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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11.3.3 三、预防社交性侵害

三、预防社交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社交性侵害是指涉及社交活动的性侵害行为。在大学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异性产生交往,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大学生的单纯、好奇、盲目崇拜的心理获取女性大学生的信任,以解决工作、谈朋友等为借口,与女性大学生发生性关系,使女性大学生不仅生理上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给其心理上、精神上带来严重的创伤,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同时,极易引发婚外恋、强奸、杀人等社会问题。目前,社交性侵害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性侵害的形式

1.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这种形式的性侵害是常见的也是多发的一种形式。性骚扰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有言语、动作、利用媒介三种方式。言语方式,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等;动作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或者侵害者暴露私处,表演猥亵行为等;利用媒介,给被侵害者发黄色短消息,在被侵害者生活工作的地方布置黄色广告等。

尽管我国暂时并无明确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强奸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以奸淫为目的,用暴力、威胁、欺骗、利诱及其他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犯罪行为。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不仅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往住造成伤害或杀人等严重后果。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受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3.猥亵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诸如接触异性性器官和性敏感部位等。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骗婚

一些不法分子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女大学生的感情,谎称与其结婚,并与其同居,最后提出分手。而我们的女大学生比较单纯,轻易地相信别人的花言巧语,上当受骗,钱色两空。

5.引诱、强迫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等为媒介,在两性(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或嫖娼等非法性的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引诱卖淫嫖娼是指加害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物质诱惑等手段,诱使他人进行卖淫或嫖娼等非法性活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是先将女大学生骗走,然后带至某地强迫其卖淫。

(二)性侵害的对象、场所和时间

在日常生活中,性侵害的对象主要以女性为主。这是由性别本身所决定的。由于女性体力较弱,防卫和反击性侵害的能力不强,加之大多数女性胆小怯懦,因而女性易成为男性性侵害者满足其非法性需求的对象。此外,少数女性存有不良之心,贪图享乐,好逸恶劳,行为不检点,交友不慎或智力上有缺陷,没有健全的性意识、正确的判别是非能力和性防卫能力,因而易遭受性侵害。在特殊情况下,性侵害的对象有时也可能是男性,加害者可能为女性,也可能是同性。下面几种类型的女生易受攻击:长相漂亮,打扮入时者;文静懦弱,胆小怕事者;作风轻浮,有性过错者;身处险境,孤立无助者;体质较弱,无力自卫者;怀有隐私,易被要挟者;不加选择,乱交朋友者;贪图钱财,追求享受者;意志薄弱,难拒性诱惑者;精神空虚,无视法纪者。

对于大学生来说,易发生性侵害的场所一般以校园内居多,如教室、走廊、宿舍、校园内偏僻幽静处,以及出租房屋内,还有一部分发生在公共娱乐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学校扩大对外开放后,社交场合增多,易被侵害地域延伸扩大,情况也更为复杂。女生在热闹拥挤、僻静独处、陌生人群、异性交往4个方面尤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

春季和夏季,一般是高校治安问题的高峰期,流氓、强奸等性滋扰、性犯罪较突出。尤其是夏季为这类违法犯罪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气候条件和客观环境。例如,夏季炎热,女生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加;夏季不似冬季寒冷,容易找到作案场所;夏季校园绿树成阴,罪犯作案后容易隐蔽逃脱。此外,夏季气候炎热,女生衣着单薄,身体裸露部分较多,曲线毕露,对异性吸引刺激增多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中午和夜间易发事端,女生在这些时间尤其不要独行独处。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巡逻和治安管理。

(三)性侵害的有效预防

(1)端正态度,培养健康的交往意识。正确的交往态度是社交活动能够正常开展的基础,良好的交往态度对社交活动是一个促进,如果在社交活动中心存邪念,幻想走捷径,这样的交往不但不会长久,而且很有可能带来很多的安全问题。交往中要距离适当,能够准确地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做到健康交往。

(2)冷静判断,控制交往的外部环境。正常的交往应该是在公共场合,但是有些思想不健康的人会想方设法带人去树林、僻静小巷、在建工地甚至是自己的住所等,对于这种情况,大学生应该冷静地判断,尽量选择公共场所和人多的地方,这样自己的人身安全才能够得到保障。

(3)态度明朗,谢绝超常的礼品馈赠。女大学生应该自爱自重,消除贪图小便宜的思想。在正常的社交活动中,存在着互相赠送礼品的行为,但是明显超出常规的礼品馈赠应该婉言谢绝。既不要得罪对方,讲话的方式、口气让对方容易接受,又要态度明朗,坚持自己的原则,切不可碍于面子,这极易授人以柄,使自己处境为难。

(4)行为端正,拒绝过分的举止动作。在交往过程中,有些异性会经常性地“动手动脚”,甚至出现越轨行为。若自己态度暧昧,模棱两可,甚至是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对方很容易增加幻想,继续越轨。这时候应该对过分举动明确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态度坚决,不留商量的余地,断掉对方的幻想。

(5)依靠组织和老师解决问题。如果遭遇对方反复纠缠,一时难以摆脱,应该及时向辅导员老师、院系、保卫处报告,切不可“私了”,要依靠组织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四)加强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是指采取正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不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并且知道当我们不幸成为受害者时应该怎么办。

(1)积极选择反抗的策略。策略和方法因人而异。当受到性侵害时应怎么办?任何专家都不能给出满意的答案。一种方法对这个受害者适用,但对另一个受害者就不一定适用。一般来讲,对于性侵害的反抗分为被动的反抗和主动的反抗。被动的反抗是很重要的,其目的是脱离险境。当女大学生遇到性侵害时,要冷静沉着,不畏不慌,以什么样的心理状态面对袭击者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威胁的情形,人的心理和生理自然会做出震惊、恐惧的反应。要恰当地调节,挖掘自身在危急时候的潜在力量,努力使头脑清醒,心明眼亮,充满力量地积极寻找办法对付侵害者。一旦决心对侵害者进行反抗,就要把握时机,出奇制胜,使得反抗奏效。

(2)适时运用反击武器。灵活运用现有的物件,实际上,任何东西都可以作为临时的武器。随身携带的,路边丢弃的,都可以随手取来,暂时防身。此外,指甲、拳头、高跟鞋等自身的东西也可以抵挡。在反抗的过程中,抓住要害部位直接进行击打。只要击打要害部位,不论是前面还是后面,都有可能起作用,而不必局限于攻击面部。

(3)勇敢面对既成的事实。首先分清原因,正确对待。如果你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受惩罚的应是犯罪分子,你不应为此而烦恼,更不应为此产生轻生的念头;如果你是受骗上当,则应吸取教训,并积极检举揭发侵害你的不法之徒,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是由于自己行为轻率、作风轻浮,或经受不住诱惑,从而失足被性侵害,则应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走上正途而不必抱憾终身。其次振作精神,坚定生活信念。遭受性侵害已成事实后,受害者心理上会受到强烈的损害。其主要表现为:外向型性格的人感到痛苦、畏惧、愤怒、焦虑、紧张,内向型性格的人则沉沦、忧郁、极度压抑、克制自己的情绪,出现诸如头痛失眠、心惊肉跳、害怕黑暗等紧张感觉。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受侵害者不要长期沉浸在被侵害的阴影中,切不可自暴自弃。要解除精神枷锁,勇敢面对现实,振作精神,自强自立。

(4)以法律武器打击罪犯。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实施性犯罪的主体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性侵害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应注意如下问题:首先,奋起抗争,及时报案。性侵害案件发生后,事主能否及时报案,对于侦破案件,打击性犯罪,维护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社会安定有序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发生性侵害案件后,受害人应该立即报案。报案时要讲清发案的时间、地点、罪犯的年龄、口音、体型体貌特征等。其次,保留证据,协助调查。公安、保卫部门在侦破性侵害案件中,需要受害人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尤其需要受害人提供案犯的具体情况。所以,女同学在受到性侵害时,一方面要冷静沉着,与犯罪嫌疑人周旋搏斗,同时要注意观察和牢记罪犯的特征,想方设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女性为了保护自身,不仅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还要有一定的自卫能力,并学会利用社会控制力量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