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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3.2.3 三、与在校大学生关系密切的险种

三、与在校大学生关系密切的险种

按照国家目前的有关政策,与在校大学生关系密切的险种有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残废、死亡、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意外伤害,是指由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发生的情况而致被保险人伤害。它是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偶发事件瞬间直接作用而引起的伤害。如空中坠物击伤等意外伤害。由于高血压、心肌炎等疾病所导致的跌伤则不属于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对所有意外伤害都予以理赔。如系被保险人实施犯罪活动、寻衅斗殴、打架致伤,酗酒后驾车致伤或因吸毒致残等,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均不予负责。如被保险人是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活动的,则在保险合同的附加条件中予以明确。

(3)意外伤害保险的适用保障范围,主要是死亡、残疾、医疗和停工收入给付。死亡保险金一般为全额保险金;残疾总收入保险金则要依据致残程度,分等级酌情给付;医疗费的给付,一般都订有免赔额条款,被保险人需与保险人一起承担医疗费用,只是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比例比较小;意外伤害的停工给付是专门针对临时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而非针对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而言。保险金给付一般采用定额方式,按日或按周给付。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履行以下几方面的义务:一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保险费。通常是一次性交清,一次交清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期交付。二是据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必须将自己的相关情况真实、全面、详细地告诉保险人。如果故意掩盖实情,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并且保险费不予退还的结果。三是投保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对保险人的身体进行健康检查,保险人不作此项要求的除外。

目前,高校对在校大学生普遍实行了意外伤害保险,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校大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通常由学校组织,以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保险范围比较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和校外,凡因发生爆炸、倒塌、烫伤、碰撞、雷击、触电、中暑、淹溺、窒息、坠跌、人兽袭击、车船飞机失事等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都属于保险事故。

高校组织大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一方面是为了学生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学校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各项制度的改革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深化,其中医疗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地改革、不断地向前推进。高校的医疗制度改革也和社会一样,在不断地深化。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医疗费用由本人和学校按比例共同承担。为了减轻学校和本人医疗费的负担,参加医疗保险是一项较好的选择。

现在大多数高校均在大学生入学的时候,组织学生向保险公司投大病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大学生如生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理赔金额不足部分,由学校和学生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