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国家安全法治的完善:加强执法、推动司法、倡导守法

国家安全威胁具有联动性、叠加性与不确定性。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也应当注意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联动性,要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分析和研判,针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明晰工作目标,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加强执法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赋予了诸多国家机关和机构落实法律规范的大量执法权,这些执法权既包括行政执法权和包括刑事执法权。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确立了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具有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其中的比较特殊的权力包括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的权力。

主要包括:行政调查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优先通行权、提请免检权、行政征用权以及行政立法权等。

推动司法

当前,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正在高速发展,新的专门法律越来越丰富,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具体引用这些法律裁判案件的情况仍然不多见。未来,司法机关应当更多地运用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处理相关案件,落实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精神,同时通过公开的司法审判程序宣传法律,培养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使国家安全法律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得到完善。

倡导守法

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守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的几部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中都确立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安全要依靠社会的参与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这既是以人民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也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重要的手段。

倡导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国家应当积极宣传现行法律的内容和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社会对国家安全面临的形势的了解,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晰的了解,并对守法的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