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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3.3.4 四、大学生在借鉴作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四、大学生在借鉴作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高等院校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重要阵地,在校大学生无论是学习还是创作,都需要借鉴各类作品来更好地完成学业。因此在借鉴作品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评语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教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⑧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⑨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⑩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①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②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⑤剽窃他人作品的;

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等。

(3)有下列侵权作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