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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3.2.4 四、消费权益保护

四、消费权益保护

消费权益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大学生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消费者,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社会包括高校服务经营者向大学生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损害大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卫生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消费中,人身安全被侵权的行为通常有:提供的餐饮不卫生、有毒或者变质;出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变质;配用的药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提供的娱乐场所缺乏安全防范措施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提供的服务缺乏安全保障,如浴室没有安全提示而被烫伤、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不卫生致使学生受伤或被传染疾病等;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但不采取措施,致使学生在使用商品或服务时而造成伤害。

(2)享有知晓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大学生有权要求学校的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商品用途、主要成分、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学校经营者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缺点。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即选择权。大学生有权选择自己满意的经营者作为消费交易的对象,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任何经营者不得强迫大学生购买或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务;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经济能力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方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决定购买某一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予以强迫。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公平交易权。大学生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合理、计量正确、质量有保障,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在日常商品的交易中,商品缺斤少两、价格垄断、不正常竞争,服务不规范、质量差、技术差、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对公平交易权的侵犯,我们要提高警惕。

(5)享有在人身和财产遭到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赔偿权。大学生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如造成人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或在财产方面遭受的损失。这种权利的保证,可以通过本人直接与经营方协商处理,可以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6)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每个人的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以及身体健康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辱骂、讽刺、挖苦、殴打、盗用肖像、无端怀疑、非法拘留、非法搜身等侵犯人格的现象是不允许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犯人格尊严,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的还须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学是全国各地学生、各民族学生汇聚的地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促进安全稳定的大事。因此,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殊风俗习惯要尊重,要不断地增加适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商品供应。在向信仰伊斯兰教的大学生提供清真食品时,必须按照民族生活习惯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并与其他食品严格分开;在使用商品包装、商标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不得使用有损少数民族利益的文字、语言和图形等;不得强迫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该民族禁忌的商品或服务。

大学生如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如果消费的纠纷争议不是很大,双方没有严重的分歧,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2)调解解决。消费的纠纷意见较大,双方协商达不成统一的意见,这种情况可以请社会消费组织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3)法律途径解决。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