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解读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虽然不时公布一些抓获国外境外间谍的案件,也在《刑法》和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间谍犯罪和反间谍机关的工作职责,但一直没有公开承认实践中存在情报工作,没有制定和公开发布过任何形式的情报法。

然而,这种不承认情报工作的存在、不给情报工作立法的做法,使情报工作游离于法治之外,使情报工作没有法律授权也不受法律制约和监督,在当今时代越来越不利于情报工作的开展,妨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成为影响国家安全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

1.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情报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

2. 增强情报机构的整体合力;

3. 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的应有职权;

4. 规范和监督国家情报工作依法进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情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确立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

(三)规定工作机构的职权;

(四)规定了各主体的义务;

(五)对情报工作的保障;

(六)明确对国家情报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