煮沐,供诸丧用,时若值雨,则漏,遂以名之。必取是隅者。礼既改设馔于西北,今撤毁之,示不复用也。”

《孟子·公孙丑上》“孟施舍”注“孟,姓,舍,名,施,发音(今按:朱熹《集注》‘施,发语声’)也”——案《通志》云:“鲁惠公之子,尾字施父,其孙以为氏。又有少施氏。”疑孟施,名施,非发音也。

浦镗校核,主要依据是不同版本。囿于条件,所据版本有限,大致不外胡玉缙所说监本、重修监本、闽本、汲古阁本及通志堂本《释文》等。《嘉善县志》“广购善本”云,属誉言泛语。浦校之形式,较多为据版本指明讹误,如:

《尚书·禹贡》“厥草节音义乔其娇切”——“乔,监本误‘夭’”。

《论语·雍也》“回也章疏‘而不变移违去仁道也’”——“‘变移’字,毛本误倒”。

其他主要有四:

一、同一书别卷核校。如以《礼记》卷七《檀弓》“饰墙”疏,证卷六同篇“孔子少孤”注“墙柳衣”之“衣”为衍文;据《公羊传·僖公十年》疏,证同书《桓公二年》经脱三十三字。

二、据他经注疏所引文字核校。如据《中庸》疏,认定《穀梁传·成公十年》经无“冬十月”;据朱熹《仪礼经传通释》引《荀子》,订正《毛诗·摽有梅》序疏。

三、引述他人校勘成果。如据伏琛《齐记》,确定《左传·成公二年》经“华不注”之“不”音跗,意为华蒂;据方苞,指明《周礼·地官·媒氏》经文有错简。

四、据常识情理意校。如《毛诗·卫风·木瓜》小序“三月”乃分“育”为二字;《孝经·卿大夫》疏“正义”应是“王义”。

浦镗核校仔细,但终为一家之见,难免有不当或过凿之处。如:

《毛诗·召南·羔羊》“二章‘羔羊’节疏‘君子大夫士也’”——脱“也”字。今按,疏引《礼记·玉藻》“君子狐青裘”句郑玄注,原注文句末虚字“也”之类本当省或可省。

《论语·雍也》“哀公章疏‘哀公’至‘者也’○‘有颜回者好学’”——下脱“不迁怒,不贰过”六字。今按,疏文引上句,暗含引下句,如同用现代标点作“有颜回者好学……”者,这类情况不宜判作漏误。

《毛诗·大雅·韩奕》“‘淑善’至‘鸟蠋’,《说文》云:鞹,革也,兽皮治去其毛曰革”——“《说文》云”三字当在“革也”下。“曰”字,《说文》无。今按,通行本《说文》作:“鞹,去毛皮也。《论语》曰‘虎豹之鞹’。”“去毛皮”当为名词性成分,即去了毛的皮子。而孔疏引《说文》之语者,去“曰”字,为“兽皮治去其毛革”,系动词性成分。不合《说文》原意。校者泥于“曰”字的有无,属失之过凿;而未细酌文意,则为疏漏。

阮元《凡例》云:“镗虽研核孜孜,惜未见古来善本。又以近时文体读唐代义疏,往往疑所不当疑。又援引俗刻他书肆意篡改,不知他书不必尽同义疏所引,而他书之俗刻,尤非唐代所传之本。”阮氏或有回护诸书校勘未多采浦校成分。胡玉缙“是书所举,或漏或拘,尚未能毫发无憾”语,概括而允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