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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程
1.8.4.3 三、应对性骚扰和性侵害的策略

三、应对性骚扰和性侵害的策略

(一)如何应对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3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不”。有了法律的保障,面对性骚扰,女大学生要克服女性的软弱和矜持,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1)在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遇到性骚扰时,女大学生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或及时避开此地,换个位置,或大声斥责,使骚扰者知道,你不是好惹的。总之,要把你的拒绝态度表示得明确而坚定,使性骚扰者明白,若一意孤行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他是不利的。

(2)在实习或打工的工作场所一旦发现男同事对自己的好感有向性爱方向发展的苗头,应立即回避。如果无法回避,则想办法在不伤害对方自尊心的情况下,让对方明白,双方之间只会有友情,而不会有爱情。对于比较熟悉的人,应分步解决。首先点到为止,一般而言,男性对女性的初次骚扰只是轻微的试探,由此观察你的反应而决定自己进一步的行动。你应心平气和地给予指出,说明自己的不快。当他再次对你进行骚扰的时候,你应该立即给他来一番晓之以理的谈话,力求达到既不伤和气,又能避免受骚扰的效果。当你委婉的劝导也不能奏效的时候,对这样的人而言,忍耐绝不是出路,委曲求全只能使骚扰者愈加肆无忌惮。不要怕闲言碎语,应将他的行为向有关上级部门和自己的老师汇报,并且公之于众,借助舆论和道德的压力使他收敛。

(3)如果在校内偏僻地方遇到男性突然触摸自己私密部位或朝自己暴露生殖器,应大声斥责,并迅速离开,然后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千万不要表现出害怕或羞愧的神色,更不可与之搭话或纠缠。

(4)接到骚扰电话后,要直接挂断电话,不要与对方纠缠,切忌与对方对骂,对方可能因引起你的注意而更猖狂;如果对方再打,可将电话拿起一会儿后再挂上。收到黄色短信迅速删除,千万不要回复。

(二)面对性侵害的处置方法

女大学生必须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自救技能,学习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或者之后所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自救渠道,勇于揭露犯罪,同时学习如何在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恰当的策略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大化。

1.以人为本,头脑冷静

当遭遇歹徒施暴时,首先是保持头脑冷静,临危不惧。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自己临阵不乱,能仔细观察对方的举动和周围环境,正确判断形势寻找呼救和逃脱的机会,而且可以对罪犯起到震慑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首先是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不受伤害,在此前提下采取合适的自救措施,避免犯罪分子从强奸演化为杀人或伤害。

2.随机应变,斗智斗勇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如果面对的是来自自己相识的人的性侵害,要用明确的话语予以制止,千万不要怯懦甚至屈就;如果面对的是陌生人,可以先采取低姿态麻痹对方,想办法拖延时间,然后伺机逃脱,或趁对方不备时,采取自卫措施攻击对方,使其暂时失去攻击能力,趁机逃脱。对犯罪分子实施攻击时,要把握时机,狠、准、快地攻击其要害部位,攻击的方法可以用拳、脚、膝盖猛力打击对方的面部、小腹部和阴部,如可以用手指抠其眼睛,同时用力踢裆部,使犯罪分子疼痛难忍,丧失侵害能力,还可以使用身边的木棍、沙石、提包、高跟鞋等进行防卫。在防卫的同时大声呼救。

3.正当防卫,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女大学生不必担心在自卫反抗中会给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伤害,法律是鼓励公民积极使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同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的。

4.保留证据,积极报案

如果不幸遭受性侵害,一定要记清犯罪分子的相貌、口音、生理特征、衣着打扮、携带物品等,尽量在犯罪分子面部留下受伤标记,保留沾有精液、血迹、毛发的衣物,暂时不要洗澡,以便进行法医鉴定。受害人要克服内心恐慌,打消顾虑,积极报案或向老师反映,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本人再受侵害的几率,还能防止他人再遭毒手。

5.调整心态,勇敢面对

性侵害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受害人会长期生活在忧郁、恐慌、沮丧的心理状态中,如果不及时调整,会产生无助感和厌世感,丧失对生活的信心。这样将直接影响到受害大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作为一名有知识、有文化的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遭受性侵害不是我们的错误,不能因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要及时调整心态,将精力集中到学习上,多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尽快走出阴影。必要时可求助于心理医生。

【注释】

(1)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